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与饮酒致死亡

2022-08-11

第一篇:药物与饮酒致死亡

试论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确定与承担

近年来,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数人共饮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共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什么?值得我们去探讨,情况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言毕之。

一、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饮酒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后出现饮酒人死亡,若构成侵权,应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

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民事责任必备要件之一。

第一,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如果是非强迫、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习惯所禁止,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而如果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刺激等方式恶意劝酒,应当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如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明知对方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后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抑或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的,劝酒会给共饮者增添现实的危险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

第三,共同饮酒人明确表示其不宜饮酒或明确告知患有某些不能饮酒的疾病,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其潜在的重大疾病,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突发疾病死亡,此时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如果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总之,共同饮酒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依据。 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而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远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地加以解决。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例中,在实务中通常是以法医学检验报告来判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医理化检验,在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达到3.5MG/ML情况下,已达到致死量,即可能因醉酒猝死。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未达到3.5MG/ML,一般属于轻度或重度乙醇中毒,因乙醇中毒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案件最多,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不尽相同,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非常冤枉。

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与酒后死亡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客观地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饮酒者饮酒达到致死量,极易引起死亡的后果,即饮酒和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饮酒者饮酒未达到致死量,即乙醇轻度或重度中毒,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乙醇中毒诱发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通常不饮酒的情况下,自身潜在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并不易诱发致死,在乙醇因素的介入结合下,共同造成死亡的损害产生,笔者认为在这种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乙醇中毒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力之一。(2)乙醇中毒后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暴病而亡”的疾病当中,主要有冠心病引发突发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癫痫病等其他疾病。由于现代人的一些不良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心脑血管疾病等身体潜在疾病已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死亡本是不能抗拒的自然事件。个人因某种病急性发作死亡,属于正常死亡,不属于法律问题。但饮酒者“暴病而亡”,死亡者家属主观上就认定死亡与饮酒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共同饮酒的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其他饮酒人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应根据尸体病理检验结论,在存在上述突发性致死疾病下,如果鉴定结论并未认定乙醇中毒是导致死亡的特定因素,应认定乙醇中毒不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即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二、其他饮酒人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情况下,是否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也就是举证责任倒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且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以公平价值对责任进行分配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即以其他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这时还需以饮酒行为和死亡的事实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条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即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务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在实务中还应注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因为凡是相聚一起饮酒谈心的人,都是关系不错的亲邻、朋友或同事,双方相互敬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我国的风俗人情,为社会和谐考虑,应以调解为先,不能生硬判决使当事人双方因此而失去亲情、友情。

三、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具体规定,主要靠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自由裁量。在实践中如何分配这项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共同饮酒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而引发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积极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认定存在直接故意,灌酒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造成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特定情况的注意义务,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篇:河北文安县建设局长率众饮酒致人死亡被免职

2014年07月11日 06:21 央视

央视新闻:7月3日,河北廊坊文安县建设局局长邵俊德率副局长等人接受当地一村支部书记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导致当地一村支部书记张希胜死亡。 8日,文安县纪委决定免去邵俊德职务,其他人员停职检查,目前廊坊纪委已介入调查。(央视记者谢宾超)

第三篇:饮酒与自杀

【关键词】饮酒;自杀

【中图分类号】d919.

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30—06

饮酒和许多非正常死亡有关.如自杀、他杀、意外

伤害死亡等,对各国社会公共健康卫生有着不容忽视

的影响。自杀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公共健康问

题.在世界各国均成

为日渐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在

青少年群体中.这两种社会现象尤其严重。对饮酒和

自杀的关系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早在1966年

durkheim就提出酒精消耗在自杀中是一个精神病理

的个人因素.1991年skog等提出酒精消耗作为一种

社会现象对自杀有着深远的影响。⋯近年随着饮酒与

自杀研究的逐年深入.目前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无论

是急性饮酒还是慢性酒精依赖均与自杀有关.t21bris.

mar等甚至认为饮酒与自杀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31本文就饮酒与自杀行为之间的关系及机制进行综述.

初步探讨酒精相关性自杀的可能特征群.以利于i临床

和公共社区对有自杀意图的饮酒个体进行识别和干

预,也试图为法医工作者在实际酒精相关性自杀案件

的鉴定提供相关理论基础。

、自杀和饮酒相关概念

自杀(suicide)是指蓄意用某种强加手段达到结束

自己生命的行为。研究者按照是否有自杀行为、是否

造成死亡后果,对自杀进行严重程度分级.依次为没

有自杀、仅有自杀念头或计划、试图自杀和完成自杀

4个级别。其中,试图自杀(又叫自杀企图attenaped

suicide)强调“对自己实施了某种强加手段.但未造成

死亡后果的行为,并且有证据表明这种行为带有蓄意

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自杀对各国社会公共健康危

害很大,如在美国,自杀在青壮年死因中占第3位 [4

1在我国自杀死亡的情况更为严峻,据相关部门的数据

统计, 自杀在15~4o岁青壮年人群的死亡原因中列

第5位,在青少年死因中高居第1位。

饮酒群体包括急性饮酒、酒精滥用或酒精依赖

等。研究者在对自杀者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中.

