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然性论文

2022-04-14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然性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NGO联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协助政府与企业工作以及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探讨NGO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困境与具体政策建议,对中国非政府组织以联盟形式走出国门参与全球事务治理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然性论文 篇1:

浅谈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

摘要:文章分析了中小企业在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相对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探寻促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竞争;比较优势;存在问题

国际贸易开展的起因在于互通有无和提高消费者剩余。中小企业在企业的缝隙中生存,以大型企业无法比拟的灵活性,起着拾漏补缺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中小企业品种的多样性,还是因为地区间的成本差异产生的价格竞争力,都使得中小企业成为国际间活跃的贸易主体。

一、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性

(一)从自身角度来看

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自身竞争力的增强是有益的。首先,作为最直接的效果,中小企业可通过国际化经营扩大市场占有率。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各国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各国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当国际竞争激烈时,中小企业可以在国外寻找低竞争的销售市场。其次,国际竞争可以迫使中小企业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企业要面对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与国内市场相比,将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国际竞争将迫使中小企业谨慎行事,不断学习,灵活机动地调整。此外,国际竞争还有助于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积蓄,成功的国际竞争可以为企业树立形象,从而有利于企业吸收资金、吸引人才等等。

(二)从宏观角度来看

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首先,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劳动力供给丰富,在国际贸易方面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但是,又由中国长期被排斥在GATT和WTO成员国之外,中国的出口严重依赖于外贸零售商。因此,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有利于形成千军万马搞外贸的格局,可以带动相关区域经济的发展。另外,在剩余经济条件下,大企业虽然效率极高,由于受到社会有效需求的限制,往往开工不足,导致社会就业的急剧衰减。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设备简单,易于及时改变生产方向,可以比较好地符合消费者标新立异的需求。所以,中小企业对维持较高的就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在社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而社会有效购买力也相应随之降低的趋势下,市场的非均衡现象成为剩余经济最为普遍的现象和最为棘手的问题。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和国际贸易,对缓解市场的非均衡压力,避免过度竞争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比较优势

一般地说,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品种的多样性;其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绝对成本优势。

1、品种的多样性。在现代大机器工业条件下,尽管技术的进步,使各种自然条件下的生产都成为可能,而且国际间产品生产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但国际间产品生产的差异仍然存在。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大企业生产品种的单调性。具体地说,尽管大企业具备强劲的生产能力,但是它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对那些社会总需求小而缺乏弹性的商品,大机器作业显得无能为力。同样,需求具有多样性要求的产品或品种大企业、大机器生产也不如中小企业得心应手。所以,在生产品种和小批量的商品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大企业无法比拟的绝对的灵活性。在国际市场上只要存在对多品种、小批量商品的需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就具有它的必然性。

2、在价格上具有绝对成本优势。一般来说,在国际统一大市场条件下,大企业广泛地采用机器体系进行生产,不仅可以降低单位商品分摊的固定费用,而且可以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单位产品的可变成本。但是,在市场容量相对小的细分市场上,由于受到大机器工业生产的特点所限,大机器工业的优越性无法显现出来,中小企业的半机械化作业甚至手工作业的所需的设备简单、投资较少、调试方便、改变生产方向容易,因此所生产出来的商品的成本可能低于大企业的高度自动化的机械体系。中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中国中小企业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特别是那些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中小型工贸公司,成本低廉,生产方向选择灵活,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国外市场,在国际贸易方面大有所为。

(二)存在的问题

自由竞争能够充分发挥各市场行为主体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明显的盲目性与缺陷。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和偏差,主要表现为过度的价格竞争、信息不灵通和缺乏规模经济效益等问题。

1、价格竞争。毫无疑问,在贸易条件不发生过度恶化的条件下,千军万马搞外贸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如果外贸经营主体过多,就会导致单纯的价格竞争和贸易条件的急剧恶化。根据产业经济理论研究,在完全竞争市场,商品的需求弹性为负无穷大。也就是说,价格变动的趋势与需求量变动的方向相反,而价格的微弱变动会导致需求量的巨幅变动。如果价格提高一点点,需求量就会大幅萎缩,如果某一市场价比统一商品的市场价格降低一点点,需求量就会大幅上升。千军万马搞外贸,实际上形成了类似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根据产业经济理论研究的成果,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在短期内使消费者获得较大的实惠,但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导致过度竞争和贸易条件的迅速恶化。在市场处于均衡和供不应求条件下,完全竞争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但是在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时,巨大的市场供给的压力使得厂商展开无情的价格竞争,最终导致厂商的利润空间压缩甚至得不偿失。

2、信息不灵通。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国际贸易另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信息不灵敏的问题。一般地说,中小企业设备相对简单,调整生产方向容易,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但是,由于它的生产批量小、人员规模小,一般无法承担在外设置分公司的巨大支出。他们所获得的国际市场需求信息主要依赖于国外零售商、亲戚朋友的口头信息甚至国内的专业外贸公司。这种信息不灵敏的状况给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3、缺乏规模效益。中小企业生产批量小、人员规模小,无法在全球各地广泛设置分公司。一方面,由于形成了千军万马完全竞争格局,中小企业发展外贸对一个国家贸易条件的恶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开展外贸,每一个外贸经营主体都必须配备相关的人员和设施,使得外贸经营的固定费用大大增加。这样,使得中国外贸经营的规模效益越来越差、贸易条件越来越恶化。

