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01-27

第一篇:国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防范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活力并提高了效益,改变了过去统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是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随着国企改革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国企改革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在新形势下也要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防范。为此2015年11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为保护国有资产给出了指导意见。

一、国有资产流失界定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是研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前提。徐传谌,孟繁颖(2007)和年志远(2012)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而且不包括由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有资产贬值。但,赵一锦(1999)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不仅包括以上这一层面,还包括国有资产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不足的情况下,而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的事实这一层面。同时,徐传谌,孟繁颖和年志远还给出了界定的依据:一是流向的特定性,指国有资产流向非国有产权主体;二是权益的被侵占性。

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途径研究

理清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和渠道,为防止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指明了方向。根据各学者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把流失途径分为: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退出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1.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经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范必(1996)、赵一锦(1999)和年志远(2012)把国有资产分类,逐一阐述每类资产在经营中的流失途径。第一,固定资产的流失。表现形式有:一是,固定资产过度建设,未能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创造效益,导致固定资产的闲置和增加折旧准备,造成资金的占用和浪费。二是,固定资产在保管中责任不明确,管理混乱,导致流失严重。三是,固定资产更换频繁,未达到使用年限,随意更换,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第二,金融性资产的流失。年志远和范必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银行自身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缺乏经营意识等。另一方面是债务人造成的,债务人通过破产、合资参股等逃避银行债务。第三,资源性资产流失。年志远从资源性资产的分类说明其是国有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赵一锦揭示了行政权干预导致资源型资产流失。范必主要从资源性资产在开采中的粗放浪费以及使用中的低效率说明了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无形资产流失。

中外合资、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股运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中外合资中国有资产没能以合理的价格入股并且占到应有的股份以及产权交易中由于产权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国有资产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从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范必(1996)对此作出了详细的研究。王振江、李静(2000)认为由于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别,使得两者之间同股不同权,即国家股不送配股, 只对其他股送配股;分红派息时, 企业股、职工股保息又分红, 国家股则少分或不分红;对所有股东不分红, 只进行配股;国有股流通上市的限制造成国有股权益受损。这些权利的不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没得到合理保障,进而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为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私吞国有资产。

罗飞(2012)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说明了“小金库”资产的流向,从侧面反映出国企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同时也说明内部激励不够。年志远(2012)认为是国企中成立的一些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后来逐渐演变成企业领导私吞国有资产的“小金库”。

跨国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谢皓,任文烨(2012)通过曲线型MBO视角研究指出这是一种新兴的比较隐蔽的国有资产流失方式,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间接把国有资产转移到管理层名下。杨波(2013)认为海外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对海外上市公司收购普遍高溢价,对海外非上市公司收购信息很不透明,前期海外并购损失巨大,未来海外并购损失难以预料。所以,在看到海外并购繁荣景象的同时,也要看到背后潜在的风险。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从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可见国家努力发挥市场因素在国企发展中的作用,混合所有制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资产注入私有资产,另一种是私有资产注入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估价入股私有资产的时候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低估或不估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偷漏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赵一锦(1999)指出由于我国税收减免、优惠多,征管力度不强,纳税意识比较差,所以,导致偷漏税比较严重。

2.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时期,石晶(2005)认为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表现在改制操作不公开、不透明,资产评估不规范,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以及在企业重组中损公肥私这四个方面。彭捷,区慧莹(2006)对改制中的MBO模式进行了重点分析,重点说明了由于存在股权分置,导致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所以在收购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石晶文章中提到的操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邵学峰,孟繁颖(2007)认为改制中存在三种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是“ 蛇吞象”,二是合并报表,三是虚假评估, 低估贱卖。其实这三种形式在管理层收购中表现的非常彻底,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对公司情况最了解,具有“内部人”的信息优势,所以在管理层收购中极易出现“蛇吞象”、合并报表把资产做少以及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进行暗箱操作降低评估价格,从而降低收购成本,结果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国有资产退出中的流失。国有资产的退出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高德步,吕致文(2005)根据国有资产出售的途径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了分类。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第一种,证券市场(存在非流通股)。第二种,产权交易市场竞价退出模式。第三种,协议转让模式。第四种,MBO和员工持股模式。第五种,公开拍卖。这五种途径各自存在漏洞,中国当时的证券市场不是很完善,而且存在股权分置,所以,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国有资产并不能使国有资产获得合理的价格。产权交易市场由于发育不成熟、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所以也不是很好的退出途径。协议转让和MBO收购极易出现暗箱操作,寻租等行为。公开拍卖由于当时的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很难把拍卖信息传播出去,所以,不能形成很好的竞拍,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国有资产。

