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2023-03-15

第一篇: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人事处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南财大人字[2004]26号

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纷,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分类

1、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用事业经费或创收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2、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临时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临时工经费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另一类是由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

3、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及实行雇员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

1、临时用工实行分类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负责临时工岗位设置和审核、计划审定、招工录用和解除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其中,岗位设置、工资标准、人员录用,必须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临时用工的原则

1、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控制数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审批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工岗位和数量。

3、临时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部门;本校一般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本部门。

4、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临时工在本校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个别确需保留的岗位骨干,须事前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再次录用,其在本校被聘用的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临时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

1、建立临时工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核手续。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在上12月底前向校人事处申报用工计划和岗位职责;待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开招用。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最迟应在招聘一周内将临时用工人数、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录用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临时工的招用条件

1、18-60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严禁招用童工;超过65岁人员一律不再录用。

2、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

4、招用临时工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本地人员须有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5、招用临时工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6、招用临时工应按岗位要求进行录用前体检,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 任务,方可录用。

第六条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1、临时用工计划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招用。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无相关证件的人员。

2、临时工录用

(1)录用临时工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2年(试用期1—3个月),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临时工,应重新办理审批计划并续签劳动合同。

(2)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临时工解聘

(1)临时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报人事处。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2)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在书面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的同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

——临时工因伤因病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4、落实待遇和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权益。用工部门应遵守《劳动法》有 3 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1、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工进行政策法纪、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提高临时工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2、临时工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3、临时工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部门需向临时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发生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临时工一般不得在校内安排住房,确因需要可由总务部门统一安排值班床位并收取水电等费用,严禁临时工在校园内全家居住或异性混居。

5、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若事故是由临时工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产生劳动纠纷导致的经济赔偿由用工部门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用工部门应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严格岗位考核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工作。年终根据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约的基础;考核不合格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考核优秀可由用工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

4 第八条

临时工工资

1、临时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学校或用工部门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用工部门申报、人事处根据用工计划和岗位性质核发。一般在12月底审核下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额度,并由人事处与用工部门签订《临时工工资总额包干协议》。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党政联席会议商定的标准自行发放和管理,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4、聘用的临时工一人一岗,不得同时担任多个岗位、领取多份工资。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临时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吉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吉林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和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立项单位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按经费来源单位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77号)和《吉林财经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与评估。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和核销。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五条 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细则,明确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学院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及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经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依据,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委托方签字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财务处予以调整。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金额,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对于允许自购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 测试、实验、化验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四条 信息费是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往返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等资料。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章材料。具体按照国家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和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并有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报销飞机票需提供登机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项目组学生参加调研报销差旅费与公职人员标准相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 2

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印刷费是指打印、复印、誊写、印刷和装订等费用。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培训支出。

第十九条 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专利申请、翻译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印刷费、出版费、保险费、租赁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报销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附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报销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还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研究生资助经费是指将导师科研经费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的费用。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标准,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立项单位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20%;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可以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这类费用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项目负责人和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并附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支付成果鉴定费事先要有预算,支付标准按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资料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等费用。图书采购完成后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事先有预算,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只对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除项目立项单位有特殊规定外,学校统一按到帐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千元(含5千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2万元(含2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处长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万元(含5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签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项目来源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篇:上海财经大学税务管理练习

案例1 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日至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2)如有错,应如何处理?

分析:(1)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有无收入,都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案: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简易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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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张某2003年8月8日开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3000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为120元;同时税务机关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限期为一个月,当月的增值税款应在次月的1日~10日依法缴纳。然而,一直到9月10日,张某仍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为此,税务机关在9月11日对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张某却认为税法明文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也就是不需要纳税申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逾期申报罚款问题,推迟几天纳税,大不了多缴几毛钱的滞纳金,所以迟迟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一直到9月20日,张某才缴纳了8月份应缴的120元增值税。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税务机关于9月23日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日就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理分析

显然,此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行政诉讼案。本案的关键是:作为定期定额户的张某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简易申报的规定不十分理解,错误地认为自己每月缴税时不需要填写申报表,因此自己就不存在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对自己按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2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这里的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因纳税人缴纳的税种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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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上月应纳税款。

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将发生的税款等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发包不报告 纳税有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初,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食品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2003年7月份将饮料车间承包给了金某。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金某承包期间(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饮料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金某共生产销售饮料5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3万元。

4月中旬,稽查局根据承包时段对金某及食品厂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当日稽查局根据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销售收入50万元、未缴增值税3万元,向金某和食品厂共同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金3万元,并下达了税务处罚告知书。食品厂在接到税务文书时想不通,认为自己不是纳税人,不应该接受税务处理。

该厂认为,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之一就是税款由金某负担,金某偷税,食品厂不应该为其埋单。于是,在缴清税款后,食品厂以税务部门弄错了纳税人为由,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厂方律师认为,金某承包饮料车间,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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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税费由金某负担,金某一切行为与厂方无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某为纳税人,建议法庭撤消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法庭经调查,认为税务部门根据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承包期间的税款,由食品厂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判食品厂败诉。

法理分析

分析本案,食品厂败诉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第一,该厂将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我们确定金某是纳税人。金某在2003年7月~2004年3月期间的销售收入5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金某追缴税款30000元。由于食品厂承包饮料车间给金某,未向税务部门报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税务部门对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应纳税款3万元向食品厂追缴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八、纳税人有权选择申报方式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市国税五分局在推行双定户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中,为达到上级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求个体工商户都参加语音申报。个体户王某以路近为由,要求自己继续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而国税五分局征管人员以推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且《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将其列入纳税申报方式之一为由,继续要求该户实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王某认为五分局的做法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继续实行上门纳税申报方式。

复议结果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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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后,对此案进行了复议,并作出决定:责成五分局纠正其错误行为,王某可以自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法理分析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四种方式,即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又新增了一种纳税申报方式,即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其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外,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有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过程中,不管是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还是简易申报,选择的主动权在纳税人自己,而不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地提供各种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选择既适合自身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申报方式。

十九、纳税申报不实就要受罚吗?

