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2022-07-11

第一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刍议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刍议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的目标,已不容回避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干部工作部门面前,亟需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认真执行并进

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这一精神和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当前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以及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势在必行可以说,无论从战略高度上分析,还是从工作实践上考量,不论是从历史经验上总结,还是从现实要求上解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防止吏治腐败滋生蔓延的治本之策。我们从近几年来所查处和曝光的腐败案件中,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吏治腐败严重存在。不少腐败案例中,不仅大都伴有吏治腐败,而且其腐败的严重性到了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地步。原湖北省荆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丽,原本是一名三陪小姐,在短短的几年内,摇身一变成了正科级干部。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由于违法乱纪,群众对他的问题反映从未间断,尽管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他的两次提名均未通过的情况下,他仍然登上了副省长的宝座。原滑县县委书记王新康,在任5年期间,借调整领导班子之机,收受贿赂64人次32万元,包括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局长、交通局长。原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这个集“吹、卖(官)、嫖、赌、贪”于一身的“五毒干部”,竟然连迁递升,当上了市委书记,这本身就令人深思。何况在他任丹江口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大搞权色交易、接受“性贿赂”,直接提拔“姘头”4名,帮助2名“姘头”的丈夫职务升迁。二是缺乏监督是产生吏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对于近年来在选人用人上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对选人用人上缺乏监督,是一个产生吏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完全可以设想,如果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效能,王怀忠绝对捞不到副省长的“乌纱帽”;如果在选人用人上切实约束监督个人权力,陈丽纵使色技俱全,三陪女终究是三陪女,怎么也不会成为宣传部副部长。如果有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同样,王新康想通过调整领导班子捞钱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办事,张二江这个“五毒干部”不但早就丢官弃职,更谈不上他有机以权谋钱,以权谋色。三是遏制吏治腐败尤其需要监督。应该说,这些年来,对于吏治腐败的查处,力度是大的,也动了真格,一些腐败分子受到了查办。然而,吏治腐败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少数单位和个别地方已成蔓延之势。一方面腐败分子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另一方面,说明整治吏治腐败,仅靠查处这个治标之策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吏治腐败的滋生,才是遏制吏治腐败蔓延的治本之策。如果我们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定会成为一方净土。

(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加快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客观要求。我们之所以强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加快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客观要求,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激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第二,全面落实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第三,增强党的威性和凝聚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能够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广泛发动各界人士、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发挥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通过监督,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体现了人民参政议政,落实各方面的民主权力。体现了我党的胸襟开阔,把各方面的力量吸引在自己的身边,增强了党的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也体现我们党之所以伟大,不仅在能够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更在于他能纠正错误。

(三)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事实上,监督并不涉及对个人的信任,而是权力的运行问题,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使这一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客观、科学、准确。真正选出“靠得住,有本事”的干部,让选出来的人能够真正担当起工作的重任。二是促使选人任人的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能增强责任意识、政治责任感,加强自律。也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情关,使好人主义没有市场,使那些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人有所畏惧,不敢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胡作非为。也只有这样,才会使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这一要求变成现实。

第二篇:(初稿)干部选拔任用阳光监督

探索“4321”工作模式 确保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

近年来,我市在大力推进以全程监督、正面监督、群众监督、惩戒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阳光化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4321”工作模式。

1、推行全程监督,做到四个规范。一是提名规范。加强对初始提名监督,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确定提名人选。二是选拔规范。实行空缺职位公开、考察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凡未经公开程序的,一律不予推荐、考察;三是管理规范。推行五书制度以及加强干部任前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相关制度,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四是使用规范。建立健全“三责联审”、重要岗位定期交流制度等,确保领导干部在任职过程中都受到有效监督。

2、强化正面监督,做到三个在先。一是宣传在先。通过报纸、网络、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教育在先。利用民主生活会、专题学习会等载体,强化《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及“四项监督制度”教育,以提升党政领导干部抵制用人不正之风的理论水平;三是预防在先。深入开展预防警示,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有针对性地对有轻微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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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对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系统包含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控子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管理子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分析子系统,共16项功能模块、60条硬性标准、300余个数据项,内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有关事项报告、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每一个环节,实时监督、超前预防,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大跨度的监督信息网和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有助于保障基层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可信,提高选拔任用条例知晓率。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实时监督,由实地监督向网络监督,由上级监督向上下合力监督的转变。

