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例

2023-02-19

第一篇: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例

对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对近年**县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调查分析报告

当前,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珍惜和利用党的人才资源、保护好党的干部。综观近三年我院反贪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因此,对我院近几年查办案件情况的摸底,了解所查办的主要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危害性及其发案缘由,针对法案缘由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对我县经济、文化、政治和科技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近三年查办的主要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从2009年1月1日至今,我院反贪局共查办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28件40人,其中贪污案件16件24人、受贿案件9件13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共计634.98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89.44万元。我院反贪局近三年所查办的主要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如下:

(一)犯罪主体整体素质不高,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1.涉案人员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

第 1 页 共 8 页 52.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4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10%;涉案人员平均年龄45.3岁,其中30岁以下的3人,30-39岁的9人,40-49岁的16人,50岁以上的12人。公职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体素质不高。

2.涉案人员中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有15人,煤炭行业的工作人员有8人,国有公司的有8人,行政机关的有5人,教育系统的有1人,公安机关的有1人,林业部门的有1人,政协机关的有1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占总人数的37.5%,其中大多数是村民组织的村支书、村主任和副主任。发案部门相对集中,煤炭行业和国有公司是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而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扶贫领域。

(二)案件线索以自行发现为主,其他途径来源为辅 查办的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共28件40人,其中通过本院自行发现的有14件22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5件8人,单位举报的有5件6人,上级院交办的有3件3人,自首的仅有1件1人。

(三)涉案金额较大,窝案串案较多

近三年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为634.98万元,总体平均每案的涉案金额为22.68万元。其中贪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为293.54万元,平均每案的涉案金额为18.34万元;受贿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为123.47万元,平均

第 2 页 共 8 页 每案的涉案金额为13.7万元;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为217.97万元, 平均每案的涉案金额高达72.66万元。贪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对较高,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平均涉案金额最高。

在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中,其中有9件21人是共同犯罪,即贪污又受贿的有3件3人,即贪污受贿,又挪用公款的有1件1人,窝案串案较多。

(四)党员犯罪数额较多,科级干部为数不少 涉案人员中,属于中共党员的有27人,占总人数的67.5%,副科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占总人数的15%。

(五)作案时间持续较长

查办案件中,能及时发现的较少,大多数是在持续作案的过程中发现的,有的持续作案时间甚至长达5年之久。作案持续时间长,一伸手就不知道收手,而且疯狂作案。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毁损了国家政党的形象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然而,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以权谋私;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

第 3 页 共 8 页 系。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严重毁损了国家政党的国际国内形象。

(二)引发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有腐败的地方必然有矛盾,有矛盾的地方也往往深藏腐败。很多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职务犯罪的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村民组织、移民办、扶贫办、粮站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比一般的经济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在近三年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中,截止目前已经造成了345.54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大敌人。贪污腐败对于投资、人力资源配臵、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等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思想是一切行为之先导。公职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异化、私欲膨胀,产生“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内心没有真正的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第 4 页 共 8 页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牟利的工具,铤而走险,踏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待到归案后,很多涉案人员都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这就是没有好好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没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思想理念。法律作为职务犯罪防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威慑的作用,然而,法制意识淡薄,不知法律严不可碰、威不可测,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以身试法, 方知法律的威严,为时晚矣。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甚或为法盲是导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观因素。

(二)权利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软弱无力是造成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权力越集中,监督越疲软,就跟人治社会没有区别,便谈不上法治社会,职务犯罪也会有增不减。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各管理支农、惠农资金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职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内外部监督缺失,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在外部,对于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使腐败分子更是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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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努力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时刻拥有“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用好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劳动成果有人民共享。”而不能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要相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3.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制观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行政要依法行政,就是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不懂法、不学法、不用法就根部不能从事行政管理,否则,只能是封建性质的“人治”,国家就不能发展,人民就要深受损害。为此,公职人员应当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

(二)切实加强权力制约,构建坚实监督制约机制 1.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

第 6 页 共 8 页 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制约,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既包括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也包括自觉接受单位内部的领导干部、同事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大众媒体、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主动监督他人是对他人的关爱、对社会负责。公职人员有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加以规劝,将问题处理在萌芽阶段;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阻止职务犯罪的进一步危害。

2.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监督,是加强对权力制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立要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

