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2022-04-24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人口日益增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大量土地的闲置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闲置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农村闲置土地是指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状态的集体或国有土地。有两层含义:一是地处农村;二是土地曾经处于利用状态而目前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

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篇1:

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

【摘要】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条件。建立农村土地银行能更好地保护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同时能有效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耕地资源,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成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土地银行 特征 必要性 制度建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两次会议对农村土地相关问题作出的安排部署,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为对农村土地银行的战略性制度构建提供了政策支持。①当前,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条件,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成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形势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心愿,应在“大胆试验、审慎推进”原则下建构农村土地银行的战略性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完善农村土地银行,让农村土地合理流转、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使其成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路径。

农村土地银行产生背景

农村土地银行,是农民经营的土地存贷以及和土地资源相关的具有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土地银行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调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进行扶持,有助于增加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益,是解决农村建设中资金匮乏问题的重要路径。

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银行,大多数是为了缓解农村资金缺乏、高利贷盛行、经济困难等问题而设立。18世纪末期,德国战乱频仍,民不聊生,许多农民逃离村庄四处流浪,即便是原来较为富裕的大地主也大多债台高筑,高利贷十分猖獗,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德国普鲁士国王认识到土地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功用,为了缓解农村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减少高利贷对农民的磅礴,使更多资金流入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770年他下令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具有显著的土地银行的性质。法国于1852年创办了法兰西土地信贷银行,该银行也属于典型的农村土地银行,为农村开垦土地和购入土地提供专门的、期限较长的贷款服务。20世纪初期,美国发生了以农产品过剩为典型特征的农业危机,严重危害了美国农业农村发展。为了缓解农业危机产生的破坏性后果,美国联邦政府扶持和建立了土地银行,这些土地银行准许农民以土地作为抵押,向土地银行借款以缓解资金紧缺的问题。

与上述发达国家的基本情况类似,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这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解决农业发展资金缺乏的问题,也相继建立了具有政策性特点、支持农业发展的土地银行。比如,1920年印度政府设立了国家土地开发银行,其具有显著的政策性,允许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年到1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贷款,农民可以通过贷款方式筹集资金、改良土壤、购买农业生产工具等。1966年,菲律宾政府主导成立了土地银行,为农民提供中长期的贷款服务,目的也在于解决农村发展中经济匮乏的问题。

农村土地银行主要特征

农村土地银行不同于其他商业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制度、组织构架等方面各不相同。农村土地银行共同具有的显著特征有:

第一,农村土地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农民以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土地银行均专门为农村土地的利用与开发提供抵押贷款服务,其核心业务就是发放农地抵押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的对象涉及各种拥有土地的农户、农业实体经济组织。比如,美国的土地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营业区内的农户和农场,甚至那些为农业服务的商业机构也在贷款对象的范围内。与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相比,南非土地银行的贷款发放对象更为广泛,小微型农业企业、大型农场、加入农业的社会群体、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等均属于南非土地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

第二,农村土地银行属于政策性涉农银行。农村土地银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属于涉农政策性银行,而并非纯粹的商业银行机构,其创办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在考虑收益的同时也考虑对促进农村发展的综合效益。基于此,农村土地银行在建立的初期通常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有许多土地银行是在政府主导下直接成立的。在农村土地银行成立的初期,政府在政策、法律、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比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创办时所需的资金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德国政府为了鼓励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发展,准许其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印度土地开发银行的组建资金也源自印度政府发行的债券和印度银行;菲律宾土地银行在成立初期,政府持有86%的股份。

第三,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范围虽然非常有限,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综合化、多元化的趋势。比如,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刚运行时局限于以土地作为抵押的各类贷款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菲律宾的土地银行,政府占据较大的股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逐步转变为政府全能銀行,该银行的业务范围逐步从农业扩大到房屋建筑、工业、房屋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生产性企业的贷款。

