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口计生服务平台

2023-02-23

第一篇:江西人口计生服务平台

江西深入推进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

江西深入推进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 2013-01-11 09:44:54来源: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01月05日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以“十二五”规划为主线,按照“稳中求创新、稳中求发展”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变革方式方法,深入推动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搞好三项开发。一是筹备会议征求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版意见,积极规范全员人口关键数据项变更准入工作标准。3月底,《江西省全员人口关键数据项变更准入专用网站》(新版)研发工作顺利完成,5月29日《江西省全员人口关键数据项变更准入专用网站》正式启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各地对全员人口关键数据项的变更行为逐步走向规范。二是积极抓好“三零平台”基层信息采集信息化工程建设。在安福试点推广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分宜县开展了“三零平台”项目试点,对标准版软件进行全面检测与完善,目前“三零平台”项目准备在全省进行推广。三是抓好了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业务考试软件系统的研发,该套软件采用数据库随即选题,网上即时在线考试,即时评分。此套软件的全面使用,将对全省计生系统业务培训起到极大的优化和推动作用。

抓好两项推广。一是抓好了城区“网格化”项目建设和推广,目前已经在部分市区进行试点,城区“网格化”项目推广之后,将对全省城区、半城区的常驻以及流动人口管理起到明显的提升作用。二是抓好了“三零平台”基层信息采集系统的推广工作。“三零平台”是基于全员人口数据库,基层信息采集、部门信息共享、人口信息服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该系统极大的扩展了计划生育基础信息采集方式及渠道,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通报,还能够定

期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发送办证告知等检查通知、惠民政策等温馨短信,为育龄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

落实两项核查。一是狠抓信息核查,提高数据质量。今年,江西省共完成8期共计16个县的信息核查,较为真实的掌握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力的促进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使全省全员人口数据库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二是加强网站建设和人口舆情监测。今年以来,对公众网和政务网进行升级,不断强化网站功能,同时深入开展网络舆情监察工作,中心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领导小组,设立了监测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使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常态化。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员,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着力确保计生统计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电子邮件系统、防病毒软件的稳定运行。

第二篇:XX市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是以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基地建立,集早期教育、青春关爱、生育关怀、优生优育、老年服务等覆盖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一体的综合服务的载体。

为规范我市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人口计生服务运行机制和功能,为广大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新的综合服务,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幸福家园”村(居)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桂人口发[2012]4号)和《关于开展县乡村“幸福家园”三级联创活动的通知》(桂人口发[2012]58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县、乡、村三级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

第二章 功能与设置

第三条 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由“人之初室”、“青春驿站”、“准父母室”、“金色年华”、“老年天地”等5个功能区组成,每个功能区应设有独立的房间,成分体现人口计生服务人的生命全过程的理念。

第四条 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5个功能区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人之初室”主要针对0-3岁婴幼儿进行早期教育,开发婴幼儿早期智力,为婴幼儿提供一个学习、娱乐、交流的场所。以婴幼儿、家长为对象,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先进、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提供婴幼儿的生存质量和发展能力,优育优教。

(二)“青春驿站”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为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成长提供生理、心理、性道德及感恩教育指导和帮助,答疑释惑,减轻成长中的烦恼,塑造青少年健康人格。

(三)“准父母室”主要是针对结婚即将生育的育龄群众进行生育关怀,承担教育帮助即将生育的夫妇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少生优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风尚的重要任务。

(四)“金色年华”主要为已完成生育责任但生育力仍然旺盛的育龄人群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进行管理。要着重在节育避孕知情选择、计生药具展示、科学养育子女、美满夫妻生活、健康关怀、家庭及社会关系处理、致富能力、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及科学养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咨询,帮助育龄群众求知求富求美,实现美好人生。

(五)“老年天地”要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公共服务。通过提供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以宣传普及老人保健养生、生活调理知识为主。

第五条 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建设分县、乡、村三级进行,具体要求是:

