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理念范文

2022-06-06

第一篇:树立法治理念范文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一、热点材料回放2013

年中考时政热点专题: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1、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 2013年2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3、在2012年11月21日召开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说,“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

4、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

5、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热点与教材的链接

1、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依法有序地参与选举,既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最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重要途径。

6、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重要保障。

7、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8、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又是一切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尊严。

9、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并保障公民权利,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实行依法治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10、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以为人民谋利,使政府取信于民,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有国家主人翁意识,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以事实为依据,有正确的善恶是非观念、掌握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方法。

11、 改革是一场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包括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本质是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经济组织失去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典型题例解析

1、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理解正确的是(D)

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已经跨越了社会主义阶段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③我国是人口大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④全面小康社会,将是一个非常平衡协调发展的社会

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因为( B )

①目前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②反映了经济快速发展后,致富的老百姓更没有安全感了③说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3、21世纪中国发展 “三步曲”:第一步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步,构建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第三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下符合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是(A)

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②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④人民生活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共同理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4、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下列描述不合理的是(D) A.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B.人民生活将更加幸福美好

C.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将进一步显示D.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

5、我国目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为此,我们应该(D)

①坚持改革开放②大力发展生产力 ③鼓励人们不消费或少消费 ④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

6、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强调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体现了(A) A.可持续发展战略B.科教兴国战略 C.人才强国战略D.西部大开发战略

7、 “解决当前很多现实问题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开放”。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C)

A.改革开放是我国现阶段的中心工作B.改革完善和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给我国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C.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D.改革开放能使我国迅速赶超发达国家

8、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D)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D.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9、在2270名中共十八大代表中,有4名大学生村官和26名农民工代表,他们代表全国2.1亿农民工为党的十八大建言献策。农民工党代表的出现,充分说明在我国 (A) A.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B.农民工直接管理国家

C.中共十八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D.全国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

10、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样做(C)

①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②可以消除城乡差别③有利于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②④

11、下列有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①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②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③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④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A.①②③B.①③④B.①②④D.②③④

12、安徽省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召集水利、规划建设等各方面专家多次进行论证,先后收到3 000多条意见和建议。这说明 (D)

①当地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②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③公民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④我国公民依法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

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

13、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通过网络搜集社情民意,利用电子邮件、博客、微博等渠道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对两会的看法,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这(C)

A.表明公民可以直接决定国家大事B.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途径

C.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D.说明网络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最佳平台

14、 (1)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怎样理解?

(2)为了当好国家小主人,你准备通过哪些途径或方式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你觉得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有利于发挥其国家主人翁精神,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途径:打电话、写信、网上发帖、发送电子邮件、网上在线交流等。注意问题: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有序地参政议政等。

15、材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材料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1)材料一告诉了我们什么?

(2)结合材料

一、材料二,谈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什么要深化改革开放?

(3)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请你谈谈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些什么? (4)请你从改革的角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献计献策。

答.(1)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党和政府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大力推进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工程等。

(2)①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②才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民族文化素质。③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④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⑤才能实现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3)①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③在对外开放中既要敞开国门,又要维护自身安全;既要借鉴、吸收一切先进的东西,又要摒弃一切腐朽的东西。④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4)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③深化文化体制等各方面体制的改革,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6、某校九年级(2班同学在看了有关十八大报告的新闻后,决定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题开展一次实践探究活动。现请你参与其中共同完成以下问题:

(1)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应坚持哪些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

(2)假如你是你所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地区在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应采取哪些重大举措? (3)为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青少年应该怎么做?

答、(1)基本国策: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

(2)尊重人才,大力发展科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

(3)要树立远大志向,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2历史使命。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主要“特”在哪些方面?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答、 (1)首先就特在这是一条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就特在走出了一条既遵循民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本国国情,以本国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道路,是一条切实可行、有效建设民主的道路。还特在建立和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这条道路,就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这条道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和保持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我国人民是如何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学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答、(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分别行使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权力。

(2)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宣传法律;自觉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认真学法、知法、守法,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0、“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为什么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 青少年学生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应注意什么?

答、(1)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公民行使监督的途径:①向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情况。②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提出批评建议或反映情况。③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反映情况。(3)对于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方式正确行使。①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②投诉或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21、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开辟“直通车”,邀请党的十八大代表与网民面对面的交流,此举有何重要意义? 答、①为广大网民表述诉求、传达民意、建言献策提供一个迅速快捷的平台。②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充分有效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③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科学执政、民主决策。④有利于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社会公平。

22、在现阶段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重大意义?

答、①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②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健康有序地进行。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④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热情,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等。

2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1)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3)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4)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6)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

2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有何重要意义?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青少年应该怎么做?

