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论文

2022-04-30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在分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方面具有卓越的制度优势。但因其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被错误、被过度运用,再加之监管缺位,资产证券化引发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目前形势下,须以次贷危机为鉴,吸收境外金融监管变革的思路和成果,健全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健发展。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论文 篇1:

探讨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科学发展

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作为近年来世界项目融资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利用成熟的项目融资改组技巧,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包装成高质量的证券投资对象,显示了金融创新的优势。但由于其在我国的实践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笔者这一问题从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两方面,探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科学发展策略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操作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法律制度、市场环境

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诸多优点,但运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的实践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因此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方面尚难形成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如何解决我国在实行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难点和障碍,成为我国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1、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我国资产证券化道路刚刚全面起步,存在大量制度或非制度、法律或非法律等诸方面的问题与缺陷需要克服。制度障碍形成于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国民经济或者纠正和防止某些不合规的操作制定了监管较为严格、限定较为繁琐的法律法规。这些缺陷与不完备会造成现有资产支持证券各方利益当事人权益、市场信誉、政策公信力受损,故需尽快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立法的完善。因此,我们应适时制定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款,克服与现行等基础法律的冲突。为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制订特别法,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为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建立的特别目的机构(SPV)提供便利,制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进入、经营、业务流程、退出、风险及资产池管理,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资产证券化能为我国大型基建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1.1修订和健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法规

1)针对《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关于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提出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SPV可以豁免的规定;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资产转移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针对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规定,说明“SPV不受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条件限制”。

2)在会计核算上,应制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会计准则,改变目前会计制度不规范、不确定的状态,强化投资者对债务人信息的全面了解,实现其真实出售并构成表外融资方式,确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表外原则。

3)修订《税法》,改变目前税收制度不规范的状态。虽对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应建立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激励政策,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减轻税负及减少征税环节,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拥有合理的融资成本,并明确规定对原始权益人、特设目的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如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房地税、所得税、利息税、涉外税收等。

4)针对《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承担的债务数额后,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应当注明当担保抵押资产进行证券化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只有这种超额资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才能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才能充分运用内部信用增级技术,降低融资费用和成本。

5)修订《保险法》以及相关基金管理条例,鼓励投资基金向资产证券进行投资,允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给予资产证券化推动力。

1.2适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快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家经济法制建设,2005年日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系统全面地总结研究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和资本市场培育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遵循了市场经济法则、资本运行规律和法规体系要求,吸取了国外实践经验、借鉴了国际运作模式,促进了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等多项机制和制度的重大调整,力求在更深层次上修订和完善这两部重要法律。这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进程,是对保证资产证券化运作水平全面提升的全面体现。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市场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期形成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体系、市场规范与法律制度。

2、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

2.1大力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

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显不足的缺陷,应建立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信用评级增级机构,以克服中介机构不健全的状态。同时,创造条件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评级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1)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2)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对当前的证券评级行业进行改革,着重培养几家具有社会独立性、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是直接引入Moody,Fitch等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或与之合作。

除此之外,对于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的服务也要加以规范,并且要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出台一些特殊规范,如具体会计准则、律师业务指导等。同时,在吸收国外先进理念和经验的同时,应着眼于完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务的政策,建立起规范的框架,并有必要对同行业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

2.2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优质服务

对于向海外发行的资产证券,一般需要由国外的投资银行承销,而且在资信评级上也要求由国外机构来进行。对于即将在国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同样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优质服务,一方面可以保证资产证券化启动的健康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融资技术,从而带动国内中介机构的发展。

2.3积极引导投资者,培养投资者队伍

由于机构投资者相对个人投资者具有更成熟的投资理念、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和更完备的分析技术,因而更能理解、接受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且机构的资金庞大,有能力承受和分散资产证券化重组债务可能导致的巨额损失;为了促进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我们应当支持和培养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步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国内投资者缺乏是目前制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海外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目前国内环境不完善条件下引入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但单纯依靠海外投资者显然不能从根本上创造对资产证券化的持续、稳定的需求。而且,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型的投资工具,对于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改善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着力培养国内投资者队伍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原来的《证券法》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均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受限,即不允许开展为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国有企业不允许炒股;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而新《证券法》对一些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限制性条款及时做出调整修改,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资金渠道来源,对上述各项和混业经营预留了调整和扩展空间,同时也为银行资金、国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条件,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一系列新制度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制度保障,建立市场化的投资者评价体系,形成促进投资者优化行为的外部压力,提高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质量和素质,真正发挥了投资者的智力优势。