三、防范措施研究

关于如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热论的话题和研究重点。通过以上流失形式和原因的梳理,可以看出不论是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明确、资产评估不规范、政府干预过多还是法律不健全,这些都可以归纳为制度不健全。由于制度不健全,使得企业发展中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科斯指出,只要财产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所以,明确产权有利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其使用效率。所以,营造良好的国企发展中的内外部制度条件是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由之路。

1.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关于解决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不明晰问题,赵一锦(1999)主张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结构,例如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代表国家作为所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从而解决产权主体缺失和不明确的问题。同时,徐传谌,孟繁颖(2007)、邵学峰,孟繁颖(2007)主张“分权”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产权不明的问题,例如,产权制度为先导,构造政企分离的制度性条件,调整所有权结构,对所有权职能进行必要的分解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规范国企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曹红柳,胡刚主张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例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有助于实现市场监控,加强国企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实现经营者自我监控,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意识有助于实现群众监控。

2.建立健全企业运营外部环境。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本文在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时,里面涉及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问题,例如,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不能合理定价,管理层收购、海外并购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产价格不能通过评估机构合理评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格约束,所以,极易出现软约束,造成资产流失。所以,赵一锦(1999)建议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而刘江霞(2009)更是用整篇文章来强调相关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徐传谌,孟繁颖(2007)也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落后,应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他们指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缺乏完善的治理机制,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准,没有形成透明公正的运营机制。

通过对以上学者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改革和运营中存在自身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国企改革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许召元、张文(2015)通过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国企改革可以从多个方面提振经济增速。而且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有经济改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深远,同时对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所以,不论是经济层面的意义还是国家层面的意义都要求国企改革,虽然改革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否定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对学术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梳理,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减少改革中不必要的阻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二篇: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一、建议参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实施办法》中....五、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据经济参考报)

第二、建议买一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务与案例》书看看

作者:谢留峰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 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突击分配财产,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权益性、股权性、实物性(包括应收账款)进行全面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执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在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大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职工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四)中介机构的选聘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吉国资评审字[2004]64号)和《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吉国资产权[2004]61号)的要求,进行分级管理。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结果报省国资委确认。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委托方、改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均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凡发现中介机构有违规执业的,要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

三、债权债务处置

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并订立债权保全协议。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当由各分立方分别承继原企业的相应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各种担保、委托贷款等)也应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按照落实债权债务的原则,确定承继关系。

(一)改制企业资产应当与企业负债对应匹配。分立改制的,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相关的资产及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和债务。存续企业与分立后的改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的债务处置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应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要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同时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也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多样的手段支持国企改制,只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改制企业应对所有应付款项、银行贷款等负债积极进行清理,有确凿依据证明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由省国资委核实认定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涉及财政性借款的,要与财政部门妥善落实处置意见,积极争取予以豁免,豁免部分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涉及金融机构债务的,必须与债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债务;涉及担保等或有债务责任的,企业可在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担保、国有资产或股权抵押、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诺等办法,妥善落实改制前的或有债务,以利企业顺利改制。

(五)改制企业与企业外部债权人协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务重整或债转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经国家批准可以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经与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将其债权转为股权;要加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不良资产(企业不良债务)的处理力度,通过核呆、整体打包处理、打折回购、适当减让、破产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企业债务问题。