第 7 页 共 8 页 条款。

(三)确保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营造良好的社会职场环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容易淡忘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建设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坚决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好“两个文明”,可以从切实解决公职人员的现实问题着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解除公职人员的后顾之优,加强推动各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动力。在工作环境、住房等方面作投资、特别是在活跃公职人员业余生活上多作努力,为公职人员自娱自乐、丰富业余文体生活提供良好的场所,使精神文明建设有一个较现代化的载体。营造良好的社会职场环境,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常抓不懈,毫不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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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近年来教师自杀案例摘录

全国中小学教师自杀事件大约平均每月发生10次,一年内约120次。自杀形式有跳楼、服毒、服安眠药、上吊、跳河、割喉等等。其中约一半事件中,自杀者死亡,另一半造成重伤最终大多数致残。 自杀原因中,约一半是因为工作上的“精神压力”,得的病是忧郁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还有一半是跟领导矛盾、家庭不和、夫妻吵架、离婚、躯体疾病等。

自杀事件发生后,大多数情况被行政当局封锁消息,只有少数事件,一些网民在网上通过发贴子透露消息。

1.2002年05月29日

浙江桐乡第十中学(炉头中学)一位年轻的女老师跳楼自杀。造成脚踝粉碎性骨折,腰椎折断。

2.2003年2月18日

江苏南京一中年女教师一纵身从办公楼三楼跳下身亡。 3.2003年9月6日

福建福州连江第五中学发生一起跳楼事件,年仅29岁的原该校高三语文老师曾建茂于9日凌晨6点左右从六楼跳下身亡。

何女士哽咽着继续说:“丈夫在七中工作了一个多星期后回到家里,跟我说他现在压力很大,想不到他会在9日早晨做出傻事……” 4.2003年11月8日

广东德庆两教师相继跳楼。 春季开学的第二周,德庆县成人中专学校原团委书记李丽玲因家庭感情问题而跳楼离开了人世。

10月5日中午,德庆县新圩教师村某栋宿舍5楼的一位住户里,传出了吵闹声,2时许,只见男主人冲出房门,从5楼纵身跳下。跳楼自杀者系德庆县德城镇登云小学的教导主任张某,今年30多岁,有个2岁多小男孩,其妻也在德城二中工作。2人都是拿国家工资的,本来日子也应算是可以,但张某家时至今日都没有买房子,其妻子又花钱大方,因此,夫妻间产生不少矛盾。

5.2005年5月25日

广东东莞市教育部门获悉,该市某中学一名年年被评为先进的优秀教师因不堪巨大的心理压力,从二十七楼跳下身亡,随后死者所在学校的校长也被免职。 6.2005年9月29日

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中学青年教师张健跳楼自杀。这位专门给学生做心理健康指导的老师,最终没能解开自己的心结,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崩溃。 一种说法是,该教师在学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许多,本应在竞选中当上教导主任,可是校长没有选择他,导致他心里崩溃,从他姐姐家居住的6楼跳下自杀身亡。而按照老师的姐姐的说法是,袁华是因为举报校长有经济问题,被校长无数次迫害,走投无路才跳楼的。 7.2006年4月14日

广东省一级学校113中学初一某班女班主任从住所跳楼身亡, 据称其工作压力巨大,曾因精神问题病休。该老师家庭和睦,性格向外乐观。工作积极,比较珍视荣誉。 8.2005年5月10日

浙江平湖农村一名教师于5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在杭州割喉自杀,年仅33岁。

他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多次评为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多年,任教已经十多年,为人厚道,工作积极。

9.2006年09月09日 浙江瑞安, 一名年仅29岁的美丽女子,在8月18日这一天突然香消玉殒。她从家中5楼窗口坠落,身上仅穿一套贴身内衣———瑞安市第三中学英语教师戴海静就这样凄惨地离开了这个世界。“戴海静系精神抑郁症发作,引发夜间跳楼自杀。”经过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三级公安机关的联合调查,终于有了结论。 10.2006年10月17日

今年26岁的乡村女教师覃某,住院治疗精神障碍症期间突然跳楼身亡。覃某是广西巴马县某乡中心小学教师,2006年3月30日到广西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就医,经门诊医师初步诊断其患有精神障碍症,遂收入该院心理康复中心住院治疗,入院后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6年4月29日上午,其亲属突然收到心理康复中心通知,称覃某在离开住院部约二百米处的实验楼上跳楼自杀身亡。 11.2007年06月27日

