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制下的政府审计论文

2022-04-2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公告制下的政府审计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目前,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机制体制,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民主法治建设、防腐倡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政府审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进行审计的最终结果,为政府职能的实现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公告制下的政府审计论文 篇1:

我国政府审计功能的多维立体观

摘要:政府审计功能与公共治理存在密切联系。基于公共治理理论视角,我国需要从四个方面对政府审计功能进行重新审视与构建。新时期下,应以建设有效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增值功能;以建设有限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审计对宏观调控的保证功能;以建设授权与分权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以建设透明政府为目标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政府审计;公共治理;有效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审计公告制度

一、引言

公共治理理论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公共领域深刻变革和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凝结。它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理论整合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探索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共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型的、民主的、合作的、去除意识形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

公共治理理论对政府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提出了新的政府行政理念。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在新的行政理念指引下进行政府行政改革,把建立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授权与分权政府和透明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最终目标。在这样一场世界性的改革大潮中,中国也并不是一个旁观者。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2002)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标志我国在公共治理理论的影响下也初步完成了行政理念的转变。

政府审计与公共管理理念彼此相连,密不可分。公共管理理念为政府审计提供重要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管理环境,同时公共管理理念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功能。随着我国新的行政理念的确立,我们应重新审视政府审计功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我们认为,我国政府审计功能应当是多维立体的:以建设有效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增值功能;以建设有限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审计对宏观调控的保证功能;以建设授权与分权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以建设透明政府为目标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并充分发挥它对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的保障作用。

二、公共治理理论下行政理念的转变

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进而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它强调政府、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共同作用,充分利用政府以外的各种管理和治理工具的潜力,并重视网络社会各种组织之间平等对话的系统合作关系。在公共治理理论的框架下,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惟一主体,它同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对公共事务行使治理权。公共治理理论对政府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推动了政府行政理念向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授权与分权政府与透明政府的转变。

(一)有效政府理念

公共治理理论产生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对公共部门有效性的质疑,因此这一理论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共管理的有效治理。政府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实现公共管理的有效治理首先要建立有效政府。公共治理理论要求政府在对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优化。虽然政府应该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放在首要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计较公共服务的成本。只有高效的政府才能利用有限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治理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对政府部门进行深层次的变革,在政府部门积极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以改善政府部门的组织管理绩效。

(二)有限政府理念

传统的政府统治观认为,政府是行使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惟一治理中心。然而,在公共治理理论的范式中,政府在整个社会中虽然依然肩负着公共管理的重要角色,但它已经不是实施公共管理的惟一治理核心。第三部门也与政府一起承担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其治理活动同样得到社会和公民的认可。另外,公共治理模式也注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私营机构的治理作用。它坚信这样一个理念:既然政府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市场失灵,那么市场也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克服政府失灵。由于第三部门和私营机构的积极参与,公共管理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这要求政府从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三)授权与分权政府理念

公共治理理论力图打破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把对社会的有效管理看作是二者合作的过程,双方共同承担公共管理责任。而公民社会能否有效地进行自主管理取决于政府是否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公共治理理论要求政府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逐步把权力授予社区和公民组织。一方面,权利下放的决策机制更能够贴近地方的资讯来源,及时了解地方的特殊情况和环境变化,并对这些情况作出及时的反应。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下放使公民更接近、更能感受到政府的存在,这样会更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增进民主政治的品质。

(四)透明政府理念

公共治理理论强调由过去的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而透明性是服务行政的首要特性。如果政府活动不公开、不透明,政府活动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公众监督。在政府行为不受审查、不可争论、不向社会公开的地方,腐败的危险、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透明度不是控制腐败的充分因素,但在多数情况下却是一个必要因素。同时,政府行为的不透明性还会增加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背离民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服务行政下透明政府理念应运而生。

三、行政理念转变与政府审计功能的多维观

(一)有效政府理念与政府审计增值功能

有效政府理念使政府对公众的受托责任由强调过程上的合规性,逐渐转变到强调结果上的绩效性。这一转变促进了政府绩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同时,有效政府理念的实现要求绩效审计应具有增值功能。绩效审计增值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有效性,实现有效政府理念。