答、①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③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⑤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⑥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要等。①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考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篇: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专题六 树立法治理念 培养法治思维

(一)教学简况

1.授课对象

高职大一学生 2.学时安排

课内6学时(第1节2课时,第2节2课时,第3节2课时) 3.教学目的

本专题的教学目的,旨在通过学习,使学生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初步理解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价值观念;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和要求,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4.专题内容

专题六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5. 重点难点

重点:

(1)依法治国的内涵; (2)依法治国的核心;

(3)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重要意义; (5)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6)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难点:

(1)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怎样科学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3)民主与法制的性质与特征的理解与把握;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5)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 1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开胸验肺”这一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被作家潦寒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创作成了长篇小说《歇斯底里》。小说中张海超被塑造成一个民间诗人的形象,呤唱着“《肺 呼吸》百花盛开的春天,人人都有的权利,呼吸,我却一天天的逝去。奔向未来的幻想中,别人数着钞票与艳遇,我却无奈地,数着仅余的日子”四处维权。集中反映了底层社会的人面对庞大的不合理的制度机器时绝望的抗争与悲壮的牺牲精神。

“开胸验肺”最终是靠法律来解决的,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实践证明,树立法制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个主题。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本专题的教学简况。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内容探究】(28分钟)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实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从此打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从此,我国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一个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使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有条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个新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越来越成熟,治国方略越来越明确。

【课堂讨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体:广大人民群众 领导:党的领导 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

客体: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目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课堂小结】(2分钟)

同学们,这一课时我们主要谈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了解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发展的历程,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下一课时,我们将继续讲解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请同学们课下做好预习。下课! 【板书设计】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 5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近日,几经波折的唐慧案又有新进展。4月12日,唐慧起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案在永州市中院开庭。唐慧认为,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对她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道歉、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经过庭审,永州市中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判定唐慧败诉。消息传出,舆论鼎沸。公众普遍认为,唐慧案一审判决,捍卫的是劳教,而非公民的权利、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并有媒体直言: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若让公民信仰法律,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

【阅读链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终审判决

2013年7月15日上午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须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摘自新京报长沙讯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案例链接】刑诉法大修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其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自证其罪)

【课堂讨论】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以佘祥林案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 【案例链接】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的处理

2012年4月,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挂牌督办,第一时间部署浙江、河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经过一周的昼夜奋战,案件取得新进展,公

- 7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3课时:

【新课导入】(8分钟)

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全民的法治理念。没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下面,我们就来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案例链接】王老汉杀死亲生儿子

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课堂讨论】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 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下面我们学习专题六第二节内容。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内容探究】(32分钟)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案例链接】子告父刷爆9张信用卡 父怨子谁叫你不常回家

前不久,小张因为父亲刷爆其9张信用卡且不归还所欠款项,前来法院提起诉讼。案子开庭前,小张听取了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决定先进行调解。小张在电话中颇为激动地说,父亲是在他出差期间,未经他同意而擅自使用信用卡,并先后将9张信用卡都刷爆,至今未归还所欠款项,故一气之下来到法院,对父亲提起诉讼。

得知上述情况,调解员在安抚小张情绪之后,告知他这样做不可取,理由有二:一是就算父亲擅自使用其信用卡,但毕竟是父亲;二是父亲年纪较大,且老人家大多好面子,若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担心父亲经受不住左邻右里的流言蜚语。挂下小张的电话,调解员立即与小张父亲取得联系,细心询问起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作为家中独子的小张自参加工作以来,由于业务上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父母与小张相处交流的时间日趋减少,父母抱怨儿子不回家,儿子怪父母不体谅,长此以往,双方相互埋怨的程度日趋加深。小张希望父母能多体谅其工作的艰辛,给予自己多一些的独处空间;父母则希望儿子能在工作之余,多抽时间常回家看看,让老两口享享天伦之乐。多次与儿子沟通未果之后,父亲便趁小张出差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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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孙某以为小偷小摸并控制盗窃数额的行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殊不知: 1.盗窃罪虽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该罪的构成可分为:(1)次数较多可构成;(2)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前后盗窃财物数额应累加。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

2.孙某知道一点法律,但只是皮毛,是一知半解。

3.孙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 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法制完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凋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案例链接】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11”,石家庄三鹿集团发表声明,承认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全部召回“问题奶粉”。

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紧急行动,刑事拘留三十六人,其中二十七人被依法逮捕。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依法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1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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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归案。

8月29日9时许,经西安雁塔区检察院起诉后,西安雁塔区法院依法对大学生贾志攀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不起国家的培养、对不起学校的栽培、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因这条虚假信息带给大家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法官、赶来旁听的亲人和群众,贾志攀悔恨地连说了四个对不起。“唉!多聪明的一个小伙子,真是可惜了!学的知识都不往正道上用。”