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必要性

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国外有着天壤之别,但是,世界各国均需要面对农村发展中资金缺乏等共同难题,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土地效益,有助于健全农村的土地金融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的合法、合理流转,从总体上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缓解农村建设资金紧张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国切实加大了对“三农”财政资金的投入,但是由于农村地区面广、人多、居住分散,当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依然十分突出。我国各大商业银行虽然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贷款支持力度,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仍然选择将大部分贷款投向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贷款支持力度依然十分有限。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各项事业建设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解决这种供需不平衡,必须要通过建立新的机制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土地银行能够以土地担保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抵押贷款,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同时也有利于农民稳妥地获得发展农业的资金。不仅如此,农村土地银行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发行土地债券,办理土地信托业务,筹措社会资金,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②对我国来说,农村土地银行是一项可行的制度措施,能实现农村土地与银行资金的有机结合,推动构建新型的“三农”经济生态。

第二,是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粮食安全问题关系国家安全,是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十分注重粮食安全问题,通过严格保护耕地、鼓励和激发农民种粮等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③中央为了鼓励农民积极种粮,对新时期“三农”工作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重要方针,在财政资金方面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诸多惠农举措的实施,充分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比较效益较低及耕地流转困难等多种原因,农村耕地撂荒和抛荒问题仍然存在。农村土地银行的建立,能够让弃耕的农民将土地“贷”出去,从而有效防止耕地撂荒和抛荒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规模化生产,形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长效体制体系。④

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资源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这些均对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农村土地银行的建立能将分散在千家万户手中的土地有效地集中起来,由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能有效地增加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切实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需要。要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长治久安的目标,必须打破目前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升城市化水平和小城镇建设水平。通过建立农村土地银行,进城务工的农民可将土地“储蓄”在农村土地银行,农民从土地银行获得收益。而那些从城市回到农村的农民也可以再从土地银行提取土地,进行耕作。在农村土地银行的支持下,农民不再有后顾之忧,摆脱土地的束缚,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农民根本利益,实行农村土地银行之后,农民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获得收益,与此同时,还可以投入第二、三产业,获得工资收入,农村大户则实行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

农村土地银行的制度设计

目前,国外农村土地银行建设为我国农村土地银行的制度建构提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我国土地制度和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与国外有较大差异,必须结合我国的金融组织架构和农村地区实际,赋予土地银行抵押贷款的功能,从而使土地银行成为真正的金融机构;赋予农村土地银行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贯彻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和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注重金融风险、财政风险的防范。

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范围与功能定位。土地是我国农民最为宝贵的资源与财产,但是,如果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信贷支持,则会导致土地效益无法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依然必须通过创新农地抵押制度予以解决。所以,农村土地银行的核心业务理应是农地抵押贷款,通过提供农地抵押贷款使农民获得必要的发展农业的资金支持。

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是农村土地银行的功能定位,农村土地银行必须得到必要的政策支持,通過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土地银行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帮助。我国设置农村土地银行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即农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问题,以及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贯彻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所以,农村土地银行的设置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的,我们应该将农村土地银行的功能定位为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与此相适应,农村土地银行的全部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提供。

从当前世界范围内农村土地银行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外农村土地银行的政策性有所淡化,但是其在设置的初期,大部分资金由国家财政提供,无一例外地均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农村地区仍然面临着发展资金上的困难,在今后的较长一段时间之内,国家财政应该保障对农村土地银行的政策性扶持。

