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2022-04-11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在大数据的大时代环境下,消费者的购物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目前的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本文针对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提出增强保护隐私权的具体策略,以期能够提高电子商务企业在大数据时代下服务消费者的水平并抓住电子商务的机遇得到全面发展。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篇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策

【摘要】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两种体现。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因特网的使用不断增加了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的烦恼。当前,电子商务中的消费隐私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入手,才能真正地维护消费者正当的隐私权。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隐私权 保护对策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主要表现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可以被保护、应该被保护或者必须被保护的,他们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限;消费者提交的信息具有随意性,没有意识到提交某些信息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比如MSN账号、个人手机信息、联系方式等都随意地就提交了;不善于利用已有的保护措施,很多时候,网站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措施,例如消费者提交信息时可以选择“只有自己看到”、“只对好友公开”或“对所有人公开”,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更多时候只是依据默认选项,这很可能将对个人权益造成伤害。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技术存在不足。现在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越来越先进了,但还存在不足之处。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系统、信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防病毒系统等,这些技术或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侵犯的概率。然而,技术毕竟只是工具,它的改进具有两面性,即先进的技术可以用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也有可能会被用来侵犯消费者隐私。所以,先进的技术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和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不足。在实践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而只能以其它诉因提起诉讼,很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同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若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侵害为前提,则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并未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从本原上降低了民法保护隐私权的效力。由此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直接导致了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网络伦理道德宣传与教育不足。从字面上,我们可以将网络伦理道德解释为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伦理道德,是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通过网络这种媒介,网络行为主体的表现通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大不相同,这主要是由网络特性所决定的。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可以毫无拘束地发表言论、行事等,这种“无拘束”致使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因而,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广大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还十分薄弱,这主要是由网络伦理道德的教育与宣传不足而导致的。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技术。一方面,网络技术使得搜集个人隐私极为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天然平台。由于网民构成的多样性和位置的分散性,使得网络的安全性很难保证。Internet的开放性、全球性增加了人们对其隐私安全的担心。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更让人们担心,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某些集团对个人数据无限制地加工利用,最终会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犯。

搜索引擎技术的滥用。当搜索引擎技术出现后,人们上网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与此相伴的是,从网络上获得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增大了,这很可能侵害到广大网民,尤其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目前,搜索引擎是电子商务专业营销人员获得电话营销、电子邮件营销信息的主要途径。然而,消费者往往会被这些信息无端地骚扰,所以说,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滥用搜索引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网络木马等黑客技术。木马病毒通过一段特定的程序,也就是木马程序来控制另一台计算机。通常,木马病毒有客户端(控制端)和服务端(被控制端)两个可执行程序。植入被种者电脑的是“服务器”部分,而所谓的“黑客”正是利用“控制器”进入运行了“服务器”的电脑。运行了木马程序的“服务器”以后,被种者的电脑就会有一个或几个端口被打开,“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打开的端口进入电脑系统,非法进行文件删除、复制、密码修改等操作,并对被植入的计算机进行任意控制,从而使被植入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活动中不慎点击了隐藏有木马程序的网站或者链接,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例如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密码等都有可能被“黑客”所窃取,极易导致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策

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第一、宏观上,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从小学时期就培养网络安全意识,开设相关的网络安全课程。因为目前我国网民日渐呈现出年青化的趋势,以后这些年青的网民将成长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从小树立安全意识后,对于日后的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还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普及一些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消费知识。最后,还可以利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日,定期开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知识的推广与普及。第二、微观上,可以从具体的行为来提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例如给消费者一些必要的提醒,如果一些商务网站要求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过于详细,那么就应引起警觉;在一台陌生的电脑上尽量避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建议广大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自己经常上网的电脑上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等等。

