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2022-11-28

第一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川人发〔2006〕43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

1.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务员法实施

参照管理

事业单位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第二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

意 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以及《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确保我省2011年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中央要求,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2011年,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将陆续展开,这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搞好换届工作,对于加强我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现我省“十二五”规划、加快实现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在换届中,能否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直接关系到换届的成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也关系到党风政风民风。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对加强我省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长远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确保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部署上来,坚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始终保持对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确保我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坚持教育警示在先,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做到学习宣传教育全覆盖

1、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党委要做到预防在先、教育在先、警示在先,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近期,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学习中央两个《通知》、视频会议以及中央领导讲话精神,特别是“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换届纪律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用中央的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确保班子每位成员熟知牢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好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人事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的专项学习,要求熟记内容条款,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要把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印发的《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印发市县乡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换届纪律要求作为主体班次学习培训内容,组织学员深入学习。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将《通知》特别是“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发放本级本单位党委管理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会议代表认真学习,要求自觉遵守,坚决抵制各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换届工作纪律的不正之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把中央和省委的精神,以及 “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公之于众,提高换届纪律知晓率;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约请党委书记、组织部长访谈、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严肃换届纪律规定及有关措施向社会公布,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3、开展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要适时与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特别是换届可能涉及到的干部,进行一次严肃换届纪律的专题谈心谈话活动,确保知晓“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具体内容并提出明确要求,提醒督促他们切实负起匡正换届风气的责任,带头严格执行换届纪律。

4、实行换届纪律双承诺制。为了督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换届纪律,本次换届中将实施遵守换届纪律承诺制度,分别由市县乡党委书记代表本级党委,对严格执行换届纪律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承诺;各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好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其知晓换届组织人事纪律,自觉遵守换届纪律,率先执行换届纪律,带头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广泛接受监督,有效防范换届期间违反换届纪律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全程监督,确保换届纪律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1、开展换届工作督查。换届前,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派出督查组,对换届准备情况,特别是学习贯彻换届纪律、实行换届纪律双承诺制进行检查。换届期间,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派出督查组,采取有效方式,对下级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各市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期间,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指导。省委巡视组要加强对各市进行专项巡视,把换届风气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2、搞好换届关键环节监督。在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时,由考察组组织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情况问卷调查,一是了解掌握“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的情况;二是了解是否有干部存在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对问卷调查中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深入了解,或委托当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结论。问卷调查结果向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同时送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给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会议通知时,要一并发送换届风气测评表,请他们对本地换届风气总体情况和是否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民主测评,并在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前收回。换届风气测评表,由上级督导组负责回收统计。

3、畅通监督渠道。换届前,各市要开通举报网站,进一步健全信访、“12380”举报电话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换届期间,要建立举报换届问题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确保群众反映问题渠道通畅。

4、加强对市县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换届期间,要严格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对市县党委书记离任进行检查;同时,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结合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认真搞好“一报告两评议”,督促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严厉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形成对用人不正之风的强大震慑

1、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反映的违纪问题,要迅速受理、深入调查,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对换届选举期间当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坚决纠正。对查实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查处的违纪案件,要及时通报,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

2、实行查核工作责任制。凡是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受理和办理,做到一件不漏。对上级组织部门的立项督查件,要在15天内报送查核结果;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要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确保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违反换届纪律的、查处不力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1、成立省委严肃换届纪律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的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省纪委书记和省委组织部部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日常事务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力量,配好配强工作人员。

2、要切实落实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换届纪律,党委书记要亲自抓、抓书记、全程抓,对于换届风气不正,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

3、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换届结束后,换届纪律知晓率、遵守换届纪律承诺情况、换届风气民主测评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区换届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将把“换届风气”列为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内容,作为考核各市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4、做好换届舆情应对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换届工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经查问题属实的要迅速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要迅速公布真相予以澄清,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2011年1月

第三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办发〔2008〕65号

关于2008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招聘方案的制定

招聘单位根据年度增人计划,按照岗位需求,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招聘方案,并认真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招聘方案要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岗位对工作人员的需求,分类编制,主要对如何组织招聘、信息发布、招聘时间、考试办法以及

