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协议黑龙江

2022-12-27

第一篇:残疾人托养协议黑龙江

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

甲方: 镇(园区、办事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或其他托养机构) 乙方: (残疾人)

残疾人 ,残疾人证号: 。根据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请求,村(居)同意,镇(园区、办事处)残联审核、批准,申请 (①寄宿制托养服务,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与期限

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 (地址)的 (机构名称)进行 (服务形式)。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原则为一年,视情续签)。

二、缴费规定

1、乙方入托前自愿缴纳入托押金 元,用于托养食宿费补差、生活用品破损、零星药费及属家庭支出其他项目。

2、本人自愿缴纳食宿费、机构运行费 元/月。(如属政府重残补助、护理补助补贴对象,本人及家庭愿将原享有的财政各类补贴经费缴托养机构,累计 元。)

3、入托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交通费、医疗费等全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根据乙方自理能力情况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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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当做好对乙方生活照料,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按时提供餐饮服务,注意营养、合理配餐,尊重乙方饮食习惯。

3、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开展洗衣服、打扫卫生、做花、穿珠子、拣择蔬菜、礼品包装等劳动技能训练;尽可能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乙方开展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

4、甲方每年帮助乙方体检 次,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

5、甲方登记和保管乙方自带的生活用品,协助乙方家属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根据乙方(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为乙方代购物品。

6、甲方负责结算乙方享受的托养护理费补贴,抵扣托养费用,多退少补。

(二)乙方:

1、乙方在托养服务期内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如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意外死亡、未请假、未征得同意外出走失等)责任自负,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随身携带的钱物(杂物不准入内)应妥善保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2、乙方至托养机构途中往返安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3、乙方亲属应遵守甲方的有关探望、会客制度,配合甲方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思想情绪,病情变化情况和医疗要求,便于甲方及时处理。

4、乙方应预先或按时缴纳规定费用,自愿配合处理有关政府性补贴经费。

5、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治疗或送医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四、协议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报经所属残联部门解除协议。

1、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产的;

4、隐瞒、造假病史,骗取健康证明入托的;

5、不履行缴费规定及其他应尽义务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村委会、主管残联各1份,市残联备案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乙方监护人:(签名)

负 责 人: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主讲

张 瑶

第一节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这些残疾程度重、残疾类别特殊的残疾人,由于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行为方面的欠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比其他残疾人更为突出的问题,深层次的需求长期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成为残疾人民生改善方面的“短板”。他们人数众多、接受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少、文盲率高、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普遍存在;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极端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精神压力等各方面的付出,已大大超出一般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对于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而言,托养和护理的需求同温饱需求一样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项工作必须开展起来。

近年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亲属通过多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残联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解决其生活照料和养护托管的问题,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基层组织,也纷纷呼吁帮助解决托养问题,认为这是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的特殊保障、是对残疾人家庭的解放、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措施。

中国残联经过多番调研和研讨,于2007年7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广州是托养服务工作起步较早的城市。这是首次托养服务方面的全国会议,对全国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时除了各省残联的有关领导,还特别邀请了部分省会城市的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正式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日程,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

由于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地方各级财政也暂时没有托养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在起步之初遭遇了一定的困难,但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对这项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和关注,2007年10月和2008年8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视察了上海市残疾人“阳光之家”和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了解残疾人进行生活技能学习和康复训练的情况;2008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2008年中央7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明确将托养服务作为一部分写入纲要,这是托养服务工作首次写入五年纲要,同年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并发布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托养服务正式成为残联组织的一项业务。

第二节

阳光家园计划

在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的大力支持下,借着2008年残奥会召开、国家4万亿投入拉动内需的良好时机,中国残联积极协调财政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予以补贴,2009年8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明确从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共6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至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民生项目,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都十分重视,2009年8月“阳光家园计划”文件正式下发之后,9月全国残联系统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部署会议就在陕西西安召开,11月中国残联和财政部在北京共同举行“阳光家园计划”启动仪式。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使广大残疾人直接受益,为树立公共财政用于最困难残疾人的“阳光”品牌,中国残联专门开发了“阳光家园计划”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设计制作了项目标识,为了树立典型、推荐经验,2010年4月中国残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目前已确定了10个地区和24个机构作为首批示范地区和机构。“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资10个亿,继续支持“阳光家园计划”第二期的实施,任务目标是资助200万人次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具体资助标准由省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年度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情况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人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2012年起,标准调整为居家 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600元/人年,入住机构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人年。 申请资助的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符合的条件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具体的认定工作是由当地的残联来完成,有的地方残联自己也设计了表格,有需要的就申请填写。具体操作流程上的差别,具体咨询当地残联就可以。