此外,像融资渠道不畅、管理水平低、缺乏宏观层次上的政策,以及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挑战这些内外部的压力都会使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面临巨大挑战。

三、参与国际竞争时中小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中小企业参与外贸经营最主要的是一个信息问题。掌握了国际市场需求的信息才能开展外贸经营,否则只能是异想天开。所以,把参与外贸经营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提到重要位置是明智之举。当然,中小企业的信息化,也不能贪大求洋,盲目追求全面信息化,而必须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分阶段发展,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最基础的信息化要求是中小企业有一个信息通道,能够将自身有关的产品信息发布出去,同时,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信息。中小企业的信息化也可以采取委托中介公司甚至政府外贸部门发布信息的方式实现。这个方式简便易行,而且能够节省费用。对于国际市场信息的搜集,经济条件较差的企业也可以采取上网的方式访问和查询有关厂商、消费集团的网站。

(二)发展合作经营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形成了类似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容易导致过度的价格竞争和贸易条件的恶化。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这个问题。

在现有的自由贸易格局下,外贸企业发展应以龙头企业为依托或以同等规模企业的为基础发展对外贸易的合作经营。合作经营可以降低总的固定费用、可以建立合理价格协商机制,可以避免过度竞争,可以有效地扩大出口。毫无疑问,厂商理性具有局限性,社会、企业主管部门甚至中介机构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譬如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高新科技产业园区的优惠条件等鼓励外贸经营主体的合作经营。

(三)加强外贸经营人才的建设

一般地说,中小企业设备简单、生产规模小、人才短缺。在现有的经营条件下,人才的短缺被推到首当其冲的地位。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以家族为中心、以农村的基本经营条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无论是所有者、经营者还是普通的作业人员都存在科学技术知识匮乏、经营管理方式陈旧的问题。同样,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也是在家族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外贸的人员也是从经营国内贸易的人员中挑选出来的,外语、外贸知识贫乏是中小企业经营外贸的最大的弱点。在外贸人才缺乏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只能依赖其他公司间接经营外贸。所以,外贸人才的缺乏是中小企业发展外贸的瓶颈。

加强外贸经营人才的建设可以通过引进和自主培养的方式实现。在中国教育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引进招聘外贸人才已经不是难事。同样,对以家族为基础的中小外贸企业也可以通过派遣留学生的方式培养发展外贸所需的专业人才。

中国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是完全符合中国中小企业状况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开拓全球市场,制定与自身相适应的跨国经营策略,才能使中国的中小企业在未来的国际经济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当前在中国扩大开放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中小企业更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进行国际竞争以促进自身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2002~2003)[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张玉利,任学锋.小企业成长的管理障碍[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3、李雪松.加入WTO与中国经济前景[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张汉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J].改革研究,2005(5).

5、黄津孚.中小企业信息化刻不容缓[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6、刘艳.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J].北方经济,2005(7).

7、韦昌鑫.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

(作者单位: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

作者:范萌萌

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然性论文 篇2:

我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研究

摘要:NGO联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协助政府与企业工作以及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探讨NGO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困境与具体政策建议,对中国非政府组织以联盟形式走出国门参与全球事务治理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合法性困境、资源困境、自身发展困境和监管困境,促进中国NGO联盟发展的战略,包括以需求为导向的分类优先发展战略、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优化互补战略和以提高满意度为导向的本土化战略。

关键词:NGO联盟;“一带一路”;全球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涌现出来,他们在教育、医疗、文化、卫生、扶贫、环保等领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拓展组织的职能、满足公众需求、解决资源困境,NGO走向联盟。从定义上讲,NGO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以上倡导共同目标、理念和价值观的NGO为了抓住发展机遇,提升组织综合实力,实现共同愿景,结合彼此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组织。虽然是由不同类型的多个NGO的联合形式,但是同样具有NGO的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在国际上开展活动的NGO联盟还具有跨国性、成员来源多元性和国际性等特征。NGO联盟能够增进组织成员间的了解和认同,加强彼此联系,减少摩擦和误会,获得发展的资源和机会,也能够将提供相近产品和服务的NGO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NGO联盟制定并实施内部统一规范,加强成员间的自律,使联盟持续健康发展,在行业内形成模范带动作用。在我国,环境保护、抗震救灾、扶贫开发等领域最早出现非政府组织问的联合行动,它们结成“联合体”、“合作网络”、“伙伴”、“联盟”等关系,为完成共同倡议的项目,互相分享信息、经验、知识,最终取得成功。遗憾的是,随着项目的结束,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也随之结束,没有形成稳定的联盟。更有甚者,合作的结束导致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更加恶化,出现一系列相互“污名化”现象。按照国外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历程,组成联盟是其发展的高级阶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我国需要越来越多的NGO进行联盟,提升NGO“走出去”的实力,以他们独特的传播方式与影响力为国家战略服务,担负起大国责任,塑造良好国家形象。