全程记实、环环把关:通过管理端对用户端提交信息的即时审查、汇总和统计分析,前移监督关口,提高监督效能。为选人用人出现问题时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原始的证据保全,做到环环有把关、事事有负责、层层有监控,真正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全周期的监督。

强化选人用人责任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效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究责,防止了应报不报、漏报伪报情况发生。从制度上杜绝了“不按条例按惯例,不按规定按惯性”、“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现象,从程序上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上下一体化,管理更规范:借助系统固化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方法、考核内容等)、经验等内容;系统满足干部培养、选拔、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一体化的干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实现了上下互联、信息共享的建设需求。

系统更专业,工作更轻松:十年的组织干部工作经验积累,23000多家用户使用、反馈、优化,使得系统在实用性、易用性、可操作性上均有很大提高。

自主知识产权,随需而变:

一、依托信息资源库,保障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材料全面、可靠。基于全市干部信息资源库,如干部基础信息库、班子信息库、干部考核信息库,全面掌握干部信息,便于核查上报干部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上报数据可信度。依托全市组工专网网络体系,实时上报数据,通过提醒、颜色预警等手段,实现动态监控。

二、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支持工具集,保证过程高效、完整合规。基于现有上会管理系统,扩展工具支撑环节,建设干部动议管理、干部酝酿管理、干部考察管理、会前材料生成、任免上会管理、任免发文管理、干部任职管理等工具集,实现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覆盖,提高工作效率。

三、数据分析挖掘,完善监督模型。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全记实资料库,对全市历史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或区域干部选拔任用特点,不断完善监督模型。

第四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

(一)、

(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思考

[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过程进行调控、检

查和监督。它是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近年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干部工作实践中,坚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健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为重点,始终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有效地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体水平。实践证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必须以扩大民主为基础,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完善程序为手段。

一、主要做法

1、强化了监督意识,促进了监督的自觉性 提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认识,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实际工作中从强化监督意识出发,营造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一是增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我们认为干部监督既是对权力和权力运作过程的一种约束,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能够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力观、监督观,真正把来自组织、群众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二是增强监督者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赋予监督者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权限,变“虚权”为“实权”,变“软权”为“硬权”,监督者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者充分认识到干部选用工作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从而增强监督者履行职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营造了公道正派、民主健康的监督氛围。能够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公道正派地选用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的监督意见,增强群众监督的信心。

2、改进了监督方法,实现了监督手段的可行性

一是加强干部监督部门的权威性。一方面,赋予了干部监督部门足够的职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实行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干部监督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实效性。近年来,我中心支行组织部与干部纪检监察室、内身审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使组织、人事及监督部门掌握有关领导干部的信息比较准确,掌握干部信息能使在干部任用上被动变主动,能够真正使干部监督机构对干部升降去留做出具体建议。因此,干部监督部门大胆履行职权,通过掌握大量的、全方位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信息,及时、主动、明确地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整和任免的建议。三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连续性。四是由主要靠人为监督向主要靠制度监督的转变,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制度化。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重点放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操作程序上,加强了对各个程序监督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出各个环节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形成了制度,从而把监督渗透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整个选拔任用全过程。

3、健全了监督的制度,确保了监督的科学性

建立建全科学有效的监督制度是选好人用好人的根本保证,也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一是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综合分析干部选拔过程中出现的重点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对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来信来访或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党委批准,迅速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二是扩大党内民主制度,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始终是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没有“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三是实行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根据上级通知要求,从2000年12月开始对所有提拨的干部都进行了干部任前公示,在公示期间,中心支行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和意见箱,以便接待来访。四是实行了干部考察制度。考察组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熟悉干部方针政策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干部考察工作,了解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搜集反馈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报告党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加强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及相关政策理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五是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完善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从程序上保证选拔任用的公开性、透明性,扩大了民主监督的力度,努力创造了群众参与监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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