农业保险市场论文

2022-05-05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农业保险市场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 篇1:

浅析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应对策略

摘要: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农业生产者)拥有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个体信息优势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拥有的有关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等整体信息优势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策略建议,从而促进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双重性;逆向选择

引言

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经济主体间分布的不均匀、不对称,一方掌握另一方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并且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以及农业生产者普遍缺乏保险知识,使得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加剧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矛盾,并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就农业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策略建议。

一、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双重性及其影响

(一)投保人(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及其影响

作为投保人的农业生产者拥有有关保险标的个体信息优势,并且保险标的始终处于农业生产者的控制范围,农业生产者比保险人拥有更多关于土地、气候、农作物、畜禽等标的物的风险和损失信息,而保险人并不清楚不同农业生产者的潜在风险水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并且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个体信息优势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已影响到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均衡和健康发展。

1.投保人(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一般来讲不同的农业生产者面临不同概率的农业风险,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保险人可根据精算原理对高风险者收取高费率,对低风险者收取低费率。但实际上保险人并不清楚不同农业生产者的真实风险水平。因此,保险人便按农业风险平均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保险费率,即费率水平介于应向高风险者收取的高保险费率和应向低风险者收取的低保险费率之间。这种厘定保险费率的方式导致高风险生产者更愿意购买保险,因为他出险的概率高于平均损失概率,这样他投保时的效用大于不投保时的效用。而低风险生产者则拒绝购买保险,因为他出险的概率低于平均损失概率,不投保时的效用大于投保时的效用。因此,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农业保险市场上集中了大量的高风险者,而低风险者被排除在外。其结果一方面使保险人赔付率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大量低风险人被排除在外,这就造成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的平均风险水平不断提高,致使保险公司赔款的概率明显加大,潜在的赔付支出大于保费收入,亏损的压力就会迫使保险人减少保险供给并提高费率,而提高费率必然迫使较低风险农业生产者退出保险市场,进一步恶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还会引起更大程度的逆向选择。保险费率的提高还会降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再加上农业保险供给的减少,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陷入“供需两不旺“的状态。

2.投保人(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作为投保人的农业生产者比保险人具有更多关于土地、气候、农作物、畜禽等标的物的损失信息更加凸显了农业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后可能会减少其损动机和减损动机,并会减少或放弃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事前农业生产者疏于风险防范,减少了阻止损失发生的动力,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加大或损失程度加重;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者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程度的有效措施,从而造成损失程度扩大。

由于考虑到投保人在投保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保险人一般会定价太高,导致供过于求,而与此同时,高价格下确实集中了大部分最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保险标的,因此这个价格又呈下降刚性,从而导致保费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进一步加剧农业保险市场中供过于求的矛盾,影响到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及其影响

1.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一般而言,经营效益较差的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推销农业保险产品,并且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险种的认识以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主要来自于保险营销员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将会出现农业生产者选择了经营效益较差的保險公司去投保,而经营效益较好的保险公司却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出现农业生产者所急需转嫁的风险与所购买的险种并不匹配的情况,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买了保险却得不到想要的回报,而潜在的风险又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嫁。这将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减少,进而加剧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矛盾。

2.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保险人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可能存在着重业务承保、轻理赔等错误倾向,保险人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同样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例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保险人利用投保方专业知识的缺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用种种理由对履行保险责任进行逃避,或存在理赔不及时现象,这样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并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还会引致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诚信危机和投保意愿,从而导致农业保险需求减少,进而阻碍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的应对策略

(一)树立诚信意识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双重性及其影响,首先需要引导投保人、保险人树立诚信意识,使其自觉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做到投保前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当把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如实、详细地对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实事求是地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应认真、高效地提供理赔服务。并通过一些宣传教育让保险当事人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认识到如果贪一时便宜,最终会影响到以后的长远利益。