一、我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性

2013年9月与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访问中亚四国与印度尼西亚时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提出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一带一路”倡议契合了沿線国家共同需求,提供了发展的新机遇,促进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化和扩展。但是,还必须清醒认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复杂、文化多样、地区争端和民族矛盾尖锐等问题,要与沿线各国政府、企业、NGO和民众打交道,要跨越不同宗教、民族、国家、历史和文化障碍来深化彼此理解进而,搭建友好合作的桥梁。我国政府、企业、NGO积极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更加重视和强调NGO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发挥其独特的功用。中国NGO联盟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为重要契机,推进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海外活动,促进自身的发展,树立、贯彻和宣扬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1.推进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化进程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世界贫富差距扩大、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环境恶化和公共安全等诸多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全球治理行为主体积极联合起来,寻求建立问题解决机制以有效应对这些全球性挑战,最终形成全球治理体系。其中,国际NGO是不可忽视的全球治理主体之一,他们以使命为先,正从传统的扶贫和人道救援,逐渐上升到对国际秩序和相应政治经济体系的制度设计、政策倡导和“压力团体”的角色,积极参与全球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治理进程,促进世界的公共利益,发挥了政府、企业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然而,当前联合国系统具有谘商地位的3000多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中,中国(含港、澳、台)已有51家社会组织拥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谘商地位,其中3家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全面谘商地位,45家组织获得特别谘商地位,还有3家组织获得列入名册的谘商地位。(资料来源:社会组织网2015-07-24)中国NGO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极其有限,掌握的话语权不够,中国角色不强,影响到很多与我国发展密切相关的全球问题的解决。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各NGO有必要结为联盟,整合NGO优势资源,提升“走出去”的实力和影响力,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战略的重要部分。战略的成功实施,不仅需要政府主导,还需要形成包括NGO联盟在内的其他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如何让中国更加了解世界,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的战略目标。

2.协助政府对外援助和企业海外工作的需要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是主要合作主体,非政府组织扮演协助好政府和企业开展工作的角色。一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为主权国家政府的对外关系提供缓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走出去的时候以国家的利益为核心价值取向,在行动中既包括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国家形象的塑造,也包括社会文化和价值理念的传播。同时,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非政府组织联盟以协助政府开展对外援助为工作重点。由于对外援助或发展合作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及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所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对外援助机制存在援助主体单一、援助方式不灵活、援助项目无法让基层民众受益、援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一带一路”建设为推动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和做出相应的调整提供机会,通过鼓励非政府组织联盟加入进来配合政府开展援助,丰富了对外援助的形式,取得更好的援助效果。另一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等天然属性,从而也就更具亲和力,便于与沿线各国不同利益、观念的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将能够帮助中国投资赢得更广泛的社会和民间层面的认可。企业行为受到更多社会压力的谴责,它们也开始积极地寻找最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和利害相关者的管理策略,这种趋势使得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其跨部门合作的最佳伙伴。从国际经验来看,非政府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推广责任理念、加强战略合作和开展国际交流等问题上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国近些年走出去的情况来看,因为忽视安全风险或者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损失惨重、头破血流的重点项目和企业比比皆是。中国企业对落后国家投资中,因当地的环保建设理念不同,导致水电站、矿山等开发遭遇当地百姓、非政府组织的抵制。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在其出版的《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中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失败样本”后指出,中国部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平衡投资目标国各种关系上存在较严重的误区之一就是“不重视反对派、社会组织以及媒体的声音,尤其是社会组织的声音。”(资料来源:光明网)通过NGO联盟,可以提升NGO的影响力和活动能力,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正面形象。中国NGO组成联盟并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国门,可以集中精力了解沿线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文化、社区、宗教等事务,加强与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交流、理解和合作,增强信任度,为中国政府实施更有效的对外政策和中国企业的经济外交提供有力的支撑。

3.促进中国NGO联盟自身发展的需要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必须获得资源生存下去,但没有组织能够自给自足,这就意味着若组织想获得资源就必须同环境中其他组织进行交换,从而产生了对环境的依赖。组织采取包括合并、兼并、合资、联盟、交叉董事会等策略来处理相互依赖关系。NGO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与组织外部环境中其他主体互动,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NGO结成联盟形式与政府和企业合作,在“一带一路”中形成多方合作格局,促进相互发展。通过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互动,NGO联盟在完成组织使命的同时提升了组织业务能力和积累丰富的经验,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例如参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项目,获得信息、资金和人才等。来自政府和企业的认同,还能够提升NGO联盟的合法性。在开展项目过程中,NGO联盟需要深入沿线国家基层,能够提升项目效果和获得项目受众的信任和好评,进而树立良好国家和企业形象。最后,NGO联盟“走出去”积极地与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开发和实施项目,深入研究合作伙伴的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公益理念、项目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优势,并为自己所用。由于多国背景和全球视野的工作团队在执行国际任务时更容易适应环境、应对挑战,所以,NGO联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实施项目时提倡的理念和价值观,可以吸引具有海外留学或者工作背景的人才加入,提升联盟的全球战略眼光,紧跟国际前沿,提高知名度,在国际舞台上拥有话语权。

二、我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困境分析

从当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國还没有NGO以联盟形式走出国门,但可以预见的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巨大需求可以吸引越来越多的NGO参与进来,通过组成联盟,分享知识、经验,互惠共赢,在国际社会中积极发挥作用。当前我国NGO联盟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但是总体而言,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NGO联盟亟需克服合法性困境、资源困境、自身发展困境和治理困境来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要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使自己得到发展,最终得到双赢或多赢的结果。