农村土地银行的组织构架设想。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尝试,但是,虽有“银行”的称谓,却缺乏“银行”的基本特点,许多所谓的“农村土地银行”甚至缺乏土地抵押贷款这个最基本的金融功能。如果农民不能通过农村土地银行以土地进行抵押贷款,那么农村土地银行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功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银行。我们必须在建设农村土地银行之始就赋予土地银行应有的金融机构功能,使农民能够通过土地获得抵押贷款。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理想的农村土地银行组织构架为: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农业发展银行之下设置农村土地银行总行,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行,在地级市、县级市、县、区设置支行,在乡镇或者较大的村设置土地信用合作社或者土地银行代办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覆盖面广,便于发挥各级银行组织的功能作用,缺陷在于成本较高,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为此,可以在借鉴上述组织构架的同时,依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相应的业务。目前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同样属于政策性银行,而且有着较为健全完善的组织构架、操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经验。我国农村土地银行也可以考虑设置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之下,构建“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土地银行”的组织构架。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按照部分地区的设计,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载体是农村信用社,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网点较多,并且农村信用社熟悉农村的基本情况,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乡镇企业等有着频繁的业务往来等便利因素,但是此种做法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并且容易最终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土地银行职能模糊、定位不清。为此,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业务转移到农村土地银行,将农村土地银行挂靠在农业发展银行之下。

农村土地银行的内外制度环境设计。我国农村土地银行的推广及组织实施,还需要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就内部环境而言,主要是平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抓好农村土地银行的风险控制。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将现代化发展战略更加有效地贯彻到广大农村地区,但是,农村土地银行同样属于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尽快健全具体举措,市场和政府的弊端必定也会在农村土地银行运行过程中集中显现。为此,必须平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对我国农村土地银行进行制度设计时,准确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国家财政风险。就外部环境而言,需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抵押制度、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流转的财政税收制度等,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银行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

(作者为中共盐城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左停:“土地流转亟待建立‘国家农村土地银行’”,《经济观察网》,2011年4月6日,http://www.eeo.com.cn/2011

/0406/198092.shtml。

②宋健坤:“以国家土地银行破题土地改革”,FT中文

网,2012年11月8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3302?full=y。

③李金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新闻网》,2013年12月25日。

④“做好土地流转设立土地银行让农民成为资本农民”,《中华工商时报》,2013年11月20日。

责编 / 于岩(实习)

作者:张里阳

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篇2:

农村土地闲置探因

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人口日益增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大量土地的闲置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闲置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农村闲置土地是指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状态的集体或国有土地。有两层含义:一是地处农村;二是土地曾经处于利用状态而目前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判断农村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土地在形式上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土地的主要利用功能和使用价值或经济效益是否充分体现。从土地利用现状上可将农村闲置土地分为闲置农用地和闲置非农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应包含农村废弃用地、低效用地和空闲地。

农村土地闲置类型多样

农村土地闲置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成因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农村宅基地闲置。学者孟祥仲、辛宝海在《明晰使用产权: 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一文中指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农民进城打工、经商或举家迁到城镇,原房产无人居住,宅基地闲置;二是旧村改造后,村民搬进新宅,旧宅基地仍存在;三是农村地区在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村民以低价获得土地建房,新房既做商业用房又做生活用房,原房产闲置。

居民点闲置。由于传统小农思想,多数农民缺乏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的居民点只有几户人家居住,四周却留有大量的预备宅基地,土地被闲置,利用效率低。同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居民点房屋无人居住。另外,许多农村建新房一般在居民点周围扩展,人口逐渐向居民点外围迁移,居民点内部一些旧宅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有些偏远山区村庄人口逐年外迁,形成无人居住村庄,整个居民点闲置。

工矿废弃地。据2010年在山西召开的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披露,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hm2,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hm2。开发者责任意识淡薄,更加上矿产资源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带来了很大难度和巨额成本,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率仅为12%。

农村土地抛荒。有关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复杂而又深刻,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方能治标又治本。而增加投入,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稳定粮价,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新土地使用制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不失为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有效对策。

耕地闲置。有人认为农业基础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产投比减少,农民收入低,但医疗、教育等费用有增无减,农民负担重,不愿在土地上下功夫增加投人,外出打工多,造成大量可耕土地的粗放式经营或闲置。2011年新华网转发的《国际先驱导报》关于农民弃种、耕地抛荒的深度报道显示,农资价格不断上涨,而粮价却不见涨,农民种地要冒赔钱的风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造成我国每年近200万hm2耕地的抛荒。

