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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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篇1:

从结构性失衡谈政策性银行有效监管

摘要: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和监管存在六大结构性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对政策性银行属性的误解,没有处理好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关系,造成监管政策错位和财政政策失位。借鉴国际经验,今后应建立财政为主、多部门协调的内外监督机制。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结构性失衡;金融监管;财政政策

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对政策性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稳步拓宽职能范围,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与此同时,随着其服务职能不断拓宽并涉足创新领域,累积的政策性风险也不断增加,结构性失衡现象日益严重,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改革予以解决。

一、中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六大结构性失衡问题

政策性银行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简而言之,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和监管存在“六大结构性失衡”:

(一)立法滞后、金融立法结构性失衡。政策性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许多监管规则难以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在现代世界各国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中,除了中央银行法和金融监管法等最高层次的金融法外,还包括相互并存的商业性金融法与政策性金融法。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相对完善的商业性金融法律体系,但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空白和结构性失衡问题。

(二)多头监管、监督机制结构性失衡。目前,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呈现多头监管的特点:财政部履行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审计署对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政策、资金运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人民银行进行改革规划、贷款规模管理,银监会行使业务合规和风险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多头监管不仅会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业务,而且加剧相关问题上的分歧、争议与部门利益的争夺;不仅管理部门政出多门使政策性金融机构无所适从,而且有些环节又存在管理不严甚至出现管理的真空地。

(三)预算软约束、资金运营结构性失衡。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金融市场及国外筹资等。相应地,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投资、贷款和担保三种方式。从资金来源看,成本低,具有准财政资金性质;另一方面,对资金运用仍局限“保本微利”,导致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存在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缺乏资本金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约束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日益积累。

(四)监管错位、职能定位结构性失衡。目前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多套用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在指导思想、方式方法、监管重点和评价指标等诸多方面都与商业银行监管混为一谈,与政策性银行的运行规律不适应,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没有体现政策性银行监管的特色,进而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降低了彼此的认同度,甚至误导了政策性银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策性银行业务取向市场化、经营管理商业银行化的倾向。

(五)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失衡。目前,政策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模式,实行行长负责制,决策、执行合一,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银行内部还没有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六)忽视社会效益、绩效评价体系结构性失衡。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考核必须相应地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别考核,不可偏废。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效果评价体系有待完善。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评价无标准依据,也忽视社会效益指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往往比照、参照和借用商业性金融的绩效评价指标和同等的标准考评政策性金融机构,造成了政策性金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严重结构性失衡,影响了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架构的缺陷源于对政策性金融属性的误解

从认识根源上,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和监管存在的失衡问题源于对政策性自身属性的误解。

(一)就其本质而言,政策性金融是财政体系延伸,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起来,运营目的必须反映政府的政策意图,是国家财政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际上就是财政政策的一种体,因为调整经济结构、鼓励某些产业优先发展或者援助某些“后进”的产业,既是财政政策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财政政策优势所在。

(二)政府财政的手段和功能毕竟有其局限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的直接资金支持不仅是不够的,而且也是缺乏效率的。国家财政也必须借助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金融向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间接地提供扶持,从而避免财政过多干预经济运行,影响市场的效率。以农业为例,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撑,没有财政政策导入资本,农业难以承担国民经济基础的使命。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策性金融都是国家财政向农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重要部分。

(三)政策性银行源于国家财政、依存于国家财政,但其功能又远远超出国家财政,其实质是以政府信用来弥补市场信用的缺失、体制不完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等“市场失灵”的缺陷。政策性金融按照商业金融的原则实施政策性金融活动,可最大限度地淡化传统政策性金融的行政化色彩,避免“政府失灵”。还必须强调的是,政策性金融具有有偿性的特点,是不可能完全取代国家财政对某个行业、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地区、某个人群的扶持的。因此,政策性银行虽然名义上归于“金融范畴”,但其本质却是财政支撑的。另外,政策性金融之所以采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模式,是为了提高财政投融资的使用效率,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资金的性质与政策性金融的本质。

三、政策性银行监管改革的国际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各国政策性金融发展和对其监管实践来看,有如下经验可资借鉴。

(一)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从比较角度看,各国政策性金融管理有以下主要共同特点:先立法后改革,依法经营和管理,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美、英、日、德、加等国设立政策性银行,都有专门的法律,通过量身定制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来依法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美国1945年的《进出口银行法》,英国1949年的《出口信贷担保法案》,日本有《国际协力银行法》以及德国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等。同时,各国都随着国际国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以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始终符合政府意图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