问:某企业是一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为今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某地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经进一步核实后,认定为偷税,并作出对所偷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该企业感到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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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的念头,的确是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拿不出钱缴税,只好将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额改小了,待将来有所缓解后,再把欠税补上去。何况其企业账簿上已如实记载了“工程施工收入”及应计提的税金,这种情况是否应受罚?

答:对此,税务人员结合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了耐心解释: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只要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申报,就认定为申报不实。此外,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是偷税。税务机关可据此处以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十、未按时“零”申报也受罚吗?

我厂是一家新办企业,因没按时间到地税机关办理“零”申报,就被税务机关以未按期申报给予了处罚。我对此深表不解,这合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这条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对你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零”申报作出的处罚规定是正确的。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户,即使没有应税收入和所得,切莫忽视“零”申报。

二十一、延期申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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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厂是一个私营企业,最近因会计出差到外地去了,所有账表均被锁在保险柜中拿不出来,请问这个月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我厂应怎样办理?可以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吗?

答: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根据该规定,贵厂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必须注意:

1、应在纳税申报期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过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延期申报;

2、贵厂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十二、企业在筹备期需要纳税申报吗?

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正处筹备期,还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请问我公司何时需要纳税申报;申请认定有期限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如果你公司处于筹办期,而且没有在国税机关做过外资企业开业认定,那么就不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如果你公司在2004年度终了时,仍处于筹建期,则应于2004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参加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定,报送《筹建期间情况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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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东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节约办学成本,保证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山东省教育厅颁布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 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校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含房屋构筑物拆除)、报损(含被盗、丢失、有账无物等非正常损失)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调拨是指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有偿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出售和有偿出让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属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被盗、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盘亏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帐处理: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 图书由校图书馆根据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2.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存货;

3.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通用及专用设备; 2.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存货;

3.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三)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机动车辆;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3.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存货; 4.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四)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审批,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及拍卖公司进行评估后拍卖或报废处置: 1.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机动车辆; 3.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4.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申请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登陆山东财经大学资产管理处网站,上网填写并打印《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及《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技术鉴定报告》。

(二)《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资产报废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技术鉴定报告》须由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三)批量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闲置申请须经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超出学校权限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根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的程序: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九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帐务核销处理程序:由资产报废申请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固定资产处置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及帐务核销工作。 第十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按类别进行:

(一)电子产品类报废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的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报废电子产品回收公司无偿回收,并由其开具回收证明。

(二)非电子产品类报废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处理;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监管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纪委、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实行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对外有偿转让的特种设备应保证随机技术资料、年审资料齐全。 (四)报废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为避免设备闲置浪费及占用实验室空间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应积极参加多余、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闲置固定资产信息需在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不低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可进行校内调剂或降级使用。公示期满后,对确无使用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资产处置方式。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使用遵循先校内后校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及独立核算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发布了新的规定后,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05号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针对硕士学位论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格式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规范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研报告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采取案例研究的形式。

2.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格式必须遵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排版。硕士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有专门要求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的程序要求

学位论文要经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匿名评审、论文答辩、论文定稿提交等环节,时间进程按照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所有环节都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预先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报告撰写

1.研究生初步拟定论文选题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撰写。

第五条 开题答辩

1.开题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着重对研究生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内容的系统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和开题意见。

2.研究生应充分吸取开题答辩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最终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案,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3.开题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需要在三个月以后重新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至少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两个月完成。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其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预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硕士生导师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需有实践导师参加。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参加表决。

学位论文预答辩着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至少推迟半年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术不端检测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15% 。

2.学位论文复制比在15%-25%(含)之间的,可在一周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3.学位论文复制比在25%-40%(含)的,可在半年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延期1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4.学位论文复制比在40%以上的,视为严重抄袭,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并提请学校给予论文作者警告处分。学位论文经再检测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评审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直接答辩、稍作修改后答辩、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和不同意答辩四个等级。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稍作修改后答辩”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送审。

学位论文经三次送审均“不同意答辩的”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副教授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专业学位原则上应有实践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答辩成绩分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不合格,不同意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以及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修改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需重新开题、预答辩、送审、答辩等。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两次都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七章 论文提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

凡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或经举报,被认定为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其已授学位并取消其重新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八章 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论文质量负有指导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初稿撰写、论文修改和提交定稿等工作,对学生的论文质量严格把关,阻止质量不合格的论文进入预答辩、检测、盲审、答辩和提交等环节。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1)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在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超过40%或论文盲审、答辩环节不合格的;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一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章 培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质量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和规范,培训本单位硕士生导师,监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切实履行导师责任,督促本单位研究生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及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省学位办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领导约谈相关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并扣减下一招生指标20%;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扣减下一招生指标50%直至停招。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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