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门诊医疗保险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一、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现状(一)广西职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数截至2014年12月底,广西共有40多万人次享受了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比增长22%左有,其中在职人员增长了30%,退休人员增长了18%,在职退休比为0.48:1。
门诊医疗保险论文 篇1: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享受待遇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待遇审核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门诊医疗保险论文 篇2: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现状
(一)广西职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数
截至2014年12月底,广西共有40多万人次享受了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比增长22%左有,其中在职人员增长了30%,退休人员增长了18%,在职退休比为0.48:1。
(二)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政策
长期以来,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政策是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的,起付线、封顶线、统筹支出比例等待遇标准,差异较大。2014年7月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同城化政策(以下简称“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先后在防城港市、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玉林市、百色市、崇左市和区本级8个统筹地区执行,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政策得到区域性的统一。但是,另外7个统筹地区的待遇政策至今仍未统一(见表1、表2)。
(三)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费用情况
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是逐年上涨的,2014年职工门诊慢性病费达到11亿元,同比增长了22%左右。其中在职职工门诊慢性病费用占到职工门诊慢性病总费用的65%以上。出现费用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数、就诊人次和次均费用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二是各地医保政策的调整,如病种数调整至21种、门诊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扩大、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提高等,在提高参保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同时也刺激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上涨;三是与参保职工年龄结构老龄化有关。
(四)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就诊人次与就诊流向
2014年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就诊人次达到500万,其中三级医院接收人次占到门诊慢性病就诊人次的50%以上。门诊慢性病病人更多的是选择在三级医院就诊,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统筹地区政策规定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二是广西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参保职工为寻求优质医疗资源从而选择三级医院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尚未在广西全区范围内推行。
(五)广西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际补偿情况
3年来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际补偿比保持在92%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保持在66%以上,尤其是2014年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达到83%。可见当前参保职工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待遇水平较高,其在治疗门诊慢性病上的经济负担相对较轻,但也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巨大压力。
(六)“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前后,职工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支付情况
自2014年7月1日“北部湾同城化”政策推行后,北部湾统筹地区职工门诊慢性病的管理得到加强,统筹基金支出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据统计,2015年北部湾经济区统一执行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有21种,其中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执行统一的待遇政策和统一用药范围。此外,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出同比有所下降,如自治区本级执行“北部湾同城化”后,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出同比减少了2300多万,下降幅度达到38.4%。
二、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尚未统一
在2014年7月1日以前,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职工门诊慢性病具体政策由各统筹地自行制定,这就使各统筹地社保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地区间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不统一,进而影响了地区间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公平协调发展。虽然2014年7月1日起“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先后在防城港市、南宁市、区本级、钦州市、北海市、玉林市、百色市和崇左市8个统筹地区贯彻执行,但是在属地化管理的前提下,各统筹地区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与未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的统筹地区间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不统一;二是未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的统筹地区职工门诊慢性病部分政策的不统一;三是推行了“北部湾同城化”政策的统筹地区间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不统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患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参保职工,其门诊特殊慢性病享受待遇按各统筹地区原政策执行,如南宁市特殊门诊慢性病是不设起付线的,而玉林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线则是500元/人/年。
(二)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差异大
一方面是“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出台前后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差异过大:从起付线来看,起付线从原来600元/年/人调整为100元/月/人,起付标准比原来升高了一倍;从最高支付限额来看,政策出台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这三种治疗费用高昂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过低,而按照原政策的规定,统筹基金可支付的费用比此政策限额高将近1.5倍。因此,在新政策施行后,政策制定部门考虑到参保者尤其是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实际需要并进行大量的数据分析,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如规定三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待遇按统筹地区原政策执行等。另一方面是未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的统筹地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也存在着诸多差异,统筹地区之间待遇水平差别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公平性。
(三)职工门诊慢性病的监管难度大
职工门诊慢性病监管具有管理面广、服务量大、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一是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具有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强、就诊频次高、治疗周期长、购药行为可替代性、费用总量大的特点,使得门诊慢性病监管的可控性弱,如医保审核人员难以对就医人员、购药人员尤其是对异地就医、购药人员的真实身份及购药就医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二是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逐利行为和主观故意给门诊慢性病的监管带来困难。如提供虚假票据诱导患者以药换药、以药换物或虚开票据,倒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三是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建设滞后,尤其是广西一些统筹地区还未实现联网结算,在门诊发生的费用还需拿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四是医保经办机构监管人员紧缺,且医疗行为专业性强,难以及时对异常费用进行核查。
(四)三级医院就诊压力大
由于广西尚未实行门诊慢性病分级诊疗制,门诊慢性病患者大部分集中在三级医院就诊。据统计,2014年广西职工门诊慢性病人在三级医院的发生的就诊人次是二级医院的3.3倍,是一级医院的2.7倍。可见门诊慢性病人过多地集中在三级医院就诊,导致三级医院的就诊压力大,医疗资源过度紧张致使患者排队等候的时间长,患者满意度低。反之,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则出现医疗资源过剩现象,甚至部分医院出现“门可罗雀”现象。
三、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对策