1.有效政府理念促進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首先,有效政府理念引发了对绩效审计的需求。有效政府理念的确立促使社会公众不但要了解政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预算以及合同契约等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而且更希望了解政府是否有效地使用了公共资源。公众对政府绩效信息的需求要求政府审计职能发生相应的改变,由原来只重视公共支出的规则性和合法性的合规性审计扩展到重视公共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绩效审计。各国绩效审计正式确立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恰恰与有效政府理念的产

生时间相一致,这也进一步佐证了有效政府理念对绩效审计的催生作用。

其次,有效政府理念为绩效审计创造了必要的业绩评价环境。对政府绩效审计的需求只是政府绩效审计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政府绩效审计的产生还需要有良好的业绩评价环境。如果没有建立起全面、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不能对政府的绩效进行准确的评价,那么政府绩效审计也就无从谈起了。政府决策绩效的评价是相对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政府决策具有低特异性的特点。如果没有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那么绩效审计工作便难以开展。而有效政府理念的确立使各国纷纷建立了政府绩效预算体制。政府绩效预算为审计机构实施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评价依据和操作指南,为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业绩评价环境。

2.實现有效政府需要政府绩效审计充分发挥增值功能

有效政府理念为绩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和管理环境,而有效政府理念的实现又要求绩效审计具有增值功能,政府绩效审计增值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有效政府建设。

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一样也创造价值,所不同的是私人部门创造私人价值,而政府部门创造公共价值。公共部门利用公众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源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建设环境优雅的公园供公众休闲;为吸毒者提供戒毒场所;配置军事力量保护公众的安全;等等。可以说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过程也是公共价值的创造过程。与私人部门相类似,政府部门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也是由一系列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政府部门公共价值链。

依据波特对企业价值链的阐述,参与公共价值创造的每一类价值活动也可以分为直接活动、间接活动和质量控制活动。直接活动直接为公众创造价值,包括公共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分配。间接活动对直接活动起辅助作用,包括对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管理活动。质量控制为直接活动和间接活动提供质量保证,包括监督、评价、建议等活动。间接活动和质量控制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过程,而是帮助提高价值创造的效率,发挥增值作用。

建设高效政府关键就在于提高公共价值创造效率,而效率的提高有赖于间接活动和质量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地进行,发挥增值功能。政府绩效审计在公共价值链中恰恰属于质量控制活动,其增值功能有效发挥与否将直接影响公共价值创造效率。因此,高效政府建设要求绩效审计通过合理保证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其增值功能。

(二)有限政府理念与政府审计对宏观调控的保证功能

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被视为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超人”,政府包揽了无论是市场中的还是社会中的几乎一切事物,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能政府”,政府负责所有社会产品的提供,一切个人、组织、团体都被纳入政府的统一权力控制之下。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由于政府所赖以建立的权力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能力的范围和作用也必定是有限的,它不能承担无限的政府职能。在有限政府理念下,我国政府已经从明确政府职能开始,确定政府行为边界,走出全能型政府的误区,建立职能有限的政府。

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工具,反映了政府的活动范围。有限政府理念的确立、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促进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国家财政必须顺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旧体制下那种政企不分、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己任的状态中彻底摆脱出来,转到以宏观调控为重点的轨道上来,以弥补市场缺陷、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基本着眼点,为各种经济成分、各类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全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性”和财政的“公共性”。

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要求政府审计在传统财政审计的基础上发展公共财政审计。由于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公共财政审计的功能也应转移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保证上来。公共财政审计应保证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执行,正确处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充分保障公共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审计对宏观调控的保证功能,公共财政体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有限政府理念才能得以顺利实现。