2.4大力完善市场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是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方式,既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领域,又涉及工商企业等非金融部门,是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在现有的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任何单一机构的业务分工都难以与之对应。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指定或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的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或者在现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特设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

同时,应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监督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虽然新的“两法”的实施,揭开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尤其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与保障。

3、资产证券化融资操作建议

3.1挑选优良资产,找出合理的切入点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我国应是基础设施收费资产以及出口应收款资产等,这几类资产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是收入安全、持续、稳定,由于消费者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数量或次数比较稳定,不会有较大的波动。并且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所得通常具有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且缴费比例低的特点,是适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

3.2花大力气搞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

试点一方面是选择资产,另一方面则是选择实行的区域和行业。在试点选择问题上,应该找出市场发展较好、基础工作较为完善的地区。就国内实际情况来看,上海、珠海、深圳、重庆等地均有此优势,因而可以由当地政府与商业银行先行试点,寻求成功经验。行业则主要集中基础设施和有较大出口额的行业。

3.3 先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再适时开展国内市场业务

由于现行的制度性约束和市场环境约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如果在国内开展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蹦而就。而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大部分业务流程是在国外完成的,适用资产支撑证券发行国的法律,可以规避在国内开展时面临的许多障碍和不确定性风险,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加之我们已有成功的先例和经验,因此,我们可此类证券化为突破口。

为了推动我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政府对此种证券化采取扶持措施,如将其筹集款项视为在国外进行的债券融资,放松对证券化业务的外汇管制,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调度自由权,减免预提税等。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要加强监管,严禁逃汇行为,使离岸资产证券化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随着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的积累、国内各项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市场环境的改善,再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重点转向国内项目融资市场。

4、结束语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律、信用等条件还不完全配套的情况下,在引入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应该采取试点和创新的方式,一步步的稳固开展起来,积极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市场和体制环境,分阶段、有步骤的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引进工作。只有这样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服务,并使之趋于成熟,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何小峰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蒋先玲,项目融资(第二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3] 王开国,资产证券化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作者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廊坊分院)

作者:魏红鸰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论文 篇2: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在分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方面具有卓越的制度优势。但因其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被错误、被过度运用,再加之监管缺位,资产证券化引发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目前形势下,须以次贷危机为鉴,吸收境外金融监管变革的思路和成果,健全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李公科,男,经济法学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分散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制度功能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自被我国引进以来,受到广泛推崇,有学者称之为“是我国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广受争议,甚至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而倍受挞伐。本文从危机后欧美金融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成果出发,并立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现状,提出在目前形势下规范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思考和认识。

1 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成果

危机后,欧美各国深刻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大意义,并以维持金融稳定和加强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开始了一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1.1 美国

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确立“目标监管”模式,并以“整合监管责任,发挥监管合力”作为变革重点。蓝皮书提出了的近期、中期、长期“三步走”的变革路径。近期监管改革计划是“在现行体制下的强化协调”,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中期监管架构改革是“对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重点在于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力,提升美联储作为州立银行的普遍监管者,并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长期最优监管架构在于“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改革”,蓝皮书提出了三大监管目标:市场稳定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市场稳定监管由美联储负责,全面覆盖金融市场;审慎性金融监管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商业行为监管由新组建的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

1.2 欧盟

欧盟危机后的监管变革思路包括:(1)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局/协会。以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矛盾;(2)修改公允会计准则。欧盟宣布修改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按市值计算资产价值的规定,使其在使用模型估值方面有了更大的灵活性,从而使欧洲金融机构与美国同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3)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发布了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该类公司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更为严格的监管;(4)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渠道等内容加以改进。

欧美各国危机后金融监管的改革思路,重点在于修订会计准则、强化监管机构与力量、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等几个方面,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特别是美国提出的“目标监管”模式,对于我们跳出“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争”的认识窠臼,丰富和提高我们的认识,大有裨益。

2 十字路口的我国资产证券化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资产证券化自2004年在我国试点,其间伴随大量的规范出台及成功操作案例的完成,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投资工具非常值得期待,原预计三年的试运行期间在2007年结束,并拟进入正式运行期。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发生,资产证券化受到广泛争议和批评。我国资产证券化何去何从,是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思考这一个问题,应当在这样的基本前提下进行:

其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背景与发展状况与美国并不相同,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考察资产证券化;

其二,应当将资产证券化仅仅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对待,不能将其与一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系统因素过度关联;

