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宣传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20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农村普法宣传研究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当前的农村普法教育,面临新的时代背景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而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就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村普法教育主要在普法对象参与热情、普法理念、普法方式、普法效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表现在客观、制度、机制和文化等方面。在此思考的基础上,尝试对农村普法教育的进路进行建构。

农村普法宣传研究管理论文 篇1:

我国农村普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近年來,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民学法、知法、敬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但是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宣传工作仍然面临着亟需解决的问题,且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继续加强和改进农村法治宣传工作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村普法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积极借鉴。

关键词:普法宣传;城镇化;法治意识

作者简介:孙凤良(1982-),天津人,研究生,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党校信息技术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行政学、党建。

一、当前我国农村普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制度建设有待完善,普法活动缺乏连贯性

全民普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从1986年全国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即“一五普法”的发布到现在进行的“七五普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仍有不完善的部分亟需解决,如针对普法宣传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欠缺,导致在法律依据方面缺少遵循,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学习或是传达文件精神来进行,这就使得普法宣传工作在上层领导、组织开展、落实督办、财务保障、绩效考评等方面无法得到确切的法律支撑,难以发挥此项工作的最大预期效果,因此部分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活动连续性不强、无法形成常态化,经常化,甚至存在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形式主义现象。

(二)专项经费供给不足,普法活动效果打折扣

做好农村法普法宣传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无论是普法宣传队伍的组建、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材料的印制准备、后期效果的考核评估都离不开财政经费的有力保障,尤其是专项经费的保障。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财政状况和支持倾斜力度也不尽相同,导致用于此项工作的经费难以保障,专项经费支持更是无从谈起,这也大大的限制和阻碍了农村普法宣传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解放思想不到位,普法活动落实难保证

在部分地区思想上依然存在唯GDP论成败和单纯的以经济发展速度来评价地区社会发展快慢的思维模式,没有将普法工作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存在部分农民认识偏差的现象,在面对权利受到侵害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维权费钱费时间的认识依然存在,认为学习太多的法律知识也只是学无所用,没有实际效果,产生漠视、厌学甚至抵制普法宣传的情形。另外,存在普法认识上的偏差,一些镇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以前没有抓普法宣传工作的时候,村民还比较听话,容易管理,当村民学习法律后,虽然对某些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但仍然懂得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反而难以管理,工作也难以开展。相反由于自己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不依法办事的时候,则受到村民的上访和投诉,使一些镇村级干部失去了对普法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四)农村主要劳动力转移,普法活动开展难组织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加速,工业化水平提高,城市劳动岗位增多,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农村剩余人口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在这样的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下,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显然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受众群体缩小,知识层次、认知水平的变化都是顺利集中开展活动需要思考和分别应对的挑战,活动难以开展、效果难以保证。

(五)方式方法死板,普法宣传活动效果不佳

部分地区存在不求效果,只求完成的错误认识。宣传方式方法死板,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宣传方式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发传单、贴标语、挂条幅等传统的方法上,不接地气、脱离实际,不能够根据新农村发展的现状与时俱进的改进宣传方法,宣传内容也无法与农民产生思想共鸣,导致农民参与性不高,普法宣传活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六)宣传内容不科学,受众群体不全面

目前,在普法宣传内容上依然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在宣传活动中,依然存在着宣传政策和宣传法律相混淆的现象,宣传内容界定不准确,广大农民无法明了学习的具体内容,普法宣传的针对性难以得到突出体现。再如,在法治宣传中宣传内容多以单一的法条和法律解释为主,内容死板生硬,不易理解也不易接受,且与部分农民的实际生活关系不大,无法让广大农民产生兴趣,导致受众群体不全面。

二、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保障落实

作为基层普法宣传的政府部门、法治单位,应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摒除固有陈旧观念,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农村普法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用战略和长远眼光审视农村普法工作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中地位和作用。搞清楚农村普法工作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的点滴工作之中,在相关制度建设、经费人员保障等方面,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形成完备连贯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农村普法宣传的目的,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做好调查研究、突出宣传重点、统筹宣传力量