(二)政策性定性定位不变,持续体现政府产业政策和战略意志。即使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具体职能和服务范围发生调整,其政策性仍然保持不变。即使是业务调整幅度很大、结构比较复杂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 F W)集团也不例外,在1948年成立后,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从战后支持重建和住房开发,到两德统一后的中小企业服务,直至目前的出口项目和跨境投资服务等。但业务发展并没有改变该行作为一家公法机构,即政策性银行的属性。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风险约束机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规定,只有当一般金融机构用一般条件难以从事贷款业务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才可以出面承担;韩国输出入银行法规定该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则规定任何时间进出口银行债务余额不能超过60亿美元(国家拨付的股本金为10亿美元),且其贷款、担保和保险总余额不能超过750亿美元。另外,各国政府都要求政策性银行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架构,完善相应制衡和内控机制,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并代表政府的政策意图,从而确保政策性银行始终不偏离职能定位和服务方向,实现经营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财政部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角色。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财政职能的延伸,在政府各部门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的关系通常最为密切,而财政部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负有特殊责任。从各国实践来看,财政部门通常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如法国对外贸易银行由财政部进行管理,该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均由法国财政部长任命;韩国输出入银行则由财政经济部长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实行双重监管,其中财政经济部主要负责对该行的运营进行监管。

四、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现状,我国应当按照“立法为先,差别监管,内外约束,完善考核,财政为主、加强合作”的思路,设计与创新一套合理的监管政策,以促进我国现代政策性银行的稳健发展。

(一)立法为先,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立法。尽快启动政策性银行立法程序,修订银行章程。国家应尽快赋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上位法,使之纳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任务,组织模式,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防止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财政化。

(二)一行一策,差别化政策性银行监管。一方面是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金融监管要有所不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由于三家政策性银行各自的特殊性,监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要根据其作用领域、行业特点、贷款方式等的差异,监管的目的要求、指标设计和考核标准等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要根据两家政策性银行改革转型的新形势细化“一行一策”的监管政策。

(三)建立资本、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明确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控制政策性银行扩张冲动,促使政策性银行心无旁骛地谋政策性业务发展,降低金融风险,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应适当补充政策性银行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资本和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将业务总体风险控制在国家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风险准备基金,提高税前拨备水平等。

(四)建立和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由于政策性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国家应明确政策性银行主监管制度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根据各国经验,应当明确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银行的总体规模和风险水平的把控和管理。由监管部门根据上位法研究制订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和业务监管指标体系,以规范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发展。

(五)建立以财政为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应建立由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并吸收外部专家参加的政策性银行监管协调委员会, 决定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战略和投融资规划、确定重点信贷业务领域和各领域的信贷资金比。从长远来说, 必须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工作报告制度, 将政策性金融业务纳入财政预算。

作者:季敏

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篇2:

政策性银行的有效法律监管

摘要: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其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可以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同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各项金融指标的考核和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有效监管

一、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分析

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①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投资公司等,其中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②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构成,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

(一)政策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然作用

首先,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体现为:一是融资主体无法承担高额商业贷款利息,二是融资主体不容易得到贷款,三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无法承担长期贷款的风险。这些是商业性金融无法承担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来弥补金融市场上的缺位。

其次,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政府失灵。对这些国家急需发展的相关产业和产品,是财政所不能及的,财政通过行政手段对相关产业和产品的支持不符合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要求。

所以,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主要包括: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执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放款,进而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③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的投资与信用体系。

(二)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我国于1994年由国家出资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特定领域从事专业性或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在运行当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1.在立法上,缺乏在法律层面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位、保障和监管制度。自政策性银行完成组建并开始运作以来,我国尚未完成政策性银行立法。现行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开展以及国家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管理和规制大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银行各自的银行章程和内部规定,缺乏较高位阶和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

2.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重,过度排除市场机制,致使政策性银行独立企业法人的地位弱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就无法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标准,只能是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界定,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决定了不得不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3.政策性业务萎缩,经营业绩较低,政策性银行面临资金流动和资本充足的困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发展,金融行业的资金供求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深刻的变化。此时政府主要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运作,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策性银行对特定领域、特定产业的资金融通,因而政策性金融业务总量有所下降,这种严峻的形势越来越突出地摆在当前政策性金融机构面前。