此外,这些农村闲置土地还包括废弃的学校、敬老院、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投入中断而废弃的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年久失修废弃的水利设施用地等。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和类型的差异造成了闲置土地的多样性,目前还没有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治理办法。

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探析

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府政策及操作方面的,有农户生产行为方面的,有自然条件引起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多方面的原因。可将其成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缺少农村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从法律法规上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还是个空白。正确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行为,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再利用的合法性的基础。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闲置土地再利用管理的第一步,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指城市建设开发用地,其中没有包括农村闲置土地的内容,目前湖南省内亦缺乏针对性的农村闲置土地认定程序,这是导致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主要原因。

其次,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缺陷是造成土地闲置重要因素。

对于农村闲置土地,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办法,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分类,缺乏农村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措施,仅有的有限地方条文关于闲置宅基地的收回,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二、技术落后

在农村闲置土地调查和监测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集成土地调查技术;没有很好利用遥感技术更新土地利用图,运用GIS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和动态的土地利用数据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开发大比例尺(1∶2000以上)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等等。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日常地籍更新速度慢,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闲置土地的记录(数据)。

在土地的评价与规划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强调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评价、土地生态经济评价和土地可持续性评价方法和技术,没有研究建立科学预测各类闲置土地的技术。在进行规划实际过程中,造成规划与实际占用脱节,土地使用不合理,乱占滥用,甚至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用地批少占多、占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

全国各地虽然都在积极地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但是技术工作不够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况且这些工作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农村闲置土地。这是开展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管理工作的技术障碍。

三、农户生产行为与农业生产方式

由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较利益的存在,农民在生产或从事相关经济行为时,大多趋向于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因此,很多农民在农业方面的投入很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举家迁移住到城镇。这是大多数农户耕地放弃耕种,住宅锁门闭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放弃长久以来的耕田务农生活,而流向城市务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收入差异大,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通过从事农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十分微薄。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农村基本上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生产,规模过小。据研究测算,每个农村劳动力耕种1 hm2以上土地,收益才可以超过务工收入,但这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其次,由于农民的田地少也难以采用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其播种、管理、收获等环节都还需要大量劳动力手工操作。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决定了农村在与城市竞争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城市对农村居民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空心村”就是城镇高收入岗位对农村相对收入较低的劳动力产生持续引力效应的结果。同时,在成本上,粮食和很多大宗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等的生产费用居高不下;在价格上,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成本就决定了命运,这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风险。

因此,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于继续从事务农的农民而言,已不是好的选择,因此农民开始放弃土地,到农村以外寻找就业门路。且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广大地区还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耕地抛荒等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一时间已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据2011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的报道,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的村民委员会数目每年减少7000多个,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以后谁来种地将是我国当前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控制,农村土地的闲置问题将会越演越烈。

四、城市化浪潮中的农民“离乡不离土”

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年多来,平均每年城市化增长率是0.86%。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迎来了空前的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9年全国进城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通常情况下,除了过年的十几天,其他的时间他们均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离开农村,长期生活和定居在城市后,“空心村”现象就成了各地农村的一个普遍现状——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荒地杂草生。如今的农村,特别是较偏远的地区,俨然是一片“人去楼空”的衰败迹象。

据2010年《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川、皖、渝等劳务输出省市采访时发现,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家庭甚至是举家外迁,其房子、土地等农村资产长期闲置在农村。虽然大部分农民进城谋生计,选择了长期或者永久定居城市,但是他们却始终不肯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等土地资产,尽管老屋已经破败不堪,田地已经荒草丛生。他们认为:其一,宅基地是私有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且一旦遇到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他们也将获得一大笔补偿;其二,宅基地是祖先留下的家产,不能随便放弃;其三,宅基地的取得和占有既是无偿的也是永久的,不占白不占,尽管他们已经不住农村了。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很少有农民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就业的局限性决定了很少有农民能获得长久性的工作。另外,在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很多农民依赖土地以外的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城市就业的风险性、不稳定性和无保险性,使得缺乏技术适应能力的农民,把农村土地作为就业保障及失业保险功能,即生存退路,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对于离开农村的农民而言,土地可以缓解其就业压力, 留作“择业退路”。对土地的占有减少了进城农民的择业风险,农民“离乡不离土”成为了一种普遍选择。