将过去一年中一周内至少有一至二次的明显醉酒状

态者认定为酒精滥用者;酒精依赖则指长期饮酒者出

现了不能控制的对酒精的强烈渴望、酒精耐受性增加

或出现酒精戒断综合征等而形成的心理依赖及躯体

依赖:急性饮酒者指自杀前数小时内有饮酒史,不论

是否达到酒精中毒程度均认定存在急性饮酒。有文献

报道饮酒到自杀的时间长达12小时甚至更多,也将

其划为急性饮酒类别。由于饮酒量与个体差异性、酒

精耐受性、有无酗酒史、酗酒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存在

酒精依赖、是否与其他物质合用等有关.因此对具体

酒精消耗量未作限定。由于受饮酒量、个体体重、饮酒

时间长短、酒精代谢能力等的影响,血液、呼吸道、尿

液酒精浓度测定及浓度大小未作具体规定.但应对自

杀死亡者进行是否饮酒进行常规检测。若现场勘验、

案情调查等证实死者在实施自杀前确有饮酒史.或对

尸体血液或组织进行酒精检测为阳性且确定死亡方

式为自杀者,则考虑为酒精性关性自杀。

二、自杀和饮酒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完成自杀死亡者与酒精使用情况

研究者对各个年龄组自杀者进行的回顾性精神

调查(包括精神状态、个人经历、性格特征等)均发现

有较高的酒精使用率,其中以青少年组最为显著.如

christianne研究发现青少年中存在酒精使用不当行为

者达22% ~27%,与同期社区内青少年样本中的自

杀率比较,大约是后者的8倍甚至更高。⋯相反.在高

酒精使用人群中,同样存在有高自杀率.在美国青少

年中,酒精滥用和酒精依赖占有很高的比例.如

lewinsoho等对1507名社区青少年进行普查发现.约

23%的青少年至少有一次酒精滥用或依赖症状.且有

6.2%的人确诊为酒精滥用或酒精依赖.f51与之成正比

的是,自杀死亡率在美国青少年人群中也呈现出高比

例(是青少年死因第3位)。另外还有较高比例的试图

自杀或有自杀念头者,如据美国危险行为监督调查结

果,约19%高中学生曾认真考虑过自杀.14.8%的人制

定了计划准备自杀,8.8%的人至少有一次自杀未遂行

为,2.6%的人不得不因试图自杀而接受诊治 [

41(二)试图自杀者与酒精使用情况

spirito在对试图自杀的青少年调查研究中发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

至少有1/3的青少年在实施自杀行为前3个月有饮酒

史;【4】stewart等对224名第一次试图自杀者进行饮酒

状况的评估并对其随访6个月的调查中发现.有滥用

酒精及其他物质行为的青少年中,再次试图自杀率提

高达3倍之多。161很多研究表明在试图自杀的青少年

中,有着很高的酒精不当使用率,平

均达35%左右;与

之对应的是,对正在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有酒精及

其他物质滥用的青少年进行的随访研究,诊断有酒精

及物质滥用的青少年的试图自杀率也提高达3倍之

多。在对美国高中或社区进行的普查研究,有酒精使

用不当的青少年试图自杀率提高了2~4倍,如有其

他非法物质合并使用,危险性更高。(

41(三)酒精与自杀严重程度的研究

自杀严重程度亦与酒精的使用相关。kotila等在

对试图自杀的青少年进行的5年随访研究发现,严重

酒精滥用者在随后几年实施自杀者更为普遍,即在随

后的实施自杀者中,酒精使用不当率最高且明显高于

试图自杀者.17]后者的酒精使用率又高于仅有自杀念

头者。(81同样,对自杀死亡者进行的尸体剖验,酒精的

阳性检测率也较高,如fieguth发现在18~30岁年龄

组中有高自杀率和高酒精检测阳性率,后者达42.1

%。(91这些研究也揭示酒精与自杀之间确实存在相关

联系。

综上所述,无论是临床还是社区样本研究,在完

成自杀和试图自杀者中,酒精使用不当率均明显提

高:与之对应的是,酒精的使用也提高了将来发生自

杀行为的危险性,在酒精滥用的青少年中,自杀率也

明显提高:对完成自杀者与试图自杀者的比较中还发

现.前者的酒精滥用率更高,对自杀死者进行尸体剖

验也发现高阳性酒精检测率,这些研究表明,酒精使

用不当(包括急性酒精滥用及慢性酒精依赖)与自杀

有着强烈的联系.它们可能是引起自杀的一个重要的

行为危险因素。

三、酒精引起自杀的机制

目前为止,酒精引起自杀的机制尚不明确,但有

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可能性机制。