四、资产处置

企业改制中资产的处置与财务处理,要符合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规定;也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改制企业要确保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必要时省国资委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用国有净资产进行预留和支付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二)提前报废资产和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中经批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已进行财务核销作账销案存处理的各类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由省国资委统一收回,委托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文件规定集中处置。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可通过网上挂牌、设备调剂和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对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可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扣除拍卖机构、回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成本费用后,统一上缴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纳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统一管理。

(三)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含抵押物)。这部分资产,可由省国资委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以通过无偿资产划转或者委托管理方式,交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管理;还可由组成的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

(四)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可将改制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等有关政策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一般应选择继续保留划拨或采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中可支配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六)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

企业改制时,要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1、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要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待新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按规定予以补偿。

2、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需缴纳或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大龄下岗职工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费用,要依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及国家和省其他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合理数额,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在企业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3、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本着劳动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采暖费、住房公积金和医药费等债务问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及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的社会统筹外费用,也要落实好筹集办法。改制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债务,经省国资委核准后,可在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4、企业改制时,用于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费用和清偿内部职工的债务,可用货币形式、也可用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方式支付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

(七)改制中介费用与改制期间的损益调整。改制期间聘请的审计、评估及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费用,可按国家有关的费用标准,从净资产中扣除或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改制基准日与资产处置日期间超过6个月的,对企业的净资产应作审计调整。

(八)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改制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1、通过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的具体操作,可参照本“意见”中第六款有关规定执行。

2、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3、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

(九)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所出资企业负责改制的,可用所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国资委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五、国有股权设置

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股权。

(一)国有净资产折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的,应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将全部国有净资产作价出资,折为国有股本,设置国有股权。出于特定目的需限制股本总额的规模时,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必须同比例折股,不得单独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

(二)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界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属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家股股权;改制前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股权,原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为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持有人。

国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按合并方界定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

(三)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省国资委制定或授权由企业拟订。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2、国有资本折股价格、比例以及股份认购;

3、国有股权性质以及国有股权持有人。

六、国有产权转让 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以下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文件的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范进行操作。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进场交易。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不进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或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过程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定价管理。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资产中有不良资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转让底价时予以通盘考虑。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将受让人接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原单位职工作为转让的条件和确定底价的因素。转让后企业如吸收50%以上的原单位职工,特别时吸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老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一企一议,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承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转让成交,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从转让收入中返回。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转让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决定转让底价的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在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后,可按零值转让。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抵押、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办理权证费等改制成本。剩余价款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所出资企业的转让价款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子公司的转让价款由母公司收回。

(四)管理层收购。向管理层(指本企业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委托、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由省国资委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方式,间接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认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原企业管理层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七、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后,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或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必备的文件、资料,到省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省国资委核准后,改制企业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单位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见附件),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确批复。改制企业依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改制费用支付、产权转让和工商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

需用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有关手续。需用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调剂或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批复。

(一)有审批权单位的确定原则。

1、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2、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其中,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用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收入或使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报省国资委批准。

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要求。有审批权的单位受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改制企业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及附送的必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改制政策规定的事项应书面要求改制企业纠正,必备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改制企业补齐,并要求其重新上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后,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涉及的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内容进行明确批复:职工转变身份经济补偿金及其补偿方式;扣除改制成本后的国有净资产数额及其处置方式、处置剩余净资产的底价、条件、收益处置;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净负债的解决意见;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的解决意见等。

本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企业改制实际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具体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附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二○○五年三月九日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国有净资产正值企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资产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国有净资产处置方式;改制后新公司保留国有股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改制后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底价确定原则、转让条件、转让方式、转让收益处置等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吸收增量式改制的,还应附送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增资方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 存量置换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吸收增量式增资扩股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二、国有净资产负值企业净负债处置申报要求