检察院的公诉人惋惜地说,作为一名大学生,贾志攀本应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他却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这一无知的行为令人非常痛心。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该案的审判长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明知在强烈地震后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强烈地震的信息会造成社会恐慌,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了虚假的地震消息,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志攀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表现,同时,其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故本庭依法从轻宣判,贾志攀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案例链接】“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不禁止停车的地方公民都有停车权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2007年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所豫C32958轿车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把车停在了既不是人行道,也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的空地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当张水山从法院出来时,发现汽车上夹着一张交警四大队的交通违法通知单,通知单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执勤民警的署名了草看不清,且只有姓没有名,后原告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原告认为,自己停车并没

- 1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2.除了正当防卫,任何非执法人员无权对任何人使用武力,这一点要掌握好,否则,好事可能导致坏结果。另外,从宏观来说,如支持非执法人员可对他人使用武力,那社会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像文革时期。

3.大学生非专业执法人员,遇到特殊情况难以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如付出生命代价,这里有个生命价值观的问题,我是主张以人为本,财物与生命,那样重要?

4.建议:可与当地警署组成联防,在警方指导下对作案地区实行重点打击。注意:多次报案若警方不采取措施,是渎职,可向上级部门或人大申 诉。 注意保护好自己,好人们!

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这个事是个好事,但毕竟他们还是个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另外就是安全问题,万一受伤了怎么办。最好不要鼓励学生把此作为一项工作来做。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学生挺身而出,体现一个大学生的风貌,学校肯定会支持。

专家的观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潘登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非常难得,必须值得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淡。

(2)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暴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3)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日标得以实现。

4.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件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2期《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案例。

【案例链接】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黄仲华在被告刘三明处工作中受伤,被告已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和被告于工伤认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赔偿原告

- 15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5.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王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课堂小结】(5分钟)

同学们,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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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时:

【新课导入】(2分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那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呢?这就是本节课要探讨的内容。 【内容探究】(38分钟)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阅读链接】从薄熙来案看我国反腐和司法公正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本案引发了国人的集体关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了微博直播的方式,济南中院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最初的粉丝仅为9万左右,庭审两天后已经超过45万,足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情。

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一方面彰显了法治精神,实现了审判活动应有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自信,在强大的证据事实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法网。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相比于之前的秘密审判,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和司法进步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公审薄熙来案,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庭审现场各方的利益。在社会监督下,有利于辩护人合法行使辩护权利,有利于被告人合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公诉方及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这样的审判是正义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另一方面,公审薄熙来案,是一节生动的法律课。人们在关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了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等知识,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中央反腐自信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之后,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包括刘志军、刘铁男、雷政富等在内的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党中央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观念极大的鼓舞了反腐士气,有效的震慑了腐败分子。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此次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并通过微博现场直播,充分体现了反腐的决心,也彰显了反腐的信心。

薄熙来曾位居高官,享有着丰富的权力资源,但他没有把这种权力用到老百姓手里,而是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的工具,这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老虎”。对待如此高官,党中央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冲破各种阻挠,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将其“收网”,这直接地告诉我们,不管再大的官,只要存在贪腐行为、危害人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外,对于薄熙来案这样的大案,能够采取公开审理、微博直播,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的反腐自信。对于反腐,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我们搜集了各种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有信心保障公正的司法审判,我们也有信心彻底打掉腐败分子。

公审薄熙来案,在司法史和反腐史上必然会留下重重一笔,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与信心,也让我们看到反腐的决心与真实。“一切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反腐的强硬姿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2.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案例链接】从案例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案例1: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不亚于“9·11”事件的震荡。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案例2:2003年,在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嫌刑讯逼供,而使二审对其改判死缓,但因为该判决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终于由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判断一个案件审理是否公正,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考察,有时也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在人们追求正义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同国家对两种正义的不同追求,体现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美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注重于程序正义,一个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其他证据的无效;而我国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阅读链接】医疗事故鉴定注重程序公正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以往的办法关于鉴定的规定仅为5条,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则多达12条,且多数条文里都有多达

6、7项的详细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在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合理规定,其中很多体现了“程序公正”

首先,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因此,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现有78个专科分会,

- 2021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享受高等教育权这个关键问题上回避或者没有形成对自我负责的责任意识,借口是“国情决定一切”。这个国情就是“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牺牲一切”的传统观念,这成为大学生依赖父母的当然理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一般就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承担责任。最近几年高校内的学子高消费现象,就是不承担责任这种观念的社会放大,拿父母的钱花得一点都不心疼!

