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

2023-04-19

第一篇: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

金融资产服务委托债权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服务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托债权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委托,将其想合格投资人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金额,期限,收益,担保方式等条件向指定的融资客户代为发放,监管个收回资金及收益并授权中间业务收入的行业

第三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参与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融资客户和担保人

委托人指的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含其子公司,下同),受托人(受托行)指的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一) 委托人委托我行募集资金,通过我行代理销售,私募股权主理银行,私人银行等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完成完成融资客户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需要以委托债权代理方式完成代理投资的

(二) 委托人不通过我行募集资金,直接委托我行以委托债权代理方式办理业务的

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理财委托贷款业务不适用本规模

第五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应遵循“受托尽职,择优办理,合规操作,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及业务管理

第七条 总行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及相关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属于我行中间业务,业务办理行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操作,不承担融资客户风险,不得垫资

第九条

第十条

权代理业务,也可办理单一委托人对多个融资客户的委托债权代理业务。不得办理多个委托人同时对单一或多个融资客户的委托债权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业务委托行不得受理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不再本地的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的申请,确需办理异地业务的,应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就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职责和收益分配等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办理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受托行应通过《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协议》《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向委托人明确一下要求

(一)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债权的融资客户,资金用途,融资金额,融资期限,担保方式,融资收益等事宜

(二)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债权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担融资风险,融资客户態按期归还融资本金或收益,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委托方应向受托人保证:委托资金为向合格投资人合法募集,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在融资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委托人开了的委托资金专户约后的30个自然日起不再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债权和委托资金

第三章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办理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委托行应要求委托方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委托书

(二) 委托人对融资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审查审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客户情况,资金用途,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分析等情况

(三) 委托人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包括资金募集方式,投资人资质,人数情况等

(四) 委托人开办相关业务的监管报备情况(如有)

(五) 业务办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办理

(一) 委托行接到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委托书后,同意与委托方开展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合作的,由本级行公司投行部门在委托议,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按照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代理投资业务或信贷业务要求,由代理投资审查委员会或信贷审查委员会完成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查审批且仍在审批时效内的,不再重复进行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融资客户委托债权代理余额纳入其金融资产服务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具体按照总行《融资客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3]20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审查审批按照境内分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批授权中代理债权投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要以协议形式约束委托人或融资客户的,应在《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四章 担保,前提条件核准和作业监督

委托行不得承担,但我行不得为委托债权融资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审批通过后,委托人与受托行签署《委托债权代理委托书》和《委托债权代理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业务办理行不得承担融资客户承担风险,不得代垫,代赔委托方的任何资金,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明确融资客户后,委托人,受托行,融资客户三方应签订《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中应载明资金用途,金额,收益水平,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行,融资客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的发放金额须严格控制在《委托债权代理协议》确定的委托金额内

第二十二条

前提条件核准,对经审批同意的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由委托行公司投行部门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落实前提条件;受托行所在的一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前提条件核准

第二十三条

作业监督,一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应该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和融资客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债权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行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受托行在签署《委托债权代理协议》《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并受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债权代理投资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委托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债权代理投资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托行应在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协议额度内发放资金,不得垫资,且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纳入全球资产管理系统,在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委托债权代理业务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测

第四章 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存续期管理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存续期融资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笔委托债权代理业务在约定收益支付日期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行应妥善保存对融资客户的催收记录

第三十一条 如融资客户提前归还委托债权,委托人需向受托行提供近委托人和融资客户双方达成提前还款一致意见的书面通知,受托行可根据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债权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债权资金和委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受托行在委托债权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融资客户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者足以影响委托占全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委托行应按照《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债权本金可=和收益,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收回的委托债权本金和收益,必须先收后划,受托行不得垫付

第三十四条

因融资客户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债权的,受托行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书不再履行《委托债权代理》

风险收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委托方出现以下情形的,暂停与其合作开展委托债权代理业务:

一)发生兑付风险事件

二)违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理 三)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恶化 四)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是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制度文件,不构成中国工商英航对外的业务,责任或者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相关规定

什么是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市××所(20*)民/经/行/非字第*号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市××律师事务所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相关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篇: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

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在上列纠纷案的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中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服务费不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诉;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诉讼标的。

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等规定,收费方式为:(以下任选其一)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时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总额计人民币元。

2、以标的额的%,向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结案后据实结算。乙方预收人民币元。

七、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及非诉讼调解,见证等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撤销诉讼。乙方不退还所收代理费)。

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地址:办公地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面 邮编:邮编:430300

电话:电话:027-61003211

第四篇:委托合同(供委托代理用)

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则应写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

被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则应写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 (双方约定的条件),在

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被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现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一审诉讼活动。

二、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

三、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应支付律师代理费伍仟元,差旅费壹仟元。

四、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差旅费,以及为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用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六、本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提前终结(包括撤诉、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

七、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受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受托事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将保管甲方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因承办律师受托工作的需要,甲方应派人携带与受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协助。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一审结束或受托事项终结(包括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受托事项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完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第三条关于收费的约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方:xxx律师事务所

2018年x月x日

201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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