逐步完善消费者隐私权的科技保护手段。第一、宏观上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科研经费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推动更高端、更安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发及其应用。其次,适当地对国际研发科技的经验进行借鉴。为了使国家资金投入有限的问题得以缓解,我国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从而激励民间资本介入到科技研发领域,这样还能使电子商务的现实应用与高新技术更好地结合起来,缩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的时间投入。第二、微观上可以从几个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网络系统中设置“网络巡警”。对于网络系统中的可疑节点,“网络巡警”可以更及时地发现,并彻底删除、冻结涉及隐私的信息,使木马的传播受到阻止。其次,在搜索引擎技术方面,对于关键词的搜索,搜索引擎提供方可以进行限制,例如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搜索非常详细的个人信息,从而有效地防止搜索引擎技术的滥用现象。再次,从网络木马和黑客技术的防治方面来看,正版杀毒软件的使用,并及时地对病毒库进行更新是普通电子商务消费者不错的选择,这种方法不仅简单、实用,还能够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地防护。

完善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第一、详细、明确地规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相关定义、消费者的权力以及消费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规范一切以网络为途径来收集、处理、使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资料的组织和个人,并以其盈利目的不同,而对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第二、对管理电子商务数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包括数据管理人收集数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程序,所收集数据的范围、意图等,同时要对所收集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保证。对于数据的使用,数据管理人必须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息拥有者的意愿为依据,严禁在资料的使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更重要的是,对于资料数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以保证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被侵害。除此之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从而使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引导和形成网络时代的新伦理道德。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性的,这主要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的不可知性所决定的。所以,强调自律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为了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规范领域内,使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世界中自觉地对伦理道德规范遵守,在建立网络新伦理道德时,必须以传统道德为基础,以系统地维护电子空间的制度、对人们行为加以约束和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为体系。

网络不但可以作为一种技术,同时还是一种文化,以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为视角,以预防网络犯罪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侵犯行为的发生为目的,我们必须对规范网络伦理的规约体系进行构建,从而使符号世界得以正常发展。在全社会开展网络伦理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提倡个人自律,确立必要的网络道德,确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只有树立新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与规则,从而有效地减少网络伦理问题的发生。(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财经与管理学院)

作者:赵彦龙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篇2:

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探讨

摘 要:在大数据的大时代环境下,消费者的购物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目前的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本文针对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提出增强保护隐私权的具体策略,以期能够提高电子商务企业在大数据时代下服务消费者的水平并抓住电子商务的机遇得到全面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作者简介:王珍(1988-),陕西西安人,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的经营模式能够反映出自身的发展理念,对于增强综合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电商营销在当下已经进入到了大数据的时代,基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研究提升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作为交易的平台,买卖双方在服务器上选择好喜欢的商品、不用见面就能进行信息、商品以及资金上流通的新类型购物方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但是随着出现的问题就是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习惯甚至是生活喜好等涉及到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诸多信息都会暴露在网络中,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策略

(一)电子商务作为大数据平台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服务的内容涉及面比较广,包含大量的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凸显出”大”的特征,庞大与海量的数据彰显出重要的价值,云存储技术得到不断的应用。面对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新时期,以大数据、云计算、大数据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迅速提高了大数据化的应用场所与领域。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出现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不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束缚,使得人们的消费习惯产生了比较大的改变。更是因为计算机网络的高度发达,这就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中的个人身份、个人数据等各种数据信息体现出更多的商业价值。此时的电子商务基础之下的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与大数据的平台具有重要的关系,研究的过程必然受到大数据的影响。

(二)避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网站非法的利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使得传统购物发生很多改变,消费者不再受到时间、距离上的限制,大数据遵循消费者的个人购物意愿,使之买到符合消费需求的产品。为了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企业就需要加强自身关于电子商务方面专业知识的储备,熟悉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的职业特征等多角度的信息。因为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主要包括IP地址、姓名、性别等在内的个人数据信息、上网习惯及网购习惯等在内的个人网络私事都可能被非法的利用。比如,消费者在快递中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在购物平台中浏览的购物信息、乘坐网约车时留下的地址信息或者订餐时填写的家庭地址等会使消费者隐私权遭受到严重的侵害。为了进一步增加电子商务营销方法与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机结合,电子商务企业应该根据消费者在网站页面上浏览以及提供的商品信息,修订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应条款,再进行相应订单的填写,再让消费者点击确定按钮提交订单进入到支付结算的页面付款,此时在双方之间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相对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性,此后再进行物流线下的交货。