1.合法性困境

高丙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将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分解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以及社会合法性四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并加以区分描述。这四个合法性是分析我国NGO联盟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合法性困境的基础。我国NGO联盟“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树立国家良好形象的基础之上的,必然不能与我国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政治合法性困境主要表现在是否符合沿线国家的法律、政治规范、对外理念和战略等问题上,只有得到沿线国家信任和许可之后才能被接受。其次,NGO联盟的活动得不到行政单位和官员的承认和接受。一方面,由于我国NGO联盟还属于“新社会组织”类型,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对策,加之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控制”的“多元化管理策略”,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规模扩张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使NGO联盟较少得到来自行政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对待中国NGO联盟的态度各不相同,保持谨慎合作占绝大多数,对来势汹汹的“中国NGO联合体”存在抵触心理。当前,我国一些公众、媒体对我国NGO在海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还缺乏理解和认同,他们认为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灾难频繁,自己的事情都顾不过来,对外援助应该是未来的事情。同时,中国NGO联盟缺乏对沿线国家国情的了解、缺乏与沿线国家的民众、企业和NGO的互动和交流。这些问题构成了中国NGO联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社会合法性困境。最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面规范NGO联盟开展海外项目的基本法律,现行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无论是从权威性还是从其所规制的范围等方面也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联盟如何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缺乏诸如物资出关、资金出境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定等问题,造成了中国NGO联盟在海外开展活动的合法性困境。

2.资金困境

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主要面临着资金困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NGO联盟与政府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积极的互动。虽然当前我国有少部分社会组织与政企形成伙伴关系成功走出国门参与全球事务的治理,但是三者互动机制还未形成。NGO联盟不能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将自身优势发挥出来,政府和企业的“走出去”战略也因为得不到来自NGO的协助而未达到预期效果,三者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干涉。美国和英国政府的官方发展援助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民间组织走向世界的,其合作模式是政府与本国从事国际事务的民间组织合作,将资金转入本国民间组织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再由本国民间组织与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开展合作。目前,中国政府官方发展援助资金运作主要通过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并没有通过民间组织实施官方发展援助项目。中国对外援助中缺少民间参与的活力,NGO发育低下,能力不足,在外援机制中参与程度很低,在中国对外援助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因此,民间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缺乏政府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联盟由于合法性困境、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动,得不到目标国政府、企业的认可和接受,获取不到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3.自身发展困境

虽然我国NGO联盟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绩,数量和规模都在逐年扩大,但是总体而言,仍然处在初期阶段。首先,NGO联盟的数量少,类型单一,规模不大。就目前所掌握的数据和资料来看,我国NGO联盟数量和种类都比较少,仅在公益慈善领域出现少数短期联盟型组织,比如在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参与联合救灾的NGO联合行动。与国外相比,我国NGO联盟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很多NGO还没有意识到结盟的优势,片面地认为加入联盟会牺牲组织的自主性,结盟的意愿不强。其次,大多数NGO联盟的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组织规章制度、成员行为约束规范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等尚不健全。现阶段的NGO联盟仅仅起到一个交流平台的作用,对内部成员行为约束不强,宽进宽出的低门槛阻碍了整个联盟的运作,成员之间的互动也比较少。再次,缺乏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我国的小部分NGO已经清醒认识到结盟的优越性并探索走向联盟提升服务水平和扩大影响力,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政府对NGO结盟还不够重视,没有履行好引导和协调的职责,结果是联盟内部混乱繁杂,缺乏协调沟通,不能在短期内形成竞争力。又次,NGO联盟开展和参与国际事务缺乏专业人才。在“一带一路”中从事NGO联盟事业的专业人才应具有高度的国际视野、较宽的知识面、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化知识和语言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参与国际事务的经历、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合作意愿和较好的人际关系网络等,这都是中国NGO联盟所急需完善的部分。最后,联盟的社会影响力不大。由于结盟时间不长,我国很多NGO联盟的实力都比较弱小,规模也不够大,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够影响联盟内的成员,而对联盟外的影响相对比较弱。NGO联盟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4.治理困境

我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全球治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对外工作的重点。但是,我国政府对涉外NGO仍然存在治理困境。首先是我国缺乏对NGO开展海外项目有效监管的规定,无法明确掌握他们海外工作动态,不能实现针对性的治理,更别提对NGO联盟一类的新型社会组织的治理。其次是NGO联盟的活动是跨越国家边界的,国内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监督,这些组织的活动适用于何种法律难以认定。此外,与很多跨国行为体类似,对NGO联盟的监督和管理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不一致,很可能无法在对NGO联盟的政策和态度中达成一致。没有超国家的国际机构可以对NGO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没有来自國际条约的强制约束力来规范这些组织的行为。从NGO层面来看,联盟进行自我监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第一,为联盟提供经费的捐助者很多,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程序等很多方面不易出台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方案。第二,联盟开展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机构,必然会增加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超出捐助者的希望,很难说服捐助者为开支买单。从某种意义上讲,NGO的存在和发展是依据公众的信任度,他们的“非营利性”主要是通过税收部门的监管来实现。从国际经验看,建立各类NGO向社会或自愿捐赠方公开、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各类组织之间的某些相互审查活动以及常规性社会舆论监督等,都是提高NGO社会信用度的有效方式。

三、中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及对策

我国NGO联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尝试探讨全球治理视角下中国NGO联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发展战略和具体对策,为NGO联盟走出去,参与全球事务治理提供参考,也有助于中国的全球治理理论和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1.以需求为导向的分类优先发展战略

