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2022-08-05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如何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在思想上重视,而在行动上忽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有的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虽然在思想上重视党建工作,但在行动上并没有把抓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来对待,把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作为“主业”,作为硬任务和硬指标摆在第一位,把党建工作作为“副业”,作为虚任务放在第二位,甚至把党建工作“边缘化”。有的地方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虽然做到了中心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但在抓工作中并没有均衡用力,把主要精力用在了抓经济社会发展上,实际用在抓党建工作

上的精力不够。调研中有些县乡党员干部反映,“一把手”在抓党建工作上当“甩手掌柜的”,一股脑地推给分管领导或党务工作者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些机关干部群众也向我们反映,有的机关部门党组织在干部配备上,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多向业务处室倾斜。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干部的提拔使用多注重经济社会发展政绩,党建工作的好与坏基本影响不到干部的提拔升迁。二是客观讲,抓经济、抓业务可以立竿见影,容易出政绩,抓党建是系统工程,短期抓难以见到明显成效。

不同层次党组织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有待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一是从省级直属机关单位层面来看:机关党建的各个责任主体在抓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工作交叉的问题,责任重复和责任盲区并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主要表现在,机关工委对各部门的党建工作的领导还没有“硬”的措施

和手段,抓机关党建的“抓手”显得比较软;有的部门党组借口机关党建工作由机关工委领导,就很少过问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还有的部门认为抓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和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事,与己关系不大。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有些部门党组特别是书记对中央有关机关党建工作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不知道机关党建工作由机关工委领导,由本部门党组指导,更不知道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职责和指导责任,有些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不知道自己的职责。二是从县乡层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建工作载体过多,党务干部队伍力量薄弱。调研中县乡干部群众告诉我们,为了干出成绩,绞尽脑汁地想点子,总想搞出一些“创新”载体,好引起上级的注意,眼睛盯着外面,你创出一种新做法,我就要想出另外一种做法,唯恐落后于其他县、其他乡镇,有的做法今年叫这个名字,明年改个名字继续上报,甚至有的创新

做法还没有产生效果,就放下不干,搞另一套去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些干部群众的见解“一针见血”:还是上面的“指挥棒”出了问题,检查评比过多,要求创新过多,乡镇党务专干就一个人,整天疲于应付。三是从行政村最基层来看:多数村支书抓农村工作,处理农村复杂棘手的事务,很有“一手”,抓农村党建工作,也很有“一套”,但仍有一些村支书对抓党建工作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调研中,说到党建工作,有些村支书就认为是制度喷绘、制度上墙,或让我们看记录,看宣传片。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客观上讲,是有些村支书的文化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培训教育没有跟上,或者是有的地方对村支书的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考评的具体操作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各地各部门在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时,选择的时机、操作流程、开展的方

式各不相同,有的没有设置述前考核环节或述后考核环节,无法确定述职内容的真实性;有的不同程度存在重客观效果轻主观努力,重组织评价轻群众认可,重年终考核轻平时检查的现象。二是党建工作考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占比分值偏小,考核所得分值影响不到综合结果。三是对党建工作的考评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客观、全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在考评内容的设置上,难以量化,主要还是查资料、看记录,“活动党建”“资料党建”“突击造假”现象突出。四是考核结果运用落实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党建工作考核的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从中央或省级层面,还没有制定出统一规范的党建工作考评细则,或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考评评价体系。

第二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

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碾张中学2014--2015学年安全工作

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根据上级要求,我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即学校领导、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既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要承担安全工作的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各自处室、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安全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3、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5、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分管副校长安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事务,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

2、根据上级要求,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每年层层签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负责检查、督促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情况,全校上下齐努力,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处室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组织落实学生教职工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教育,使学生掌握自我保护技能,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每学年开展1-2项针对火灾、地震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做好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三、安全专职干部的安全职责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每周向中层以上干部办公会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2、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的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3、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查找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处室、部门、岗位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加大整改的力度,保证学校的安全。

4、学校内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调查取证,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向分管副校长、校长报告,并组织教工进行救火,疏散师生和学校财产。发现师生受到伤害,要组织师生积极救治,伤情严重的要迅速送往医院,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

5、会同学校办公室做好学校办公室值班安排,负责节假日门卫、夜间巡逻人员安排,并经常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负责全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年检,保证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7、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

四、各处室主任安全职责

1、在各自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所属的各部门、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教学楼、档案室的安全;并负责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

(2)、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图书室、卫生室、油印室、学生档案室、音美教室及库房、教师办公室的安全,并负责教师及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3)、食堂、会计室、门卫室等安全,并负责所属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2、定期召各岗位安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研究本处室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方法和隐患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学生到多媒体教室或外出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5、学校应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6、在学生上下楼梯比较集中的课间操和晚自习放学时,应合理安排学生的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教师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一定是学生力所能及的清扫校园、搬动物品的劳动,不应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有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的活动。