面对社会变革,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基本的权益观是理性的。但是,在面对自身利益的利害权衡时,有些人往往在取舍上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从而导致对社会和家庭的“非分”要求,甚至置可能触及的道德底线于不顾。如,对“校方可否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处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多数人选“不可以”。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于社会调控机制转轨导致的利益规制机制失范,但是,大学生法律道德观的“越位”这一原因显然不能够忽视。

在社会调控机制转轨的情况下,一方面原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调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规制机制又没有及时建构起来;随着大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些人不仅敢于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同时又以自己为中心调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哪怕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这显然是对社会“应然”状态的直接穿越,是对自己所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跨越,是一种角色越位。

如果是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不愿意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而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往往是对现有法定权益的放大化,或者是“法无规定即为允许”,其实,法无规定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法外有“诚信”,有社会应该有的道德底线,不然社会就会因此失范,运作“失灵”。

由于少数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上比较普遍的“缺位”与“越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思考和应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学生对自己的约束放松,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高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和“无所谓化”就是不争的事实。

2.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容易受到影响。

3.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

4.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由于学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的欠缺,很多学生毕业后难以及时适应社会规则,就业过程中的“不应”现象突出。 【课堂小结】

同学们,今天我们重点讲了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通过学习,我们应当明确这样的认识,即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在思想上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动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做正义的使者。 【板书设计】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2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比如杭州飙车案,我们就要用法律的思维去看待这个问题。学过法律的人可能会就此事来分析,到底这件事情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案,而大部分的人都会开口就骂。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阅读链接】伊朗门事件

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特点。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

因此,好心办事也会违法,这就是法律思维,合法性永远是其中心。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案例链接】萝卜该不该赔

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

- 2526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同题。证据的‘三性”中,第三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台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教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台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3.讲程序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实现。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可以说,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

【案例链接】程序违法案例

90年代初,四川省夹江县发生一起造假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假,按照法律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但被处罚人以打假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标侵权应由工商局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是越权行政,程序违法。夹江法院原本准备支持原告主张,判打假者败诉。但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实行个案监督,让法院院长去汇报。院长说准备判打假者败诉,人大的同志就不理解,认为好人不应败诉。但是按照法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预设立场,而只能依法裁决,而人大的同志显然持的是人治的观念。后来,该法院逐级请示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越权行政无效,应判打假者败诉的批复。批复刚下来,还没宣判时,发生一个戏剧性的事件,焦点访谈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并分析认为程序违法不碍实体正确,不能判打假者败诉,这是舆论监督。最后,据说最高院把批复给追了回来。

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规则的不信任,而相信青天大老爷。不讲究程序,梁山好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败诉案件分析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无奈的选择,但是裁员涉及人数多,稍有不慎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履行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人单位必须予以重视。

【案例链接】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败诉案

2005年3月12日,张某应聘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概括性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合同期为5年(从2005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合同签定后,张某立即到电器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深得同事和领导赞许。2007年年底,由于受到同行业无序竞争的冲击,某电器公司海外订单减少,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高层虽已采取种种挽救措施,亏损却越来越大,某电器公司决定裁员。

2008年1月,某电器公司制定并颁布了《某电器公司裁员规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

- 28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一个具体的貌似公平的法律制度,如果建立在了不公平的基础之上,所带来的结果往往就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这就涉及到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本质问题。

尽管古代人们曾经认为,法是上天赐予人类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法是社会中的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由人制定的,它必定反映社会成员的意志和需求。如果法能充分反映社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的话,那么它应该呈现出大体合理的状态。卢梭便持这种看法,他认定法是公意的体现,应由全体人民决定。“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决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自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做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以这样的思想来分析杨白劳事件,就意味着杨白劳和黄世仁的意愿必须能够充分的反映到法律当中去,在此基础上再来要求双方严格遵守法律,这才是合理的。西方许多学者正是依照这样的思路,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如何改进选举制度上,如扩大普选的范围。尽管选举制度因此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白毛女》的故事告诉我们,要同时充分反映杨白劳和黄世仁双方的意愿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杨白劳和黄世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可调和的利益差距和矛盾,法律不可能同时充分的反映双方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黄世仁方掌握这大大多于杨白劳方的社会资源,这种优势也必然反映到法律当中去。这样我们就发现,卢梭的说法是错误的,他的结论必须建立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是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由谁来制定法,法都会呈现出符合社会成员需要的,大体公平的状态。显然《白毛女》的故事告诉我们,卢梭结论建立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有更深刻的分析,他认为由于社会成员间巨大的利益差异和矛盾,社会必然分裂为不同的人群,即阶级。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必然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地位,其中包括法律手段。因此法律只能反映一部分人的意愿,即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愿。统治阶级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它也必然利用国家维护自己的统治,维持自身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尽管国家意志并不一定全部表现为法,它还可以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但是法却必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否则它就无法获得全社会遵行的效力。因此我们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可以通过执政党的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个社会中占主流的道德、文学、宗教等都会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总的说,与掌握政权阶级的根本利益相联系,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和基本秩序的意志,总是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各国宪法中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统治者总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全社会所有成员而非仅仅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例如一般的公共安全,正常的社会秩序等。尽管维护阶级统治是最终目的,但同样不可忽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例如社会激烈动荡,盗贼横行;或者自然环境严重恶化,人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等等,阶级统治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此统治阶级如果要将其统治长期维持下去,就不得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之后,再来分析杨白劳事件,问题就清楚的多了。首先是以黄世仁为代表的一批人,我们称之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用他们在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掌握了国家政权,制订了法律。其次由于黄世仁们掌握着国家政权,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很容易将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说成是反映了大家的意志,包括杨白劳的意志,这样就为他们推行法律提供了道义上的合理性;他们也很容易把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