如:社会学观点认为急性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更深的社

会堕落、促进社会的反常行为、增加失业率、加重债

务、增加社会孤立感等以及长期酒精滥用更容易出现

破坏性的社会心理行为等;(11生物学观点提出酒精的

毒性作用可以削弱身体或大脑机能,或者与其他精神

药物产生相互的影响,ll1有学者发现酒精可以影响脑

干中的含5一羟色胺的神经元功能以及减少额叶前部

的大脑皮层的5一羟色胺递质的传递.而5一羟色胺的

· 131 ·

减少可以影响个体自杀冲动的阈值.从而导致机体对

自杀冲动的保护能力和控制力的降低。(1o1随着酒精作

用下导致控制自杀的心理状态解脱.机体可能会突破

心理或生理上的控制底线,如果同时在酒精诱发产生

一些压抑或无望的念头下.则可能会促使机体实施自

我伤害行为。笔者将较为成熟的理论总结如下。

f一)急性饮酒可能是引起自杀的近期危险因素

huford提出急性饮酒者在酒精毒性作用影响下,

可能是自杀的近期重要的危险因素,他们总结出四条

关于急性酒精使用与自杀之间相互关系的心理途径,

并提出酒精与自杀之间可能有着交互式的影响:(it

1(1)急性饮酒增加了心理悲痛情绪,包括绝望、孤独以

及抑郁等情绪;(2)促进产生或增强挑衅行为,这种行

为可能针对自己,也可能针对别人;(3)改变个人期望

值,增强酒精的自杀期望(如酒精将会带给自己实施

自杀的勇气),从而促使自杀行动付诸实施;(4)酒精

可以削弱机体注意力,并使机体产生和执行有效避免

自杀的适应性处理策略的能力受到限制。在酒精的毒

性作用下,还可能发生认知扭曲、解决问题的能力下

降、控制冲动的能力下降以及对控制自杀念头的能力

下降等。对一个缺乏抑郁症状或平时没有自杀念头的

青少年而言,酒精引起的自我控制冲动能力丧失或减

退、限制自杀行为的心理底线下降等可能是他们突然

实施自杀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对一个本有自杀企

图的人来说,急性酒精作用下可会能同时出现的心理

悲痛情绪的加重、挑衅心理增强、认知扭曲等行为障

碍.这些病理状态的同时出现足以推动该机体将自杀

念头转化成实际行动。

(二)酒精滥用可能是自杀的远期危险因素

酒精滥用以及其他物质滥用还可能通过对生活

环境的不利影响、对精神病理的负面影响,增加压抑

程度等作用,使之成为自杀的一个重要的远期危险因

素。长期的酒精滥用可能会加重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病

理症状,慢性酒精依赖则更可能导致精神心理的多重

紊乱,它们反过来都可能增加了自杀的危险性。i111长期

酒精滥用和依赖可能产生部分精神障碍(如日渐加重

的压力感、严重的抑郁症状、行为障碍、幻觉、迫害妄

想、恐慌心理,甚至发生双向精神障碍等),在这些病

理精神状态下,更可能驱使个体将自杀作为处理自认

为不能克服的难题或情感冲突的一种逃避手段。尤其

是慢性饮酒合并继发抑郁症者,与独立抑郁症状一

样,可以作为机体可能自杀的一个预测指标;【121还有学

者研究发现有酒精滥用的青少年组抑郁症状的发作

的时间更早,并且持续时间更长,(131这更可能使慢性

· 132 ·

饮酒者发生自杀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酒精滥用可

能导致心境失调、破坏行为等心理症状加重.[131这两种

心理行为障碍目前均认为直接与自杀相关.㈣如情绪

失调常被认为是最能预测青少年群体中试图自杀或

有自杀念头的指标.而对立行为、挑衅行为等行为障

碍同样也和自杀有着直接联系。长期酒精使用者可能

会因为伴发或加重这两种心理行为障碍促进个体采

取自杀结束自己生命。

(三)酒精相关性自杀者的两种行为模式

有学者提出酒精引起自杀的间接机制.认为饮酒

本身可能就是高度危险的行为标志.或者将嗜酒作为

一种对抑郁、沮丧等精神状态的自我医疗模式。按照

试图自杀前的预备程度、精神病理学特点、对紧张性

刺激的情感反应3个标准.可以将试图自杀者分为两

种类型:一种是冲动型.以带有较为突出的外在客观

症状为特征.如具有冲动控制障碍、好斗行为等行为

紊乱等特点;另一种为非冲动型,更多的带有较为突

出的内在的心理精神症状.如具有抑郁、绝望、压制性

内心愤怒等特征。 酒精滥用在这两种类型中均较普

遍存在,抑郁症状和行为紊乱(如好斗行为、暴力倾向