其三,考察资产证券化,应当超越本次金融危机所对应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视角,充分认识到资产证券化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其四,除吸取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错误运用、过度运用、监管缺位等方面的教训外,还应当注意资产证券化运行中还有更多的风险需要防控;

其五,资产证券化的立与废,应当立足于资产证券化的本源意义,即增加流动性和分散风险。

金融危机固然和资产证券化被过度运用,及运用中的信用缺失、监管缺位、风险失控有关,但这不能成为否定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的理由。金融创新是提高金融竞争力和微观主体创造能力的重要手段,如果因为次贷危机而简单地加强微观管制和更加限制本就不活跃的金融创新,势必造成我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竞争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坚持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理由主要包括:(1)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架构和制度设计本身是科学合理、精巧完美的;(2)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3)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更为安全的投资渠道;(4)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可行渠道;(5)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有利于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总的说来,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分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 规范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思考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规范问题时,应当注意,除了考虑美国教训,更要考虑我国国情,除了实务操作,还要注重理论问题。在此认识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和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与思路。

3.1 严格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用范围

国外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我国目前主要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信用或担保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等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为稳健推行资产证券化,培育市场信心,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当以优良资产为主。银监会2008年2月26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特别强调,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要重视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在现阶段,应当慎重对待不良资产证券化。

3.2 严格SPV设立和运营规范

(1)SPV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2)对SPV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言,应当具有受让和持有证券化资产的能力,并具有融资资格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偿付的功能。SPV能够是以自己独立的人格主体充当证券发起人的代位权人,阻隔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SPV应当远离破产。其经营范围仅限于资产证券化,必须预定没有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而专属于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为之发行融资证券。其专属性,排除了SPV从事具体经济活动,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SPV对外举债及提供担保的能力也予以限制,以避免从事该行为的风险危及基础资产。此外,SPV的破产能力,包括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皆应予禁止。

(4)资产证券的发行,SPV应当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并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非经批准不得发行资产证券。

3.3 确保资产转移的信托行为真实有效

受托人应当对基础资产和资产转移行为负有审查和审慎义务,避免基础资产存在权利瑕疵和转移行为存在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事由。信托契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完善信托的公告登记程序。同时应当履行完备对原始债务人的通知或公告程序,并办理基础资产附属担保权益的变更工作。

3.4 创新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加强对资产转移、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和交易环节的法律规制和监管

加强对资产转移、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和交易环节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尚未纳入《证券法》的调整体系,而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也无力对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因此,对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是一个新的问题。不过,笔者认为,《证券法》所建立的证券发行、交易与监管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市场配套措施,资产证券化应予以适用,并应力争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范畴,以保障证券市场的统一性并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操作以较低的成本纳入正规化,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成熟。现笔者就创新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制的问题提出以下思路。

(1)监管背景的考察。

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应立足于三方面的特殊背景:其一,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现状。其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要。其三,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既要尊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共性,又要考察我国的本土个性。一方面将资产证券化监管纳入金融监管的大范畴,又要体现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结构融资方式的特殊个性。

(2)监管理念的再造。

科学划分银行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风险负担;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适度监管原则”。

(3)监管目标的定位。

其一,推动资产证券化稳健发展,推进金融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其二,平衡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三,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培养市场主体认知风险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4)监管模式的改进。

在目前现有“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针对资产证券化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努力推进统一监管和综合监管,实现机构监管和产品监管的有机契合。

(5)监管方法的综合。

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结合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当突出政府监管。

(6)监管重点的突出。

监管围绕“资产”展开,应当涵盖证券化交易的各个环节和所有主体,重点突出“资产池”组建、资产转移、资产信用评级、资产规模控制等几方面的监管。

(7)监管规则的完善。

监管规则以法律规范为主,同时注重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建立一个“结构完整、内容完善、配套周密、协调性强”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体系,适当时候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监管问题作出专门规制。监管规则除了调整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之外,需高度重视政府作用,风险源头的基础资产,评级机构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覃天云,申海恩.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J].中国法学,2005,(2).