大家应该明确的是,“阳光家园计划”只是中央财政支持的一个有期限的项目,不能把它等同于托养服务工作全部,期限结束,就没有钱了。各地方政府应该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地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困难的问题,而不是简单把中央的钱花出去就完了,以后中央的项目结束,但托养这项工作还是你这个地区的问题,长期来看,只有各地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才能真正解决托养的问题,有的地方就已经把托养服务工作的经费补贴通过文件固定下来了。

第三节

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残联系统相对较新的业务,不同于残疾人就业、康复等已经形成一系列政策法规政策体系和相对统一的工作模式,在很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2007年广州会议以来,各级残联因地制宜,不断学习探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大大充实了托养服务工作内涵。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已经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服务形式,即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 集中托养

主要是一些较大、有工作基础的机构,可以为一些愿意寄宿的残疾人或者没有亲属和家庭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也涵盖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就业前适应性训练等。江西省综合服务中心、福建省福乐家园、哈尔滨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等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机构。有的同志会认为没必要建设集中托养机构,在集中托养机构的建设上,一定要消除疑虑,要充分认识到骨干机构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期、规范发展的必要载体,是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资金、人才培养、服务标准、管理制度、资助制度的平台和阵地。我们现在起草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机构建设标准等都在依托这些托养中心,由他们提供一些实际有益的经验和意见。但大型托养服务机构运营成本比较高,对人员编制、资金等都有较高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需要这样的机构但不可能每个市县都有条件进行建设,也解决不了更多没有生活在中心城市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因此,集中托养机构是起一个示范作用,大量的需求还必须依靠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解决。 日间照料

在乡镇和社区一级,涌现出了大量的日间照料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日间照顾,有的机构不仅仅对残疾人进行生活照料,还做到了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如北京市西城区残联兴办的“希联圆梦”工艺品销售中心,浙江省宁波市的“喜憨儿”阳光工坊等,都成为有影响的全国性品牌。 居家托养

与机构托养相比,居家托养因其灵活和易操作,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各地加大投入,以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心理抚慰等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残联系统尤其是基层残联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和工作智慧得到充分体现,各种以残疾人为本的服务手段和方式应运而生:如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依托电信平台自主研发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全区托养服务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动态实时监控,确保为残疾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居家服务;浙江宁波市江东区推行“家院互融”服务模式试点,尝试依托专业机构为残疾人上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总体来说,三种形式是形成一个金字塔形,以后大量的残疾人托养需求可能还必须依靠居家托养来解决,所以大家也就能理解为什么“阳光家园计划”中规定不得少于60%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

第四节

专职委员在托养服务工作应发挥的作用

在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中,基层社区服务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由于条件所限,能进入集中寄宿制的是少数,大量的残疾人都要依托社区层面解决托养需求,残疾人专职委员们应充分利用贴近残疾人的优势,积极发挥作用。要摸清情况,了解残疾人真实需求,及时向残联组织和当地政府报告,整合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了解政策,掌握需求。深入残疾人家庭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地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化的探索。

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所掌握的大量第一手资料,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落实政策,组织服务。帮助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专项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工作流程:

第三篇: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南昌新闻网讯 日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南昌实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不少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建立残联与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有关扶残助残的政策措施,增强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以各级残联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网络职责明确的残疾人工作格局。

要结合我市实际, 尽早成立残疾人维权中心,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维权、信访、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融特殊康复、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以及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有期或终身托养服务,增强残疾人综合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增强残疾人身体素质,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残疾人康复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提高基层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增强康复机构的服务能力。要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为载体,广泛开展康复服务;注重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更新和增配公益性康复训练活动设施器材,强化康复训练指导和心理疏导。同时,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拓展残疾人康复渠道,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要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为重点,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化保障为突破口,完善各项扶残助残、普惠加特惠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惠及所有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增强义务段残疾少儿教育的针对性,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激励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参与社会的能力。(刘玉国 记者 王小刚)

第四篇:提案--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议

一、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紧迫性

1、 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是否能建立对残疾人排忧解难的帮助机制,形成人人尊重关心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新挑战,更是重庆市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2011年1月,中国残联在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市残联务必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按照中国残联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统一要求,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现新突破”。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生工作导向下,专门提出“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2015年前建成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渝办发[2010]389号文)。

2、 我市残疾人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残疾人总数为169.4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6.05%。其中,智力、精神及重度失能三类人员共有85.9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0.7%。这三类人员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不仅自身的生活生存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时有发生的恶性事件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残疾人的家庭都有着同样的担心“将来谁来替他们照顾这些残疾人?”也有着同样的愿望“有个机构帮这些残疾人托养起来该有多好啊!” 因此,不论是从落实各级政府决策的视角审视,还是从解决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视角审视,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关键工作。