(二)增强信息的对称性

保险人在承保前需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更多有关投保人及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以便对投保人作出更为准确的分类,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费。保险人还应加强核保控制,通过加强核保把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予以承保,而把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排除在外。保险人通过搜集更多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及加强核保能可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渠道来宣传农业保险,增强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并通过一些方式加强保险教育和培训,让更多的农业生产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有关农业保险的知识。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培养素质优良的营销员上门进行讲解,让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赔付内容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尤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在投保前要进行详细地说明,让投保人在投保前清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

(三)以制度为保障,推广合作制农业保险

合作制保险组织可以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具体组织形式有两种: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以保险合作社为例,它是由同一地区(通常为一个或数个乡镇)的农民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而成的一种非盈利组织。首先,农业生产者在加入保险合作社之前就彼此十分熟悉,并且对于农业生产全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较为清楚,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承保管理,可以有效减少逆向选择问题。其次,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农业生产这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与合作社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因此投保人骗取保险赔款的动机大为减弱,并且投保人即使想骗取保险赔款也将困难重重。另外,典型的中国农村聚族而居,长久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投保人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因此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问题。

(四)設计多样性的保险合同

合理多样性的设计保险合同,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利用设定无赔款优待条款、免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等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设定无赔款优待条款可降低低风险投保人的实际费率,从而提高他们参加农业保险的收益,有利于吸引低风险投保人购买保险。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免赔额条款规定损失金额小于某一个设定值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共保条款规定保险人只赔偿损失的一定百分比。两种方法都要求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为投保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五)树立重理赔理念

在经营指导思想上,保险人要转变重业务承保、轻理赔等错误倾向,树立在重业务承保的同时,更加重视理赔的理念。并通过不断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增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信誉,从而增强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度和信任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农业保险的推广。

(六)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

为了应对农业生产者对保险人财务信息、保险产品缺乏了解及很难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亟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来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权益,从而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何惠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9,(6).

[3]王重润.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5).

[4]康爱香.浅议中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11).[责任编辑 陈丹丹]

作者:仝爱华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 篇2:

农业保险市场问题的再研究

[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着有效的保障功能,是我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虽然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和供给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相比,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

农业风险的大量存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农业生产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气候等生产条件,农业灾害的发生机会多。201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2012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96.2万公顷,其中绝收182.6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10年、2011年、2012年联合信息发布。)

1.1人均耕地少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耕地,在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较少。而且耕地的数量呈现递减趋势明显。我们国家耕地人均占有量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2.7亩,减少到现在的1.3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9亩的平均水平。这样,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1.2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上升,从“点”上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增加据史料记载,我国自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的水灾1029次,旱灾1056次,平均每年一次灾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共发生成灾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灾9次,成灾面积1333万公顷以上的旱灾10次。50年代中灾以上灾害发生频率仅为12.5%,而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受灾面积3000万公顷以上的水、旱灾发生。频率之高,属历史罕见。

1.3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空前加大,从“面”上决定了潜在市场需求的增加趋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250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4942万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成灾面积50年代平均每年105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2500万公顷,受灾成灾率由42%上升为50%。1991年我国粮棉播种面积为11885万公顷,而受灾面积却达5547万公顷,受灾幅度达47%,成灾面积2780万公顷,成灾率约23%。1995年粮棉播种面积为11529万公顷,受灾面积竟然高达6750万公顷,受灾面积59%。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见表1),2000—2009年10年受灾面积总计45940万公顷,成灾面积总计2584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约380万吨,占全国粮食总产的2.1%。1990—1997年平均每年因灾害粮食减产增至2300万吨,相当于50年代的6倍,占粮食总产量的5%。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0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4%。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受灾面积为2120万公顷,估计经济损失2500亿~3000亿元,其中仅畜禽单项损失就高达300亿元,其损失程度远远超过1954年大洪水100亿元的水平(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

上述三点表明,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风险,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总量。

2政府重视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孕育与发展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示:“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同时,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跨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此举极大地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农业专家、经济学者和保险界人士等从多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资金来源渠道、农业保险人才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得出了诸多教训,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2011年开始,专业农险公司出现,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全面铺开。