作者:李公科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论文 篇3:

功能观视角下的资产证券化创新与监管

[内容摘要]新常态背景导致我国金融业面临“下行压力”逐渐明显,而基于“微观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将有助于我国金融体系逐步适应“新常态”。因此,本文认为,“功能性”将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要动力,若以“功能”为导向强化针对资产证券化创新的约束,将有利于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边界,从而防止功能过度发挥引起的“负外部性”,并且基于“功能”导向的监管体系也符合新常态下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趋势。同时,本文还认为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创新规模还较小,产生大范围风险效应的概率较低,但我们也应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创新的监管体系,使资产证券化在一定边界范围内发挥“功能”,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推动金融效率的提升与实现金融稳定的“双赢”。

[关键词]新常态;资产证券化;功能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创新初衷即通过各种功能的发挥,以迎合金融机构的需求。经过40多年的发展后,资产证券化规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实现了迅速增长,并成为这些地区转移风险和补充流动性的重要途径。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相连接的桥梁,在经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演变的洗礼后,资产证券化创新已步入至适应世界银行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自2012年5月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政府部门对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国内经济正逐渐步入“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变”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但这种发展趋势使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面临一种“悖论”,即银行传统粗放式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但势在必行的经营转型必将带来利润下降,再加上多年传统模式所积累的风险,这将提升银行危机爆发的概率。可以预见,在“新常态”趋势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下行压力”逐渐增大。理论上讲,资产证券化创新可视为盘活金融资源存量、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及管理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有助于商业银行有效适应“新常态”趋势,也能为商业银行更好实践“供给侧改革”赋予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新要求提供动能。我们知道,金融创新的发展即是为了满足某种金融功能需求,这对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为此,本文结合新常态的经济背景,基于功能观视角探讨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要动因,力求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的需求本质进行明确,并以功能为导向,对新常态下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趋势进行剖析。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功能”研究的文献梳理

目前,学术界关于“金融功能”本质的观点已无较大分歧,相应研究也不断趋于成熟,比如Merton and Bodie、Ross、Allen and Gale及白钦先和谭庆华等,主要从资源转移、信息披露、风险管理、清算和结算、股份分割、聚集资源以及激励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对“金融功能”进行阐述。通过对“金融功能”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使金融结构不断变迁、金融制度不断变革,甚至出现一个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但金融功能是一个“恒定”的因素,也就是说虽然金融创新的提速驱动金融模式不断更新换代,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载体或功能”是不变的。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技术之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引导了一场金融革命,更改变了世界金融风貌,但从本质来看,基于金融功能的需求才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主要动力。从历史逻辑的考察来看,资产证券化最初诞生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金融脱媒”的经济背景,这段时期资产证券化创新即是基于“增加流动性”的考虑,可见最初关于资产证券化功能的研究即流动性管理。伴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已不再仅满足于“流动性”需求了,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全方位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关于资产证券化功能的研究也不断深化,比如Benven-site and Berger、Greenbaum and Thakor认为金融机构的最优风险配置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来实现,因此“风险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功能;DeMarzo and Duffie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资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Leland发现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Calomiris and Mason、Aeharya et al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动因。伴随金融结构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资产证券化创新开始脱离银行主导,并独立承担与传统银行业相类似的信用中介职能,成为金融体系中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载体之一,因此也有学者将资产证券化归为与传统融资中介相平行的体系,即影子银行。可见,关于资产证券化微观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增加流动性、风险转移、监管资本套利(提高资本充足率)、解决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本结构及信用中介等方面。随着次贷风波的出现,学术界又开始从宏观角度审视资产证券化创新,比如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内生流动性扩张、资本市场挤兑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当然,关于宏观角度的分析,我们无法称之为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而是由于基于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创新超出应有边界,才导致宏观“效应”出现,并对金融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中以资产证券化之微观功能为视角,结合新常态的背景,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基本动因,并在此基础上剖析新常态下针对资产证券化创新的监管趋势,当然关于监管趋势的分析也是以“微观功能”为导向,目的是通过监管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边界,力求构建一条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实现金融稳定的操作路径。

三、“新常态”下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背景及动力探析——以“功能”为分析视角

“新常态”趋势伴随的下行压力不断凸显,这必将对我国“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式与质量,以及金融体系的广度与深度提出更高要求,而传统“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在该趋势下已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服务效率,为此经营转型将是银行发展的必经之路,但转型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与微观金融行为形成否定,并且这种“否定”也有可能诱使长期积累的风险转化为现实,可见传统金融体系存在的“悖论”已无法适应“新常态”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基于功能观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将为银行体系盘活资源存量,提升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提供应有的动能支撑,同时“新常态”背景下传统金融体系所显露的亟待完善之处,也将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需求及动力源泉。

(一)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缓解——基于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的需求