(三)授权与分权的政府理念与政府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

1.分权理念增强了对政府审计权力制约功能的需求

授权与分权的政府理念强调政府权力的下放与分授。分权制较之集权制有三个方面的优点:(1)分权的机构更加灵活,更接近于他们所服务的社会公众,掌握更多的信息,能更及时地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作出反应。海耶克认为,一个经济体所能运用的信息很大一部分具有地方性的本质,涉及只有地方人士才真正了解的情况。没有任何一个计划者能全盘了解现代经济衍生的各种地方信息,并据此作出正确的决策。而组织中得到权力下放的决策者往往能做得更好。因此权利的分授能使地方代理人运用其掌握的地方知识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能节省信息在科层中的传导成本。(2)分权为公民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当公民产生了新的公共服务需求,寻求来自政府的积极反应时,他们将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公民在某一机构不能得到其想要的服务时还可以求助于其它的机构。(3)分权治理为公众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由于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资源,同时不同地区的人们有着不同的需求。分权治理体制使国家既在相当程度实行统一的政策,同时又为满足一些地区居民的需求和利益而采取适合当地的调节手段。

虽然权力下放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它同时具有一个致命的缺点,那就是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授予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授予风险,如果权力的分授不能做到恰如其分,那么这将损害到组织的整体利益。政府权力的分授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权力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各基层政府,基层领导干部有了更大的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地方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然而,这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风险。如果基层领导干部不能合理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那么权力的不恰当使用或滥用必然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权力的分授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限制基层领导干部的行为,降低政府权力分授的风险。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权力监督机制。在授权与分权的政府理念指引下,我国政府权力下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基层领导干部的裁量权越来越大,增大了政府权力分授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它对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功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分享分权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权利分授带来的风险,促进授权与分权政府理念的实现。

2.完善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

我国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

绩,但其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功能还仅仅局限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上,而极少涉及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经济后果的审查。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只能保证领导干部权力的合规使用,而不能保证权力的有效使用。忽视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的审计大大限制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不利于权力的有效使用,致使领导干部无视决策质量,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完善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的审计将是今后充分发挥基层领导干部审计对权力制約功能的必要手段。

基层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经济后果受领导干部自身因素和其它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准确地区分领导干部自身因素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对实施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审计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区分以下五个概念明确领导干部对行政行为经济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后果的审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功能。其一,主观努力和客观条件。在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进行审计时,应了解行政行为所处的具体环境,剥离客观环境对行政行为经济后果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使用权力的有效性。其二,数量与质量。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的审计必须建立在对“量”和“质”的评价上,不能只重视“量”而忽视“质”。其三,显性与隐性。在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进行审计时不但要考虑显性的经济后果,还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考虑其长期的经济后果,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行政行为经济后果。利用期内全面审计和期外延伸审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四,个体与集体。只有把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后果从领导班子集体行政行为的经济后果中分离出来才能有效地评价其权力的使用是否有效。既要避免领导干部在经济后果好时吃“大锅饭”,又要避免在经济后果差时把全部责任都归结到领导干部个人身上。其五,局部与全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察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经济后果,而不能只考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局部经济后果。准确识别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局部经济后果和全局经济后果是对其行政行为有效性审计的基础,有利于控制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的行为。

(四)透明政府理念与审计公告制度对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的保障作用

麦迪逊曾经说过:“一个无法提供一般信息,或无法让人民取得该项信息之民有政府,可以说只是一幕闹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序幕而已,知识将永远驾驭无知,而人民若真希望成为自身的统治者,就必须本身拥有知识所能给予之权利”。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委托人管理公共资源,必须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向公众披露相关的行政信息。

在透明政府理念的影响下,我国政府正逐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步伐增强自身的透明度。㈣随着透明政府理念逐步为公众和政府所接受,审计公告制度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将大大改善,为审计公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审计公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将促进透明政府理念的实现。而且,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还为政府审计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公共财政审计、绩效审计和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审”与“用”相脱节的现象。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基层党委和组织部门正确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但是实际工作中干部管理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视而不见,不能发挥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职能。同样,公共财政审计和绩效审计结果能帮助被审计单位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被审计单位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然而,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抵触情绪,审计结果和相关建议也没能得以很好地执行。