(三)強化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性,增加个性化的营销方式

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网上营销过程中应该明确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消费产品的客体范围,谨慎判断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与传统一般意义上隐私权之间的区别。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企业需要采用个性化的营销方式,也就是采用与消费者消费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营销方案,这也是具体针对客户进行营销的本质需求。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开展订单式的营销模式,其主要是指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需求,电子商务企业为消费者量身打造出符合需求的产品。虽然行政监管属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要途径,但是电子商务行业也应该通过建立出具有自我管理与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机构,通过开展定期的培训与宣传实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指导。比如,委派专业人员到跨境的一线电子商务企业学习消费者隐私权的专业技能,或者参加诸如阿里巴巴集团所举办的“百城千校”等电子商务企业的专业培训。又如,B2B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扮演着中间商的作用,它能够将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的资源网进行有机的整合并且使得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产业链在上游、下游的商家之间进行互相交流,进一步增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三、结论

以消费者隐私权的视角来思考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模式,借助于大数据平台对消费者的网上消费给予帮助,其具有节省时间的优势。在此种电子商务的背景之下,消费者不仅能够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消费的自主性,还能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在大数据环境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 参 考 文 献 ]

[1]杨盼盼.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8(19):31-32.

[2]冯春兰.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07):45-46.

作者:王珍 王倩 郝云云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篇3:

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随着社会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尤其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井喷式发展,隐私权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在电子商务的网络环境下,由于对他人隐私的好奇以及网络隐私权与财产利益联系紧密,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对电子商务用户隐私权的确认,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大多数网民的隐私保护来说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之后分析消费者隐私保护权在的我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若干立法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护

1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整与深入国内对隐私权的研究时间是比较短的,人民对隐私权的自主保护意识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只能在分散的在多部法律法章中间接保护。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非常不完善;首先,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无全国性的系统立法,存在零散、琐碎、不全面、不系统等问题。基于现状,使得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没有办法得到最基础的维护。其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各网站隐私保护声明的内容有许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过于简单,仅仅列举基本条款,并且存在较多可推卸条款。

1.2网络侵权保护相对社会舆论监督需求有所制约我国网民人数已超过4亿,他们分布在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使监督变得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论是因“抽天价烟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不当言论被网民“搜”到问罪,还是“躲猫猫”事件中相关责任领导被处理,历数近年来“人肉搜索”的重大事件,从“虐猫事件”“范跑跑事件”等等都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和批判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遭受“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民事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中国的当下,“人肉搜索”有着公民表达、公民监督的特殊意义,比如之前周久耕局长的香烟门。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更应该理性的理解和认识“人肉搜索”,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原则,公布、传播个人信息是例外。所以如何既保障民众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利,又防止该权利被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3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实际操作难以界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责任的确定,对其就显得十分关键,不同的归责原则将导致不同程度的义务负担。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有传输的信息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如果违反了这种审查义务,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錯。但也有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对所有通过其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只有在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损害扩大负有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责任。而在当前社会中,网站的“连带责任”规定往往难于操作。随着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站总数已经达到了192万,中文网页已经达到了84.4亿页,众多的参与者、庞大的信息量、素质参差不齐的网络工作人员,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及时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2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它国家相比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研究,如网络侵权保护只强调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涉及公共权益较少。网络隐私权概念、保护范围、侵权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尚不能细化定义,未突出体现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难题,因此而要完善和分健全相关立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体来说,有以下立法建议:

2.1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制定及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第一、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明确地划分和规定相关定义、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所处的法律地位需要承认。国内所有以网络为通道,整理电子商务消费者资料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盈利目的不同划分,以及明确规定其需承担的责任。第二、管理电子商务数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清晰的划分、规定,例如其中的数据管理人允许收集数据的权限,原因,能有法律条文依据,并且需要做的保证收集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整理资料的组织与个人,在数据的使用方面,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数据拥有人的意愿,使用各种资料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的点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其次,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以及合理界定。

2.2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權的保护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地位,最终达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对其范围不能作任意扩张,鉴于网络科技加速发展,在以条文明确网络隐私权客体的同时,也要以灵活性的条款保证新出现的权利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和维护。

参考文献:

[1]刘芳芳.试析隐私权[J].法制博览,2015(02).

[2]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1).

[3]乔传福.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4]沈颖,王川.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商贸,2011(15).

作者简介:

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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