1.关于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的说明。“增加流动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初衷所在,目的即帮助储蓄贷款协会摆脱由“金融脱媒”导致的流动性困境。根据分析需要,我们将资产证券化创新流程概括如下: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或其他非流动性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通过风险隔离机制“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核心主体)。随后,SPV通过划分信用等级将基础资产进行分类,并以资产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见图1)。可见,在该创新流程中,商业银行将“资产项”的非流动性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现金”资产,该转换流程即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发挥的平台,该功能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并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补充。从“资产项”来看,“现金资产”所占比重上升,而非流动性的“信贷资产”所占比重下降,这部分流动性与商业银行“负债项”的流动性不同,“资产项”流动性的所有权归商业银行,其不仅不受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监管条例的限制,同时这部分流动性对于补充拨备、资本金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2.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基于金融机构流动性缓解之视角。虽然我国货币供应量持续增长,但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并没有缓解。一方面,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与人民币存款余额分别为139万亿元和141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3%和21%;人民币贷款余额99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从规模来看,M2、存款余额及贷款余额远高于GDP规模,并且无论是从国家之间的横向对比,还是基于历史逻辑的纵向对比,三者在全球经济体中均处于高位。但有个问题需要注意,虽然存款规模处于高位,但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的趋势,将导致银行存款方的流动性压力及成本压力逐步加大,这将从“负债方”对银行流动性产生影响。同时,“负债方”流动性压力的增大,商业银行必将提高贷款利率予以应对,这虽然能够缓解净息差压缩带来的影响,但会进一步提高社会融资成本,并导致“宽货币、高利率”悖论的持续。另一方面,截止2016年1月,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占资金运用总额比重为74%,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比重过高。随着“负债方”流动性压力不断增大,再加上规模过高的“非流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借短贷长”的经营模式必将增加自身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国务院在2015年5月召开的常务会议中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可见,我国推动的资产证券化创新,首要考虑因素也是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增加流动性”功能。从逻辑来看,银行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率先通过“盘活存量”的方式改善自身资产结构,也就是提升流动性资产在资产结构中的比重,并进一步缓解“借短贷长”经营模式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随着“资产方”中非流动性资产的“盘活”,商业银行“可贷资金”规模不断增加,并且也不必受制于“负债方”的流动性压力,这对于降低信贷成本,缓解净息差收窄带来的影响是有利的。同时,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增加流动性”功能,按照“贷款——盘活——再贷款——再盘活”的思路,通过优化资产结构来拓展业务。此外,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所带来的“盘活存量”效应,也可以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等当前实体经济亟需发展的薄弱领域进行支持,相关企业也可以基于自身资产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通过资产存量的“盘活”为自身提供流动性支撑。

(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需求

1.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讨论。“风险转移”也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我们可以对该功能进行如下总结: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流程的破产隔离机制或风险隔离机制,将信贷资产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隔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将相应的信用风险转移至SPV。随后,作为一种风险中介,SPV基于所获得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划分,向相应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样,商业银行最初面临的信用风险就转移至证券投资者。当然,这仅仅是风险的“初次转移”或“一次转移”。需要说明的是,在风险的“初次转移”中,有一类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即“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可以将初始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重组,以形成新的“基础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化产品,以形成证券化的平方、立方等,这样又实现初始信用风险的再次转移,并致使风险转移链条不断扩大。这种在“初次转移”基础上实现的再次转移,我们称为“二次转移”或“N次转移”(见图2)。

2.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之提升看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在新常态趋势下,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逐渐突出。鉴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当前银行业(或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如下:第一,债务风险较高。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杠杆率和负债率水平一直保持较低水平,但自2009年开始发生转变。根据李杨和张晓晶的测算,若以实体经济总负债水平与GDP比值衡量杠杆率,该比值自2003年至2008年呈逐步回落态势,但自2009年开始呈现显著上升趋势,同时伴随债务性融资工具期限不断缩短,不仅负债率和杠杆率进一步提升,整个实体经济的“借短贷长”状况还不断恶化。第二,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较高,对实体企业还款能力带来潜在影响。近几年来,虽然实体经济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呈下降态势,但执行贷款上浮利率企业的占比不断升高,同时整个社会融资规模的增长情况也不乐观,这反应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降反升。融资成本的提高将不利于实体企业利润的增长,并对企业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第三,产能过剩压力依然较大。比如在2015年,仅中国粗钢产量就接近全球一半份额。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虽然已成为制造业大国,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滞后及创新能力欠缺,大量低水平的产能过剩持续存在,从2007年以来积累的过剩产能,尤其在制造业领域,包括房地产等一些支柱型产业的调整或转型,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原因。2015年12月21号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解决产能过剩作为2016年五大经济任务之一,但产能过剩的化解不仅可能会带来企业违约破产,还可能会招致通货紧缩出现。同时,随着产能过剩及库存的持续增加,多数企业通过销售将库存转化为现金流的难度不断上升,实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断下降,还款能力也将恶化,这不仅增加了实体经济的流动性风险,还会诱使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攀升。