审计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强化审计结果的执行,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社会舆论监督具有传播范围广、反映速度快、影响震动大的特点,较之审计监督具有更强的威慑力。把审计出的相关问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干部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他们不得不加强对审计结果的执行。因此,我们应在透明政府理念的引导下,积极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政府审计结果执行的监督作用,保证政府审计功能的顺利实现。

四、结论与启示

在各国政府改革运动、全球公共治理和全球公民结社运动三股潮流的推动下公共治理理论逐步发展并成熟起来。而公共治理理论的建立引发了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新的行政理念普遍被各国所接受,并以此为目标进行大规模的行政体制改革。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行政理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授权与分权政府和透明政府理念已经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对政府审计功能进行重新审视与构建。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增值功能、对宏观调控的保证功能和对权力的制约功能,促进有效政府、有限政府和授权与分权政府理念的实现;同时,以透明政府理念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它对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校 谭清元

作者:胡南薇 陈汉文

公告制下的政府审计论文 篇2: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探究

摘要:目前,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机制体制,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民主法治建设、防腐倡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政府审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进行审计的最终结果,为政府职能的实现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审计结果公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结果公告的框架、内容不统一,公告的使用者相关性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公告使用者的需求,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政府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制度效果

一、引言

社会经济发展,民主进程不断推进,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反腐治理和腐败监督日益提上日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审计监督是推进国家行政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是政府审计监督实施的重要手段,积极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据相关统计,从1996年起,相关媒体就开始公开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的部分内容。2000年,审计署建立,并开始在网站上发布部分审计结果,而2002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并于当年开始实行, 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从2003年起,审计署公布了一系列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办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如《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并指出“今后五年将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向人大提交的《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一是增加审计的透明度,增加向社会披露的力度,如实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二是设立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完善审计制度的任务主要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在“(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中指出“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等等,地方各级主要机关也纷纷建立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2003年至2015年12年间,审计署累计发布了238份审计结果公告,发布的数量几乎每年都在递增,具体详见图1。

我国政府审计在国家高层的强力支持和媒体的密切关注下,积极建设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持续公告审计结果,推动审计结果公告实践不断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审计结果公开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英美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较早的国家,这些发达国家审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相对于这些国家,我国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和结构框架不统一;审计实施机关受到政府和上级单位的双层领导,审计机构不独立;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有效的政府审计监督问责制,等等(钱啸森、李云玲,2006;张红,2006;尚兆燕,2008;周长信,2009;干红芳,2009;沈翠玲,2010;靳思昌,2014;付秀玉,2014;等等)。因此,完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运行效果,对保证社会群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并以专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的制度。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政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中央国家机关预算与其他财政收支、中央企业财政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地方重大跨区域项目、审计整改纠正结果、移送结案、专门项目、专项调查、专项资金、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捐赠项目等。经统计,截至2016年2月29日,审计署共颁布了241份审计结果公告,仅2015年就颁布了34份审计结果公告,主要涉及公众十分关注的项目和可能存在众多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既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又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然而,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2016年2月24日,审计署发布的《2015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指出, 2 138位主要领导干部不遵守党规党纪,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并对这2 138人进行了追究问责,其中549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处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还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影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因素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較多不足

我国具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体系,其中《宪法》是根本法,《审计法》是专门的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等相关法规和条例作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条例。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作为审计结果的审计公告,审计机关可以自愿披露。《审计法》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专门法律,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披露做出如下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规定中将公开的权限定义为“可以”,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并不具有公开审计结果公告的义务,审计结果公开具有自主性,这会使公众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也不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其次,相关法律对审计结果公告什么时间应该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和公布的权限等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虽然《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和概括,要求也宽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中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都规定为“(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这些规定都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公告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应该怎么公告等信息并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导致模棱两可状况的出现。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结构框架不统一,不规范

现阶段,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审计过程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相关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这一内容体系主要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有: (1)审计结果是对过去的审计事实的具体描述,属于事实型信息,而审计评价意见和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建议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建议,是审计师对审计结果的意见和判断,不符合审计结果的内涵。(2)“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是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描述,属于正面信息和中性信息,而这些信息不是审计结果公告的使用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而且这些信息容易被审计单位按照自身需要进行改动,社会大众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信息含量不大,且占用较大的篇幅。相关内容和形式结构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难以发挥最大的效果。