(一)净负债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零资产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出让金填补净负债和解决职工安置费用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10、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11、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2、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保障国企改制资产安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保障国企改制资产安全

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

陈龙

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关键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企改制过程,如何使改制行为规范化、合法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高效率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就成为我们企业界、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国有财产的神圣职责,促进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贯彻“打击、服务、保护”并举的方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促进企改制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分析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享有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全部全民所有制财产,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公民经济的主导和骨干;在政治上,它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主要经济支柱;在社会基础上,它维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经济基础。当前,在国企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借国企改革之机,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违

1 法犯罪直接导致资产流失;

第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致使企业亏损、破产、被骗等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违法处理国有财产: 一是放弃、隐匿债权; 二是虚增债务、对末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隐匿财产; 四是非正常压价、 低价处理财产。

第四、财产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入股。把原来国家无偿拨给的土地不计入国家股,对专利、商标等极具有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或虽然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是低估实物资产,有的是国有资产末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按帐面价值折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五、吃喝玩乐,公款送礼大肆挥霍公款。

第六、无偿占用土地、房产、交通、通讯工具、机器设备。

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促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国企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对于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团结,是将企业推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需要,也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明确思想,从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国企改革,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确保国企改革顺利完成, 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我们要端正态度,克服四种错误思想的滋生。第一是要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漠不关心的麻痹思想。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和基础,国企改革不仅仅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命运前途的重大问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而且要在行动上积极响应参与; 第二是要克服畏头畏尾,缩手缩脚,不敢闯不敢拼,工作起来怕犯错误,明哲保身当好好先生的思想。由于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需要我们放开手脚,大胆、探索,不怕失败的精神,在改革中要经受各种诱惑,洁身自好,要勇于同丑恶现象作斗争; 第三是要克服盲目硬闯,认为“改制无禁区”的思想。有些人把改革要敢闯敢冒错误地理解为敢于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制约,以致发生用土政策取代国家规定的错误作法,甚至我们—些部门不仅不加以制止, 反而将其做为改革的经验,造成了负面影响;第四是要克服认为“改制是个人致富的好机会”、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和“趁机捞一把,不捞白不捞”的思想。诚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分配制度还不很合理,法律还不完善,这给了不法分子许多漏洞可钻, 中西文化的碰撞容易滋生享乐主义、拜金思想。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执法机制还不十分科学完善,从而导致了许多“漏网之鱼” 至今仍逍遥法外, 但千万不能因此而心存侥幸。

做好三项工作:第—、切实做好企业财产清查工作,企业的财产

3 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企业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物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第

二、要切实做好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财产、债权、债务清查的重要依据。首先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等会计报表,核实债权债务,核证帐实是否相符;其次是要编制财产目录及债权债务明细表,对固定资产、存贷、贷出资金逐一清查,对所列债权债务如应收帐款票据,应付帐款末交税金逐一核实,以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编制各种财务报表要客观真实,不得做假;第三要切实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资产是国企改制中—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产能否安全的关键。 因此必须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评估,严格执行评估办法程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杜绝违法评估。

三、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国企改制顺利完成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全方位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一、发挥预防职能。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宣传,积极控制预防业务,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犯罪类型、特点、原因、手段,做好犯罪预测合对策研究。

二、发挥举报宣传职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区别对待投案自首,对于群众举报国企转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依法初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

4 案的也要查清事实,及时反馈给群众,力争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为企业转制解决疑难问题。对于行为人主动到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要兑观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发挥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惩治国企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清产核资中的妨害清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办案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将依法及时查处,对于属其它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也将做到快捕快诉。

第四、 发挥保护职能,确保国有资产正常运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秩序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会阻碍国有资产正常动作—和保值增值。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要坚决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区分三个界限:(1)把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康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区别开来;(2)把合理让利与相互勾结进行贪污贿赂区别开来;(3)把一般违法与犯罪区别开来。对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要自觉运用“三个有利于”原则来指导办理侵吞国有资产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凡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就予以保护,凡是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就予以严惩。同时注意加强审判监督,对因地方