从当前来看,我国银行业(或金融业)的风险较为复杂,基于“风险转移”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创新,不仅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还能够拓宽风险管理渠道,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关于债务风险、高杠杆率、产能过剩恶化等问题,大多数企业的资金来源均是通过银行贷款,为此在去杠杆化、去产能化过程中,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将受到很大影响,并致使银行不良率上升,为此,“风险转移”功能可以帮助银行通过“风险隔离”的方式将这些潜在“风险源”进行转移,由此维持资产负债表的稳健。另一方面,当前风险权重较高资产在银行贷款结构占比过大,而“风险转移”功能可以将这些权重较高的资产进行“剥离”,这能够同时缓解银行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和风险错配等问题。此外,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攀升,势必提高拨备覆盖率,从而侵蚀资本规模,而“风险转移”功能可以通过转移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以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从而变相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也是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衍生功能——“监管资本套利”。

(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基于资产证券化“信用中介”功能的需求

1.资产证券化“信用中介”功能概览。商业银行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初始主导者,但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推进,资产证券化又开始从银行体系脱离,成为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并引导“银行主导型”(Bank-based)向“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的金融结构变迁。以此发展历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正是发挥着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功能,才能成为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载体,并引致金融结构体系的不断变迁,这在形式上也体现了资产证券化创新对商业银行功能的“替代”。

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已将资产证券化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其实这已经隐含了“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当信用中介”的观点(Gorton,2010;Tucker,2010;European Commission,2012;周莉萍,2013)。从本质来看,资产证券化这种“信用中介”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信用中介”。我们知道,商业银行是通过负债项的“融资”,再向资产项的“投资”转化,由此形成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中介”。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讲,一方面,以SPV为创新核心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sset Backed Notes,简称ABN)进行融资,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负债项”。另一方面,SPV利用发行ABN获取资金,直接从商业银行“真实购买”信贷资产,或者直接向实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撑,以形成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基础资产”,这也是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支撑”,该资产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项”。上述流程就是资产证券化“信用中介”功能发挥的全貌(见图3)。

作为“新型信用中介”,虽然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的“传统信用中介”虽然存在若干差别,但负债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资产项的资金配置存在趋同态势。比如两者的资金来源均趋于“短期化”,这从商业银行较为稳定的活期存款及SPV基于货币市场的资产支持票据就可以看出;关于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身就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为主,这也体现了一定的趋同性。

2.从金融效率之提升看资产证券化“信用中介”功能需求的必要性。“新常态”背景为金融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当前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还较低。我们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对我国金融效率进行衡量:

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看,可以从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融资渠道两个角度来分析。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第一,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及“金融脱媒”的深化,银行利润增速开始放缓。据2015年上市银行半年报显示,近一半的上市银行利润增速降至个位数,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利润增速甚至徘徊在1%左右。利润增速的放缓必将增加拨备压力,并进一步压缩银行盈利空间,这必将对银行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产生影响。第二,相关研究表明金融机构的高利润侵占了实体经济的利润空间,金融机构与工业企业的利润之比由56%上升至95%,这种畸形的利润结构无疑反映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并没有对实体经济形成有效的资金“润滑”;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当前市场交易成本普遍较高(从各类债券的发行成本及清算成本,以及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就可以看出来),同时较少的融资工具也变相提高了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较低的宏观金融效率进行衡量。第一,目前,我国的货币化程度(广义货币供应量与GDP之比)在全球处于高位。2014年,我国货币化率为193%,比2000年的134%高出59个百分点,比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的150%高出43个百分点。货币化率越高,说明单位GDP所需要衡量的货币规模也越高,这也说明宏观金融效率较低。第二,当前,我国影子银行、P2P、各类担保公司及交易平台等非正规金融的膨胀式增长,从侧面表明正规金融在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较低。

