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新材料

2022-07-21

第一篇:建筑节能与新材料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章)

附件目录

(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合法的有效证明或授权书;

4、产品执行标准清单(企标提供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

5、省级以上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带CMA标志)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新能源产品、楼宇智能化、恒温控制阀和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抽检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计量器具型式生产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

7、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及检测报告(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

8、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认证证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认证的产品提供);

9、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材料;

10、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外维修费用及归属问题、售后服务等内容,)(热表类和恒温控制阀产品提交原件);

1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⑴企业概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检测设备等)生产经营情况,获奖情况;

⑵申报产品的生产流程及主要工艺装备说明以及安全生产规程;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文件(原件备查)或者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设置情况,如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素质水平、检验员持证情况,检验场所、条件情况、检测仪器、手段配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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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

2 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

对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商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前两款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施工完成后,未进行墙面装饰或者隐蔽处理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及返还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于三日内核验完毕,并于核验后五日内,根据核验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返还或者不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

4 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材料、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居住建筑应当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量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使用的实心粘土砖每立方米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

6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粉煤灰、煤矸石、水泥、石膏、河湖泥沙或者其他非粘土质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墙体的制品。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器具和其他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

主讲人:刘加平

今天的讲座是由刘加平院士讲演的,主要阐述了建筑能耗的构成及节约潜力,解释了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能耗的形成机理和节约途径,分析了城镇建筑与农村建筑节能设计的差异,以及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方法,研究绿色建筑进行节能减耗的原理。

建筑能耗包括建筑物的建造能耗、运行能耗以及拆除能耗已是业内常识。建造能耗包括建材产品的生产能耗、建筑材料与部件的运输能耗、建筑施工能耗等,建材产品的节能,一是要研发低能耗的建材产品,二是提高常用建材产品的生产效率。拆除能耗包括拆除过程以及垃圾处理能耗等,加强再生利用,可以降低能耗。建筑运行能耗通常包括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电器设备、炊事及生活热水能耗等。不同类型的建筑,所在不同的地域气候,各部分所占比例差异较大,可节约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建筑节能主要就是节约采暖、空调与通风能耗,主要是从设计、建造适应地域气候的“低能耗建筑”, 研发、设计高效的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系统,研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替代能源技术及设计方法这三个方面进行的。

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建筑,延安的新型窑洞以天然石材为基本建材,减少了制砖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窑顶增加了太阳能热水器,设计了采用地热、地冷的通风空调系统,洗澡、取暖、制冷均不采用电力而是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青藏高原牧区建筑采用太阳能为采暖热源,生土民居建筑再生,地震灾区的生态民居建筑模式都取得重大推广。

第五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汇报材料

XXXXXXXXX工程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专家:

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专家今天来参加XXXXXXX XXX的节能分部验收。该工程由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现节能分部工程已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完成,工程质量已自检合格。各项技术资料已齐全,具备了验收条件,接下来介绍节能工程的基本情况。

一、 工程概况及施工情况

该工程1#—8#楼总建筑面积约XX Xm2,均为X层砖混结构,保温面积为XXXm2,塑钢窗施工面积约为XXX m2,节能分部工程从XXX年X月开始施工,至XXX年X月X日施工完成。本工程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采用XX厚无机保温砂浆保温,施工工艺为:墙面清理→刷界面砂浆→弹浆层控制线、抹无机保温砂浆→内墙抹灰。该工程外窗采用塑钢单框中空玻璃,窗户为普通中空玻璃推拉窗(5+6A+5),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为四级。

二、 各栋原材料送检及见证取样情况

界面剂复检报告1份、保温砂浆同养试件复检报告1份、界面砂浆复检报告1份、外窗三性检验报告1份、中空玻璃露点检测1份、

所有材料均经监理现场见证取样,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

三、 各栋号隐蔽及分项工程检验情况

1、 节能隐蔽验收记录共12份;

2、 共有门窗节能、墙体节能二个分项;门窗节能分项每两层为

一个检验批,墙体节能分项每层为一个检验批,各检验批主控项目均检查验收合格,一般项目满足规范规定要求。

四、试验情况

外墙现场钻芯取样检测、窗户现场气密性检测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

五、自检结果

工程技术资料已整理并齐全。具备了节能分部验收的条件。综上所述,我公司项目部对该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等级为合格。

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XXXXX项目部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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