只有做好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研究,才能找准现实需求、发现突出问题、摸清发展规律、制定解决办法,让宣传工作有的放矢,集中整合现有力量,发挥更大效能。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普法工作。统筹具有宣传职能的宣传、司法、公检法、律师行业协会、党校等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的提升其普法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升农村两委干部和社区干部以及法治宣传干部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工作中做好表率。要把农村基层普法的宣传重点放在对留守人员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上,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手段。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普法宣传工作研究,尤其是发挥学校、家庭、社区在法治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的普法宣传体系。

(三)改進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受众群体

要与时俱进的改进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在设计宣传方式时应充分分析和考虑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接受能力、理解水平、知识层次、法律基础等因素,扩大普遍性需求受众面,重视个性化情况,最终达到所宣即所需,实用更有效。在发挥传统宣传形式作用的同时,应结合当地习俗、重要年节活动和现实情况,采用贴近农民群众生活的形式,把普法宣传材料汇编成顺口溜、说唱、民歌等形式,再比如采取法庭旁听、文艺演出、法律讲堂、知识竞答等参与性高、感染力强的形式,渲染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提升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运用网络和自媒体手段,潜移默化的普及法治知识,扩大受众面和普法深度。

(四)丰富宣传内容、贴近农民生活、注重意识提升

改变以往重视政策宣传,忽视法律普及的情形,做到政策、法律不混淆,把法治宣传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法治宣传应分好层次,在注重实体法律宣传的同时,加大对程序性法律的宣传力度。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实体法律的获得途径更为容易和易于掌握,相应的程序性的法律理解和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其直接关系到农民维权的效果和法律习惯的培养。通过普法宣传,不仅要解决农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强化和提高其对法律的认知与笃信。另外,普法宣传的内容要贴近农民群众生活,学习了就能用,学了就管用,越是贴近生活的法律知识,越能深入人心、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

(五)发挥法律执业人员的作用,服务农村普法宣传工作

作为执业律师比其他人员拥有更加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应发挥律师在农村普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其自身优势,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基层政府可以考虑一套有效的体制机制,把律师纳入普法宣传的队伍之中。做好普法宣传,既要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减少涉诉涉讼情况,更要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把律师的位置和作用前移,律师既是最终帮助解决法律问题的人,同时也是宣传法治、预防纠纷的关键力量。通过政府、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与到普法活动中,可以采取包村律师或是包镇律师的形式,为农村群众定期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维权意识培养的课程,既发挥其专业优势,又体现其社会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2]斯那拉宗.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与法,2015.5.

[3]宋丽莉.浅议农村普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调解,2007.9.

作者:孙凤良

农村普法宣传研究管理论文 篇2: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普法教育的反思与建构

[摘要] 当前的农村普法教育,面临新的时代背景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而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就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村普法教育主要在普法对象参与热情、普法理念、普法方式、普法效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表现在客观、制度、机制和文化等方面。在此思考的基础上,尝试对农村普法教育的进路进行建构。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村普法;普法教育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农村普法教育,将对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特征的新农村具有整体上的建构作用。因此,认真而理性地分析我国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梳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一、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几个差距

一是普法对象参与热情与普法教育的期待之间有差距。从前四次普法教育的情况看,我国普法教育的重点在城市,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一些企事业单位,而且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开展的好,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农村由于在教育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吉林师范大学一个课题组提供的数据更突出地说明了这个情况。该课题组共发放调查问卷2600份,回收1985份,回收率超过90%,调查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有90.2%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普法教育。[1]

二是普法理念与民主法治的要求之间还有差距。由于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市场经济化程度不高,广大农民深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法治传统和权利意识,对法律的需求在整体上比较低。我国普法教育的主要理念是增强公民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倾向。这种普法理念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难以有效培养农民法律情感,无法激起农民参与普法的热情。