二、 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全市共有35家残疾人托养机构,且规模小(多是私办或集体合办或依托精神病医院开办)、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寄宿型托养的人数不足760人,仅占残疾人托养对象总数的0.08%,全市还没有一个规模化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离全国“应托尽托”目标差距甚远,与重庆市作为内陆唯一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地位不相吻合。

2、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经费严重不足

经费不足是制约35家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残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拨付部分机构建设经费和服务运营经费;二是残联积极向上级残联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但资金不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向托养对象收取部分托养费用,但受残疾人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机构的护理费标准也在提高,而现有的市残联给予的托养补助、重残补助与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全护理收费标准,使得残疾人缺乏承受能力。因此,托养机构运营发展缺乏长效经费筹集机制的保障。

3、托养机构硬件和软件设施配置不足

受政策制度和资金支持的影响,我市托养机构普遍在用地、房屋功能设置、活动场地建设及无障碍基本设施配置等方面离国家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护理知识和医学常识,多数机构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和教育人员配置。因此,多数机构仅能为残疾人提供吃、住等基本生活服务,难以组织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活动。现有的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均达不到残疾人托养需求,也难以体现重庆市民生工作落实力度。

三、 加快建立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议

1、政府应明确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公益性

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安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娱乐等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因此,政府应明确规定残疾人托养机构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任何托养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政府应做好区域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规划,发挥不同层级机构间协同作用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市或各区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需求调研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三级托养服务体系:市级层面建立1个综合性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区(县)建立1-2个集中托养所,各镇(街)也应建立1-2个集中托养站和2-3个托养日间照料站。视托养对象失能情况及其家庭照料和经济承受能力,可鼓励更多的残障人士白天在日间照料站活动,晚上回归家庭或到集中托养所/站寄宿托养,以最大化地发挥不同层级机构的协同作用。

3、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作用

托养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政府在建立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责任是毋庸质疑的。政府的主导职责主要体现在公建或公助上,即政府可以在用地和基础设施配

置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或资助建立一批符合托养标准的机构,并可与民办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政府应根据区域残疾人托养需求配置机构人员编制,对纳入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政府应承担起对服务机构人员定期培训的职责;政府应根据残疾人托养需求和机构设施,科学核定托养机构收费标准和政策补助标准;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托养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可由残联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托养机构进行半考核。

但是,政府也不能包办一切,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按残疾人托养人头付费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托养机构定期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给予运营补助经费。以此通过“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机构运营形式,帮助机构良性运转并提高残疾人托养保障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4、建立“残联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社会互助机制

残联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的具体业务,但托养资源可以与民政、卫生、社保、教育等部门整合。例如,部分区(县)级或镇(街)级托养机构建设可以依托卫生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精神病医院或民政管辖的康复医院、福利院等,可以在其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并依托其专业的人力资源提供服务。鉴于目前托养机构缺少专业服务人员,可结合今年国家18部委提出的“壮大社工队伍人才建设”机遇,借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市级出台鼓励政策,支持他们去托养机构实习与工作。

另外,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残疾人托养事业,例如,通过宣传动员,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在物资上给予资助;设立扶残助残基金会,调拨民政福利彩票基金和争取慈善基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发展;组织志愿者,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定期到机构做义工;整合民政作用,动员并培训一批有爱心、有一定能力的低保人员到托养机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达到低保人群、残疾人群、政府三赢局面。

提案撰写人:李孜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五篇:建宁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

消防管理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目标:

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财产损失,杜绝爆炸的发生。

二、组织管理

1.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设立义务消防分队组织,并设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监护。

2.施工现场实行分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各负其责。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班组长是各班组防火责任人,对本班组的防火负责。工地防火检查员(消防员)每天班后进行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或汇报。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

⑴项目经理王小冬为消防安全施工的总责任人;

⑵安全员柯瑞核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⑶技术负责人王佩芳进负责各种制度的建立、进行消防安全交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消防安全考核;

⑷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协管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纠正不安全行为;

⑸各施工班组长分管各自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⑹每个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有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消防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消防观念。

4.施工现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消防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张挂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等标牌。

5.动用明火按用火管理制度之规定进行审批,落实措施后方可,并设专人监护。

6.施工现场楼层、配电箱、配电间、易燃易爆等作业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及时检查和更换,并设专人进行保管使用、维修。 7.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建立学习、培训、评比、考核、事故隐患整改巡逻值班后台帐记录等。

三、火源管理

1.焊割作业、熬制沥青等临时动火,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科审批后,方能动火作业,并由监护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私自操作。

3.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四要”、“一清理”要求。 ⑴动火前“十不”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②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③割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④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⑤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⑥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⑦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焊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⑩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⑵动火中“四要”