(三)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适应大众的需求,相关性不足

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多是集中公布,很多情况下审计公告已经编制完成,但是需要经过上级审计部门和政府的两级审批,审批程序比较复杂,耗时长,因此时效性较差;其次,目前,很多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是经过对审计结果报告上的信息进行删减和加工调整得到的,这样有利于进行必要的保密工作,也有利于控制审计结果直接进行公布带来的风险,但也间接为个别审计机关“非必要性保密”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减少了信息的“透明度”;最后,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有政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审计结果的要求也不一样,用一个审计结果公告去满足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显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四、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法规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强制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审计法》中对审计机关的权限的描述“可以”改为“必须”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开进行强制要求,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审计机关的信息法定公开义务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代替原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定义务从条例上升到国家法的规定,设置法定义务;同时,将“(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相关表述明确化,对应该公开的内容具体化,对如何公开、怎样公开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增加法律条例的可操作性,减少模糊性。

(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结构框架

1.调整《审计结果公告》结构。将现行《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简化为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意见”两部分纳入“引言”,并适当地减少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事实性描述,加入被审计单位基本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状况的指标,增强这些信息对受众的有用性,并可以适当地压缩篇幅。正文部分用来描述原审计结果公告框架下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将此部分改成: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涉嫌违法乱纪需要移交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绩效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问题四项,并将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涉嫌违法乱纪需要移交的问题作为重点披露部分,适当地增加篇幅,使这些信息更加反映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提高信息质量含量。详见图2。

2.增设《审计效果公告》。《审计效果公告》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和《移送办结公告》两部分,并与《审计结果公告》同时向社会或者相关部门公布。《审计效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整改公告两部分,取消原审计结果公告中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将在此公告中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公告,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反馈和效果。

(三)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

信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及时性,如果信息不及时公布,即使质量再高,对于信息需求者来说也是一些无用的信息。因此,要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必须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及时性,减少审计公告集中公布的数量,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公布的同步性;对于周期性较长的建设项目和工程项目,尽量减少在项目竣工时再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公告,而是及时发布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尽量减少信息的滞后性。其次,各方利益相关者是审计结果公告的直接服务对象,因此,要尽可能地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相关性,提高信息质量。在审计结果公告中要强调目标受众的审计结果信息质量特征,适当地增加国計民生项目、防腐倡廉项目和群众重点举报项目等群众密切关注的审计结果公告数。此外,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网上投票和互联网大数据统计等方式关注群众的需求变化,并及时改进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保证公告与大众需求动态相关。最后,要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对那些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审计公告,审计机关有权直接公开,增强公告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四)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运用机制,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运用效果

一是扩大审计结果公告涉及范围的深度和广度,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受众面积。首先要扩大审计机关公开信息的权限,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信息,应该给予其相应的权利,鼓励积极主动地公开。同时,要实质性地压缩政府保密的范围,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次,要扩大审计结果的受众面,加强审计结果的传播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公开舆论监督功能,强化审计权力监督效果,增强社会大众对审计的关注与理解。再次,要设置专门的审计结果公告部门,专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公布、公告信息的索取、公告内容的咨询和收集社会大众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反馈信息等职责。

二是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使用程度,建立良好的信息使用和反馈机制。首先审计机关应该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地收集、整理、加工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这些信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机制,促进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良好机制的形成。其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被审计单位等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利益相关者,应该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反馈机制当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反映的问题,应该组织学习,尤其是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从国家法律层面,来治理这些问题,防止“屡审屡犯”问题的再次出现;政府机关根据反馈的问题,进行政策的调整,并及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免职、降职、调离、追究责任等处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被审计单位受到审计结果公告最直接的影响,应该对审计结果进行运用,对审计结果反馈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及时地对被审计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公告进行问题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高整改问题的效率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利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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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圣明

公告制下的政府审计论文 篇3:

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模式研究

摘要:环境审计作为实现环境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能够加强环境监督和管理,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审计实践中,采用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模式,通过审计监督权来制约环境监督和管理权,能够更好地发挥环境审计的作用,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审计;审计模式

一、引言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消费日益增加,环境污染渐趋严重。目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灾害相互影响,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GDP的3%,一些污染严重地区的环境污染损失已占到GDP的7%。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环境保护已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环境审计作为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效工具之一,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五届大会——开罗会议对环境审计进行了研讨,并制定了有关环境审计定义的框架,认为:1.环境审计与最高审计机关执行的其他审计无根本区别;2.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其中财务审计偏重财务报表中涉及环境资产、负债的披露是否公允,审查环保用资金使用情况;合规性审计偏重被审计单位是否符合各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条例;绩效审计则偏重在环境方面的方案、措施等管理活动的效果。会后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倡导将环境审计作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表明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

我国审计署自1983年成立以来,积极投入到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早在1985年就开展了以排污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为对象的环境合规性审计。众多学者也从不同国家和审计主体、对象、目标、准则等多个角度对环境审计进行研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了“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论断。国家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 “关注国家资源与生态安全,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理论与方法,不断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制度与规范”。

在现有的条件下,怎么才能发挥环境审计应有的作用,从而能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从环境治理视角对环境审计模式进行研究,强调明确环境治理的责任方,通过审计规范和约束各责任方的权力和行为,实现环境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环境审计是社会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内在需求

(一)国家治理与环境治理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作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的过程。李厚喜(2012)认为,国家治理是人类实现自我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按治理内容划分,国家治理包括五个子系统: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人文治理和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维护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基本保障,包括节约资源,遏制污染和维护生态多样性等内容。这五项治理内容构成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共同推动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陈光中先生在“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中指出国家治理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和军事等领域。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领域,环境治理主要是对环境进行控制、管理,打击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行为,追查相关责任,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持生态平衡,给社会公众创造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环境治理与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照法律规定利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环境治理的需求决定了环境审计的产生,环境治理的目标决定了环境审计的方向,环境审计的目标和方向就是推动环境治理的完善。

在我国,环境监督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环保、农林、水利、财政、发改委等,这些部门分别履行着各自的职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环境审计对环保资金、水利工程等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环保资金等投入和使用情况,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的是检查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是否履行各自的环境管理、服务、监督责任,有无实施各项具体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取得成效,有没有滥用职权。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实施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来监督与环境监督和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从而可以促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环境治理,给社会公众一个宜居的环境。

审计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受托责任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加重。环境监督和管理尤为重要。作为委托方,社会公众有权了解环境监督和管理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有没有履行各自的责任,环境审计应运而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环境审计人员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鉴证受托方的受托监督和管理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监督权力按规定要求行使。如果受托方未按要求行使权力,未能履行应尽的责任,应解除受托责任关系。

作为实现环境治理的工具之一,环境审计怎样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审计具体目标有所不同,相应地,审计模式及审计程序也随之变化。在目前环境下,环境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保护环境,但不是事发后查找原因,而是能以预防为主。审计对象不应仅仅以“物”为主,物只是审计对象的表象,审计对象的本质应是环境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通过实施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模式,可以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找到根源,查处滥用权力、责任缺失人员的过失和舞弊,追究相应责任,促进相关人员严格按要求使用权力,履行应尽的责任。同时可促进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督、环境管理政策。

三、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模式的特点

(一)审计总目标是受托监督和管理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

环境是稀缺资源,在我国,政府承担着环境治理的任务,多年来也投入不少的财力和物力。但因业绩考核、经济增长速度等需要,政府往往注重考虑眼前的、短期的经济利益,难以全面、真正顾及环境问题。不少地区都先后有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这与政府环境治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我国环保部门负有统一监管环境的责任,但却没有统一监管的权力,其他部门有权力但没有责任,因此常常造成任意行使权力却无需履行职责的状况。现实生活中监管不力的事件时有发生,存在严重的权力被出售现象。作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社会公众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监督,以确保其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履行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审计获得相应的信息,对政府公共受托环境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环境审计的目标可分为两层次:总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的总目标如前所述,是用审计监督权力制约环境监督和管理权力。具体而言,环境审计目标有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产生的效益、环境政策执行情况等。实际上,具体目标也是为了实现总目标,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无论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是什么,最终目标都是统一的,就是通过环境审计,加大对政府相关人员环境监督和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以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最终实现各司其职,加强环境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通过开展环境审计,如果发现政府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行使环境监督和管理权力,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解除其受托监督和管理环境的责任。