三是普法方式与农村实际情况之间还有差距。“方法的生命胜过观点。”[2]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普法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但当前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贴贴标语、挂挂条幅、讲讲大课,是目前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方式,“送法下乡”等颇具实践意义的活动,基本演变为送法律书籍下乡,搞搞文艺演出。因此,在如何将普法同农民的权益紧紧相连、如何将农民的从普法教育的客体变为普法教育的主体、如何将法制教育同农村义务教育、电视媒体宣传诸教育平台有机结合起来的等方面,还需要在方式方法上进一步探索。

四是普法效果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之间还有差距。重过程轻效果,普法教育过于重视法典原文的知识性教育,农民理解消化比较有限。吉林师范大学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还显示,对宪法、选举法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了解的农民不到40%。[3]另据报道:当前我国农村治安问题呈现暴力犯罪突出、侵财犯罪多发、部分地区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制贩危险物品严重等“四大特点”。2006年1月至9月,全国农村地区共发生杀人案件8031起,伤害案件5.9万起,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1%。[4]这些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普法教育仍亟需加强。

二、农村普法教育进路之建构

(一)在处理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上,坚持全面渗透与重点突出相结合。一是把普法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切实突出出来。普法教育是搞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立项,并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系之中。应把搞好普法教育作为实现“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基础环节,细致筹划,重点关注,并在经费、制度保障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应把普法教育的成效作为衡量农村建设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必须把普法教育渗透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普法教育要贯穿到农村民主法制、教育文化、生产流通等诸多方面建设中,同时普法教育又对农村各方面建设起着支撑作用,做到各项工作中贯穿有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落实促进各项工作完成。三是必须把法制教育的落脚点放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应把法制教育的最终着眼点放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础上,做到周密筹划、讲究实用、注重效果。

(二)在处理普法工作与群众需要的关系上,坚持固定教育与利益引导相结合。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利益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形式上紧密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容易接受的教育方式。在内容上紧贴新农村建设需要和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注意利用物质利益带动教育落实。应从提高群众自觉参加普法教育的积极性出发,积极探索促进普法教育的物质激励方式。如把普法教育与文化活动结合起来、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与实施村民自治结合起来,从满足农村群众物质利益需求的角度出发来开展法制教育。

(三)在处理普法教育与实际应用的关系上,坚持一般教育与用法实践相结合。一是深入搞好基本法律知识教育。普法教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二是积极帮助解决涉法问题。积极实施“法律进乡村”活动,把普法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结合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问题,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行农村“两委”干部普法教育轮训制度,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利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农民进城务工的法律知识,增强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三是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中落实法制教育。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和村民自治意识。

(四)在处理教育方式与普法效果的关系上,坚持主渠道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在教育方式上,开展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法教育志愿者等队伍的作用;在充分利用板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普法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将网络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在教育素材上,组织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地区免费赠送,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法律图书角。在教育的时机上,要抓住进城务工农民返乡的时机,重点开展随机教育,加大普法教育人力、物力的投入,扩大教育的效果。

三、结语

农村普法教育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但这次普法教育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肩负着新的时代使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是基于此,才有必要对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村普法教育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但本文只是就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探析,并试图进行对策上的设计。这些努力虽然对解决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微弱的,但却是有意义的,因为,农村普法教育只有大家的参与,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齐心协力,普法的实际结果才会愈接近时代赋予的使命。

参考文献:

[1]邹之坤,李馨.吉林省农民思想政治素质状况的调查[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4.

[3]邹之坤,李馨.吉林省农民思想政治素质状况的调查[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4]李薇薇.当前农村治安问题呈现“四大特点”[N].检察日报,2006-11-7.