因此,资产证券化所呈现的“信用中介”功能,可以成为提升金融效率的重要途径:首先,作为一种债务性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创新能够为债券市场形成良性补充,这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债券市场融资渠道的竞争性来降低融资成本,还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缓解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其次,资产证券化创新,可使银行实现盈利渠道的扩充,比如作为基础资产的托管人可以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盈利的增加必将减少银行拨备压力,从而提升银行效率。再次,资产证券化这种“信用中介”具有较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促使非正规金融“阳光化”,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及质量。最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实现了债券市场的扩容,扩大了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对象,这有利于引导货币流向,增强货币供应量向GDP的转化效率。

四、“新常态”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趋势——以“功能”为导向

我们以资产证券化的“功能”为视角,结合“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悖论及风险,探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动因。当然,我们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所有功能,而是基于增加流动性、风险转移及信用中介等常用功能进行探讨。但是,虽然“功能”的需求是引导资产证券化创新的重要动力,若无法从“功能”视角对资产证券化创新进行约束,则功能的发挥必将导致“负外部性”,这不利于金融稳定。在后危机时代,随着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不断强化,机构型监管也必将向功能型监管过渡。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以“功能”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这将是新常态下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趋势,并且对“功能”的约束也有利于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边界。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的约束——谨慎看待“发起-分销”模式

作为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的基本功能,“增加流动性”除了满足商业银行功能性需求之外,还促使“发起-持有”向“发起-分销”的银行业务模式转变。在“发起-分销”业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不仅实现非流动性资产的“盘活”,还拥有了更多控制流动性的渠道,同时具备了业务拓展的空间,但是这种转变为“以金融机构为中心”与“以金融工具为中心”的“内生流动性扩张”(即一种脱离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扩张)奠定了基础,该扩张机制不仅赋予传统融资媒介具备了不受存款准备金约束的流动性扩张能力,还促使市场流动性和机构流动性正向循环,从而对金融稳定产生“负向”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谨慎审视由“增加流动性”功能所衍生的“发起-分销”业务模式。

第一,严格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增加流动性”功能,最基本的约束点即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的规模是流动性转换的基础,规模大小也决定了流动性转换的大小,并为后续内生流动性扩张奠定条件,为此我们认为在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初期,应适当限制基础资产的规模,防止大规模创新(或过度创新)出现,为市场形成“缓冲期”。随着市场条件逐步成熟,再不断对基础资产的规模进行放宽或扩大。

第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扩张,监管当局通常会设置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资本金要求等约束条件。作为“发起一分销”模式的核心环节,SPV是盘活信贷资产二级市场、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的重要因素,但在现实运作中,一些注册资本较少,甚至没有任何资本金的SPV就能参与资产证券化创新,这是导致杠杆率攀升和内生流动性扩张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需要严格规定SPV的资本金规模,针对资本金规模的控制形成了对“增加流动性”功能的另一种约束,从而防止银行对该功能的滥用。

第三,传统流动性扩张机制中还存在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等必要的流动性载体风险保护机构。而在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扩张中,提供风险保护的主要有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及出售风险保护合同的金融机构等,但这些机构并不具备稳定的独立性,因此监管机构应强化针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比如在市场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监管特许权”的视角构建信用评级机构,严格限制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操作范围,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及信息披露监管,为资产证券化流动性创造提供良好的风险保护平台。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约束——加强针对创新模式的监管力度

“风险转移”功能是资产证券化创新另一项重要的基本功能,对于“风险转移”功能的约束,应基于“创新模式”进行考虑,目的是防范对风险的过度转移,主要包括对基础资产与创新流程的限制,当然也要对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后银行风险承担的变化、由“发起一分销”模式引起的表外模式与表内模式的区别等方面进行判断。

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监督。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约束,首要着力点即对基础资产的约束,这一点与“增加流动性”功能是一致的。但对于“风险转移”功能而言,不仅要对基础资产的规模进行约束,还要强化对基础资产质量的监督,以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第一,基于多元化角度构建基础资产池,从创新源头即实现一部分风险分散,并且在资产选择时要严格控制资产的质量、标准及信用等级,禁止低等级资产进入基础资产池;第二,强化针对基础资产的贷后管理,持续跟踪基础资产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尤其关注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状况,以确保现金流的稳定性。监管部门也要持续关注银行的贷后管理行为,防范银行在“真实出售”后出现道德风险。第三,清晰界定SPV或SIVs等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形式,以基础资产的质量为基础,来决定是否采取“风险转移”模式对风险隔离机制进行设计。当然,可以规定银行“风险自留”部分资产,通过要求银行承担部分信用风险,将银行与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捆绑,由此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实现了对风险过度转移的约束。