福建泉州晋江内坑镇内坑中心小学六年级一名张姓女教师,从四楼跳下身亡,留下10岁的女儿。

据家属王先生称,前天晚上,他爱人一直在担忧自己班级的成绩,此前的一次考试,因为班级成绩不好,她曾受到学校的批评,压力大,…… 12.2007年08月15日

福建泉州市区某小学三十多岁女教师黄某,在新华南路的住处跳楼身亡。海滨派出所调查后称,黄某因为工作压力大,精神抑郁,才导致悲剧发生。 13.2007年07月28日

南京六合一教师从教学楼4楼跳下自杀身亡。跳楼男子姓王,今年40岁,目前教4年级数学。校长介绍,王老师到该校任教数年,平时与同事关系融洽,教学水平属中上游。

第三篇:5年来30名省部级以上官员涉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

中新网3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0日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0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他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完善和落实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健全与执法执纪部门案件移送等机制。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19003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

着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非法干预查办案件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推动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问题。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7745件。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全国巡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216万人参观了展览。

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161786件。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广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咨询,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推动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为有关单位提供查询223万余次。

第四篇: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日期:2010-06-09]

来源:河南省内乡县委组织部 作者:

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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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袁 浩

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 贵州瓮安事件

6月22日凌晨,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6月28日,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起事件的导火线表面是一名初中女生的死亡导致谣言纷乱,而实质却是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的不作为。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现场办公时,大声问大家:这样的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该不该下课啊?代表委员激动地齐声应答:应该!石宗源说:对!该下课的统统下课,决不姑息!大家热烈鼓掌。 云南孟连事件

2008年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遭到500多名胶农暴力围攻,41名执勤民警在冲突中受伤,9辆执勤警车被砸坏;危急情况下,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名胶农被击中不久后死亡,另有15名群众受伤。

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 湖北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发生了酒店厨师蹊跷坠楼亡事件。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6月20日凌晨,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造成多名警察受伤,消防车被掀翻砸坏。 石首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中间的数十个小时,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黄金时间。然而,地方政府却在处理时"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导致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一两天的"发酵"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漠视群众利益、滥用乱用警力、信息公开滞后,等等,一切皆由干部作风引起,而干部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干群关系。

云南孟连、贵州瓮安、湖北石首的深刻教训,至今历历在目。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这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

一份关于干群关系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五成以上的社会公众对干群关系"没有感觉",同时55%的国家公务人员认为干群关系"很融洽"或"较融洽"。干部和群众在对双方关系的认知上出现如此大的偏差说明,我们的一些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十分严重。

第五篇:近年,集体合同案例

篇一: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

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

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篇二: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

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

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六: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篇三:集体谈判比赛决赛案例 利德家具公司烟台工厂集体谈判案例

在本案例后面附录有多张表格,对于开展集体谈判的利德公司烟台工厂的背景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中包括本单位和本地区工种类别及工资情况、行业工资概况、公司财务状况、最近签署的集体协议的内容。

这些信息是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在形成集体谈判策略时必须要考虑的信息。所以,谈判的背景和模拟谈判环节的设定代表了真实的劳资集体谈判过程,其中,工人和管理方均试图达成协议而不需要求助于罢工或闭厂,但是需要争取各自最大的利益。 公司情况

烟台利德家具公司始创于1982年,专注于家具产品制造和销售,主要面向北方市场,是第一批专注改革开放机遇的家具公司。创建初期,该公司仅有员工30人,因其抓住了改革开放和房地产大发展的机遇,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年左右,员工已发展至1300人,每天生产约450套餐桌椅,200套花园桌椅,300套沙发等各种家具。2000年后,家具企业进入黄金时期。公司总裁决定建立更现代化的工厂来大规模生产更具多样性的家具。考虑到地址、原材料供应、交通、市场、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公司总裁决定将新厂建于河北保定。2000年从烟台转移了200名员工,并在保定新招募200名员工。2012年,新厂员工规模扩大至894人。一直以来,保定工厂的员工工资均低于烟台工厂类似岗位的员工。烟台工厂每日生产约450套餐桌椅,向大型连锁卖场供货,雇佣员工1000人,根据与利德公司工会的集体谈判进行工资支付。近年来,烟台工厂开始根据顾客需求定制木质家具。

2002年,烟台工厂和保定工厂均引入了现代化生产设备和生产方法。公司开始面向高收入客户群体,根据顾客需求生产定制木质家具。顾客反映良好,该公司前景光明。随着行业竞争加剧,该公司考虑向东北或西北地区投资设厂,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行业概况

