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23-02-11

第一篇: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5杭州拱墅区教师招聘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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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拱墅区教师招聘考试内容

2015杭州拱墅区教师招聘考试内容

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与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一门,教师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及教材教法。 笔试时间:2015年5月31日上午9:00至11:00。

笔试地点:杭州市大关中学董家校区(莫干山路386号,公交车K

1、

1、K

15、

15、K

57、

57、K6

7、6

7、K70、70、K3

33、3

33、B支

1、90、18

8、192路董家新村站可达)。

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笔试成绩2015年6月5日公布在拱墅人才网和拱墅教育网。考生凭准考证号自行查询成绩,不再另行通知。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该岗位笔试实际参考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2015杭州教师招聘统考笔试课程:http://zj.zgjsks.com/zg/2015sbn_zptk/?wt.mc_id=bk11904

面试方式。教师岗位为模拟上课,音、体、美、信息技术、幼儿教师岗位还需现场加试技能考核。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于2015年6月8日在拱墅人才网和拱墅教育网公告,请入围面试的应聘者自行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的直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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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以笔试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60%合成总成绩(所有成绩都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面试成绩高的排列在前。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费用由考生自理。考生如患有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器质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应向体检医生说明,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不予录取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进行。对考察对象进行政审、调查了解现实表现情况。对存在受行政处分等处罚的,不予录用。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核的具体事宣另行通知。

七、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杭州教育城域网、拱墅教育网、拱墅人才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含试用期)。

拟聘用人员逾期不能报到的,或2015届应届毕业生未能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或报考教师岗位的2015届普通高校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需要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毕业生除外)未能在报到之前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或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名时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被聘用后两年内不能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说明

应聘者凭学历专业或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注:教师资格证的学科视同专业对口)报考相应岗位。

涉及专业资格审查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年)》。

本次招聘录用人员在2015年8月办理报到手续。

本公告由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拱墅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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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9拱墅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实施细则

拱墅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5100”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拱墅区关于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5100”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一、引才对象

申报“5100”计划的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采取“资格认定制”、“项目评审制”。申请人须与税收级次属于我区的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工作、服务协议,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我区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海外人才: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自主创业的,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适合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创业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3、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

海内人才: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自主创业的,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4、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各类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以上学位,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省级荣誉称号)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6、有特殊才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我区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评审程序

常年受理“5100”计划人才项目申报,分阶段组织评审。

1、通过专门组织项目征集,或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物色引进入选、项目。用人单位自己引进的入选、项目,经主管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单位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报。

2、区委人才办牵头,统一受理相关申报材料,会同人事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经历、项目计划书、知识产权证明等有关内容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后由区科技局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门类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A、B、C三类项目候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2)。

3、对专门组织征集的项目,由区外经贸局(招商局)对A、B、C三类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洽谈,并会同相关单位明确项目落户及资助政策等事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与海内外优秀人才签订创业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由区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4、对用人单位自己引进的人选、项目,评审通过后,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委人才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名单由区委人才办作出批复。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一般不低于5年的工作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5、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区委人才办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区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三、申报、评审材料

1.《拱墅区“5100”计划人才资格认定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或服务协议;

5.在世界500强或国外知名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

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如果是自主创业企业,还须申报以下材料: 1.《拱墅区“5100”计划人才创业项目申报表》; 2.项目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资助兑现

(一)创业支持

1、创业启动资金。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企业在拱墅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到位后,由企业提供项目评审材料,区委人才办统一受理,交由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资格认定和评审,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三个月以内拨付第一期30%的创业启动资金;企业实际项目支出与创业启动资金总额同等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凭证和审计报告(需审核原件),及时拨付剩余部分的创业启动资金。

2、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然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及时拨付。对经评审认定获得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拨付相应的资助资金。

3、贷款贴息。企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贷款的实际利率(以贷款协议为准),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区委人才办受理后,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于次年划拨。

4、财政扶持。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从产生利税当年开始计算,于次年上半年提出申请,由区委人才办受理,会同区财政局、人事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及时划拨。

5、房租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平方米、4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用于企业科研、生产或经营)标准,次年划拨。已享受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6、住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交住房公寓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件),经企业所在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次年划拨。

企业同一项目可以在享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千人计划”、市“521”计划资助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待遇,不受限制。