等)二者均与自杀有关,但它们之间并没有相互关系。

以上两种类型与自杀之间相互联系的机制却各不相

同,它们可以各自用两个行为模式来阐明: 一种是问

题行为模式,对冲动型试图自杀者而言.酒精及其他

物质滥用行为可能作为一个行为组成部分构成所谓

的“问题行为综合征”,即它本身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

异常行为结构或是组成问题行为综合征的一部分.这

种混乱行为本身就增加了自杀的危险性。另一种则是

自我医疗模式,对非冲动型试图自杀者来说.他(她)

们往往把饮酒作为自我治疗抑郁、绝望、内在愤怒等

负面情绪的一种手段,但是对那些伴有抑郁症状的人

来说,特别是那些为了缓解抑郁或焦虑的使用者.不

一定能意识到进一步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酒精逐渐

产生精神病理状态的负面影响更增加了自杀的可能

性。

四、酒精相关性自杀的特点[ga2,15aq

如上所述,饮酒与自杀明显相关,酒精可能促使

自杀发生,无论急性还是慢性饮酒均可以作为自杀行

为的一个独立的重要危险因素,但目前研究并未发现

酒精是自杀的惟一危险因素,尚无证据表明一个个体

在单纯酒精作用下就发生自杀,酒精往往和其他危险

因素同时存在或相互作用下促使个体自杀。与自杀相

关的因素很多,如心理健康、饮酒、受教育程度、宗教

信仰、婚姻状况、生活状况等。因此,除了有酒精摄入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这个特点外.酒精相关性自杀者往往伴随有其他诱发

原因。饮酒群体发生自杀具有一些相对特点,即酒精

相关性自杀表现出相对的特征群.了解这些特征群有

助于法医工作者在实际检案中对案情做出恰当的判

断.也有利于临床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以及自杀者亲

属对可能出现的自杀者进行识别和监控,减少自杀的

发生。

(一)年龄

酒精相关性自杀在各个年龄阶段均可能发生,但

以青壮年等较为年轻的群体中更为多见.在青少年中

尤其明显。接触酒精年龄越早.出现酗酒行为以及酒

精依赖的年龄越早,发生自杀的相对可能性就越大。

如lunetta等研究发现.酒精相关性自杀在15~24岁

年龄组最多见,其发生率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下降趋

势。fieguth等也发现18~30岁年龄组中发生率最高.

可能与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心理健康发育不成熟、正

置社会主流人群、生活工作压力大有一定关系。

(二)性另

男性较女性多见。lunetta的研究中发现,男性酒

精性自杀率近乎女性的3倍;李献云等研究也发现在

我国女性自杀未遂者中.酒精依赖的发病率低.而男

性的酒精滥用和依赖的比例高。男性自杀者以15~2

4岁最多,而女性则以25~44岁年龄组最多见。研究发

现男性完成自杀者比例更大,而女性则以产生自杀念

头、自杀试图更多见,自杀年龄相对年轻,这可能与男

性更具有勇气、男性酗酒者更为多见等有关。

(三)个人境况

具有不稳定家庭环境、童年不幸经历的酗酒者易

出现自杀,如父母酗酒史、有家庭成员死于自杀、成长

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爱、幼年被遗弃、幼年被性侵犯

等;长期独居者(包括单身、分居、离异等)、家庭负担

重、尤其是独自抚养小孩的酗酒者有发生自杀的倾

向;受教育程度底下、工作不稳定、经济能力差、社会

地位低的酗酒者相对容易自杀。这些可能与家庭环

境、童年经历造成的不健全的精神心理状态、独居造

成的孤独及社会孤立感、因缺乏生存技能和处理能力

容易产生不能克服的生活压力等原因有关。

(四)生活事件

酗酒者近期经历的生活事件往往是其采取自杀

的诱因。如近期内失业、情感冲突及离婚、遭遇经济危

机、发生人际关系冲突、生活维持艰难、伴随躯体疾病

等。研究表明生活事件也是自杀的一个危险因素。自

杀率高的躯体疾病包括癌症、艾滋病、消化性溃疡、亨

廷顿舞蹈病、头部外伤、肾脏疾病、脊髓损伤等;失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尤其对男性酗酒者影响明显,这可能与男性是主要工