2012年中国家具企业年销售额约为650亿元,其中家用家具约315亿元。组装家具约占销售家具的60%,软包装饰类占30%,金属、纺织及其它类家具约占10%。组装家具包括厨具、餐具、衣柜、床及其它木质家具,包括成品和配件。该行业竞争者包括国内厂商、进口国外生产线的国内厂商及国外厂商。过去十多年来,家具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市场成品家具中有近一半以上来自进口或外地企业。随着竞争加剧,不少弱势企业进行了关停并转。随着弱势企业的退出或合并,本地厂商数量锐减。外地家具数量大幅上升,即便运输成本高达产品价格的1/10左右。

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逐渐向中西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组装行业未受家具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相对外地厂商而言,能够以较快速度生产出具有价格优势产品的本地厂商能更好满足消费者对速度的要求。

为了控制成本和保持利润,本地家具制造企业开始引进流水线生产,致力于改进生产流程、消除浪费、降低存货和传输速度。由于外地竞争者不断在提升其产品质量和渠道效率,本地企业还面临着重构传统的供应链系统和销售渠道以降低成本的挑战。打造强势品牌并在在品牌卖场销售有助于削弱海外竞争者以专卖店或大型卖场进行销售的影响。网上销售也成为厂家、分销商及消费者所偏好的一种趋势。

随着房地产市场低迷,家具行业也进入到困难时期。随着贷款利率的上升,购买大型家具的消费者开始考虑延迟购买或对价格变得更为敏感。家具企业开始缩减投资并向高附加值家具领域集聚。办公家具厂商的进入更加剧了家庭家具行业的竞争。经济低迷和竞争加剧以及外地家具质量提升无疑更加大了本地家具厂商面临的竞争压力,要维持销量和市场份额,需要降价,需要通过批量生产降低生产成本。 利德公司工会及劳动关系状况

利德公司工会隶属于烟台市开发区工会。公司工会建于2002年,属于较早建立工会的企业。总体来说,公司并不反对工会,而且事实上,利德公司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始于2003年。公司管理层一直试图将工资维持在与烟台市平均工资较为接近的水平上,为员工提供公平、丰厚的福利项目和多种娱乐项目,组织运动会和各种球队。公司出版了员工通讯,包括公司各种新闻动态,员工心声等各种栏目。工资和福利与烟台市的其他制造公司相比,是非常吸引人的。比起其他竞争对手而言,工资可能要低一些。不过那些竞争对手一般在较大城市,生活成本比烟台要高许多。只是工会并没有认可这种观点,在前面的协商中,利德公司工会试图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和保持现有的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工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性的,相对较为和谐。在2003年出现过为期2周的停工,经过了地区工会的积极干预,促使资方转变了观念,最后总经理答应重新雇佣所有参与停工的工人,并与工会通过谈判签署了该公司的第一个集体合同。之后双方又进行了9轮集体谈判,没有出现工人停工。最近烟台工厂的当前一轮的集体合同即将到期,工会敦促管理方进行新一轮集体谈判。尽管公司管理方表示将本着与劳动者合作互信的原则,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但工会持观望态度,希望管理层能做到言行一致。

该公司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保险托管单位近期声称2013年7月份该公司的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支出成本上升了15%。当前的集体合同要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进行分担,雇主承担80%,雇员承担20%。新一轮谈判希望进一步提高雇员承担的比重。工会相信公司能够吸收医疗保险缴费支出15%的上升成本,无需转嫁给雇员,无需要求雇员提高保费分担比例。 同时工会谈判委员会也清楚来自不同层面的声音和意愿。如果在谈判事项中某些条款出现明显让步的情形时,可能会导致会员的拒绝。所以,需要积极准备谈判,代表其成员获取公平合理的结果。

指导:谈判双方均需完成表1的a、b两部分。a部分填写本方的策略和目标,且不得告知对方。b部分填写准备谈判的话题,需要告知对方。在谈判前,每方应将表1填写的内容呈交指导老师。

表1,a部分:谈判前准备填写的表格

第1栏,简要填写准备谈判的主题(如工资、假期、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第2栏,列出谈判主题的顺序。第3栏,详细列出本团队希望各主题实现的特定目标。表1,b部分:初始谈判建议

指导:谈判前双方应结合劳方提出谈判的主题进行讨论,给出的主题要完整、明确且用词准确。以下为利德公司的有关资料: 资料1:当前工资及岗位类别 资料2:利德公司资产负债表,2012年 资料3:利德公司现金流量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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