(二)安家补助 由个人通过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证明或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划拨。首次划拨应补助金额的50%,后按工作或服务期限逐年拨付。

(三)企业引进人才奖励

1、引进人才奖励。企业成功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后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及时划拨。

2、平台建设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成功创建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及时划拨。

(四)其它方面

子女就学、家属安置等方面,由区教育局和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优先办理。

五、考核监督

1、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创业启动资金和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创办企业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把资金真正落实到优秀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验收。

2、企业在项目申报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阐述的,经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经查证后停止并追缴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3、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欠薪行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停止享受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企业迁出拱墅区(政策性要求除外),须将该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金额返还区财政。

4、对“5100”计划人选,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外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篇:别墅区规划设计说明

企业家交流中心及教学实训基地项目规划设计说明 规划设计说明:

一、项目背景

本案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390号,原为“福建省粮食干部学校”, 主要经营承担粮食系统干部培训、岗位培训、成人中专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任务,该校于2014年撤销停办,并入“福建工贸学校”。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闲置资源,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福建工贸学校”委托我司进行规划设计。 项目性质:改造。

规划范围:基地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及景观,道路。

规划目标:将本案改造成集中酒店、会议中心、商务接待、就业实训

二、项目概况:

项目位置:本案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390号。

项目规模:规划用地面积:9347.43㎡。

工程概况:项目占地面积:3372.49㎡。建筑层数1F~6F。建筑面积约16023.35㎡,容积率 1.71 土地使用性质:教育用地

三、规划依据与原则

1、规划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技术标准、相关规划等

甲方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基地1:1000地形图等其他相关资料。

2、规划原则

协同发展原则、社会性、文化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项目定位:企业商务休闲文化+旅游酒店产业+教学实训基地

打造现代商务交流休闲文化平台

构建特色旅游文化产业

搭建就业、创业的商贸实训基地

四、区位分析:

本案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390号。

晋安区地处福州市城区四周,内环从北到南分别与福州市的鼓楼、台江、仓山3个城区交错;外环东临东海,东南与长乐市隔江相望,南部、西部与闽侯县交界,北与罗源县接壤,东北与连江县相邻。是一个城乡结合、山区平原结合的城区。

晋安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四季常青。年平均气温度16.9°C,年均降雨量1342毫米,无霜期312天,适宜亚热带、温带农作物生长。地大物博的晋安区,矿产资源丰饶,500平方公里广袤的青山丛林构成了福州市的绿色屏障和经济发展腹地。

福飞路分为福飞北路与福飞南路。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整体呈南北走向。南起铜盘路、福飞南路交叉口(福建省公安厅大门口);北至福州国家森林公园、195县道(新东线)、193县道(新霍线)相接壤,全长约6.1公里。

五、现状分析:

六、功能定位:

七、功能分区分析:

八、交通流线分析:

九、景观绿化分析:

十、景观绿化意向图: 十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篇:中共拱墅区委组织部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区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组织部长会议、全市党建和组织工作会议部署,紧扣区委中心工作,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抓好基层党建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透明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为“十二五”规划和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纪念建党90周年。

一、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一流干部队伍

1、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年龄、知识、专业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与合力。重视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结构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宗旨意识,转变作风,激情创业。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认真落实“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2、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和全区范围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并形成长效机制。坚持重视基层导向,健全基层一线“培养链”,选派中青年干部到重点工程、重要岗位、艰苦环境挂职锻炼,加强跟踪考察和培养使用,适时开展在大学生社工中选拔街道团工委副书记工作。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项目库,丰富干部工作各类公示内容,继续做好干部考察预告、工作总结、任前公示、任免信息等内容的公开公示,丰富公开形式。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干部信息库建设和干部工作标准化流程建设,探索干部推荐、民主测评、考核评价电子化操作方法。

3、不断提升干部创业激情。通过基层锻炼、教育培训、先进引导、典型带动等,着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投身新三年行动计划的创业激情。积极构建开放互动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把中心工作的需要和领导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领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培育一批事业发展急需的优秀干部。积极邀请知名高校的学术权威、资深教授、学者为区管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讲学,促使广大干部开阔眼界,提高理论水平。