- 30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6课时:

【新课导入】(2分钟)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下面我们就继续上一节的内容,谈谈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内容探究】(38分钟)

二.正确理解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核心力量,这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是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从满目疮痍之中站立起来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也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没有党在不断的艰难探索中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制定的宪法,就没有保障人因此,人民民主只能通过党的领导、党的示范,才能很好地运行。脱离、削弱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误入歧途。因此,我们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才能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条不紊地进行。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与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区别。为了维护好这一根本利益,党必须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国家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领导好、处理好、发展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事务和事业,从而实现务人民这个根本宗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不能沦为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因此,党在领导立法、理政等各项工作中不仅要体察民情、广听民意,更要严格遵循立法的程序,遵守法律的规范,自觉把权力置于法制的笼子。政府也是因为服务人民的需要产生的,政府需要的管理,必服须是以服务人民为目标的管理,政府的服务不能懈怠也不能越权,更不能利用管理权寻租。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所以推进人民民主与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依法治国要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之一。社会主义的法律通过人民民主程序来制定,通过人民民主监督来实行,民主和法治向来不可分割。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社会方面,党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总之,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就会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发展。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在法治与党的领导方式问题上,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活动。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32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见《孟子·公孙丑上》)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见《荀子·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前者,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后者,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亦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三)正确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民主与法治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存在本质区别甚至相互制约。

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治国俨然成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

- 3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要和优先,民主政治建设是完善法治原则的前提保证。并且,法制建设的许多内容其实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每一进步,都是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后盾的。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健全法制,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法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法制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体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至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民主秩序。 【课堂小结】(5分钟)

同学们,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立正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希望同学们通过这一专题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板书设计】

二.正确理解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三)正确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第三篇:树立法治理念 顺应时代要求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 。

理案件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并应依法接受对其裁量活动的监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裁判活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适用实体法错误的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是非责任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所有的事实过程判断是对的,叙述完全正确,但适用法律或条款错误,导致案件上诉,其结果肯定是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是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发生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发生偏差,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因为人对事件或事物的认识有局限性,理解不一,或因为对立法原理的理解不透彻,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在处理结果上出现偏差。

(二)严格遵守程序法

司法作为严格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活动,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为注重操作程序。要保证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避免司法人员的恣意和随意性,必须要严格遵循固定的司法程序,绝不可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中违背和忽视诉讼程序。遵循程序是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的表现,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我国历来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公正的程序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可有可无”的思想依然流行,在极少数办案人员的观念甚至仍然保留着“程序虚无主义”思想。导致在审判实践中,规定的程序未能严格遵守甚至被公然违反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严重存在。这些违反程序和不严格依循程序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诚然,现行的程序法因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的要求,某些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并不合理,但他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审判的规律和经验,是保障裁判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既然程序是司法活动的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是司法的“游戏规则”,则程序必须受到严格遵守。程序一旦设定,除非法律作出改变,则不受任何形势的影响。正如凯尔逊所指出的,在适用程序法过程中执法者没有任何理由依据“正义”或其他道德伦理准则而超越实在法的规定去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严格依程序法办事才能够产生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平。严格依程序法办案,才能体现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实现司法公正。

(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结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

(四)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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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文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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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树立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法律素养

【摘要】法治的要义是“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素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树立法治理念,培养公民法律素养。首先探讨法治的内涵及法治的特点。其次探讨切实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政府推动或政府主导,促成四个条件、坚持三个原则、两条标准,走好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后探讨在树立法治理念基础上,培养公民法治素养。略论作为公民,不同职业职位的公民的道德修养、法治素养修炼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关键词】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73-0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中国社会的重大课题。树立法治理念和培养公民法律素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治的内涵和特点

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现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摒弃人治实现全面法治。“法治”不仅是我国社会重大的学术理论命题,也是重大而急迫的社会实践课题。实现中央提出的社会体制改革与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法治是基础是前提。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至理名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阐述的就是法治。名言彰显法治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是普遍的守法。其关键点不仅是老百姓要普遍服从法律,国家权力掌控者也要守法。计算是否普遍守法的办法,不能用简单的数字方法,比方说社会上有100人,99人服从就是普遍的服从,关键要看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是否守法。普遍的守法,要求立法者、国家治理者都要守法,带头守法。我们的法治总跟“国家”联系在一起,“依法治国”不是单治老百姓,包括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循规蹈矩,法治也要依法治“官”。第二是“良法之治”。“良法”,用简单的办法评价,首先法律的条文、语言要规范,也就是法律的外在方面、形式上看上去“良好”,格式形式表达方式要好。同时法律在内容上、实质上表达出来的意图、精神、宗旨、目的也得好。良法是形式和内容的融合,外在和内在的统一。