4.在内部业务上,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体制不适宜、职能关系扭曲,使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混同,造成了监管上的难题,给政策性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改革。所谓政策性银行改革,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使银行性质由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变革。而是应该理解为,把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由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国家信用进行政策性金融业务拓展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风险监管体制、夯实资本充足率,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完善双账模式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适当地拓宽利润渠道,以此来作为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支撑,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即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来源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形式应当多样化,更多地面向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除了国家财政,更广泛的运用社会资金,使有限的国家财政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应当有所拓展,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同时兼营与其相关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使其资产中的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比例合适,这样其现金流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分配上也能合理很多。同时扩大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也能使其市场意识得到较好的提升,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也可以实现其多样化的经营目标。

同时,采取加大金融债券的发行,是一个重要的拓展资金来源和增强流动性的方式,那么最重要、最根本的更是要夯实政策性银行的核心资本,这是基础、前提。

2.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性银行践行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贷款投向指标,如以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贷款投向指标具体分为资本性货物出口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和其他产品出口信贷。这些具体的资金运用就是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

在坚持以公共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低利性原则为指导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应当多元化,适当拓宽资金投放渠道,完善资金运用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持资本充足率。政策性银行应继续实践分账模式下的兼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和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关联的商业性金融业务。

政策性贷款的范围是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某个特定时期里,某个产业或某种产品会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许在某个未来的时点上,此产业或产品成熟壮大后,就没有必要再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这样的壮年产业或成熟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途径完成其融资过程。

3.资金管理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改革的形势,政策性银行应当分账管理,划分政策性金融业务账户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账户。分账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助于强化政策性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

在分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商业性金融业务的不良资产转嫁于政策性金融之中,防止政策性金融业务侵占商业性金融业务而带来的腐败等道德风险。

4.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政策性银行中对专业性业务工作的作用;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合理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用。政策性银行的决策应由其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理顺国家作为出资人与政策性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的有效监管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显著的区别。因而,运行模式的选择、监管制度的运用、对政策性银行的调控和规制也应“因地制宜”。

(一)内部监管

目前,应建立一个有效率的考核机制,考核时,机构考核和业务考核分开进行。一种考核是微观经济效益考核,主要是针对某个政策性业务,针对盈利水平、风险水平等因素;另一种考核是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就是要考核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就是对具体宏观调控职能行使的效果的绩效考核,这相对于前者是个比较宏观、抽象、难以把握的一个概念。

1.合规性检查

合规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合规性、资产合规性、负债合规性、结算合规性、利率政策执行等方面。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其合规性监管应着重于分账监管模式下资产、负债的合规性,如何建立健全并完善分账管理模式是合规性监管的重中之重。

由于商业性金融业务会带来远远高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经济效益,政策性银行很容易会在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转化成商业性金融业务来攫取更大的利润,或者将商业性金融业务转化成政策性金融业务以攫取来自融资人的贿赂。这种道德风险是有过前车之鉴的,尤其在政策性银行涉足更多的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更是今后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重点。

2.管理与内部控制检查

管理与内控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重视的,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也一样无法回避管理与内控环节。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与内控应着眼于资金运营管理、项目管理、其他业务管理等方面。首先,要建立健全内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其次,建立健全内控监管的预警体制,划分一般性差错、违规操作、违法违纪的分级监管体制,进而预防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检查

对财务以及经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应切实由监事会承担。由于在经营过程中,业务操作、分账执行都是在银行内部的行政管理层的运行之下,所以对财务和经营的内部检查制度应由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事会来承担才更能起到内部监督的效果。

4.其他风险监管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其风险性远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首先,在符合贷款投向合规、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拓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通过立法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其次,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在保本微利的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来保障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例、流动性等指标;第三,建立健全资金回收保障体系,鉴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期限长、高风险,在企业内控中强化资金回收保障仍然是第一道风险防线,而外部监管仅仅是在内控之后,起着第二道防火墙的作用。第四,完善信息的综合分布与金融风险综合评价,信贷评级制度进入到分账管理,有效对分账管理进行评价和分析。

(二)外部监管

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国家审计部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应做到协调、配合、统一。银监会的监管主要着重在内部控制,由于政策性银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以及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特殊优惠政策,极易形成腐败等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主要应着眼于安全性、流动性和对资金的投放方向以及本息的清偿的角度,在关注信贷安全性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而不能不计成本效益地盲目从事业务,否则无异于财政支出。国家审计署应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对政策性银行财务进行外部审计监督。

四、结语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应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进程;其次,在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尤其要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并寻求二者的协调,使其在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2版.