4、扎实做好干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抓好党政“一把手”总结报告、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党工委(党组)班子议事制度,完善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干部监督工作信息,重视信访举报核查。全面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切实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对基层选人用人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好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继续加强对科级干部档案等干部工作基础性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退二线”干部管理,发挥好“退二线”干部作用。继续开展任科级领导职务时间较长干部晋升副调研员工作。加强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开展部长访谈活动,将谈话对象向后备干部、挂职干部、科级干部、社区干部延伸,了解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情况。

二、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

5、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这一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三个拱墅”建设为重点,深化“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在实施发展规划、破解发展难题、保障和谐发展中做到上下联动、齐争共创。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践诺综合评议和“运河先锋·闪光言行”展示评选活动,完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群众参评、领导点评、组织考评等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争创的内动力。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深化“双强争先”活动,抽调一批“退二线”干部入驻重点企业担任党建指导员,精心打造10个全区一流、省市领先的发展强、党建强“双品牌”示范点。

6、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按照市、区委的统一部署,评选表彰和总结宣传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做好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的有关工作。开展以“红色系列”为主题的形式多样的庆祝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增强全体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坚定理想信念。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上党课、开放式“互动党课”、“微型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党的知识、党的历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巩固深化“三帮六必谈”、“双带工程”、“党员奉献积分制”等活动成果,管活用好区、街道党内关爱基金,有条件的社区、“两新”组织建立党内关爱基金,组织各级党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老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7、整体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撤村建居社区, 强化基层党组织在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全面执行撤村建居社区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联合相关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规范性指导和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广泛推行党员发展群众推优制。积极探索撤村建居社区、外来人口聚居社区、新建商品房小区开展党建工作的新途径,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城市社区,进一步抓实社区党建“三有一化”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努力构建以街道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服务群众为重点、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区域化党建工作新机制。开展社区党组织班子和成员民主评议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在制度下运作、在规范中运行。两新组织,以区、街道、社区三级党的社会工作组织为龙头,进一步深化文创园区、楼宇、市场、商务圈等新领域党建,进一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覆盖。切实抓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积极向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努力在80名职工以上企业建立党组织、30名职工以上企业发展党员、其他企业开展党的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群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建带群团工作,切实发挥群团组织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8、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分类分领域制定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目标,在撤村建居社区围绕“服务群众促共富”,在城市社区突出“服务居民促和谐”,在两新组织紧扣“服务企业促转型”,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立足“服务中心促业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助推发展、服务群众中奋勇争先。构建全面覆盖的基层党组织服务网络,以巩固和深化“网组片”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整合资源,组建管理服务团队,建立健全民意调查排摸、民意快速反应、民意定期研判、利民惠民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服务型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广泛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扩充志愿服务内容,分级分类组建宣传教育、帮困资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治安巡逻、医疗卫生等志愿服务队伍,经常性地开展为民便民服务活动。

9、统筹推进党建标准化建设。建立撤村建居社区、城市社区、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党建管理体系,进一步明晰党建工作的职责、范畴和执行标准,实施党建标准化工程。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拱墅特色的基层党建“标准样板间”,选择不同层面的基层党组织,从班子建设、运行机制、硬件设施等多方面进行包装升级,实现各街道、区直属有关单位至少都有1家党建“标准样板间”的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党建工作信息化,全面开展“网络e支部”、“网上入党申请”平台建设,探索设立党建博客群、网上党建沙龙,指导基层建立本级的手机短信平台,完善党员信息库维护管理。进一步加强以党员服务中心为重点的党员服务综合体建设,统一标识、统一色调、统一阵地布置,同步推行代办、上门、限时、回访“四型”服务。依托商务楼宇、专业市场、园区和龙头企业等,进一步延伸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健全三级党员服务网络。

10、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做好区第六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探索加强党代表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党代表的履职能力,推进党代表亮身份工作,成立“党代表网上工作室”,公开党代表承诺和言论,深入开展组团接待和个体接待相结合,网上接待与网下接待同步的党代表接待日活动。加强党代表培训、管理和监督,提高参与党内事务、履行决策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做好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开展考察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民主议事会、听证会、和谐理事会等制度,提高党代表、基层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继续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在非公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全面推行党组织“公推直选”,促进党内民主在更广的范围得以实现。

11、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科技工业功能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进一步深化社区“领头雁”工程,建立组织部与社区书记谈心谈话制度,开设社区书记专场沙龙。建立健全专职党务工作者制度,确保每个街道至少配备2名专职党务工作者。通过财政补助、税前列支、党费返还等办法,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开展基层党务工作者定期轮训,采取体验式、案例式、座谈式等多种学习培训方式,促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