“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经贸合作水平,拓展产业投资合作,深化能源资源合作,拓宽金融合作领域,密切人文交流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少国际商会、行业协会甚至行业无国界组织在维护成员利益、制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承接政府的某些职能。在国内严格限制发展的宗教类非政府组织,在“一路一带”国家战略中是最有潜力的民间软实力之一。英国影响较大的“救世军”、“行动救援国际”和“基督教青年会”在世界上的国际网络成员分别是117、100和14000个,具体项目分布国家(地区)则达到117、42和124个。黄浩民研究认为,应优先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科学研究、文化和农业与农村发展类的社会组织参与“走出去”战略。因此,目前中国应当以“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为导向,尽快培植一些具有国际活动能力的NGO并结成联盟,使它们在参与国际救灾、动乱地区的人员转移、协助处理涉华经贸争端等国际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贯彻“以需求为导向的分类优先发展战略”,将发展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各类NGO联盟。鼓励环保、反贫困项目、以及反艾滋病等涉及全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成为全国性的、影响较大的NGO联盟走出国门,开展联合行动,使它们有机会在世界其他地区参与那些政府不便于出面或者无法出面的救援活动。NGO联盟的分类发展战略,也有利于政府规范性管理和制定政策进行针对性的培育和扶持,为解决“一带一路”中各种困难提供更专业、系统和有效的援助,例如针对沿线国家的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提供解决中国企业对投资国家或地区政策不清的专业化方案,以及加强与沿线国家政府、公众和NGO沟通交往从而赢得好感和声誉,创造良好环境。

2.以能力提升为目标的优化互补战略

“一带一路”建设的迅速展开,需要大量具有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协助和服务的NGO加入,这要求NGO在短期内提升自身实力,能够提供相应的支持。组成联盟形式是最优选择,能够结合各NGO的优势形成合力。这就要求中国的NGO联盟建设应以国际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模范,以能力提升为目的,将各成员组织拥有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和互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NGO联盟处于高级阶段的欧美等国为我国NGO联盟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经验,可以选取其中发展良好、具有代表性的联盟作为参考,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政策需要,将能力提升作为终极目标,形成结构优化、运转良好、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联盟。随着我国国家政策向“一带一路”建设倾斜,越来越多的NGO被鼓励加入其中,通过实施以能力提升为目标的优化互补战略,将各类非政府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进行最优组合,使他们有效有序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之中,避免各自为战和资源浪费,形成集体行动的合力。

3.以提高满意度为目的的本土化战略

社会资本是社会主体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及其特征,表现为社会网络、规范、信任、权威和行动的共识以及社会道德等方面,是无形的,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进而提高社会效率和社会整合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NGO联盟需要深入沿线国家基层去开展活动,他们积极利用各类援助项目在目标国落户的机会与目标国搞好关系,与当地的居民、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互动,获得信任和认可,积累社会资本。实施本土化战略的目的在于鼓励这类组织扎根目标国,以开展项目形式与受益群体连成一片,高水平、高质量的将项目具体落实下去,获得受益群体的理解和接受,为下一步战略的展开打好基础。实施以高满意度为目的的本土化战略,一方面有利于NGO联盟追求质量,并脚踏实地的完成项目,在较长的时间周期中更好的了解服务对象,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国外形成基于政府、企业和非政府部门三方合作的多维行动体系,三方相互帮助和支持,促进各自发展,最终达到提升国家形象、企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非政府部门自身发展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就具体政策而言,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政策

为了更好的鼓励和支持NGO联盟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NGO联盟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应致力于制定有关NGO联盟的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所有非政府组织涵盖进去,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涉外非政府组织等,同时强调对NGO联盟的单独管理。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针对NGO联盟的专项法规,在参照《社团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NGO联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NGO联盟的登记和业务主管单位,NGO联盟的设立、变更和注销,NGO联盟的组织机构,NGO联盟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外,尽快落实作为调控NGO联盟宏观发展的重要手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型NGO联盟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并将纳入为非政府组织税收管理的整体税法执行体系。最后,应加强利于NGO组成联盟的平台建设,包括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共享、利益分配协调、监督管理等内容,使平台成为支持NGO形成联盟并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应考虑将走出国门,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的NGO联盟概括进入专门管理机构,在这一方面可以参照美国设立的海外民间组织管理局,专门负责本国民间组织在外国的各项事务。我国虽然制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但是没有详细规定我国非政府组织部门走出去的相关事项,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2.构建稳定的公共关系网络

作为从未在国外开展项目的组织,中国NGO联盟需要有效克服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遇到的各种困境,在沿线国家打开局面,建构一个稳定的公共关系网络。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国和沿线国家的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关系网络中的主体。NGO联盟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初期,经验和能力有限,主要依靠中国政府提供帮助。通过制定鼓励非政府组织“走出去”政策、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行动方案、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建立专门与“走出去”的社会组织联络协调的专门机构,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便利,与非政府组织联盟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和互补关系等,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协调,为NGO联盟开展项目提供保障。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上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强国战略。由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联盟应该扮演协助者角色,提供多种类型的协助,首先是信息服务,通过与服务对象(包括本国和目标国的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众)互动,了解双方的需求,也能够根据需求针对各类群体搜集信息,为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通过与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沟通交流机制、投资保护协定,构筑境外安全网络、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建立多方利益协调平台,为“走出去”的企业保驾护航。