作群体,其社会责任感强,一旦失业会比女性更容易

出现挫折心理和否认自身的价值,感到失去自尊或绝

望。这些慢性疾病以及近期内发生或突发的生活事件

可能是长期饮酒行为带来的后果.也可能是饮酒的原

因。当发生这些突发状况时,酗酒者可能会产生对生

活绝望、希望逃避现实、渴望解脱等消极精神心理,往

往更加将酒精作为麻痹、逃避或解脱的方式,然而在

酒精的毒性作用下似乎更容易驱使个体产生自杀。

(五)精神心理健康状况

酗酒者是否合并有精神心理异常对其以后是否

容易出现自杀有密切的联系。精神心理异常可能是独

立的疾病,也有可能是长期酒精滥用和酒精依赖产生

的并发症,二者同时存在则明显增加自杀危险性。研

究发现长期酗酒自杀者中合并精神障碍者较多见,常

见的表现有抑郁症、双向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情感障

碍、心境紊乱、冲动破坏行为、好斗行为、反社会行为

等,尤其是合并抑郁症的酗酒者更易出现自杀,行为

紊乱在年轻男性酗酒者中更为多见。但要注意的是,

与其他非酒精相关性自杀比较,酒精相关性自杀群体

中因精神疾病住院及治疗者较少,合并抑郁症治疗者

可能会因为已进行治疗而忽视对自杀倾向的重视,对

那些治疗不充分者可能更容易因缺乏防范而出现自

杀;酒精依赖症状治疗者由于处于戒酒治疗期,可能

存在精神症状加重的过渡期,这种状况的患者也容易

出现自杀。但相比之下,没有合并任何精神障碍的自

杀者似乎更多在酒精毒性作用下自杀,他(她)们在自

杀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往往处于较高的中毒水平。

(六)既往自杀史

既往有无自杀企图和倾诉自杀史对以后是否发

生自杀也相关。有自杀企图行为的酗酒者发生再次自

杀的可能性很大,常常作为自杀的强有力的预测指

标。研究发现在合并精神障碍的酗酒自杀者中,有自

杀史者比没有精神表现者更为多见,同时也发现更喜

欢向别人倾诉自杀,这种倾诉行为往往发生在狂饮之

后,常在自杀前较短时期内更为多见,他们在清醒状

态下有可能还会表现出蔑视生命、赞同自杀的言行。

因此对曾有自杀企图和自杀倾诉的酗酒者,尤其是合

并精神表现者,要更多地警惕其出现自杀的可能性。

(七)饮酒特点及不良生活习惯

酒精相关性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前可有大量

饮酒史,或更加频繁的饮酒,甚至在iei常工作iei也无

节制的饮酒,自杀往往发生在狂饮之后,有的酗酒者

实际上是将狂饮作为其达到中毒状态以实现自杀的

· l33 ·

一种手段。慢性酗酒者可能会表现出饮酒量逐渐增加

的趋势,并可能有严重持续饮酒行为,酒精依赖的临

床表现也呈进行性加重。若合并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如

物质滥用、性泛滥等会更加增加自杀的危险性。有学

者认为酗酒、成人抑郁症、滥用可卡因类物质等3种

状态同时出现在一个个体身上时,其发生自杀的可能

性明显增加。

(八)自杀方式

酒精相关性自杀以服毒自杀最常见,女性更喜欢

选择服毒自杀,尤其是长期慢性饮酒者,常使用液体

或固体性的毒物,这些毒物相对容易获得,并且可以

和酒精同时服用,因此在较多服毒自杀者中均可能检

测到酒精成分。在国外,纵火自焚也是一种常见的酒

精相关性自杀者采取的方式,枪支管理不严格的国家

使用枪支自杀也不少见。其他常用方式还有自缢、溺

水、高坠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酒精削弱判断力、促

进冲动行为发生并驱使其选择自杀方法,同时机体敏

感性下降,自杀勇气似乎更强烈,有可能出现一些更

暴力、更极端的自杀方式,如残酷的自残行为,有时甚

至是意想不到的自杀方式。

(九)其他

大多数发生酒精相关性自杀的在职人员常于周

末和假期中采取自杀行动,在工作iei发生自杀者相对

较少,这可能与工作日中饮酒相对克制、周末及假期

中孤独感增强等原因有关。有研究者发现酒精相关性

自杀的季节高峰发生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春季反而更

少,可能与进入夏天后饮酒更为流行有关。

五、酒精相关性自杀的法医学鉴定

对怀疑自杀者进行法医学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一直是法医学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规