六、农村土地市场活力不足

农村土地市场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交易,涉及到政府、集体组织、农民等多方产权占有主体,而市场的形成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则、市场平台、市场组织和市场形成价格。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才有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基本条件还很不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权属模糊是关键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流转量小且期限短。从全国范围来看,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数量还不大。发达地区农用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要高些,而内地或是欠发达地区很低。农用地流转周期普遍偏短。短的只有半年,长的多是3~5年。这严重制约了承包人的投资。

流转地块分散及插花地难处理。交易地块的面积小,多数0.07~0.33 hm2,有的交易地块面积只有几百平方米。因外出打工经商等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的可流转土地大多是按照“弃差不弃好、弃低不弃高、弃远不弃近”的原则操作,形成了分散零碎的插花田,这部分田地难寻求“需”方。

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闭塞。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交易仅局限于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而且这种土地流转秩序很不稳定,严重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流转,难以使土地真正“活”起来,形成适度的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

近几年来的灾害天气,比如全球变暖气温上升,水资源枯竭,旱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等突发的自然灾害,也是农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以上几种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成因外,另有一些土地闲置状况是由于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或突发情况造成的,有些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主要包括:因生源减少而造成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土地闲置;因农户之间纠纷而造成闲置;因道路等基础设施不足而产生的闲置,如村镇规划修改,道路等设施项目冲突,或者改道,使得宅基地随之迁移和变更等。

(资料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农村闲置土地利用研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作者:卢应群 段建南

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篇3:

农村土地确权改革思路研究

[摘 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混杂,土地确权问题已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许昌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农村土地确权改革的思路,主张从完善政府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体系建设、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设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四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确权这一艰巨而复杂的重要工作顺利完成,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关键词]工地权益;农村土地;确权

近30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耕地弃耕、薄耕、撂荒、流失等问题相当多,宅基地超标闲置、私人买卖等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无效配置和浪费,危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这类问题的根源就是产权不清,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混杂,土地确权问题已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河南省制定了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许昌市政府提出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目前,许昌市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积极进行,探讨许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完善政府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把握农村土地确权的方向

1.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确权管理规范化。为了顺利推进许昌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加强政府领导,建立结构科学、职责分工明确、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牵头成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成员包括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农村土地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步骤和方向,明确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司法裁决机制,确保确权工作有序稳步推进。乡村两级承担具体的土地确权实施任务,开展农村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关系等基本条件的调查,建立农村地籍管理档案。同时,还要建立土地监督机制,对农村耕地、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土地承包金和地租的使用实行财务公开,保障农民公平享受土地发展增益。

2.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保证经费预算与落实。在争取资金支持方面,建议政府每年从已开发土地的发展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份额进行再分配,对土地权证等文本资料的印刷费、专用软硬件购置费、测绘仪器及业务人员培训费、劳务费、调研等积极进行财政支持。对于财力不足的地方,建议开展试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甚至由上级财政统筹解决经费存在缺口。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做出专项经费安排补偿土地被不合理征用的农民,科学地计算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克扣、挪用行为。

3.强化耕地保护,落实领导责任。许昌市规定严查违法违规土地项目,按照一律拆除、一律复耕复绿、一律追究人员责任的要求,全部严格执法,将保护耕地真正列入了政府领导的考核机制。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备、操作性强的监管机制,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明确重大用地范围,实行财务公开,群众参与,对村干部实行任期内审计制度,杜绝村干部滥用职权,侵犯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很多地方的农民还没有意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屡屡做出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也要加强《国土法》宣传,切实将耕地保护理念深入民心,维护农民自身和社会利益。

