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2022-07-23

第一篇: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法定依据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具有合法理由;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申请条件

3、经过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

4、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在临时征占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权属证明材料(二份);

4、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二份);

申报材料

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二份);

7、县级林业部门填写的现场勘验意见表(二份);

8、采伐林木勘测设计报告(二份);

9、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材料及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书(二份);

10、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1、受理;

办理程序

2、审核;

3、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收费项目名称:林地、林木补偿费;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

1、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

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①、用材林地:

a、未成林的:1500元/亩;

b、已成林的:1500元+2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4800元/亩

d、成、过熟林:6000元/亩。

②、防护林地:

a、未成林的:3000元/亩;

b、已成林的: 2×(1500元+20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 9600元/亩;

d、成、过熟林: 12000元/亩。

③、灌木林、薪炭林地:2400元/亩;

④、特种用途林地:14400元/亩;

⑤、竹林、经济林地:4800元/亩;

⑥、苗圃地:6000元/亩。

3、国有林地费补偿标准: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

4、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蔬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收费依据:川财综[2003]26号;

3、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联系方式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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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第二篇: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

第三篇: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排土场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阿腊咪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0.99公顷,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公顷。2012年12月25日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分别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我公司剥离矿石仍需使用该排土场,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特申请继续使用该项目林地,恳请贵局办理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进行边坡治理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96公顷。 2012年11月10日

二、

三、四村民小组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今夏进入雨季天气,我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维护,仍需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林业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第四篇: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澜沧县林业局: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年月日

第五篇: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

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六、备注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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