定对怀疑为自杀、他杀或灾害的暴力性、死因不明等

死亡的尸体必须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自杀案件的认

定标准十分严格,有无自杀意图以及死亡是否是死者

本人行为刻意造成的后果,对定案结论起着决定性作

用,故对死者进行生前死亡意图证据的回顾性调查、

仔细的现场勘验与常规尸体剖验同等重要。对此类案

件的法医学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检验可以了解死亡原因、初步判断死亡

方式。例如发现死者具有特定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

息的外伤征象,并且这些损伤具备相应的自杀特征。

此类自杀者还可有一些与酗酒有关的尸体征象,如经

常处于醉酒状态死者在尸表突出部位可以发现一些

新旧挫伤,系醉酒者摔伤或好斗行为所致;部分长期

· 134 ·

酒精滥用及慢性酒精依赖者可以见到营养不良或过

度肥胖、苍老面容等外貌特征。体腔剖验可发现胃内

容物散发有酒味,可有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炎,上

消化道应急性溃疡及出血。部分长期酒精滥用及慢性

酒精依赖者组织学检查还可以有其他疾病不能解释

的脂肪肝、肝硬化、慢性胰腺炎、胰腺脂肪变性、酒精

性心肌病等酒精性疾病征象。

(二)毒物检测

对怀疑自杀、他杀、死因不明者,应主张常规进行

毒物检测。检测出中毒且达到致死剂量可明确死因。

但酒精检测对确定饮酒者死亡方式意义有限,如酒精

相关性自杀者不一定会呈现酒精检测阳性结果,这与

饮酒时间长短、个体酒精耐受量及饮酒量、机体酒精

代谢能力、尸体检验时间等有关,阳性结果仅能提示

这类死者与饮酒有关。研究者发现这类死者滥用物质

与酒精共同阳性的比例较高.与饮酒合并物质滥用者

易发生自杀倾向特点相吻合。而对单独呈现酒精中毒

死亡的案例,分析其有无自杀意图对定案尤其关键。

(三)确定死亡是刻意自我伤害行为的结果

尸体剖验可以提供一些自杀的证据.但还必须结

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准确

判断死亡是否是自我伤害行为的后果。以下调查线索

有利于做出判断:(1)有目击者证实自杀过程;(2)现

场没有搏斗痕迹、存在致伤物、死亡地点安静或偏僻、

门窗反锁以防被他人发现及施救等线索提示死者有

意策划自杀行动;(3)发现证明自杀的文字、语音或视

频证据,例如在遗书中、录音机、录音带、录像带中陈

述自杀的理由和对自杀的渴望等;(4)发现关于自杀

的笔记、日记、信件、照片、图表等.尤其是与自杀方法

选择有关的记录, 电脑内可能储存关于自杀的信息.

或频繁浏览一些与自杀有关的网站;(5)通过对死者

亲友、同事、医生等进行询问获得一些关于死者有自

杀计划的心理学证据,如关于自杀的言谈举止、性格

特征、个人习惯和生活方式等。以上信息可直接或间

接帮助确定死者的损伤是否是自己行为所致

(四)确定自杀意图

即寻求证据表明死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结束

自己生命的意图,并且希望最终出现死亡的后果.且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是区别其他死亡方式,尤

其是意外死亡的关键。以下信息的收集有助于帮助判

断:直接证据是有明确表达要结束自己生命意图的言

谈举止:间接含蓄的证据包括以下言行:117]在生命不适

当阶段或未预期阶段准备好死亡;表达出渴望死亡、

表白即将死亡、做出告别举止;向他人表达出绝望的

状态:关于情感、身体痛苦或悲痛苦的表达;努力获得

或学习自杀方式,甚至排练致死性行为;有表明死者

认可高度潜在致死性的死亡方式的证据;既往有试图

自杀史:对他人有自杀威胁的言行;有产生压力的事

件发生或明显的失败事件;有防范或避免被他人营救

的行为:严重的抑郁或精神紊乱疾病等。

如前所述,酒精作用下机体意识状态差,认知力、

判断力、反应力以及作出决策的能力均下降,酒精相

关性死亡者导致死亡的结果可能是死者本人刻意而

为.也有可能纯属发生意外,如急性大量饮酒死亡者,

究竟是酒精中毒意外死亡,还是把过量饮酒作为自杀

手段?饮酒后发生车祸死亡者.究竟是自杀还是交通

意外?这些都增加了酒精相关性自杀的鉴定难度。一

般而言.调查自杀意图是确定自杀的关键,但对酒精

相关性死者在发生自我伤害行为时究竟有无自杀意

图的确定难度依然很大.故酒精相关性自杀的鉴定相

对更难。到目前为止,各国尚无确定自杀的金标准,

jobes等提出的关于决定自杀的经验性标准(ecds)对

此类案件的鉴定可能会有帮助 1181该标准一共l6条.