(一)县、乡级“幸福家园”: 在现有的县、乡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内,利用现有场地结合各业务科室合理设臵“人之初室”、“青春驿站”、“准父母室”、“金色年华”、“老年天地”等功能区,配备办公、服务设备。

(二)村级“幸福家园”:利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或其他适当场地设臵“人之初室”、“青春驿站”、“准父母室”、“金色年华”、“老年天地”等功能区,配备办公、服务设备。依托“幸福家园”平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融入其中,有效地把村级“幸福家园”打造成为宣传人口计生国策的阵地、弘扬新型生育文化的基地和提供计生优质服务的场地。

第六条 村级“幸福家园”的建设根据业务用房实际情况分三类进行:

(一)示范型“幸福家园”:村(居)委能提供独立的含盖五个功能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120㎡左右;

(二)普通型“幸福家园”:村(居)委能提供独立的或者与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其他功能室合并使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左右;

(三)基本型“幸福家园”:村(居)委只能提供1-2间业务用房,且建筑面积在20-30㎡左右。

原则上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办)至少建成一个示范型“幸福家园”。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幸福家园”要依据其功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县级“幸福家园”的工作职责是:

(一)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职能作用,做好乡(镇、街道、村居)级技术人员、人口计生专干培训工作,为育龄群众做

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早期家庭教育、中老年保健服务等工作,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延年益寿等多方面需求。

(二)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做好优生优育健康教育、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以及出生缺陷原因分析及干预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乡级“幸福家园”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乡级“幸福家园”的工作职责是:

(一)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职能作用,到村(居)为育龄群众提供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教育,提供国家基本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生殖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促进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配合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

(三)负责指导村级“幸福家园”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村级“幸福家园”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幸福家园”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

(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服务工作。

(三)利用村级“幸福家园”综合平台,依托县、乡计生服务

机构和村级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做好早期家庭教育、中老年保健服务等工作。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国家基本免费避孕药具,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避孕药具,收集避孕药具使用情况反馈意见。

(五)协助县、乡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工作。负责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六)负责管理和维护好村级“幸福家园”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图书,做好书籍借阅登记工作。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各级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用房、设施、物品、图书以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平台服务群众的作用。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打造好县级和乡级“幸福家园”,在形象设计、服务内涵、使用管理等方面在本县(区)、本乡(镇)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第十二条县(区)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县、乡、村三级“幸 福家园”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应按照“县审、乡聘、村用” 的原则配备村级“幸福家园”管理人员,其待遇应参照村级计生专干待遇标准执行,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以保障。

第十三条 由乡(镇)计生办制定村级本乡(镇)“幸福家园”具体管理制度,特别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开放时间、图书借阅手续、物品图书保管等事项,确保服务平台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杜绝空臵不发挥作用的现象。

第十四条 县(区)、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定期对“幸福家园”建设和管理进行督查,并注意总结经验和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服务活动

4月28日上午,双龙街乡计生办联合党政办以及社会服务事务所等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孔雀村开展以“可爱的双龙—我的家”为主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此次活动多部门共同协作,联手宣传,通过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关怀关爱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活动中,计生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年历画、环保袋、避孕套等计生宣传用品,提供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咨询;司法人员讲解日常生活法律小常识,提供法律维权咨询;劳保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信息,讲解如何进行劳动维权;计生服务站人员现场为流动人口进行健康体检及健康教育,受到了流动人口的好评。此外,现场设置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条例等法规知识的宣传展板,也吸引了不少群众驻足观看。此次活动,共向群众免费发放计生宣传折页120份,避孕药具70盒,提供法律、计生、就业创业政策咨询30多人次,免费体检60多人次。

今后,双龙乡还将继续倡导“和谐、健康、负责、环保”的新型人口生育文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生育关怀、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篇:乡镇人口计生集中服务月活动实施

方案

乡镇人口计生集中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月活动方案

各行政村、社区:

当前是人口计生工作关键时期,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认真开展工作,才能为计生工作打牢基础。根据省、市、县人口计生委的要求,为了切实抓住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把各项人口计生服务内容落实好,经研究决定在全乡各村、社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服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为了使集中服务活动做到既轰轰烈烈