2.在表外证券化和表内证券化之间实现创新流程的有效权衡。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模式,即“发起-分销”模式实现了基础资产的“表外化”,但正是“表外化”的存在,才导致银行拥有风险过度转移的偏好。因此,为了控制“风险转移”功能的边界,必须在表外证券化和表内证券化之间实现有效权衡,即并非所有资产都能表外化,而是对于质量较好的资产,可以鼓励表外化创新,这对于优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结构是有利的;对于质量较差的资产,应要求银行采取表内化模式,以对银行风险偏好、杠杆化偏好、风险转移偏好等形成有效制衡,防止银行对“风险转移”功能的滥用。

3.动态审视银行风险承担的变化趋势。从理论上讲,如果银行存在风险过度转移行为,必将提高自身的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会提高自身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偏好。可见,有必要动态审视银行风险承担的变化趋势,以判断银行是否存在风险过度转移行为,从而对“风险转移”功能形成约束。我们可以采取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式,来动态审视银行风险承担的变化,比如要求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的银行详细披露基础资产的规模及质量、创新后的风险敞口、对借款人的持续监督行为、信贷资产的质量变化等信息,尤其是要求银行详细披露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后资产结构的变化趋势,并对银行参与的高风险业务进行核查,可以考虑规定银行投资高风险业务的规模与自身核心资本之比的上限,以防止银行出现道德风险。通过对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后的风险承担水平进行监测,从而控制银行风险过度转移的偏好,以形成对“风险转移”功能的约束。

(三)关于资产证券化“信用中介”功能的约束——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通过分析发现,“信用中介”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这种“中介”存在内在脆弱性,并且对该功能的过度利用会带来宏观层面的“负外部性”。为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功能进行约束。

一方面,“信用中介”功能是在“风险转移”与“增加流动性”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发挥效应,任何对基本功能过度利用的行为,均会导致对“信用中介”功能的过度利用。通过分析可知,“风险转移”功能的过度利用,不仅会导致风险过度转移,还会导致资产证券化创新链条的不断扩张,这是一种典型的系统性风险积累现象;而“增加流动性”功能的过度利用,则会导致内生性流动性扩张与资产价格泡沫,由此引起金融不稳定。从理论上讲,基本功能所实现的风险转换和流动性转换,均是“信用中介”功能发挥的基础(李佳,2015),为此有必要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强化对“信用中介”功能的约束。可以考虑通过采取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等应对顺周期性的监管工具,以资本监管对风险转换进行约束、流动性监管对流动性转换进行约束,对实施资产证券化创新金融机构的资本缓冲、前瞻性拨备、杠杆率、流动性资本等进行动态监测,防范过度的风险转换和流动性转换。

另一方面,“信用中介”功能的发挥,使传统金融中介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并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所以从“宏观审慎”角度来看,这种“同质性”其实强化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比如可以考虑构建包括交易量、风险资本及杠杆率等指标的系统重要性清单,以形成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测,同时也可以针对这些系统重要性指标的变化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从而遏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大而不倒”问题。另一方面,在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引导下,随着金融机构的联系不断紧密,应考虑构建一种跨机构、跨市场和跨产品的监管体系,并且各个子系统之间要实现分工协作及信息共享,尤其是要实现资产证券化创新主体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推动监管体系由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度,从空间上实现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宏观审慎监管。

五、结束语

新常态趋势下,“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面临的下行压力,是基于“功能观”资产证券化创新的重要动力。同时从理论上讲,资产证券化的增加流动性、风险转移及信用中介等功能,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化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境及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确实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饱受争议的金融创新技术,我们必须站在理性的角度给予看待,既不能过度褒扬,也不能过度妖魔化,应采取“包容、鼓励、谨慎”的态度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目的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创新,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并通过功能约束来控制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边界,以实现资产证券化创新推动金融效率提高与维护金融稳定的“双赢”。

当然,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规模还较小,目前还不可能产生大范围的风险效应,更谈不上与美国次贷危机相类似的系统性风险。但在新常态趋势下,针对金融体系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创新步伐将不断加快,因此伴随着资产证券化规模的逐步扩张,我们应逐步推出并完善针对资产证券化创新的监管体系,尤其是针对各项功能的监管措施,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使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发挥“功能”,力求使资产证券化创新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渠道。

[收稿日期:2016.4.16 责任编辑:邵华明]

作者:王晓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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