① 并对存在自杀意图和存在自我伤害行为两项提出

评分方案,二者均达到3分以上(≥3)者,认定为自

杀;低于3分(≤2),则考虑为意外死亡。需注意的是,

这个标准不能完全代替法医学鉴定以确定自杀.但是

它提供了一个“证据优势”,对法医工作者在实际检案

中有帮助和指导作用,有利于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和一

致性,减少了对自杀认定的偏差,也有利于官方的数

据统计和调查。

六、结论及展望

综上所述,无论是急性酒精中毒还是慢性酒精滥

用均与自杀有着密切联系,急性中毒是导致自杀的近

期危险因素之一,长期酒精滥用及慢性酒精依赖是实

施自杀的远期危险因素。酒精可能通过加重个体的精

确定自杀的经验性标准(ecds)包括:a判断是否有自杀意图和是否存在自我伤害行为:1法医病理检验证实为自杀:2毒物证

据表明为自杀;3目击者证实为自杀;4有调查证据表明为自杀(如警察报告、现场勘验图片);5有心理学证据表明为自杀(如明

显自杀行为、生活方式、性格等);6有死者关于自杀的陈述(如遗书等);7有证据表明死者了解致死死亡方法;8死者生前有自杀

念头;9死者近期内有或突然发生情感变化;10生前有严重抑郁症或精神疾患;11有与预告即将死亡

、暗示渴望死亡、或告别行

为;12表达出绝望情感;13经历产生压力的事件发生或明显的失败事件;b仅判断是否存在自我伤害行为:14死者经历了家庭

变故或家庭不稳定;15死者近期经历人际冲突;c仅判断是否存在自杀意图:16死者伴随有常见严重躯体疾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神障碍、好斗型人格障碍、认知扭曲等精神、行为异常

促使个体自杀,也可以通过改变个体生活环境,增强

压力感、绝望感、孤独感等负面情绪等心境障碍而导

致个体自杀。酒精性关性自杀者以男性多见,年龄相

对年轻化,青壮年最为多见,往往在近期遭遇困境,尤

其是失业、人际交往冲突等突发生活事件,在酒精毒

性作用驱使下,最终完成自杀行为。他们平时可能会

表现出自杀言行,合并有躯体疾病、物质滥用、自杀企

图史以及抑郁症患者更容易选择自杀。服毒自杀是他

们常用的自杀方式。法医工作者应认识到酒精对个体

实施自杀的影响,在进行鉴别之前,对酒精相关性死

者不宜轻易做出意外死亡的结论。而对酒精相关性自

杀的鉴定关键在于对死者生前有无自杀意图以及是

否实施了自我伤害行为的认定,由于酒精的介入增加

了鉴别自杀还是意外死亡的难度,决定自杀的经验性

标准(ecds)对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笔

者希望相关学科的研究者能够共同进行更为深入的

研究,使酒精引起中毒的机制能够得到更深入的进

展.酒精相关性自杀的特征群更加详尽,同时建立科

学的自杀鉴定标准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

及一致性,以帮助法医工作者在实际检案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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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5—03—24;修回:2005—10—21)