[作者简介] 兰晓晖,男,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硕士研究生;胡冰,男,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政工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建平]

作者:兰晓晖 胡 冰

农村普法宣传研究管理论文 篇3:

农村基层普法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在我国广大农村进行农村基层普法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主要结合辽宁省农村的基层普法教育情况,了解其普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基层;普法教育

2016年12月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不难看出我国领导人对法律的重视。我国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全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高低,如何来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普法教育首当其冲承担这一重任,而作为普法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普法教育又成为其重中之重。本文基于此,试探究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重要性,辽宁省农村基层普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开展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1)开展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为农民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我国农村因为本身比较落后,因此农村居民的法律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淡薄的法律观念不利于农村和谐环境的形成,因此在农村进行基层普法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开展农村基层普法教育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办事,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另一方面,开展农村基层普法教育有利于广大农村居民形成法律观念,懂得在法律的框架下去解决矛盾与冲突,并且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长期下来,开展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为农民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2)开展农村基层法制教育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经济,因此农民们更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因此,只有广泛开展农村基层法制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掌握和懂得应有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显身手,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3)开展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农民的主人翁精神,使他们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村里的各项事务管理,促进和加强村委会组织建设,使村委会组织建设真正成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广大农民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

二、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1)陈旧的观念不利于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开展。由于我国农村比较落后,大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处于比较陈旧和落后的状态,这对现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普法工作都是十分不利的。在目前的农村基层普法教育过程中,有部分农民不接受新的知识,认为他们自己的年代的旧观念才是正确的。并且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很多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理解不了,既学不会也记不住,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其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给辽宁省部分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带来困难。

(2)基层民主法治教育工作滞后不利于普法活动的开展。农村基层干部的观念和行为会对农民造成很大的影响,现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基层干部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且不重视对农民的普法教育,这样一来,会造成农民自身学习的不积极,并且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政治和基层组织没有意义,这些都不利于辽宁省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开展。

(3)普法对象多元性,组织难度大。在我国很多农村,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许多个体户、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农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活动,而是分流到其它领域。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留在家中的村民则多数年龄偏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农业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忙耕种,农闲时则忙外出务工挣钱做生意,在这种情况下,普法的时间难安排。同时,由于农民个体之间存在年龄、文化层次、认知水平上的差异,这也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4)农村普法活动受经费约束。部分农村财政经济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农村基层的普法宣传活动经费到不了位,这会间接导致普法活动的落实存在问题,这个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很多农村居民为了增加自身的收入,会选择外出务工,离开农村,这也会加大农村普法教育的难度,农村基层普法工作没办法很好地被落实。

三、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对策

(1)培育农村基层普法精英骨干,扩大普法涉及面。现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包括辽宁省在内)农村基层普法队伍都很弱小,基层普法人员也相对紧缺,因此要加大农村普法精英骨干的培育,让他们去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队伍中来。当地政府要在国家的帮助下建立并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聘请讲师等来为工作人员展开培训工作,使他们更专业,扩大普法的涉及面,提高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质量。

(2)贴近群众,对普法内容进行丰富。地方在开展农村基层普法教育时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将农村居民放在主体地位,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来进行教育。以往辽宁省很多农村在开展农村基层普法教育活动时将农民置于被动的地位,完全按照讲解员的主观意愿来进行普法知识讲解,这样一来会导致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感兴趣,并且也漠不关心。因此,讲解员在进行教育时要结合农村的基本情况,选择一些贴近农民真实生活的知识点及案例,这样一来会便于农民对知识进行接收,也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

(3)创新农村普法管理体制,增加普法的实效。在总结普法的基础工作经验上,对农村的新型经济快发展,农民法律素质进行有效的提高,加深基础依法管理制度,研究探索新型的农村普法管理体系,从而提高农村普法的实效。建立合理的载体,深化法律主题宣讲工作,设计良好的普法主题活动,在全农村进行法制资料管理和宣传,加深法律信息的搜集和更新,建立法律专业学习学校,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室,建立法律借阅室,组织宣传法律教育队伍,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使农村普法真正达到较好的效果。

(4)拓宽法制宣传渠道,搭建普法平台。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普法队伍要积极拓展其他的新渠道,搭建更好的普法平台来完善农村基层普法工作。现代社会有很多的媒介可以传播知识,并且很多新型的媒介也已经进入了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要充分利用好例如广播、报纸、手机、互聯网等媒介,以它们为载体进行普法教育的宣传,号召更多的人来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利于农村普法教育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建萌,张建峰.浅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依法治村”的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21:11-13.

[2]张海英.农村法治建设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9:183-185.

作者: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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