5 主义或司法腐败等原因导致判决、裁定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案件,依法提起抗诉,保护国企合法权益。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予以追究,并依法支持起诉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发挥服务职能,促进国有资产高效运作。首先要把办案看成是检察机关促进、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服务国企玫制的一项措施;其次要发挥检察机关行业优势,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公民、企业人员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意识,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促进国有资产良性发展和国企改 制顺利完成。

第四篇:国企党建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国有企业党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及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党建工作 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涵

党的建设就是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的框架和向着目标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包括指导思想、路线、队伍、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等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工作安排。科学化就是遵循自然界,人类思维等发展的各项规律形成的系统化体系。科学化水平就是认知和遵循运用这些规律所形成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

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运用党建科学化这个知识体系的具体检验和论证,是党建科学化这个理论转化成现实的程度。因此,它突出强调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先进性,人本性,有效性。所谓先进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方法具有前瞻性代表性和创新的动力系统;所谓人本性就是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只有符合人性的党内人,才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常态人,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才有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产生;

所谓有效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本小于收益,即政党的正面形象得到提升,负面形象下降的效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党建工作科学化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是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展现,是在遵循经济组织自身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人本性和有效性的体现。

二、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

企业党组织是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主体,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时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与经济组织的需求。目前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是有制度依据的,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上方宝剑,但不等于国有企业内在的有这个需求,这取决于党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什么。即这个政治核心作用能解决国企的哪方面问题。

其次,党建工作如何融入国企中去。如果说党组织是企业所需要的,那它一定是国企这个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国企提出将党组织融入企业中心做工作,进入企业管理起作用,可是执行起来仍然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偏行政弱党务,有人管这一行为叫“越位”。二是偏党务弱行政。有人管这叫经济组织中的“缺位”

再次,国企党组织自身建设缺乏独特性。目前国企党组织在自身建设上还用的是条块分割式的方式,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中党组织建设一个模式。可是国有企业当下基本上都使用了流水线似的生产方式以及超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这个和政府的组织架构

完全不同,而国企的党组织在架构上和自身建设上还是老模式,没有跟上国企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变化的实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两层皮现象。

三、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必须打破党建工作旧模式,建议用将党建分宏观和微观分开,宏观抓五大建设。微观可以结合国企生产和工作流程将五大建设融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从工作流程入手,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有效途经。

那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而然是从党的工作任务的承接开始,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寻找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展开日常监督管理到最后严格考核奖惩与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效果这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协调,才能提升党建工作的的科学化水平。换句话说,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做实、做好这几个环节。

首先,党建工作的承接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信号灯”环节,这个“信号灯”向国企党员和群众发出了怎样的信号,决定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兴与衰。建议国企各级党委把承接的事项按照公开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施用对象进行分类,以便定期选择合适的载体向广大党员公开;将承接环节制度化,使承接权责明确,便于监督。

其次,党建工作的学习流程就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交通“指示牌”环节,它告诉你怎么直行,怎么转弯,什么路段限速,什么地方需要你绕行等等,不认真学习就会走弯路,走岔路,弄不好发生交通事故。在调研时作者发现了少部分党员学习体会和笔记,内容官话多,套话多,和实际结合的少,或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片段学习,断章取义。另外就是部分党员不愿意学习,心气浮

躁,这可能和社会风气有关,但如果任凭这样的风气蔓延,尤其中层以下干部,与职工群众接触多,会让党的先进性大打折扣,甚至错误的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或者有抵触的学习,危害就尤其大。所以建议从公司层面开始将学习体会与实际解决问题紧密结合,将企业利益与职工群众利益放在同等地位,民主决策。领导者要将涉及到的重大决策或者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决策通过上级讨论形成决议后实行。