比如现行《婚姻法》,普遍认为该法在2001年修订通过时,是个比较好的法律规范,该法把当时社会出现的婚姻法律问题特别是离婚问题也作了全面规范,并且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但是现在仍然面临修改,比如如何对待“闪婚”(这个词不能直接写进新的修正案,因为形式上不符合法言法语表述规范)问题。“闪婚”,今天认识对象明天就结婚,“闪婚”常常带来“闪离”,一旦感情不和就离。离婚时涉及财产房产分割,如果是按揭购房,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房子,钱没还完就结了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目前《物权法》规定以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为准,如果还贷是以另一方的收入为主,而产权登记却不是还贷方,甚至房产证具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过错,离婚时如果简单依据《物权法》规范将有失公平。再如,在“闪婚”期间又怀孕,而男方不知道,女方以此主张多分割财产并保障其胎儿享有权益份额。面对这些情况,法律要表现“良好”,规定的条文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好。内容上要体现公平正义。以前的法律没有细致规定,《物权法》、《婚姻法》条文相对比较简洁。新的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频繁出现,法律也要做适当的调整修改。当然,法律的原则也可以指导判案,比如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过错责任承担、尊重公序良俗等,可以内化为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则。

法治彰显两条基本原则,呈现两个基本标准。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然注重这两条要求。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仅有这两条还不够。笔者认为,还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探讨法治的内涵和特点。

(一)领会法治的内涵

首先,法治是治国的方略,是社会调控治理的基本方式。过去我们曾简单认为,法律是治国的一种工具。千百年来,儒家讲治国、平天下,封建统治者要靠“德主刑辅”、要“明德慎罚”,都把法律和道德当作治国的工具。今天讲治国谈法治,也认为法律是治国的工具,这是儒家的观念,是封建时代的逻辑。现在的法治,提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县”,甚至还在图书馆、在学校,提“依法治馆”、“依法治校”等等,不是说这些管理、治理都要完全靠法律,提法律是管理或者治理的工具不科学。因为在家的问题上,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治理上,在国家的治理上,不是单靠法治。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是一种社会调控的基本方式。比如在幼儿园的管理上,给小孩讲法律,他们难以听懂;依法治幼儿园,也仅是针对幼儿园的管理行为。社会调控需要多种手段,而不仅仅是法治一种。理解法治树立法治理念,首先要明确,法治并不绝对万能,它是治国的方略和基本方式。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依法办事原则。依法办事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

一方面,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首先依据法律处理个人事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首先依据别的规范。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具体规范已经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和基本的方面,道德的、纪律制度的精髓大多被固化为法律规范或法律的原则、精神。我们过去习惯上根据个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处理事务,办事寻求“找关系”。美国当代有一个著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字,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在不少外国人眼里,中国被看成一个“关系型”社会。曾经流传一个笑话,说卡马乔(音译)要到中国当男足主教练,他来中国之前不太了解中国的情况,就找米卢给他指点一二。他问米卢,在中国想和球迷处理好关系,应该怎么做?米卢说,你最好与球员处理好关系;他说我怎么样才能不被球迷骂呢?他说你最好与媒体处理好关系;他说如何才能进世界杯呢?米卢说,这个不好办,那你得跟上帝处理好关系。这个笑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关系社会”的状态。因此,中国社会要全面实现依法办事还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是相对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是行为的顺序、步骤、方式和时间限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按照这个要求处理法律事务就是依法办事。作为当事人、作为老百姓常常不了解办事程序,尤其是办理公共管理事项的程序。比如向政府提交一项经营申请,申请人可能不了解办事的规程。申请人有权要求掌握公共权力、承办管理事项的主体(管理人员)事先告知,管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全部程序。这是公权部门特别是政府的义务,政府不履行义务不按程序办理就是违法,违反程序法。在法治理念之下,程序违法该行为无效。从程序上看,法治要求政府必须带头依程序办事。

第三,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有着内在的关联)。法治是通过法律实施、法律治理而呈现的一种良好秩序。有了法律、法律程序并不一定呈现良好法治状态。秦朝时期有法制,社会也有秩序,但这样的秩序不能够与现代的法治相提并论。因为秦朝的法律秩序是建立在“严刑酷罚”的基础之上,违背了平等、人权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当时的法治缺乏良好的价值基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皇任用李斯为宰相,重视法律的作用。不仅秦始皇,其祖先也重视法家思想,秦孝公曾经重用商鞅,进行变法,使秦国强大起来,成为战国七雄之一。由于秦国的法制是靠强大的专制统治、严厉的刑罚建立起来的,尽管秦朝建立强大的统一的帝国并形成了一套法制秩序,但并未带来民众拥护,相反,这样的法制反而导致民众的反抗。评价秦末农民战争,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义的重要原因就是反对秦朝的严刑峻法,刘邦灭秦。《汉书》、《史记》记载,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就是杀人要偿命;伤人伤害人,致伤人的身体;盗,就是偷抢钱财;要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施以相应刑罚。秦朝,自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秦律三千,大辟八百,连死刑就有八百种,老百姓苦不堪言。刘邦的法律简约,条款不多,忌繁琐而与民休息。汉初的统治者无为而治,后来的汉文帝、汉景帝也如此,创造了汉初的兴盛时代。所以,现代意义的法治不同于封建法治,是一种平等自由民主的良好秩序状态。