3.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是NGO联盟开展活动的重要资源。从资源依赖角度看,联盟外部的其他多元主体是其资源来源渠道,表现出多样化特征,简单梳理有以下几类:(1)来自中国国内的渠道。包括“一带一路”中政府支持购买NGO组团形成联盟提供的公共服务、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项目给予NGO联盟的资助以及个人和公众的捐赠几个主要来源。还可设立支持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专项基金或基金会,把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充分动员起来支持NGO联盟“走出去”。(2)来自沿线国家的渠道。包括与沿线国家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项目,获得一部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同时得到项目受益群体的信任和欢迎。(3)来自与国际上其他主体合作获得资金支持。这是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开展海外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发达国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大型基金会往往拥有大量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他们通过选择不同的项目和合作对象,来实现本组织倡导的使命和发展目标,能够直接给予中国NGO联盟在国外开展项目强大支持。

4.加强联盟内部建设

与单一非政府组织内部建设相似,NGO联盟的内部建设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内外部关系处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能力建设、沟通协调机制等。NGO联盟的组织结构一般有一个核心组织处于高处,领导多个周围组织组成的伞状结构和多个处于平等地位的组织形成的网络结构两种。这两种结构各有优缺点,但是最关键的是要在联盟内形成稳定的、成员共同认可的领导管理机制,进而建构起联盟内部组织机制。在参与“一带一路”中的NGO联盟可以根据其合作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创新,形成新型组织架构。同时不能忽视这一过程中的组织内外部关系的处理,内部各组织之间需要共同遵守的合作准则和规范,作为整体的联盟也需要与外部环境互动,利用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商议决定的对外策略,使获得组织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引导,加强部门间人才的流动,争取把一批政府和商业部门的精英人士吸收到非政府组织联盟之中。NGO联盟的能力建设要求联盟具有提供高质量的项目能力、明确表达自身使命的能力、发展和创新的能力、回应紧迫需要和突发事件的能力、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筹资和制定发展战略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培训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依据专业化标准进行运作的能力等。联盟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必不可少,有助于解决内部矛盾和冲突,和谐组织内部关系,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

5.实现有效监督和评估

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在动态的掌握NGO联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供针对性的政策方案来进行支持,也能够提高NGO联盟的公信力。一方面,需要建立以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机制。政府监督可以从宏观上把握NGO联盟的状况,认识到他们所处的阶段,从而提供有效的支援;社会监督包括来自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媒体对非政府组织联盟的活动状况等信息进行披露,公众以实际受益者身份监督NGO联盟的活动,可以对联盟活动形成约束和要求,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寻求改进提升之道。另一方面,实施由各利益相关群体系统地参与到调查、设计与实施的全过程,并以此作为改进活动合作和共同决策的参与式评估方案。NGO联盟的项目运作团队距离管理团队远,项目运作范围大,仅仅依靠以上级和外来专家为主组成的传统检测评估方法不足以满足项目实时的监测和评估需求,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由于项目范围广、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多,实施参与式监测和评估有利于项目更好地运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助者参与有利于使运作团队更准确的了解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及时调整项目的运作方向,使其朝着最终目标更好地运行。协作者参与有利于其在监测和评估方面的能力建设,符合非政府组织海外运作的附加价值原则。捐助者参与能使他们更充分的了解捐助的去向和效果,有利于非政府组织保证组织的透明性和进一步筹资。

四、结论

我国NGO联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正在兴起,本文主要探讨中国NGO联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目的在于从宏观层次为我国非政府组织“走出去”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我国NGO联盟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意识到建立网络或者联盟的重要性,并在积极地尝试探索通过联盟来克服组织面临的困境。只有抛开过去自我封闭发展的狭隘意識,通过建立起基于共同价值观和目标取向的联盟来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生存和竞争能力,才能使组织获得长久的发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谭桔华

作者:陈晓春 彭燕辉

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然性论文 篇3:

借助自主创新联盟助推中国企业自主创新整体突围的几个问题

摘要: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现象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其健康有序发展不仅会使参与创新联盟的企业从中受益,而且其示范效应、扩散效应和联动效应也会带动更多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在自主创新联盟的形成、发展和运作管理中必须讲求策略,这样才能助推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整体突围。

关键词:自主创新联盟;创新模式;群体提升效应;整体突围

2007年11月22日,由中国企业主导的“闪联”技术标准通过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投票。这意味着全球首个3C(计算机、通信和消费电子产品的英文简称)协同国际标准落户中国已成定局,实现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历史性的突破。从成立之初由联想、TCL、康佳、海信、长城五家企业发起、七家单位共同参与,到如今“闪联”联盟成员突破百家,各种品牌的“闪联”PC、“闪联”笔记本、“闪联”电视、“闪联”手机、“闪联”投影仪等30余款“闪联”产品相继面市,至2007年底累计销量突破500万台。“闪联”的成功运作表明,以联盟的方式开展自主创新对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推进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强化我国企业在国际标准中的话语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面对与跨国公司的专利之争和标准之争,众多中国企业已意识到个体创新的局限性,开始探索和选择联盟创新模式。而从个体创新到联盟创新的战略转变,必将助推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整体突围。