12、提升远程教育管理和学用水平。做好基层站点终端设备更新升级工作,推进非公企业远教站点建设。全面实施以“创建先进教学服务平台、创建示范终端站点,争当优秀管理员、争做学用标兵”为内容的“双创双争”活动,抓好精品课件建设,努力形成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乡土课件群,不断提升远程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直播系统和基层党建手机信息系统作用,畅通组织部门与基层沟通联系渠道。配合做好《杭州党建》电视栏目片源提供工作。

三、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为我区“十二五”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13、推进高端引才平台建设。按照创建“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的标准,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园区服务功能,优化人才服务环境,集中力量推进北部软件园创建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工作。认真总结借鉴天马公司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经验,鼓励和引导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引进“两院”院士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引进博士后建立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进一步探索高校院所合作引才机制,鼓励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攀亲结对,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14、实施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树立人才资本理念,发挥人才资本投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人事管理、经费使用、投资融资、税收支持、成果转化的政策创新,加快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大力实施《拱墅区关于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的实施意见》,争取从今年开始,通过加大投入,给予创业支持、安家补助、家属安置、鼓励企业引才等举措,用5年时间,力争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100人,其中“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 和市“521”计划等人选10人以上。

15、统筹各类人才协调发展。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发展,积极牵头抓总,着力引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大力发挥职能作用,根据职责分工、行业特点大力抓好各类人才引进、培育工作,为人才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依托北部软件园、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积极组织区内企业参与浙江·杭州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大会等高层次招才引智活动。通过加强与留学生社团及海外华人社团等的合作,探索建立海外引才联络平台。加大现有人才培养力度,组织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市“356工程”研修班和企业家学习在线培训活动。按照国家“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市“521”计划、“131”人才工程入选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主动做好申报中央和省、市人才计划、工程的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深化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名医工作室等特色人才工作载体,促进行业领军人才队伍的培养和聚集。加强区县协作,促进人才有序交流。

16、积极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建立完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协助用人单位为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落实和办理特殊政策,在有关技术职务评审、项目资助、奖励申报以及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创办留学人员创业俱乐部,为留学人员搭建联系和互助平台。把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之外的创业政策组合打包,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落实针对性的政策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关爱人才、留住人才”系列活动。建立区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组织开展人才恳谈、节日慰问等活动,加强与人才的联系沟通,尽力帮助人才解决创业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发挥“拱墅区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网站、人才手机短信联络平台、微博作用,向众多企业和海内外人才及时发布、宣传人才工作有关政策和最新动态,与各类人才就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互动交流,扩大我区人才优惠政策和创业环境影响力,让更多高层次人才关注我区、了解我区,进而到我区创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对人才典型和人才特色工作的挖掘、宣传,努力形成拱墅人才品牌。

17、逐步理顺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好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形成区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机制。加强人才办机构建设,配强工作力量,打造过硬队伍。各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人才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分解落实人才工作各项指标,实行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建立每月工作预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加强人才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确保人才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优化服务和管理举措,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

18、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以“让党委放心、老干部满意”为目标,全面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深化“五好党支部”创建活动,引导老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积极作用。继续推进社区服务离休干部居家养老工作,不断完善离休干部帮困机制,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创新老干部活动载体,加强两个阵地建设,改进活动方式和内容,提升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打造模范部门和过硬队伍

19、抓好部机关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巩固深化“讲重作”活动成果,组织开展“组工干部下基层”集中行动,选派组工干部到城建一线挂职锻炼,形成人人立足本职创先争优的氛围。开设“组工干部讲坛”,坚持部机关定期集中学习、专题学习、研讨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围绕破解难题、促进工作,采取蹲点调研、定期务虚、研讨交流等有效做法,大力推进组织工作创新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坚持真情关爱、真心帮助、服务基层,严格首问责任制、基层联系点、结对帮扶、组织部长“周五约谈”、组工干部大接访等制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20、深入推进“阳光组工”建设。进一步推进组织工作信息化建设,管理运用好“阳光组工”·拱墅党建网站,丰富网站功能,提高网站互动性;完善手机短信平台,提高“拱墅组工快讯”覆盖面和时效性;强化组织工作QQ群作用,开设阳光组工拱墅党建微博,实现组织工作信息发布多层面、立体式实时关联、同步传播,构建组织部门与基层干部群众联系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组织工作对外宣传,建立新闻媒体定期座谈通报制度,积极宣传全区组织工作的重要政策、重要活动、重要经验和重大典型,不断扩大组织工作透明度。办好《拱墅组工》工作简报和《基层党建参考》杂志,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评员作用。