又不走过场,既有声有色又要有效果,在活动期间开展“四个活动周一个加强月”为主题的活动。

1、流动人口服务周。春节前一周是流动人口返乡的集中时段,要集中一切力量把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做到位。活动周期间开展“七个一”活动,即送一份慰问品、提供一组务工信息、做一次孕情检查、核实一下流入地址和联系电话、送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征求一条服务意见,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到位率。

2、生育关怀服务周。要在春节期间对待育人员和未婚男女青年进行一次家访,了解婚育信息,宣传生育政策,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帮助孕、育家庭落实安全分娩措施,解决特殊困难,提高群众满意度。

3、节育措施服务周。要结合“三清”结果,对节育手术不落实的对象开展集中落实,还清老帐不欠新帐,打牢人口计生工作基础。

4、“三项”制度服务周。对符合奖扶政策、特扶政策以及双女绝育户进行调查、评议、公示,确保应奖尽奖。

5、一个加强月。即在三月份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在四个活动周中没有完成的任务再次寻求突破。确保通过两个月的集中服务,达到出生上报到位、孕情掌握到位、手术落实到位、三项制度审批到位、计生家庭关怀到位、流动人口服务到位,信息建档到位、重点人群摸排到位、“村为主”推进到位。

二、活动时间

本次活动从1月26日到3月底结束,大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准备,从1月26日到27日;第二阶段为“四个活动周”,从1月28日到2月底;第三阶段为加强月活动,3月份作为加强月。

三、目标要求

1、流动人口服务周:流动人口到家,两委干部上门,“七项任务”落实,让流动人口感受到家乡的温暖,返乡过年的

流动人口在春节前全部落实服务任务,做到“服务任务不过年,春节期间不干扰”。

2、生育关怀服务周。户户家访,人人谈心,了解实情,传达爱意,落实措施,明确责任。

3、节育措施服务周。对清理出来的手术欠账要分别情况制定落实方案,特别是长期在外的双女户要坚定不移地落实绝育措施,对脱环的要及时补环,对有禁忌症的要采取皮埋等有效长效节育措施。

4、“三项制度”服务周。要宣传到位,按规范程序落实到责任人,采取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调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人员都能享受到政策的关怀。

5、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服务月活动,全乡政策内孕情掌握率在80%以上,三个月以内孕情占80%;出生偏差控制在5%以内。

四、方法措施

1、要提高责任意识。当前集中服务月

活动是我们争取全年工作主动的关键一仗,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全年工作水平。各村务必以压倒一切的工作态度来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决战必胜,不留余地,不留遗憾。

2、要提高服务意识。春节期间是联络感情的大好时机,我们的工作要取得群众的支持,必须靠服务赢得人心,靠服务落实任务,靠服务争取支持。乡、村干部更要贴近群众,为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难,解群众所困,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做好每一件力所能及的事,让广大群众支持计生工作,遵守基本国策,配合服务落实。

3、要提高任务意识。各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乡对村要一天一通报、一天一调度,对后进村和责任人进行及时调度。

4、要提高“村为主”意识。由村两委负责,在包村干部的监督下组织包组干部逐户上门,天天走访,定期落实。计生办要在工作效果上负责,要在制定服务

内容上负责,乡政府要在经费保障上负责,要在环境营造上和宣传上负责。

5、要有转变工作方法意识。集中活动月任务艰巨,要统筹安排,四个活动周有突出有结合,出生上报、孕情查访、流动人口信息三大核心任务相关联。要改变老办法,多想新办法,要结果不要理由,要提倡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劲头,盯住目标,找出差距,着力推进,用满意的结果为上半年划上句号。

第五篇: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第十条在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

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登记。

上述人员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如实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相关材料。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和居住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前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六)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证人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的。

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

(四)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的居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的《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教学计划一年级数学上下一篇:教学设计比赛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