第三,党建工作方法手段创新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三个环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高低一个重量的指标就是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被普通党员和职工接受,是否真正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环节就如同司机的“驾驶技术”。驾驶技术不过关,仍然会犯规,闯红灯,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创新的涌现与领导权威和谐共处。也就是说“驾驶技术”要理论与实践结合,要孰能生巧。

第四,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四个环节。党在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不是靠几个大事就可以长久树立的,是要由经常性的活动来体现的,这其中包括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必须坚持的“三会一课”活动,开展形式各异的党员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以及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从基层党委班子到支部到党员全覆盖的管理活动系统。承接第三个流程的职业规划措施,做好每名职工的在企业发展诉求的解决方案,在开展各项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之前,研究如何将党员的被参与变成自我激励,解决少部分党员获益,大部分党员观看的局面,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出现,一是降低标

准,迎合多数,这不利于鼓励向上;二是以几个优秀为标准,让大多数看不到希望,这也不利于整体水平上升。

最后,在党建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奖惩环节上要解决严惩问题,也就是严肃惩罚机制。目前,我们在对待党员考核的严肃性还不够,尤其对不合格党员,我们基本上看不到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如果说我们现有的党员都是合格的,那么我们的某些单位在年末总结的时候,还有“不合格”党员的提法,这就矛盾了。对那些没有大错误发生,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以及丧失党性的党员要及时清退,使党员队伍进出机制更完善。

总之,尽管从党建工作的流程这一角度试图揭开党建工作科学化真实水平是一种创新尝试,但也希望以后有不断完善的机会。

第五篇:学习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体会之国企领导篇(17篇)(精选)

学习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体会之国企领导篇(17篇)

1.

10月11日,我参加了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认真聆听了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受鼓舞,感到使命光荣,对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充满了信心。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加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此次会议精神进行落实。一是把落实大会精神与抓好集团党建制度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要深入抓好当前集团党的制度体系重构工作,切实抓好“12345”党建管理模式建设。二是把落实大会精神与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巡视整改工作相结合,建立做合格党员的长效机制。三是把落实大会精神与完成生产经营目标相结合。四是把落实大会精神同近期的重点工作相结合,要筹备开好集团党的建设工作会。

2.

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有着60多年历史的国有军工企业,学习、领会和贯彻好讲话精神,就要始终牢记国企党组织的政治使命,坚持党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传承“把一切献给党”的人民兵工红色基因,听党的话、跟党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论企业经营机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如何变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坚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不动摇。始终坚持固本强基,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以党建工作的新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文化责任的落实落地。

3.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总书记的讲话把国企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又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性高度。我认为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政治组织,党组织同样肩负着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基础的重任。做为在国企从事党务工作的企业领导者,必须牢记总书记的教悔,为打造一个经济上效益良好,政治上从严治党的健康企业而不懈努力奋斗!

4.

北汽多年的发展经验表明,国有企业不抓党建不行,抓了确实有效果。北汽镇江公司坚持高起点谋划党建工作目标,高要求推进党的建设,高标准建设基层党支部,以“聚创工程”为引领,深入开展“党委委员结对子”、“党员五个一工程”等特色活动,为企业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障。

党建强,则企业强。北汽镇江公司党委将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的作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把党建工作和经营工作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使党建工作成为企业发展的“红色引擎”,使企业真正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

5.

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深刻论述了国企发展的规律所在,深入回答了国企党建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国企党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抓紧抓实抓好。要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适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设置,选拔好基层党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6.

这次会议是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最重要的一次会议,是在国企改革关键时刻召开的,意义非常重要。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突出问题导向,解答和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长期存在的一些困惑,是纲领性的讲话,具有里程碑意义,既透彻深刻,又鲜明严肃。总书记对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的高度评价,指出国企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央企员工,我感到很振奋很自豪。同时,总书记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高度重定位和明确要求,让我们央企党建工作者既感到工作责任和压力重大,又增强了搞好企业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7.