8、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防护,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每年组织1-2次紧急疏散演练。

五、年级组长、班主任安全职责

1、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生和教学楼的安全,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和本班教室的安全。

2、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使学生掌握一定自救、自护技能,提高意识。重大节日前和放假对学生安全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

3、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教育学生按顺序上下楼,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4、年级组长、班主任要经常对教室的门窗、电器、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抓紧时间解决。

5、如遇突发事件如晚间停电、失火、地震等,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年级、班级及时观察险情,并组织学生严格按照学校应急预案,进行有序的疏散。

6、如平时遇学生之间发生矛盾,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疏导,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原因。以上两种情况都要及时向学校汇报,说明情况。

7、班主任对家长或监护人告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建议学生休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一旦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救护,并通知学校和家长,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体育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时常检查器材室、乒乓球室门窗及场地、体育器材的安全隐患(如;单杠、双杠、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及时维护场地器材,排除安全隐患。每学年的开始和中期全面检查、维护一次。

2、每个学年的开始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态,作到心中有数,安排好不能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的学生。在进行正常教学时,根据教学内容,作好保护与帮助,一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马上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学校有关领导及家长。

3、及时传达、落实学校有关处室关于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

4、经常性组织体育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

5、放学前检查门窗是否锁好,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七、音美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音美组安全管理全面工作,带头做好学校布置的有关安全工作,组织本组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有关精神。

2、及时查找和排除本组的安全隐患,每天下课后要关闭掉所有电器的电源,下班前要仔细检查音美教室及办公室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如不能排除应及时上报。

3、提高防火意识,与本组人员一起较熟练地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具的使用。

4、结合所负责的课程向学生积极渗透安全知识,如果发生火情或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积极采取措施。

八、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实验室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人都有安全意识。

2、在本组内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3、有培训组内人员安全知识的职责,如:灭火器、沙箱等消防设施的使用等。

4、随时查找和排除安全隐患,如不能排除应及时上报。

5、若遇到上实验课时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有及时疏散学生的责任,每层均有人负责东西楼梯口的疏散,防止疏散过程中再出现意外情况。

6、学生上实验课时,有教育学生进行安全操作的责任;督促组内人员学会应对实验课上的一些突发情况:如触电、化学灼伤、烫伤等。

7、对化学危险品等特殊物品有督促监管的责任,如储存条件、双人双锁的管理等。

8、督促组内人员下班前关好门窗、停水、断电。

九、实验室生物教师安全职责

1、生物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生物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2、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3、学生进行实验过程中,在使用刀、剪等利刃器械时,教师务必嘱咐学生正确使用器械的方法,告诫学生不要相互争抢或动作粗鲁,以防利刃扎伤、划伤。一旦出现意外,轻则进行包扎,重则速带学生到医院进行治疗。

4、在使用乙醚时,教师应严格控制剂量和告诉学生正确的操作方法,并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防止发生过敏或被麻醉的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教师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在使用乙醇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严格控制乙醇的浓度和数量,防止高浓度乙醇的丢失。一旦发现丢失应立即追查,避免误饮造成中毒事故。

6、在观看各类标本时,对易碎、有毒等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标本,务必反复强调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

7、实验课结束之前,教师应关好电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确保实验室安全。

十、实验室化学教师安全职责

1、化学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化学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示范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2、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实验,教师要提醒学生做好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学生应采取有效的自救、自护措施;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做好疏散等补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要加强对强酸、强碱和剧毒化学药品的监管,每次实验的化学药品应一次用完,防止因管理不严而造成事故。一旦出现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易碎的实验器皿,应告诫学生轻拿、轻放、轻搅动、防止因器皿破损而造成划伤、烫伤或腐蚀等事故。一旦出现意外,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隐患。

6、实验室结束之前,教师应关好总电源、气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后由教师锁好大门,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十

一、实验室物理教师安全职责

1、物理教师是学生进行各类物理实验的指导者和监护者,每次实验课前,教师必须进行先期实验,以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确保学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伤害。

2、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教师承担;如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现意外责任由学生承担。

3、学生在进行电学方面实验时,能用安全电压(36v)代替的尽量用安全电压,不能代替是必须向学生说明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学生在进行带电实验时,尤其是220v电压进行实验时,一旦出现触电、断路、短路的情况,教师应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和检查程序,防止意外事故或连锁事故的发生。

5、使用汞做各类实验时,应防止容器的破损和汞的飞溅。

6、在进行力学等各类实验时,应告诫学生防止所使用的导轨、配重等物品坠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7、在进行光学、热学实验室,若使用明火(蜡烛、酒精灯)时,实验完成后必须熄灭火源,教师负责最后的总检查。