21、始终坚持公道正派、从严治部。对照先进单位“比学赶超”,服务基层“听问促帮”,巩固“万人评组工”成果,进一步提高公信度、满意度。弘扬高度负责、一抓到底的作风,大力推行工作项目化管理,以项目落实责任、以项目强化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着力提高组工干部调研力、创新力、执行力,为推动区委中心大局谋划工作,服务基层惠及群众,作出贡献。坚持公道正派,保持清正廉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打造模范部门,建设过硬队伍。

第五篇: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日期】2004-11-09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诊疗、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第三条 市、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财政、贸易、林业、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建立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保障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第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管理规范,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按规定公布动物防疫有关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编制动物防疫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但呈地方性流行、严重危害动物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地方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地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国家和地方均未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实施免疫。

第八条第八条 市、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动物疫病计划免疫实施方案,由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动物免疫,无能力自行实施动物免疫的,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防疫组织实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动物免疫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佩戴免疫耳标。

第十条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进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建立免疫统计和免疫监测档案。对尚未实施免疫或者免疫后免疫效果达不到保护要求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补充免疫或者重新免疫。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动物养殖场布局方案,规范动物养殖场的设点布局。

鼓励和推广规模化、专业化、生态化的动物养殖方式。一个食用动物养殖场只能养殖一种动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防疫组织进行检测,检测要有完备的记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直接接触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每年对其进行定期体检;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调离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

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养反刍类动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销售去向;

(二)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情况;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情况;

(四)动物发病、治疗、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体检档案;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经营的动物发病多、死亡率高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动物免疫和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批准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配备或者聘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三)建立门诊、病历、处方制度,并对诊疗结果负责,门诊登记、病历、处方应当至少保存3年;

(四)不得治疗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

(五)施行动物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与物主说明情况,征得物主同意;

(六)治疗传染性动物疫病的,应当有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室和隔离室,对工作人员、就诊动物进行严格消毒;

(七)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就诊动物尸体的暂存场所;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二)诊疗动物前后进行自身消毒;

(三)按规定书写病历、处方、诊断书等有关文书,有关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

(四)规范使用兽药、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诊疗时发现一类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停止治疗,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遣,参加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有关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动物诊疗事故鉴定,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畜牧兽医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证据,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下统称病害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运载必须实行封闭式运输,并采取防渗、防漏和避免病原扩散的措施。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的日常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按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跨市、县(市)境调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出地进行动物疫病和禁用药物残留等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市、县(市)境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持有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在调入前3天内报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调入时应当向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调入。

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在调入前应当持产地检疫证明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的报告体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进行全面监测、风险分析、预警和预报,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已出现的动物疫病。

发生动物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外省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有可能影响本市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而强制扑杀动物和销毁动物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核实结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的动物掩埋场地等动物疫源地,并通报同级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从事动物的饲养、经营、屠宰、诊疗,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存,病害动物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微生物保存、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从事加工、经营、屠宰、诊疗、使用、贮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验证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者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标志、免疫耳标,建立登记台帐,并留存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验、追溯。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动物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动物的种类,设置相对独立的交易区域,每个交易区域固定用于一种动物的交易,并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对交易区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逐步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制度,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信息标识,随货同行,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应当载明物主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该批次数量、免疫、检疫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免疫实施者对动物不按规定佩戴免疫耳标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动物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或者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养反刍类动物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管理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事动物诊疗、动物免疫或者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检疫不合格、无法补(重)检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者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2、病害动物及其污染物不作封闭式运输,或者不采取防渗、防漏和避免病原扩散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市、县(市)境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前未持检疫证明登记备案,或者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未报验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前未持检疫证明登记备案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验证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标志、免疫耳标,或者未留存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下列动物疫病:

(一)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二)呈爆发流行的国家规定的

二、三类动物疫病;

(三)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动物的人工授精、阉割、保健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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