1 考核体检等内容统一作出计划安排。

(二)招聘的组织方式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要按照不同等级的岗位和专业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的组织由省人事厅负责;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招聘信息必须在规定的网站、按规定的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招聘中级管理岗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省直属高等院校的招聘,采取招聘方案备案后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的时间安排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公开招聘,时间安排和招聘程序应按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根据招聘单位工作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年内完成。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公开招聘,3月开始,7月完成。

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招聘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1968年4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并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并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应在山东。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按增人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招聘岗位,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经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3 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作出规定;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不同招聘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予以适当归并,集中招聘;各岗位进入面试人数按不低于1:3的比例,根据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8年 4月24日-28日。

查询时间:2008年 4月25日-30日。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2)单位初审:招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

4 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如果招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要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解答应聘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08年4月25日-30 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以备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08年5月13日-17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

5 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是在职人员的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并能够正常毕业。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考一科,非医药卫生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医药卫生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试题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其中专业基础

6 知识部分按医疗、药检、中医、护理四类分别命题。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为5月18日 上午 8∶30-11∶00

2、面试

面试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信息公布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根据面试成绩确定。

(五)考核体检

按照面试成绩,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出现面试成绩并列应聘人员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根据实际需要,考核体检工

7 作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体检应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聘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经7至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省人事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三、监督检查

招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

8 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组织领导

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流动 事业单位 招聘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第四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公示

2011年03月01日07:50来源:《山西日报》

经省委研究,张志川等7名同志拟调整职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这些同志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问题,可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月1日至3月9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也可以通过省委组织部电子邮箱、“12380”举报网站反映。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9号;邮政编码:030071;电话 和 传 真 :0351—4045211,0351—12380;省委组织部电子邮箱:sxswzzbgbgsxx@189.cn;

“12380” 举 报 网 站 :。

张志川,男,1964年9月生,河南荥阳人,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河南省水科院农田水利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河南省水科院副总工程师、副院长,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拟任省直正厅职职务。

席小军,男,1962年3月生,山西蒲县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4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团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统战

部部长兼省青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团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忻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忻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现任长治市委副书记,拟任省直正厅职职务。

张明旺,男,1955年3月生,山西静乐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2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省委宣传部调研室副主任,宣传一处副处长、正处级研究员,省交通厅宣传教育中心主任,现任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拟任省直正厅职职务。

杨伟民,男,1957年7月生,吉林长春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2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河南省煤炭厅计划处副处长、处长,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现任朔州市委副书记,拟任省直正厅职职务。

高 璋,男,1954年1月生,山西交城人,大学普通班学历,中共党员,1976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吕梁地委副书记,汾阳县委副书记,汾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汾阳县委书记,汾阳市委书记,忻州市委党委、纪委书记,忻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大同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拟任省直正厅职职务。

梁丽山,男,1953年4月生,山西阳高人,中央党校函授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2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级组织员、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组织指导处处长,忻州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忻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忻州市委副书记、组

织部部长,忻州市委副书记,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现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拟任省委巡视组副组长(正厅长级)。

杨晋生,男,1954年8月生,山西五台人,大学普通班学历,中共党员,1970年10月参加工作,历任省计委外经处副处长,省政府办公厅外事处处长,省引黄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忻州行署副专员,现任忻州市副市长,拟任省属事业单位正厅职职务。

第五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贵州省人事 厅

黔人通〔 2007 〕116 号

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 2006 〕 45 号)及有关规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

满30年或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 l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10 年的;

( 2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9 年的;

(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8 年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

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 2003 〕 23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 年 7 月 1 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 %计发;工

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 70 %计发。

(四)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4 级及以上的,在执行上述

(二)款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 或 5 %。其中:伤残等级为 1 至 2 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 90 % ;伤残等级为 3 至 4 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 80 %。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的 10 %部分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三、其它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子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 〕 104 号)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继续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 100 %。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外的其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作人员,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砂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四)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五)本通知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

二 00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中国银行招聘笔试题下一篇:中国现代诗三首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