①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②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抢救。 ④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⑶动火后“四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①高处焊、割作业时设专人监焊、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落的安全措施。

②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③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④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的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曝晒。

四、电气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的一切线路、设备必须由持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非电工严禁私自拉线接电。

2.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

3.严禁使用铜丝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电路保险丝。

4.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易燃物不少于2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到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5.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良好。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

6.照明灯具下方不宜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80cm。

7.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具。

8.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五、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不宜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防火规定设置,并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3天的使用总量。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乙炔发生器作业。

4.木加工场内木屑、刨皮等必须及时清理。严禁在油漆间、木工棚及其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取火。

六、临时设施及宿舍防火管理

1.外脚手架采用阻燃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围护。

2.施工现场所有搭建的临时设施都必须按防火要求搭建,使用不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并远离其他临时建筑。临时建筑不得修建在高压架空线下面,与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

3.不得室内内燃火取暖或用小太阳取暖烘烤衣服。

4..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电线上不得挂衣物。

5.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7.必须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消防器材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物资,以保持通畅易取。

8.每周一次的卫生,大扫除和防火安全结合起来,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9.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住人。

七、义务消防队训练计划

为了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本工程成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为更好地发挥义务消防队的预警预报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成为一支训练有素、机动灵活、适应工地错综复杂的消防环境需要的队伍,特制订以下训练计划。

1.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可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如消防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参观观摩会、观看录像等。 2.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由消防领导小组或义务消防队队长负责安排,通过活动使队员们深刻地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识,提高危险因素分析能力和扑救方法。

3.及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消防联防工作。有计划地到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联谊活动,观察消防队员消防演习。

4.定期举办义务消防队员消防操作技能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5.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一些消防培训活动。 6.义务消防队成员 队长:廖继承 副队长:张有强

队员:木工班全体成员、泥水班全体成员、钢筋班全体成员、电工、电焊工。

八、现场消防设施布置

1.现场配备干粉灭火器(ABC型)6个,配置消防桶1个、铁铣5把、钩子3个等消防工具,在办公楼及配电房重要部位分别配备灭火器材。

2.临建消防布置要求

⑴施工现场围蔽采用波纹钢板和砖围墙进行围蔽。

⑵场外道路:通过健翔路直接进入施工现场。

⑶施工用电、用水:全线布设用电线路,施工用电由配电房从供电线路引出,施工用水将在附近接入自来水。

⑷钢筋加工场、材料堆放场设置在施工现场空地范围内。 ⑸在施工区设置储水池;

⑹办公室每100平米布置一个灭火器。

⑺施工现场根据作业特点布置消防器材配电间配置不少于两个绝缘灭火器。

九、灭火作战预案

为保障在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福建省及建宁县的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精神,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使国家和个人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及时地组织人员扑救,特制定本灭火作战计划。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不得玩忽职守,否则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1.建立灭火作战机构 ⑴灭火作战总指挥:王小冬 ⑵副总指挥:王佩芳 ⑶物资抢救负责:高荣贵 ⑷灭火作战负责:廖继承 ⑸宣传联络负责:高荣贵 ⑹人员救护负责:丁元 2.各级职责

⑴灭火作战总指挥、副总指挥的职责:接到报警后,迅速奔赴火灾现场,根据火场情况,组织指挥救火作战,制定灭火作战计划,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并对火场情况作决策,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工作。

⑵物资抢救负责人的职责:

带领义务消防一队,组成物资抢救队伍,把现场物资材料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⑶灭火作战负责人的职责:

积极组织其它几支义务消防队伍,运用现场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灭火战斗。 ⑷人员救护负责人的职责:

率领医务人员、红十字协会成员及其它人员,负责伤员的救护和护送工作。 ⑸宣传联络负责人的职责:

及时传达总指挥的命令和各组的信息反馈工作。根据中心任务,对广大职工进行宣传教育,鼓舞斗志,并迅速打火警电话,到路口迎接消防车辆。协助警卫人员维护火场秩序,疏导围困人员到安全地点。

⑹后勤供应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车辆,消防器材及各种必需物资供应工作,保证灭火作战人员的食品、茶水、毛巾充足,做好后勤保障。

①对组织施工和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施工要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内部规定,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②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认真落实“十项标准”。

③坚持周一消防安全教育,周末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问题积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准强令违章作业。

④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组织开展群消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学习训练。

⑤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立即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十、消防安全控制重点项目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如下重点控制项目,作好安全交底,并在施工中重点监控。

本项目重点防火安全控制项目: 1.临时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2.木料堆放场地的消防安全; 3.电器及线路的消防安全; 4.施工现场的动火消防安全。

上述区域的主要通道口要设置警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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