保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

尽管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农业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国内大量的研究结论是,农业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与供给均远远低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的诱因是,承保方低盈利或亏损运营,投保方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补贴维持。笔者研究认为,深层次原因是,除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保险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外,一方面,投保方对承保方提供的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心存疑虑,获得的理赔又远远低于投保期望,而且劳力的投入根本得不到理赔。另一方面,承保方面向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出险诱因多重而复杂,加之道德风险的隐蔽出现,使之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独立于承保和投保以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平地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科学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农业保险的开展,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意义重大。当前,建立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和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3.1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

确定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由于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十分复杂的国家,如果单独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从保证农民利益出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责权的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投保与承保的矛盾关系,保障农业保险理赔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取消由保险公司、物价局鉴定农业保险理赔项目中的农业损失的通行做法,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及其纵向地方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农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各标的分地域的风险指标。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科学地划分风险损失中的劳动力工资的含量、畜力和农机作业费用的含量等农民已经付出尚未取得回报的关乎劳力的成分,并给以理赔考虑,否则,农民会考虑将所拥有的劳力投向“月工资”或“日工资”;规定分地区各农业保险标的的保费金额和理赔标准;评价和预测分析“人为特殊活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根据确定的风险指标体系及理赔标准,通过现场勘察、取证,确定受灾程度以及理赔金额。

3.2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农业风险损失,建议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责包括分析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总结农业风险的发生规律,针对农业风险规划出防控大区域;确立农业风险的监测体系和监控网络,发布农业风险警示;组织预防农业风险。

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应围绕防灾减损这一根本任务组织各项相关工作。

(1)设立农业防灾减灾专门学科。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构成了农业灾害防控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很多,但专门从事农业防灾减灾研究的却很少,而且已进行的研究也十分肤浅。这是不符合我国这一农业大国而且农业多灾的实际。设置专门的学科,可以实现对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依据农业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地域分区,并借助科学的统计类比和模拟试验,针对我国的不同农区、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强度,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作物、畜禽等品种,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制度以及防灾减灾技术路线,为有效地组织防灾、抗灾和灾后生产自救等提供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

(2)建立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农业自然灾害大多为多因子共同作用所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绝非无规律可循。而且,农业灾害中还有相当比例是人力所致,加强预测预报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现代科学技术也为预测预报创造了可能。如可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核技术等,对大气、水、地核、病虫和土壤等农业相关因子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农业灾害发生信息的预测预报,可以为农业生产组织抗灾自救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3)建立农业灾害发生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农业灾害防不胜防,百年一遇的灾害近年也时有发生。建立灵敏的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凸显重要。应急控制机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具体载明。在重大农业灾害发生的时候,其他社会产业部门都应紧急行动,为农业抗灾减灾服务。应急控制机制对于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予以政策控制,以充分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国家食品安全。网络系统中应载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互助合作、灾后重建等基本内容,并应由明确的相应社会组织承担。

(4)重用农业抗灾减灾品种和建立农业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引进、选育和改良品种,筛选出适应不同农区的抗病、虫,耐旱、耐涝等作物品种品系和养殖良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灾害区域的特点,研究设计可以避开或抵抗灾害的农业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此外,随着现代农业工程技术和微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厂化农业(设施农业)及白色农业正日益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由于其光、温、水、气等生产要素完全是在设施保护下人工调控,较大程度地突破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创造了农业生产的新空间,它们也理应在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5)建设农业防灾减灾节点控制工程。对水灾和旱灾易发频发农区,要加大治水、治沙等节点控制工程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经验和有利条件,提高蓄洪、排洪、蓄水灌溉能力和安全系数,对草地、森林、湿地资源,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遏止耕地风沙化、水土流失和各种恶性病虫以及鼠害流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6)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制定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是没有风险区域的划定,做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也必然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不仅农民觉得不公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防范。风险区划本来应该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事,但是借鉴加拿大的成功做法,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全国划分出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适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在农业保险的运营中要法律化。