法律不一定都是良法,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深受其价值观和历史局限的影响。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上,战犯曾依“恶法”为自己的罪行辩解,但是经过辩论,法庭认为,纳粹德国的法律是反人类的不人道的,“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对战犯应当予以严惩。善法为法,恶法非法。法治需要善法而不是恶法。

第四,法治代表了某种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就是某种有价值规定性的、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就是法治秩序。我们的社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化。中国的传统社会,主要靠礼仪、道德维系社会关系,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中国社会十分推崇仁治德治,人们的生活方式靠道德维系。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把中国传统社会描述为“乡土社会”,这样的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亲缘性的,社会相对封闭,大家是亲戚关系、熟人关系,注重道德崇尚礼仪。而在工业社会、城市化社会,一个新的城市小区,邻居之间大多互不认识。现代社会、城市化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陌生。现在的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转型。要正确对待陌生人,比如在家里,父母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在学校,老师告诉学生不要相信陌生人带路,警察告诉市民,不要相信陌生人推销的广告。正确与陌生人交道,谨慎而不排斥。

陌生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互不认识属于正常。陌生人社会要靠法律来维系基本的人际关系,继续沿用亲疏关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将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生活。即使有关系,法院检察院有熟人,打官司也不是靠关系,法律最终靠得住。现代社会,要有与陌生人友好相处的观念,这也是一种法治观念。

第五,“法治”融入了多重意义的社会观念和理想。我们谈法治的时候总是蕴含一系列的观念,离开了这些观念,法治就不是法治,甚至是孤立的法律专制。法治跟多种社会观念、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这些观念包括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民主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法治。秦始皇的时候有法治,属于不民主是专制。这些观念还有理性、文明、诚信、合法性等等。现在的社会,这些观念并不缺乏,但有些方面还与社会的发展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或者程度不是很高存在一定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呈现为更高层次的观念和理想。

(二)理解法治的特点

法治具有其标志性的特点,法治的实现必然呈现其相应的秩序状态。

第一,法治状态下,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都已纳入法治轨道,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居于所有“社会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传统社会主要是道德规范主导,现代社会主要靠法律规范主导。社会主要靠法律统治,不是靠少数精英及其行为范式来统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就像中国加入WTO,入世后的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就会有形无形受到“世贸规则”规制。WTO规则不单是经济类的法律规则,也是政府、企业以及公民处理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则。

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整合。社会整合涉及到意识形态、政治观念、利益矛盾、行为冲突、信仰思想等方面的整合,整合是实现社会生活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种思潮、各种观念在社会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信教的,还有信邪教的,意识形态复杂化。需要社会整合,以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社会意识形态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实现社会整合,尤其需要法律的治理。比如现在的大学生,思想意识比较复杂,行为方式也颇具特点。老师给学生讲课,学生的秩序并不井然,课堂状况并不理想。有上课吃东西的,有来回走动的,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别人的感受。类似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社会上更多、情形更复杂,各种各样的观念、思潮、意识、行为出现。现代社会的整合靠强权、靠权威、靠威权领袖已经不行了。要实现有效的社会调控与社会治理,得靠法律。当前社会尤其需要法治――有效的科学的法律治理。

第二,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人民主权基础上,并能保护和促进经济有效增长,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秩序、社会进步基础之上的法律。法律首先要建立在民主机制之上,同时能够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现代国家的法治以人权保障作为衡量国家法治程度、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民主与法制建设,注重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权。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9年4月,中国政府着手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行动规划,对于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保障与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受到民众欢迎与支持。这也是法治建设的成就。

保障人权,就要尊重并发挥每一个人的智慧,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要特别注重保障社会公平,法治要公平。我们过去过分强调效率,片面追求效率,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结果造成社会不公正不公平凸显,垄断利益集团、官商勾结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中央高层明确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各项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上正在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强调法律保障人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尽管现在的人权状况还不能尽如人意,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中国的人权必将呈现良好状况。

法治要求具备一整套凝结并体现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这样的宪法、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意志。法律至高无上,不是权威至上领袖至上。立法,制定政策必须经过民主的程序产生,不能由少数人“拍脑门”立政策、“关门立法”,法律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立法应当首先征求民众意见,而不是看重利益集团代表和官僚代表的意见。立法、修订法律已经越来越注重通过“听证会”、网络征询等方式征求民众意见、采纳民众建议。