(二)审计对象是环境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

有效的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明确责任,环境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投资项目的立项、运行和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与监测等。我国目前环境审计对象主要是关于环保资金运用情况,或是环境方面重大事故和已暴露的突出问题。审计对象仍然局限在以“物”为重点,关注的是具体事项、具体活动,包括被审计人行为的结果。这还不够,还应对人及其行为进行审计,而且应当将其行为的动机、行动过程全面纳入审计范围。环境审计对象不应只关注对象的表象,开展事后审计。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加强环境审计的事前和事中审计,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从源头上去控制。不能仅仅开展事后审计,等到造成严重污染后,再去查明原因。

从实质上讲,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的对象应是环境治理相关责任人的权力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环境法规政策和制度、环境规划、环境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等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开展的工作。他们接受委托,承担监督和管理环境的责任,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力。审计人员对这些相关人员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责任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社会公众报告审计结果。

(三)审计主体为多方面人员参与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以政府审计人员、环保工程技术人员和环保机关人员为主导,会计师事务所和非营利环保组织参与较少。政府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多以会计为主,缺乏复合型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队伍。这种情况并非要通过招聘环境专业人员才能解决。治理视角下的环境审计主体不仅仅是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应吸收会计师事务所和非营利环保组织的加入。

环境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审计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督和管理权力行使情况、责任履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来解决问题,防止相关人员“在其位而不谋其政”。

企业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在产品生产、供应与消费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污染。因此,企业行为是环境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对象。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可由注册会计师加以鉴证。政府审计可以利用鉴证结果来追溯原因,查明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及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包括民间环保组织在内的环保中介组织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是发展最快、数量最多的一类非政府组织。这其中有部分的专业环保组织,他们能够以专业的眼光参与环境治理,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监督政府环境行政,及时纠正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环境政策执行中的冲突与摩擦,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高环境决策的有效性,促进环境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会计师事务所和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来加强环境审计,发挥其服务于环境治理的作用。

四、环境审计实现治理目标的路径

(一)明确政府各部门环境管理具体责任

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地区的协调。在现实的中国,明确责任,进而落实责任,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李金华,2005)。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环境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管理主体之一是政府。各级政府应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与环境质量管理的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从政策的制定、项目的审批到日常的监管,并在网站、报刊等媒介公布于众,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同部门之间应信息畅通,及时沟通,尽可能将影响到环境质量的事项尽早解决,防患于未然。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环境审计以实现环境治理,保护环境为目标,因此环境审计应常态开展,持续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受托监督和保护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

(二)环境审计结果公告

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审计环境信息的渠道很窄。为保证和促进受托环境监督和管理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应该及时公开披露环境监督和管理权力的运行情况,给社会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政务透明度。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社会公众才能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环境监督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有没有正确行使权力。

应明确环境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规范公告的内容。在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定期公布审计结果,重点应公布相关责任人履行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情况。当审计项目涉及到具体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和具体防治措施,应告知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途径,让公众判断审计结果是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一致。通过环境审计结果公告,让社会公众从环境监管、污染源头和监管结果多方面了解环境保护现状并加以监督。

(三)跟踪并反馈审计结果改进情况

环境审计并不能直接实现用审计监督权制约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还需要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配合。环境审计结果公告只是环境审计发挥作用的一个起点,对于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人员如何追究其责任才是关键所在。对于环境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应明确责任主体。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免职,并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布于众,透明化。应将环境审计结果与政府相关人员的政绩考核和职务晋升挂钩,激励政府实现“绿色发展”,坚持沿着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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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管理学院)

作者: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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