作者:齐晓宁 于永双 刘明志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 篇3: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面临着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托期严重、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险种单一、可选择范围较小等困境。本文通过梳理美国、日本、法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提出政府应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基金、加快险种的创新和农业保险管理技术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经验借鉴;对策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的减灾防灾能力方面、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較晚、农业保险险种较少,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在制定以及实施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基金不够充足,政府支持力度较小;农户参保意识比较低;保险品种有限、险种单一;农业保险普及率低,保险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较少。随着农业保险累计范围的不断扩大与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风险所导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农业保险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求我们既要立足于当下的实际情况,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建立高效健全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体制。与此同时,我们更要对比国内外农业保险差异,积极吸收借鉴优秀经检验。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的弱质性使得其对农业保险有着巨大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量却是严重的不足,主要原因如下:(1)自给自足小农模式的观念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障功能,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使农户只能获得预期的较低收益,因此他们不愿意支付额外的农业保险费用。(2)由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主要是由保险机构以商业保险的模式进行,国家给予的补助及支持相对较少,相对于收入较少的农民而言,保险费用较高,因此也抑制了农户投保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制约,参保意识较弱。在农村农户们普遍有着“宁信天,不信人”的想法。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不足,使得商业保险机构无法获得乐观的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供给也出现萎靡的现象,在有效需求不足以及供给低迷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托期严重

农业保险的政府补助通常是保险金的补贴,具体如下,种植业方面:中央财政补助40%,自治区财政补助25%,州、市财政补助15%,农民自缴20%。养殖业方面:为繁养母猪保费的,中央财政补助的50%,自治区财政补助30%,投保人自缴20%。虽然农业保费的补助金每年都能到达相关省市,但是时间延迟,拖期现象严重。原因是以农业为主的县城大多是贫困县,地方政府没有过多的配套资金,总是靠拆东墙补西墙来完成,由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资金托期严重,不能及时减缓农业经济损失,这大大降低了农业产业的成长与发展。

3.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阶段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助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其中政府提供的保险补助金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农作物的生产范围较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资金较多,然而目前的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远远不能够满足我国农业生产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

4.险种单一,可选择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参保险种主要是集中在中央财政给予补贴范围内的品种,然而有些高产值、高效率的品种由于没有国家的财政补贴,保险业务发展缓慢。面对目前险种单一的情况,我们需要完善和丰富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农户更多的需求,通过产品的创新、升级以不断的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和覆盖面积。从而实现农业保险对农产品的保障效果,并有利于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升级。

5.经营主体较少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风险发生时间较集中、风险覆盖范围较大、收益率较低以及承担风险较大等特点,由于农业保险以上的诸多不利因素,直接导致了愿意开设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甚少,大多数保险机构都愿意开设风险较小而收益又相对较高的商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较少,这就大大的制约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6.缺乏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赔付率高、风险发生集中的特点,如果单单只是凭借保险机构来负担风险,显然不会激起他们投入农业保险业务的激情,同时也会增加农业保险机构的风险。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机构无法第一时间有效的分散风险。因此需要为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再保险机制,帮助农业保险机构分散风险,承担风险赔偿金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这也是很多保险机构不愿意开设农业保险业务的原因之一。

三、国外典型农业保险模式经验借鉴

世界农业的发达离不开农业保险的保护,美国、日本、法国的农业保险模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1.美国—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参与型的农业保险模式,具体指的是: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国家专门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用、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则直接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与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则属于再保险机构,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责任,同时负责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等职能。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经营主体多元化。该模式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以及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经营。(2)法律法规完善。在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为农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农业风险保障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这3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性质和目的。该模式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利用政策的优惠作用引导商业性企业加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监督、市场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局面。(3)经济辅助。政府一方面免除了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提供25%左右的业务补助。(4)农民自愿参保。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自愿投保与相对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模式。