[2] 李成编著《金融监管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3] 丁邦开、周仲飞主编《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4] 《对政策性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与对策》:重庆银监局课题组,载《体制改革》.

[5] 《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郭锋、甘培忠、董安生、施天涛、刘燕、杨东、许凌燕,载《中国证券报》.

[6] 《制度设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曾筱清,载《法制日报》.

作者:周传博

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篇3:

关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分析

摘 要:笔者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工作,其作为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中的一种,在工作期间,发现其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缺陷、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监管方式欠科学等,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出了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的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成立以及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作为构成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必须要在立法上确定整体监管框架,保证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为我国经济的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

1我国各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现状

1.1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底,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已经达到41840.5亿元,发行债券10559.7亿元,年末存款余额为9375亿元,资金自给率达到了92%以上。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力支持粮棉油收储,创新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办水利专项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新业务,设立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并开展大规模资本金投资,形成多元化支农模式,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中国进出口银行

到2015年7月底,外汇储备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注资达到450亿美元,顺利补充了我国制定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措施所需的资金,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已经由原来的50亿元增加到了1500亿元,资本充足率提高了12.77%。2017年作为“十三五”计划的第二年,也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的深化之年,应把握好“深化改革、严控风险、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的四大重点,着力供给侧结构改革,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减、改革任务全面推进、为争利润平稳增长、不良贷款有效控制的目标,推动全行改革发展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3国家开发银行

截至2015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的资产总额已经突破1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降低至0.8%,并且在之前的连续43个季度内控制在1%左右。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2.15万亿元,发放国内外汇贷款1274亿美元。其中,中铁总局的铁路贷款1090亿元,发放棚改贷款7509亿元,水利贷款797亿元,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2530亿元等。在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要“稳发展、增实力、强管理、控风险”经营思路,深化改革创新,保证2017年“十三五”计划的顺利过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缺陷

在法律层面上,一些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政策性银行监管较多,但是由于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其在法律层面上的执行效力较低,不能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涵盖各方面的规定的文件,而且这些文件的规定都属于单方面的,比如由财政部门签发的文件只涉及到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某一个方面,比如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发放,不能对其进行整体监管。此外,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权力大多来源于政府部门颁布的一些规章制度,降低了监管的权威性,造成权力的滥用以及部门规章之间规定的重复与模糊。

2.2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在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方面,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上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财务报告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决算的,同时各政策性银行的监事会对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进行内部监督;审计署对政策性银行的资产状况有权进行监管。这些规定往往只明确了各部门具有监管权,但具体的监管规定并不完善,在如何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程序以及监管的透明度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

2.3监管方式不科学

我国虽然已经对监事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应由国务院进行指派,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构建监事会制度。这种监事会属于外部监事会,其监管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政策性银行的财务活动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不干预、不參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在实际中,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其监管作用。在治理结构方面,国家开发银行设有董事会;中国进出口银行曾设董事会,后来取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设立董事会。因此可见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3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的对策

3.1完善政策性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国外对政策性银行的法律监管通常是通过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来实现的,内部控制主要是通过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内部稽查审计来实现的。因此,政府部门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将内部稽查与外部审计进行有机结合,进而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条例中,应对政策性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明确,包括组成人员、运行模式、任职资格、决策执行等内容,完善政策性银行的治理。

3.2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要想保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得到切实完善,有效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就必须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政策性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各个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其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管理下对政策性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比如各个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规划等。同时,要想保证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各部门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不越界监管,不推卸责任。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高效共享,相互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监管漏洞。

3.3制定科学的监管方式

监管模式与监管方式的科学性关系着监管工作的全面性与有效性。首先,应对政策性银行实行差别监管、分类监管,针对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不同功能定位、性质以及业务经营范围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与政策银行自身相匹配。在各政策性银行内部,针对不同业务制定不同的监管方法及监管程序,比如在贷款方面,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分账管理,实施差别管理,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同时对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进行区分,建立分类贷款监管体系,以及对其事业部、子公司的创新性监管模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通过完善政策性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内容等,为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尹麗.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监管研究[D].湖南大学,2016.

[2]赵薇薇.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3.

[3]周传博.政策性银行的有效法律监管[J].金融经济,2014,18:99-101.

作者:徐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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