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土地确权顺利推进

1.改革现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远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妨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改革许昌市户籍管理制度,应该是打破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口二元管理结构,建立城鄉统一户籍制度。但是,应当承认这项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方方面面的部门和利益,涉及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关系调整。因此,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要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并给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许昌市结合农村经济结构以及农村发展的具体状况,考虑统筹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和各项政策发展,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顺利实现农村土地确权后的劳动力转移。具体来说:首先,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其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民由农村医保向城镇医保的转换,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再次,强化相关部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的实施。

3.培育新型农民组织。长期以来,虽然农民众多,但大多比较分散,缺乏组织化、秩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在涉农政策制定过程中影响力较小。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需要大力培育我市的新型农民组织。一是充分利用有效资源,积极提高农民组织服务水平和文化程度,建立和发展各行各业的农民组织,比如农村文化组织、农民自治组织等。二是加大政府对新型农民组织的财政投入和政策上的支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提高新型农民组织的地位与层次。三是积极建立新型农民组织的制度,培训骨干,帮助健全组织机构,实行规范管理,以提高农民在政策博弈中利益的维护。

三、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的法治化

1.重视土地执法监督活动。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都有可能发生滥用职权,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确权土地权利变动,村干部擅自更改土地确权数字,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破坏耕地保护等,这些都是土地执法监督的对象。因此,土地执法监督活动即是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工作进行全程细致地进行督促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许昌市通过扩大土地执法监督对象的涵盖性,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全市齐抓共管土地管理的违法违规问题。

2.加强土地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增多,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滞后日益凸显。针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法治缺陷,许昌市按照面向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治体系。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管理,使农民群众明确在土地确权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3.推行多方联动模式。土地确权工作主要依靠土地管理部门,但也迫切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排除障碍,有效开展工作。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在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以后,还需要城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来实施这一行为;对于任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仅仅发布制止的书面文件,还需要依靠公安机关积极介入;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的行政侵权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做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只能依靠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约束与惩处。所以说土地确权工作中,需要公安、城管、行政监察等职能部门多方联动,互相配合,综合执法。许昌市要专门组建一个土地管理执法大队,人员可从建设、国土管理、公安调入,机构要延伸到街镇,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违法行为,按照农民的真实土地数目发放土地确权证书。

四、建设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提高地籍管理信息化水平

1.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着手,完善地籍资料数据库。许昌市按照土地利用修编工作的要求,认真修正县级和市级数据库,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违法用地总量和处理情况,以响应国家保护耕地的要求。采用航测图解和科学实测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土地全部现场调查指界,聘请专业机构绘制出各类土地权属界线,记录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地块编号等情况,将数据统一输入地籍资料数据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及其分类归档的工作,完善全市农村土地的数据库建设。

2.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土地确权涉及的利益非常广大,必须推动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等成果的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信息采集、处理、发布和应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农户可以及时查到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交易、文件和纳税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实现登记信息共享。许昌市已经建立土地确权信息库与登记发证管理的一体化办公系统,登记发证与档案存儲、业务审批与流程控制的一体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了工作效率。

3.加强土地确权专项培训,提高确权人员素质。土地确权工作庞大且复杂,对工作人员技术、能力和责任心要求很高,所以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培训至关重要。培训重点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是对土地确权有关政策、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的利益与纠纷问题,要求基层工作人员熟练运用政策法律处理问题,做到完全按照规范办事;二是登记软件操作和地籍档案管理知识;三是农户心理、行为的学习和分析能力,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不同的形式推进政策的宣传和土地的确权,针对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政策和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徐江.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5,(06):47-51.

〔2〕樊志全.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中的土地确权理论与实践〔J〕.国土资源,2012,(10):4-11.

〔3〕杜会石.“3S”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J〕.江苏农业科学,2014,(12):350-352.

〔4〕高婷.土地确权引发的思考〔J〕.中国市场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7):199-200.

〔5〕唐贤健,张因.加快土地确权推动土地流转促进三农发展〔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6):64-66.

〔责任编辑:孙玉婷〕

作者:滕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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