一、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现象出现的原因

近年来,像“闪联”这样的技术创新联盟在我国各地和各行业纷纷出现,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联盟基于共同的创新需求而组建;联盟的成员都是中国企业;联盟合作的目的在于实现自主创新的突破;联盟通过创新资源共享和技术创新交流而带动群体成员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这些技术创新联盟是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情况下,为求得自主创新的突破而组建起来的合作创新联盟。类似这样的联盟还有很多,如钢铁等四大联盟、中国汽车制造装备创新联盟、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联盟、长三角区域科学仪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川省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都市精密数控机床产业创新联盟、北京数控装备创新联盟及众多的行业或区域技术创新联盟,这些联盟的成员都是国内企业,它们组建的目的都是为推动自主创新。这种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的现象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众多中国企业在经受核心技术缺乏的长期煎熬,为突破国外跨国公司的技术封锁而组建起来的,其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以2007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的“轻量化联盟”为例,它是在我国汽车轻量化研究明显落后于跨国公司、自主品牌企业在国内市场受到重压、自主品牌实施走出去战略遇到巨大困难的情况下成立的。联盟将通过集中行业技术力量,聚集行业创新资源,提升我国汽车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对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自主创新联盟在我国的出现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历史原因表现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重技术引进、轻自主创新,导致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创新资源匮乏,缺乏技术创新的敏感性。现实原因表现在: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国际技术竞争已不仅表现为单一产品的专利之争和核心技术之争,越来越多的表现为难度更大和涉及范围更广的国际标准之争。而且国际技术竞争已不仅表现为纯粹的单个企业间的竞争,还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多个企业以技术创新联盟的方式展开的联盟间的相互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活动或参与技术创新竞争往往力不从心。而组建自主创新联盟,聚合众多国内企业的创新资源,以联盟和合作的方式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提高自主创新的成功率、加速自主创新进程、实现重大创新的突破及强化我国企业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的话语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自主创新联盟的群体提升效应

自主创新联盟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使参与创新联盟的企业从中受益,而且其示范效应、扩散效应和联动效应也会带动更多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这种群体提升效应对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具体来讲,自主创新联盟的群体提升效应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自主创新联盟有助于带动联盟成员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由于自主创新联盟是以合作方式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联盟各方共同投入资源、共同参与技术创新活动,这就给联盟成员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的机会和平台。在技术创新方向的共同思考、技术发展趋势的联合探索、创新资源的整合管理、创新活动群体参与的过程中,联盟各方都会借助自主创新联盟实现自身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以“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联盟”为例,联盟集聚了国内众多知名的软件研发企业,包括“用友”、“神州数码”、“东方通”、“中关村”等数十家,本来是竞争对手的同行一下子聚在一起搞研发。通过优势互补的创新资源组合,在联盟内部进行广泛的知识交流,围绕关键技术进行协同创新,使联盟在企业协作、技术提升、标准推进、市场拓展等各方面都取得很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和谐发展的“绿色产业生态圈”。联盟内虽然单个企业的实力弱小,但联盟内部通过分工协作、联合发展、优势互补,变成了一个紧密的创新团体,自主创新能力得以全面提升。

(二)自主创新联盟成功运作的示范效应会推动更多自主创新联盟的形成。相对于各自为战的单个企业创新模式而言,自主创新联盟聚合了众多企业优势的创新资源,其创新效果更好、创新效率更高。同时,自主创新联盟的利益共享会使企业能以有限的创新资源投入实现过去数倍创新资源投入的创新效果,其风险共担机制能有效分散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创新风险。这都会吸引更多的企业进行合作创新,加人自主创新联盟的行列。2007年7月8日,四川省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等十个产学研创新联盟在成都隆重成立就是最好的证明。这次成立的十个新联盟中,有六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两个技术创新联盟和两个市场技术创新联盟。其中的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四川省为落实“工业兴省、工业强省”战略,打造国际知名钒钛之都,在现有钒钛资源开发基础上,以提升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突破口,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起来的自主创新联盟,成员包括四川省内的十四家相关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可以想象,今后类似的自主创新联盟群体性诞生事件会不断出现。而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联盟的出现,会带动更多的企业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自主创新联盟在共用技术创新方面的扩散效应会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由国家或行

业推动的自主创新联盟在创新方面会着重于行业通用技术的研究,这些研究的突破会使行业整体受益。因为这些技术突破往往会扩散至整个行业,其它企业会低偿甚至无偿使用这些创新成果,这对整个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基础的抬高都会起到推动作用。以2007年6月10日在北京成立的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能源)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煤炭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四大联盟为例,他们分别以开发钢铁可循环流程、新一代煤化工技术、煤炭开发利用技术和现代农业装备技术等行业通用技术或共用技术为主攻方向,这些方面自主创新的突破,有利于我国相关行业打破国外技术封锁,极大提升我国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助推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

(四)自主创新联盟的跨行业合作所产生的联动效应会强化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协同合作,进而产生多个行业群体跃升现象。自主创新联盟可能由于创新的复杂性而需要跨行业组建,即联盟成员来自两个以上的行业。这种跨行业的自主创新联盟能产生联动效应,带动多个行业的企业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动效应的产生不但会强化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协同合作,而且会产生多个行业群体跃升的现象,相关行业都会随着自主创新的成功而实现国际技术竞争力的增强,甚至可能会实现质的飞跃。以2007年11月7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汽车制造装备创新联盟为例,联盟由我国十大汽车制造企业、七大机床制造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所和六所高校等共35个成员共同发起创立,成员中既有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控股等汽车制造企业,又有大连机床、济南第二机床、齐二机床等机床制造企业,还有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北京机电研究所、哈尔滨焊接技术研究所、沈阳铸造研究所、郑州机械研究所、武汉材料保护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这样的跨行业、多领域的自主创新联盟能实现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我国汽车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其成功将带动多个行业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群体跃升和国家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