在刚刚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把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地位提高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坚强领导,一直以来都是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独特竞争优势,这一优势具体体现在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把方向、谋大局、聚人心,并把各个党组织锻炼成具有高度执行力、经营力的战斗堡垒。进一步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就必须进一步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有企业党组织也只有通过服务生产经营,使企业做得更强更优更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真实地检验党组织领导国有企业的具体战斗力。

8.

总书记在刚刚闭幕的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重要讲话,对国有企业定位、国有企业发展、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作为基层党务工作者倍感振奋、深受鼓舞。

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这一重大要求,明确了企业党建朝向、路径和评价标准,这更加坚定了我们秉承“融入经营做工作,促进发展显价值”党建工作理念的自信,更加坚定了我们持续探索党建与经营深度融合的机制路径、深化基层党建项目化管理,将基层党建与经营一体两面,双融入、双促进;深化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党建共建,集党组织优势,同筑“合作共赢”文化,齐筑清廉顺畅合作秩序,共同打造产业链竞争力,实现发展共赢等工作的自信。

9.

习总书记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并对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提出重要要求。聆听了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作为中央企业所属基层单位的党委书记,我倍感激动,同时也感到了做好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动力和责任。“提供清洁电力、点亮美好生活”,是每个中国大唐电力人的心愿,也是我们发电企业党组织的初心梦想。

当前,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所属基层企业、湖南省内历史最悠久的火电厂、伟人故里长株潭地区重要电源支撑点湘潭发电公司党委将认真领会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不忘电力人的初心,坚持“提供清洁电力、点亮美好生活”的初衷不动摇,坚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偏离,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发电企业“创岗建区”、党员“两带头”等活动,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就体现在哪里,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助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0.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是国有老企业,当前,企业经营创效正面临新电改提速、电力产能过剩、煤炭价格回升等一系列严峻考验。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我们一方面,要肩负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好制度、立好规矩、强化监督、从严执纪,团结带动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另一方面,要履行好推进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历史使命,保证企业两级党组织能够更好地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

11.

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1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融合党建为抓手,把党建工作置于国企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破除就党建言党建、党建“单打独斗”的思维模式,把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党建工作的“导航仪”,党建工作与企业日常工作的高度融合,既增强了党组织的吸引力,又赢得了竞争力、赢得了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

12.

习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围绕全面解决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加强党的建设的任务。这个任务的提出直接点到了部分国企问题的要害。党的十八以后,我们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有力地推动了党建工作的开展。首先,党委建立了党建工作会制度,实现了与公司工作会议完全相同,其次,把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工作,把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最后,把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行政管理费用预算,并制定了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确保党组织工作经费合规合理使用。

13.

总书记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对加强国企党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一定认真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执行党管干部、党内生活、党的纪律等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凝聚国企党员干部忠党之魂、爱党之心和兴党之责,把对党和国家的热爱和感恩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无尽动力。

14.

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这是继7月4日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后再次为国企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员工,我倍感振奋和自豪,同时也增强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自信,增强了对国有企业度过经济寒冬的自信。我也更有信心立足本职,发挥一颗小小螺丝钉的作用,自觉为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自己的贡献。

15.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沙特项目部基层的一名党员,我深刻领会到习总书记所提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性。一个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它将如同没有根的树、没有灵魂的人,只是止步于现状的空壳企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在海外工作的党员,更加应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复杂多变的国外强大竞争的环境下,不断学习充实自己,努力将党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中,增强自我履职尽责的能力,担岗位职责,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16.

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必须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这句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中,抓好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今年结合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国华电党组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日常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开展党内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目前公司系统XX多个党支部创新开展方式,有效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把基层党支部打造成为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

17.

作为一名中央企业专职党务工作者,通过认真学习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我深感振奋,备受鼓舞。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来看,我认为,做好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大的中心就是抓好生产经营。要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形成思想上时刻想着“中心”,工作中处处围绕“中心”,检验工作严格依据“中心”,把党建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现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有机统一,始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真正筑好根,守好魂,尽好责,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得到有效有力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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