第四篇:非法行医致重症输液反应死亡1例

【关键词】输液;猝死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36—0

2输液是治疗疾病的一种重要方法,对补充能量,

维持体内水、电解质平衡,促进毒物排泄等均有重要

意义。但输液适应证掌握不严或输入了被污染的液体

或输液速度过快等增

加了输液事故的发生。

案例

某女性,38岁。因“感冒”发热自服“感冒灵”等未

见好转,于当地某卫生室(无行医执照)就诊,予“先

锋”等输液750 rnl。输第二组一半时患者出现畏寒、颤

抖、胡言乱语,腋下温度4o.3℃ ,血压64/40mmhg,遂

急转至某医院,检查发现患者呈深昏迷状态,谵语,面

色苍白,呼吸急促,瞳孑l等大,直径0.2 cm,对光反射消

失,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双眼球、睑结膜

苍白,鼻腔有少量粘液流出,全身未见明显损伤。解剖

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无骨折,脑回增宽,脑实质未见明

显出血,脑水肿,轻度小脑扁桃体疝;气管内有少量粘

液.喉头未见明显水肿,双肺淤血、水肿,心外膜散在

多个小出血点。心重295 g,心外膜光滑,散在较多点

状出血,左心腔显著扩张,有多量不凝血,房室间隔无

缺损,左右冠状动脉无异常,镜下心脏肌源性扩张,心

肌间质充血、水肿、出血,心肌颗粒变性,左心多灶性

心肌硬化;肺淤血、水肿、出血,喉部粘膜上皮部分脱

落,固有层血管扩张充盈,多数淋巴细胞混杂少量浆

细胞浸润。诊断:心脏肌源性扩张,心肌反复变性,心

肌断裂,左心多灶性心肌硬化,肺淤血、水肿、出血,非

化脓性咽喉炎,脑水肿,轻度小脑扁桃体疝。

免疫学检查:取心血测c4补体1o.10 mg/dl,c

3补65.10 mg/dl,igg 880 mg/dl,iga 548 mg/dl,igm 12

4mg/dl,ige 45 iu 。毒物化验:胃内容及肝脏未检出

常见毒物。药物检验:所输入液体细菌培养阴性。

讨论

输液反应是输液不良反应的简称,系输液引起或

与输液相关不良反应的总称,有时临床上也称之为

“热原反应”。但严格地说,“热原反应”只是输液不良

反应的一个部分。临床最常见的输液反应是热原反应

和类热原样反应所致的发热、寒战、呕吐等,其他尚有

菌(细菌、芽胞、真菌)污染反应,过敏反应等。

临床上因静脉输液给药见效快.对需急救而不能

口服用药的病人是一种极好的治疗手段。但医护人员

和患者及家属都应高度意识到输液本身也存在着一

定的风险,这种风险首先就是输液反应。输液反应多

发生于开始输液后2o~3o分钟内,所以给病人输液时

要密切观察,同时向病人或家属交待清楚,一旦患者

出现寒战、烦躁不安、手足发凉,应立即拔掉针管停止

输液。如病人治疗需要或抢救危重病人需继续输液

者,则应重新更换药液和输液管,待输液反应消失后

再输液。

输液反应常见原因有药物因素和输液操作因素

及患者生理及病理因素。药物因素如大输液的质量、

热原叠加、微粒叠加、用药量过大、稀释剂选择不当,

输液操作因素如输液环境、输液速度、输液器材的质

量、气候因素等,患者生理及病理情况可见体质衰弱、

免疫力失调等,如在输液前有上感、咽炎,输液后出现

体温升高.为病情发展变化所致。

本例其发病前临床表现输液过程中症状相符合。

尸检中肺淤血、水肿、出血,脑水肿等符合休克、急性

心力衰竭死亡;心血免疫学检查测定ige正常,补体较

低,结合喉头无明显水肿、狭窄等病理形态所见及临

床表现,排除药物引发过敏性反应导致休克。

喉部病理表现为非化脓性咽喉炎,提示上呼吸道

病毒感染可能;病理检查显示存在固有的心脏损害即

左心室心肌重复变性与心肌硬化,心肌的重复变性可

能与输液前发热性疾病(上呼吸道病毒感染可能)有

关,左心室心肌硬化考虑可能系既往心肌炎所遗留;

【作者简介】1972年出生,男,汉,新疆乌鲁木齐人,大学本科,主检法医师,浙江宁波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从事法医病理及临床检验。

o574-87062467;freed@21en.cona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心肌变性与心肌硬化均可影响心功能,特别是休克时

降低了心脏的代偿能力,对心力衰竭的发生有促进作

用。

中国药典2000版规定静脉给药的内毒素阈值为

5 eu·kg,即每公

斤人体在每小时内对内毒素能承受的

量为5eu。经细菌内毒素检查合格的产品,如果静脉滴

注速度过快.单位时间内进人体内的内毒素量有可能

超过阈值,尤其对体质虚弱或敏感患者则可能引发输

液反应

· 法律精神医学·

· 237·

因输液速度过快常引起肺水肿及急性左心衰症

状,肺水肿是由于输

液速度过快,短时间内输入过多

液体.使循环血容量急增加,心脏负担过重而引起。此

案双肺水肿、淤血.左心衰竭明显,排除中毒及其他疾

病等因素下.认为系因发热就诊输液时速度过快发生

重症输液反应并发心力衰竭死亡.原有心肌变性与硬

化对心力衰竭的发生有一定促进作用。

(收稿:2004-09—28;修回:2005-02—17)

第五篇: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的简易法律分析

一、刑事责任

【犯罪】

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意见】

醉酒驾车致使一人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醉酒的情节可能会被检察院或者法院主张是“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要考虑争辩“醉酒”情节是否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民事责任:

【责任】

肇事者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承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的范围内先垫付医疗费用,但可向肇事者追偿(责任还是由肇事者承担)。车辆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1.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和赔付(需具体计算),按具体情况,主张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主张车辆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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