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2022-08-13

第一篇: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职工待岗制是指本局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

作风、职业道德、党风党纪、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调查核实,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系统各科室(管理处、中心)、各单

位及其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中层干部、在编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人才派遣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借用人员、监时骋用人员、双重领导单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因违反本局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车辆

管理处工作制度等原因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按上述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个人原因,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当事人待岗1-6个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如因本局进行内部机构或岗位设置调整推动原有岗位时,

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作性质进行处置:

1、 在编工作人员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 工作人员,担任本局科(股)级职务的,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

3、 合同制职工,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人员管理:

1、 受到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律免去现有职务,取消相应待遇;

2、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从事原有岗位工作,由局统一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并守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待岗人员上下班必须按作息时间到局办公室签名考勤,否则作旷工处理。

3、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每周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局指派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待岗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方可解除待岗。考核不合格的,按原定待岗期限再次待岗。

4、 初次待岗期间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提前解除待岗,但实际待岗时间不得少于原定待岗时间的50%;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提前解除待岗;再次待岗的,不得提前解除待岗。

第七条 因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原因受到待岗处理的,在编人员、

合同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 凡受待岗处理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待岗的各类评先、

评优资格;不设班组的科室、单位,或设班组但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科室,以及各下属班组,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当年有2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总人数在10人

(含)以下的当年有1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取消其集体评先资格;设班组且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科室(管理处、中心)、单位,当年有总人数的15%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取消其集体评先资格。

第九条 待岗期间待遇:

1、 在编人员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待岗月份(跨月份的,包括待岗起始月份及解除月份,下同)月度津贴、福利;

待岗1个月(含)以下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1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包括财政统发的及本局核发的,下同);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待岗1-3个月(含)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6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达3次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全部年终目标考核奖,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 合同制职工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每日10元,待岗月份各类社会保障参保费用均由个人缴纳,个人不愿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的,作本人自动放弃参保处理。

待岗1个月(含)以下的,扣除1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

待岗1-3个月(含)的,扣除6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

一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达3次的,扣除全部年终目标考核奖;待岗期满,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要充分利用被待岗处理的典型事例,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

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和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之中,科学、规范地加强待岗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教育部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职能包括:接收各单位上交的待岗人员,对局内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为培训合格者进行双向选择、再就业安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范围

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已经签订了劳动

合同,但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落岗的富余人员以及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无效的。

3、竞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违反规章制度经责令整改无效或不配合检查指导的。

5、服务态度恶劣、顶撞、漫骂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而又屡教不改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因非正当理由而影响工作的。 第五条各单位对需列为待岗的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待岗的原因、理由,上报人事教育部,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定为待岗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待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待岗职工在半个月内不到再就业中心报到的,企业可依法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维护集体利益。为保证给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再就业服务中心有权对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以延长学习时间或建议下岗处理。

第八条再就服务中心根据邮政发展需要及工作任务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培训原则。待岗人员的培训由再就业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培训、在岗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 实施。具体培训形式根据培训人数的多少而定。

第十条培训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培训内容,主要是邮政通信企业技术、业务知识,邮政职工职业道德、邮政企业常识以及有关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等。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一般

为三个月,培训后经考试合格,通过双向选择可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试岗期,试岗期为一至二个月。如不能上岗,可再进行培训、选择一次,经两次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的,按下岗处理。

第十二条下岗人员是指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不在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下列人员:

1、待岗培训三个月后经考核不合格者或合格后双向选失败,经再次培训、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者。

2、经省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考核不合格者。

3、工作期间造成用户有理由申告,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者。

4、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者。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第十三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程序在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通过后方可定为下岗人员。

第十四条下岗人员在服务中心的培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下岗一年后,仍达不到重新上岗标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安置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因受岗位定员限制而未能上岗的富余人员。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提出调离邮政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下岗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本人在

培训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待岗及下岗期间不享受月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可根据在岗工作的实际时间按月折算。

第十九条试岗期间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不享受月生产奖,享受效益奖。试岗期满正式上岗后,易岗易薪,执行相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六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室设在市局人教部。 联系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教育部。

第三篇: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Xxx公司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公司内待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待岗范围、对象:

1、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人员

2、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

3、不服从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管理和工作分配安排的人员

4、对工作不负责任,拖拉等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人员

5、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6、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人员

二、待岗管理:

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进行日常行为和工作考核,对达到待岗条件的待选待岗人员直接主管与其进行面谈后报送公司领导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签批处理意见。

2、待岗人员由综合办公室开具《待岗通知单》,所在部门负责传达,如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单,视作通知到本人,如预期不到综合办报到者视作旷工论处,旷工三天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予以开除。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及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工作者视作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或劝退处理。

4、待岗人员统一由综合办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员工待岗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再次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另行处理,同时待岗期间也可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三、待岗待遇:

1、待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

2、待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由公司暂为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代缴代扣。

四、重新安置的规定:

1、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人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的安排待岗人员到其部门进行岗位培训或学习,为待岗人员提供再次上岗机会。

2、待岗人员也可在此期间积极争取上岗,提出申请调入感兴趣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新上岗或在待岗期间表现优异,先公司申请复岗。

3、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找到工作或接到公司下发的《复岗通知单》即为解除待岗。

五、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另行决定。

六、本规定自公司董事长签批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2013-2-28

第四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

(一) 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

(二) 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 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四) 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

(五) 年末考核不合格;

(六) 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 待岗程序

1、 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 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 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员工待遇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待岗员工管理

1、 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 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编号:SM-LR-007版本号:A修改号:01共1页第1页

XX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集团发展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被精简下来或不适合在各部门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执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暂未处理并无法另行安排新岗位的上述员工,按待岗处理,属待岗人员。

第四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从接到通知到本人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又无法从内部调剂安排新岗位的待岗员工,应办理离厂手续,同时转走人事关系。

第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上班,由本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半个月回本单位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照常上班并完成临时工作的下岗人员,每人每月领取本人基本工资及房补、物补、工龄津贴,停发效益工资及岗位职务补贴等;

(二)待岗后三个月内经考核符合复岗条件者,经本单位许可后可重新上岗;待岗3个月内仍不符合复岗条件的,按辞退办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定工资待遇。

第八条 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一直没有复岗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所在单位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终止合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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