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农村财务管理论文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运行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摘要:随着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体财务步入了规范化管理。但一些地区在实施代理服务中,没有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致使代理质量不高,工作滞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得不到实质性规范。为此,文章从当前一些乡镇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手,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村财乡镇代管工作运行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完善;代理;机制;对策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新形势下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巩固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一些地区在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情况上看,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乡镇代理核算中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一、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情况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特别是长期以来缺乏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债权、债务不清,缺乏可靠会计信息等的问题基本得到了

解决。以笔者所在的乡镇为例,2009年开始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代理工作中,镇成立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以镇农经部门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出纳、审核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同时,配备相关的财务电算化设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到2010年末,全镇辖15个村民委员会2个社区居委会中,有16个村(社区)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管协议书,经清理完成委托代管资产873.27万元的移交工作,并以各村(社区)为单位分设账务、独立会计核算进行代管。在会计核算与处理上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制度,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据票据;规范了开支票据,杜绝了“白条”抵库的不良行径;明晰产权,健立资产产权台账,进行登记管理;规范债权债务管理,有效地管理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不良债务的发生;编制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彻底解决了以往无会计信息或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队伍涣散

目前,各乡镇都已建立起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可有的只是一种摆设,缺财会人员或财会人员极为不稳定,甚至,存在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只有一个人的现象,代理工作难于开展好。财会人员绝大多数属兼职的,而且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农村财务管

理工作经验不足。

(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现金管理中,规定村委会备用金控制在500元以内,村民小组备用金控制在200元以内的,难于运作;二是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缺乏统一完善的操作程序,清产核资工作滞后;三是欠缺村级“一事一议”筹料管理制度,筹料管理工作难于规范。

(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素质低监督不力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文化低、为群众维权意识不强,难于履行好其职能。民主监督发挥不了作用,特别是对开支的合理性、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等的问题没能把好关。

(四)法律意识淡薄,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严重

在实施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有的村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规章制度,总是抓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收入和不经财政的捐赠、扶持等的收入不放,私设小金库。对小金库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五)经费短缺,运转难

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中心的工作经费不到位,经费短缺成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面临的一大难题。经费短缺业务人员培训工作难于启动,村、组报账员报酬也就难于落实。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到关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要统一安排部署,强化管理部门职能,组建好代理机构,提供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规范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认识

农村财务问题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处理不好这问题会直接影响干群关系。然而,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能有效地解决农村财务问题,为此,要给予大力宣传。在推动委托代理工作中,要召开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强调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依法代理,进行独立核算,代理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干部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愿望、维护农村稳定需要的认识;要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的认识。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制度建设是规范代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有效地约束受托和委托双方的行为,促进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的顺利运行。

1、强化管理监督体系建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实现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促进农村稳定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纪检组织部门的组织领导,需要各级农经工作部门的积极努力,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配合,广大群众的监督认可,形成思想认识统

一、机构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的村级财务监控网络体系,为村级财务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机制保证。

2、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来落实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以此保证农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建立“一事一议”筹料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沙石料,兴起公益性事业较为常见,而且比起筹资方便了大多数群众,是广大农民较为乐意接受的方式。但目前尚未建立或完善这项管理制度,来规范筹集沙石料等的活动。目前,在一事一议”筹集料管理中,只有参照“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然而,所筹到的材料其计价标准问题,限度标准问题却没有统

一的口径,给资产核算管理及代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并制定一个统一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管理。

4、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双江县现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制度》的现金管理制度中规定:村委会库存现金控制在500元以内,村民小组备用金控制在200元以内的,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不违规又便利受托和委托双方的运作。

5、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村级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集体资产产权管理滞后,因此,要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为契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产权登记规范管理。鉴于,资产产权登记缺乏统一完善的操作程序,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票据管理,治理“白条”问题

加强票据管理,对票据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注销登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收入票据的稽查工作力度,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捐赠性的划拨业务中不规范的问题。在发生扶持、捐赠、兑付奖金等业务时,会计主体双方要落实相关票据管理办法,尤其是拨出方要严格以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作为核销入账原始凭证,不能绕过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经办此类业务,这样,可从源头上杜绝集体经济组织收受捐赠等收入不入账的行为,有效地遏制农村财务中的“白条”问题。

(五)实行财务公开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以村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村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

财会人员的素质高低是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质量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决定因素。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其充实人员队伍,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并保持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同时,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会人员、村级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长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人员上岗培训,要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计算机操作及网络化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切实提高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提供经费保障

经费问题是关系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运转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代理工作经费保障。省、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县乡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培训、报账员报酬、设备购置等项费用补助,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省、州(市)农业、财政部门每年要联合对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县进行检查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进行评比考核。

(九)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工作效力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按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手段电算化的目标,加大投入,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地提高代管质量和工作效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化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Z].农经发[2008]4号.

2、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Z].财会[2008]8号.

3、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Z].

4、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Z].

5、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Z].

6、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Z].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收支决算,应结合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

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

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

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

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

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

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

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 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 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内结算平摊,不得跨结算。

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

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

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

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

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 、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8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乡经服中心和监察室派员监督。

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

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

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

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购买)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

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

6、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产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

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共资源的购买由村主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专职纪检委员、民主理财组长等参加集体采购。

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以上施工资质。在村级公示的同时,在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府网站一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编辑:田老师

第三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3

2.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探索 2.1做好“三资”全面清产核资

做好“三资”的全面清产核资工作时做好“三资”管理工作的基础。首先各个村必须对 “三资”资产清理核实的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规范的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妥善处理产权不清或与账本不符的资产;建立台账或日记账记录“三资”的使用情况,方便日后对“三资”的各种情况的了解查询,及时做好“三资”变动情况的记录,保证账目与实际相符;其次,规范“三资”承包或租赁的合同管理。承包者或经营者的确定方式要公平公正,并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并上报上级备案记录,不得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承包租赁“三资”,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三资”产生的收益[2]。数额较大的收益还应上报上级部门。最后,严格收入管理工作。“三资”的经营收益以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及时且足量的汇入村级账户,村级组织不得私下克扣收入。 2.2加强“三资”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一,村级财政收支预算方案要得到有效的落实。村组织在制定财政收支预算之后不得随意违背按照预算方案去安排村中的收入和支出。上级乡镇政府不得克扣各个村的财政收入和国家补助,以及不能像各个村转嫁乡镇的财政支出,乡镇政府不得减少各个村的财政收入和增加各个村的财政支出。村级组织和上级乡镇政府要共同落实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第二,财务收支审核和审批的程序必须作为“三资”管理工作的标准。例如私人承包集体资产是,承包者必须要村组织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注明使用用途并签名,在监管组织集体审核后由监管组织组长在交于总负责人审核后再复核,最后上报至上级乡镇农经站审核记录;第三,“三资”管理工作要对外透明公开。村组织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尤其是与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三资”管理工作更应该及时告知农民群众并获取农民群众的意见看法,完善“三资”管理工作。

2.3提升领导管理水平,加大惩处力度

开展各种活动加强村领导“三资”管理能力的培养,再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加监督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开展[3]。加大惩处力度工作的重点是将“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完善监管,对那些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造成“三资”严重损失的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结语 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手段,还是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民主管理水平和建设党风廉政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三资”管理。“三资”的管理必须从“三资”的全面清产核资入手,不断加强“三资”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提高领导的管理水平,严厉查处造成“三资”严重损失的责任。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文号:财会[2010]4号 发文单位: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颁布时间:201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农经发[2011]13号

发文时间:2011-11-21 发文单位:监察部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 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 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 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 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 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 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 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 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 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 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 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 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 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 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 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 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

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

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

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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