第三,法治状态下,一切公共权力都源于法律,并且得依法律而行使,法律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失控与嬗变,国家公共权力保障一切法律主体的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宗教信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情况特殊而有所差异。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可能表现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这种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也只能因其从事的行业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平等权为例。曾有媒体刊载,2003年,湖南某地招考女性公务员,当地当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女性妇科检查要求“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很显然,这条规定带有明显“歧视性”,后来因群众异议予以废除。法治是承认差异的,但这些差异不应当成为就业“门槛”,不应当成为歧视条件。法治强调平等,有些职业在就业条件上有差异,这个差异应当是必须的合理的,就业机会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体现机会平等的原则。法律的“人人平等”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

第四,法治秩序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皆为合法的或准许的。对于公民及非公权力主体,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即为许可。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就是可以做什么,享有什么权利和自由;有义务性规范,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还有禁止性规范,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一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禁止的,对公民来讲意味着有自由、有权利,即“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即为自由”。相对应,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为,即为禁止”。这是很重要的法治原则。

第五,法治秩序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和获取权益机会,无充分理由、非经正当程序不被剥夺,一切非法及不正当侵害都必须给予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补偿。首先是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无充足理由、非正当程序不被剥夺。权利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剥夺人的自由权利,你得有正当合法理由并依程序办理。警察要把一个犯罪嫌疑人带走,根据法治原则,得依据正当的理由和程序,讯问过程也必然遵守法定程序。个别警察办案不依程序,很蛮横。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跟我们走一趟!嫌疑人问,凭什么要跟你走?警察说,你跟我走一趟就知道了!嫌疑人说,怎么走一趟就知道了?警察说,你干了什么不知道?那好,你到那儿就知道了!这是个别警察惯用的手段。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警察办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首先要求办案得有两名执法人员,要明确告知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要说明办案的理由,带走的理由,涉嫌什么犯罪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事项告知嫌疑人的成年家属。犯罪嫌疑人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治的要求。

第六,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纵观世界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都不言而喻,法律都具有其崇高的权威性。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全面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或者政府主导,这是一条基本经验。当前法治建设比较稳妥的做法仍应依靠政府的力量,相信党能带领我们有序推进法治。西方的法治大多不是政府推动型,考察发现,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主要是靠社会力量自发促成,是自生自发的,主要靠社会自治逐步成长。中国的社会发展,秦汉以来都是政府主导型、中央主导型带动。纵观中国历史,社会改革改良(非革命活动)如果缺少政府有力推动,国家就可能出现不稳定,出现停滞、倒退甚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靠政府推动的,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有一本书《中国1978-2008》,介绍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重大成就,社会巨变天翻地覆。我们有幸经历这个时代,见证这个过程。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主要靠政府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然如此。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笔者赞同要促成四个条件、要坚持三个原则、坚持两条标准,走好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首先,要促成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促成广泛社会自治。社会自治就是让公民让社会组织主动地自觉地依法依规治理我们自己的社会。由社会主体自主推动社会进步,这个过程要有法治的维护。这个过程促使自然的人转变成社会的人,要求每个人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具有自主的意志。社会的发展不但要靠每个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来推动,而且要靠享有权利的社会组织来推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与良性运作,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受到保护,不被非法干预。二是促成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这是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不能是官僚经济、更不能是利益集团的垄断经济。三是有宪政和民主政治,特别是民主政治,政治上得有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这是政治条件。四是有理性的文化。理性文化首先要求文化要宽容,同时要体现科学精神,反对愚昧和盲从。

其次,要坚持三项原则,分别是“良法之治”的原则,普遍守法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前面已述及不再展开。

还要把握两条标准,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法律必须是良法,是形式上和内容上的良法,而不是权威自封的良法。

最后是坚持一条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搞法治建设,要坚持具有“三个代表”属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培养公民的法治素养

我们进一步探讨公民应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树立法治理念,并进而通过培养训练达到较高的法治素养。我们身为公民,职业岗位不同,实际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有所差异;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其道德素质、法治素养也应当有差异化要求。

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其法律素质的要求,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的法律素质,必然还要具有高一层次的、与其公职岗位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如果是警察,就应当熟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熟悉并熟练运用警察法、公安机关关于警察录用、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执行公务中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不失职渎职。

作为领导干部,除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和一般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还必须具备与其领导职务相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尤其应当具备宪法意识、掌握宪法知识,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治理的能力,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第一,要对社会主义法治有比较全面的科学的认识,有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第二,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强化依法办事意识;第三,要树立程序法治观念,遵守法治程序,按程序办事。比如依序排队、买票、乘坐公交车,就是最简单的按程序办事;第四,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作为一般公民可能没有多少程序法律知识,但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法,想到要依法办事,这就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养。遇到事情首先想到法律想到规则,知道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应当做,哪些禁止做;这样,我们就会逐渐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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