三、借助自主创新联盟助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整体突围的策略

自主创新联盟的群体提升效应并非能自然形成,在自主创新联盟的形成、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必须讲求策略,才能助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群体突围。

(一)倡导开放性的自主创新联盟模式。自主创新联盟如果仅以固定联盟伙伴和单个创新项目为限,则联盟的发展必然会随创新项目的完成而终结。在这种情况下,联盟的群体提升效应就会大打折扣。开放性的联盟模式要求随着创新项目和创新目标的动态调整而不断吸纳新的联盟伙伴加盟,目的是避免自主创新联盟在固定联盟伙伴合作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创新僵化现象,实现优势创新资源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推动联盟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跃升,同时,带动更多企业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当然,开放性的联盟创新模式并不意味着对有加盟意愿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不加区别的全部予以接纳。自主创新联盟必须在新的发展定位和创新目标基础上,对联盟所需的新的创新要素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联盟扩张的决策。同时,自主创新联盟还必须对有加盟意愿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状况和创新能力进行详细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加盟资格。实践将会证明,开放性的联盟模式将会为自主创新联盟发展和更多中国企业自主创新整体突围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二)形成自主创新联盟的长效合作机制。没有长效合作机制的自主创新联盟不可能在创新过程中大有作为。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联盟突破短期视角,在持续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群体提升。建立自主创新联盟的长效合作机制,一方面,需要形成完善的自主创新联盟治理机制,包括联盟管理机构的产生机制、联盟成员之间的谈判机制、冲突协调机制、声誉信誉机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创新成果共享机制等,有完善的治理机制方能确保联盟合作创新的持续性。另一方面,要求自主创新联盟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导向,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确定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创新方向和目标,使联盟成员不断获得持续的利益回报,提供联盟成员参与持续合作的积极性。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一是可在联盟组建之初就出台《自主创新联盟章程》,对联盟成员的责权利和相关运行机制进行明确界定。二是建立若干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健全的有关信息收集、资源共享、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联盟的持续合作提供基础条件。三是通过联盟网站,及时发布技术创新政策和行业技术创新动态,适时对联盟的创新方向和创新目标进行研究论证,确定并组织符合市场要求的合作创新目标和活动。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将会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整体突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力。

(三)鼓励自主创新联盟战略层面的合作。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在联盟合作创新方面依托短期项目的合作多,战略层面合作少,这就造成合作创新的成功并不能带来联盟伙伴自主创新能力的根本提升和国际技术竞争力的大幅增强。战略层面的合作要求自主创新联盟加强对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通过核心领域的技术,突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技术封锁,借助核心技术的跨越实现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飞跃,带动行业内企业实现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普遍提升。实现战略层面的合作,一方面需要自主创新联盟在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指引下,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内外技术创新的动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自主创新的突破口,集中资源、率先投入、超前布局,以期取得核心技术领域的超越。另一方面,在自主创新成功后,要及时在行业内实现创新成果的扩散,通过规模化、社会化和产业化,使战略核心领域的自主创新成果效用最大化,带动产业竞争力的普遍提高。战略层面的技术创新合作及其成效是自主创新联盟发展及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整体突围的关键环节。对此,我们应有清楚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

(四)确保自主创新联盟间的有序竞争。在一个行业内可能存在多个自主创新联盟,它们有可能进行类似或相同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展开过度或恶性的竞争。这种联盟间的过度或恶性竞争使自主创新联盟在忙于国内竞争之际,失去发展技术的良好时机,造成创新资源的浪费,延缓了我国企业群体突围的步伐。以国家高清数字电视标准为例,就曾有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两大派系之争,清华大学有TCL、康佳、创维等主要电视机厂商的支持,而上海交大则与上海广电集团、上海有线网络、上海高清等七家沪系企业组成了上海联合体。虽然采用任何一方的标准都没有问题,但双方都为此投入了大量资源,申请大量专利,都在谋求成为国家标准,这就使国家面临两难选择。针对自主创新联盟间的无序竞争状况,需要国家或行业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形成统一有序的自主创新联盟竞争态势。对自主创新联盟的整合需要国家和相关行业协会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内自主创新联盟的创新动态,涉及到重大技术创新重复投入的情况,应由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整合,这有利于重大创新的突破、加快重大创新的国际竞争速度和减少创新资源的重复投入。同时,倡导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兼容模式,会使创新成果的整合能更加顺利的进行。竞争有序的自主创新联盟群体发展态势以及对自主创新联盟群体的有效协调管理,将会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有效保证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整体突围。

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联盟现象,实质上是中国企业战略觉醒的深刻体现。环顾美、日等国的技术创新模式,很多都是以联盟创新的方式进行的,技术创新联盟成为美、日国家跨国公司应对外来技术竞争的有效武器。鼓励自主创新联盟的形成和发展,实施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必将促进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随着越来越多自主创新联盟的健康发展,必将助推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整体突围。

(责任编辑:张佳睿)

作者:余 博 声明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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