(一)加快在广西全区范围内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努力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加快在广西全区范围内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在广西全区内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四个统一”,即统一门诊慢性病病种、统一门诊慢性病的申报、评审、确认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卡的发放程序、统一门诊慢性病的待遇标准、统一和规范门诊慢性病的定点管理,以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适应参保人员的流动性,解决现阶段统筹地区存在的门诊慢性病政策不统一、管理混乱、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努力实现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杠杆作用,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杠杆作用,在广西推行门诊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现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的合理分流。首先要把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扩大到一级医院,根据门诊慢性病的轻重程度,选择不同级别的医院,如可以尝试限定患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后遗症这几种病情较稳定的慢性病病人只能在定点的一级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同时规定定点的一级医院定期安排门诊慢性病人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复查;其次可根据医院等级设定不同起付线和统筹支付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进入基层医院。这样既可以缓解三级医院的就诊压力,又可以合理利用基层医疗资源,还可以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
(三)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医保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文件规定对门诊慢性病患者及其就医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二是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患者及其就医行为的动态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高频次就医人员的监管力度,一旦经过核实发现门诊慢性病患者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即刻暂停其门诊慢性病待遇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可由司法介入。三是加强对定点医院医保医师的管理力度,通过建立门诊慢性病医保医师信息库,对医保医师进行诚信管理,医保医师的诚信等级直接与工资待遇、职称晋升挂钩,引导医师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四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把门诊慢性病从申报到享受待遇发生医疗费用的全过程纳入到信息系统当中,利用临床知识信息库结合医保信息库设定的阈值,筛选出疑似违规的信息,由医保审核人员核查并做出处理。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注意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衔接工作,保障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北部湾同城化”政策,保障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是关键也是难点。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政策制定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多种备选方案,并通过进行专家论证,选择适宜方案;二是在政策出台前,组织医保经办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医保医师学习解读政策,确保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偏差,同时,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广大职工参保者宣传政策,让门诊慢性病患者能够清楚其享受待遇的情况,为新政策的执行做好铺垫;三是在新政策推行过程中,总结分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广泛听取医保经办部门、门诊慢性病患者、定点医院的建议和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作者:陈秋菊 杨文毕
门诊医疗保险论文 篇3: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情况浅析
摘 要:大学生是一个高知识群体,大学生的健康直接影响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惠民措施。在大学生医保资金筹措中财政补贴占据较大数额。具有缴费低、住院及门诊大病赔付率高等特点。
关键词:大学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 政策
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大学生是一个高知识群体,在受教育后就要进入劳动人力资源市场,大学生的健康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才体质,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惠民措施。一是在大学生医保资金筹措中财政补贴占据较大数额。二是大学生城镇医保与普通城镇居民医保相比,缴费低,住院及门诊大病赔付率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现就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普通门诊政策
1、居民医保缴费。一是个人缴费部分:未成年人(含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3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二是上级财政补助:2011年度各级财政补助200元,2012年各级财政补助240元,2013年度各级财政补助未出台。
2、普通门诊统筹。《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办法》规定:从居民医保缴费中每人每年划拨30元作为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其剩余部分用于居民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
3、普通门诊医疗待遇。“谁病谁用,不病不用”。起付线10元,最高支付限额600元,报销比例为50%,居民就诊时自负50%。
4、定点管理。居民在公布的定点首诊医院自愿选择,一年一定,年初预付给定点首诊医院居民医保费10%作为居民医保运转费,年末按居民实际医疗费用发生额考核结果拨付。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5、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费用
一是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和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二是属于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类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等;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各种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三是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赴境外港、奥、台及国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情况
大学生门诊就医和住院医疗不需要用医疗卡。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校医院就医,没有校医院的可委托附近定点医院就医,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向学生收取外,其余由校医院承担记账,并定期到区医保局申报结算。
三、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乏力。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宣传不力。校医院在居民医保管理具体政策了解不清,不知道怎样跟校方管理部门和上级医疗管理部门接洽,了解相关信息,如何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手续。而且缺乏医疗服务基本常识,不登记学生的相关信息,学生本人也不知道报多少,怎样报。
2、学生参保意识不强。学生参保为自愿原则。不属于强制性政策。不少学生和家长缺乏医保意识和医保知识。认为年轻,身体很好,不会患病,而不愿意交纳医疗保险费。
3、居民医保网络信息系统滞后。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出台时间不长,医保网络信息系统还没有健全、平稳、安全、正常运行,
四、建议
1、学生医保首诊医院定在学校医院。校医院设备更新,医疗环境改善,管理服务意识增强,已具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条件和一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能为学生提供24小时便捷、高效等优质服务。
2、加强居民医保知识宣传力度。让学生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增强学生医疗保险意识,提高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率,共享社会保险成果。
3、解决学生医保普通门诊遗留问题,真正让学生享受到“谁病谁用”的待遇。
4、根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经费的实际支出及居民医保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的结余情况浅析,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法则,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划出30%经费要求,调整普通门诊的费用标准,以保证居民普通门诊需求。
5、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五、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视,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学校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了分管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了这一工作。
参考文献:
[1]《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13号)
[2]《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张人社发(2011)98号)
[3]《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8)8号)
[4]关于调整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年度的通知(张人社发(2012)23号)
作者简介:田宏秀(1964.6-),女,中共党员,吉首大学副研究员。
作者:田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