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2022-09-29

第一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办理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等等。如果需要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交付完毕后,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篇: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

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或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

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

(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第三篇: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归纳:

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善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书

编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第五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兹有本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劳动合同期限为 。本单位最近工作岗位为 。因 ,公司同意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 年 个月。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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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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