2.日本—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共济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共济保险模式,此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严密多层次的参与机构。日本的农业保险结构主要是由农业共济组合(是由同一地区的农民自愿参加而组建的,农民参加该组织不但可以分担风险、抵御灾害,还可以参加经营管理,分享盈余,因此被称为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农业共济组合组成共济组合联合会,共济组合向共济组合联合会缴纳互助保险金和一定的手续费用,当发生灾害时,联合会向农民返还互助保险金,为了应对大灾,联合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险金作为再保险费用)、政府等三个部分组成的。这三个组织分别承担了互助、保险、再保险的功能,它们分工明确、责任突出,有效的分散着风险。(2)政府出面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是自愿参保的农户还是强制性参保的农户,都可以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为了充分应对大灾害,共济联合会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再保险的应急基金,一旦发生大灾大害,政府会以一定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赔款金,这就充分的保证了农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3)农户可以采取自愿性参保与强制性参保相结合的模式。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律规定对关乎民生的动作物必须采取强制性参保的原则,而对于其他的动物和农作物可以采取自愿性参保的原则。

3.法国—民办公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法国采用的是民办公助的商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特点:(1)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该国在《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风险的波及范围及其相关的承担者。法律规定普通的农业保险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来负担,而风险较严重的巨灾风险则由社会和政府来共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2)农业保险的组织结构完善。法国农业保险组织结构是由中央保险公司、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3个组织共同组成。(3)政府补助下农户自愿参保。政府机构为了减轻农户参保的费用,实行了降低费率和提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法国政府还建立了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的风险基金,以此来降低农业风险经济损失率。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1.完善政府的顶层设计工作

在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扮演好指挥家与调节者的角色,将农业保险的建设放入政府工作纲要中。首先,各二级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本地区农业发展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农业保险策略。对2016年完善后的《农业保险条例细则》做进一步的补充,具体落实到本地区农业保险的险种、农业保险的赔偿机制、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等细节。其次,各地级政府要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弥补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率的不足。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发现,农业保险的高补贴率确实能够刺激自愿投保农户的需求,但是对于我国的保费补贴率也要找到一个适合市场的均衡点,有效的激发农户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真正需求,而这个均衡点需要政府及保险机构通过不断的时间去探索发现。因此,二级政府在完善本地区农业保险体系时,要采用“1+1”的模式,发挥政府的政策主导作用以及保险机构的市场调节作用。

2.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基金

我国地域面积广、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随时可能遭受巨灾风险,巨灾风险一旦发生,这将对农业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严重的会使農业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危机,农业风险的大小直接关乎着保险机构资金稳定状况,这就使得诸多的保险公司不敢开设农业保险业务。因此,为了有效的减轻农业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性,除了政府的保险补贴外,国家还要建立起分散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再保险体系能够在空间上有效的分散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使得农业保险公司不会因为高赔付率、损失过大而造成自身的破产。然而,目前的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再保险的建立,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体系为农业保险分担风险损失。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可以把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的再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将所承担的风险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给中国再保险公司,而中国再保险公司又可以向国外的大型再保险公司、集团进行投保,以此来分散相应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只要农业再保险政策得到社会的认可后,国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经营农业的再保险体系,该职能部门受国家政府的调遣和管理。这种专门的再保险机构既可以分散农业风险,又可以通过国家权威迅速的累计再保险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从大局上控制好农业风险,又可以激发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业务。

3.加快险种的创新和农业保险管理技术

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大多是经营的单一的保险品种,经常会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成熟到一定时机是,保险品种就必须要创新。对于险种创新,首先我国应该将保险产品分化到区县进行区域投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农户的逆向选择或者是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是试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已经在许国家有了相应的发展。比如,印度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其最大的ICICI私人银行已经连续几年试行指数保险产品,并且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已经开始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其业务已经遍及到整个印度。但是在中国,天气保险指数产品却还是新事物。天气保险指数产品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大力试行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与一般的传统产品相比,其自身拥有以下几个有点: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逆向选择、理赔速度快。随着我国气象数据和气象科技的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应该支持并逐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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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璇,(1993-),女,重庆合川人,研究生,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理论与政策方向。

作者: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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