8、在进行光学实验室,若使用煤气,必须在实验前检查所有的开关是否处于关闭状态,上课时应明确要求按教师的要求逐步操作,课后要求学生必须关好煤气开关,教师应关好总电源,嘱咐学生关好窗户,最后由教师锁好大门,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十

二、图书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树立国家财产重于一切的思想,保证图书室不发生事故。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图书室各部位的安全;

2、认真落实学校对图书馆的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刻注意防火、防盗,图书室内严禁吸烟;

3、对图书室各位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做到人人学会使用电闸、灭火器,室内无人时及时关闸、关灯;

4、经常自查图书室所辖各部位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5、如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负责疏散学生,自己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疏散学生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6、上班坚守岗位,下班注意锁门、关窗,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

三、、生活教师安全职责

1、管理教师要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按时上下班。值班人员要严密注视大门口进出人员情况,防止非宿舍人员进入宿舍,搬进搬出东西要查问。

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险情及时排查,要防患于未然,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宿舍中的各个门、窗、床及各种公共设施情况要经常检查,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晚上熄灯后常抽查人数,对未归宿同学的情况仔细进行查询,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掌握疏散办法,遇有紧急情况,必须迅速疏散学生,确保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在哪个班出现的问题有当班老师负责任。

3、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好务。学生有病或生活、学习上有其它困难,值班老师要热情给予帮助,并尽力为其解决问题提供方便。

4、检查督促工作:早晚按时开关门锁及电闸,按作息时间吹哨,督促学生按时上课,按时回宿,严格检查就寝情况。

5、学生离开宿舍后,值班老师要逐个对宿舍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评定出成绩登在记录本上,并在评比栏上进行公布,以备“评先”时提供条件。老师对差宿舍的值日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重新搞卫生。

6、教师要大胆管理,认真负责。学生在宿期间,值班人员要常巡查,密切注意学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在检查卫生的同时,还要注意各室内有无安全隐患。对于不按学校规定与要求做的同学,要提出批评并监督其改正,每班老师要各负其责。

7、宿舍中的各种设施(水、电、暖、门、窗、床、柜等)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后勤联系进行修理。

8、有劳动班时,要组织好学生有计划的全面彻底搞好宿舍的卫生,包括楼道、门、窗、墙壁等,检查切实搞干净后再放学生走。 十

四、食堂监管员安全职责

1、在学校领导下,负责食堂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传达学校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

3、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

4、监督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要办理健康证。

5、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规范操作者行为,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制”,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6、负责监督食堂原材料供货渠道,肉类、蛋类及副食调料要有检验证明或食品合格证明。

7、负责监督承包者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8、负责监督承包商留样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9、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各项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

十五、会计室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财务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会计制度,完成上级部署及学校的财务工作。

2、按照上级规定的各项制度,开支标准、认真审核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

3、每天下班前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室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

十六、门卫负责人安全职责

学校门口是学校的窗口,人流量大,进出校门的人员复杂,为了保证校园的安全,作为一名门卫负责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我校的各项安全规定,自己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不怕苦、不怕累,经常检查和要求他们做到切实履行门卫安全职责,要认真检查来客所带的各种物品,防止各种安全隐患带入学校,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在对外来车辆、客人要严格控制,做到来客登记或打电话联系,对校门口出现的隐患,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如遇不法分子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在工作方面不管上班或下班,都要相互团结配合工作,对来客要礼貌,不讲粗话、脏话,热情服务。

2、在不断提高自身学习工作技巧的同时,也经常对其他门卫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门卫工作的效率和素质,更好的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3、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要更加重视,要经常提醒门卫人员安全第一,特别是值夜班的人提高防范意识,安全用电、安全应用设备,做到防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要经常告诫大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碾张中学 2014年9月1日

第四篇: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三圣庵村小学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全体师生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为安全,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1、学校年初与教职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分工把关,责任明确。

2、后勤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学校的房屋、楼梯、院墙及其它设施,做好记录。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防患于未然。

3、学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学校的用电主线路,及时更换电灯头、插座等用电部件,绝缘包扎电线接头,确保用电安全。

4、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电、防水、防雷、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使全校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建立严格地巡逻值班制度,奖惩制度,时刻警惕外来人员对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安全的侵忧,治理校外摊点和接送学生的车辆,做好值班记录,保证学校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6、加强教学楼管理,楼道分班通行,上、下课时间楼梯处有专人值班,保证楼梯畅通,不出现拥挤。

马市坪乡三圣庵村小学

2014年2月12日

第五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解

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要经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班子成员定期组织排查和处理分管单位存在的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把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主动协调处理涉及单位尤其是挂钩单位的信访问题。

二、制度内容

实行领导班子信访会议制度。所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信访会议,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积极参加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班子成员实行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工作被动,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单位,由支部书记或所主要负责对信访工作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指正。

(二)对信访工作局面被动,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观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纳入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

(三)领导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未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信访案件,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做答复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 、督促检查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员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科负责人落实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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