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文件解读

2022-08-06

第一篇:项目备案文件解读

项目备案文件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选址意见、环评批文、土地预审、节能审查,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7-01-15 19:57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201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春秋无殇 春秋无殇 2016-02-25 12:02:3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终于颁布了市场期盼已久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国务院在去年12月2日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目录”)。就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而言,2013目录对两个最重要的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大幅削减和下放。由于2013目录仅包含原则性规定,市场一直在等待两个关键审批部门颁布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2013目录所确立的原则,9号令对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进行了大幅修改。新的核准和备案制度将于5月8日起正式施行,将极大简化各级发改委部门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流程。

一、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

9号令对21号令建立的现行核准机制最重大的修改是确认了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

在21号令下,核准是唯一的管理方式 - 中国企业的任何境外投资项目都需要向国家或省级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而根据9号令,只有两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一类是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

上述10亿美元的金额门槛具有重要意义。据报道,2013年上半年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只有中海油对尼克森的收购项目金额超过这一门槛。这意味着对于绝大部分境外投资项目,除非属于敏感项目,否则只需要进行备案。

9号令同时首次明确了“中方投资额”的概念,即“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解答了实务中常常遇到的中国企业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中方投资额的问题。

9号令对“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进行了定义。前者限于未建交或受国家制裁或正在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后者限于“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这些行业在多数目标国一般也都属于限制外资进入的敏感行业。

二、核准和备案适用同样的审核考量

9号令规定了下列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的考量因素(与21号令下的有关要求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发改委各级部门仍然享有绝对的裁量权: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 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以及

●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需要指出,9号令并未排除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不予以核准或备案的可能性。同时,9号令也规定对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进一步明确核准程序的时限

9号令也进一步明确了核准的程序和时限。适用核准的项目,企业将“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而不再需要通过区或市、县一级的发改委层层申报,这将缩短中间环节的报送时间。如果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国家发改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于需要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间并不计入国家发改委审核时限。21号令下没有对评估时限进行规定。9号令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必须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且评估费用由国家发改委承担。

四、备案程序简便

9号令规定了非常简便的备案流程。

在备案层级上,除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项目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外,其他项目均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其次,备案将通过“表格化”的方式进行,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将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发布。

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 – 而核准项目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该时限可以被延长。9号令未明确规定省级发改委备案的时间,预计各省级发改委将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开发全国境外投资网上备案系统,预计将在今年下半年上线运行,届时企业将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并跟踪办理进程。

五、核准和备案必须“事前”进行

21号令要求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9号令并未对此进行实质性修改,只是另外明确投资主体也可以选择“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根据市场的交易惯例,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般是将获得包括各级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在内的中国境内监管审批作为境外交易文件的先决条件(而非生效条件)。因此,可以看出9号令虽然是考虑了市场的交易惯例而意图对原来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改,但尚未准确反映相关的法律机制。

六、适用的对象范围有变化

9号令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也称为“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此外,“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也同样适用9号令的相关规定。

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9号令仅规定“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是比较让人困惑的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们并不清楚非法人性质的中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或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各种基金等)如何适用新的核准备案机制。根据我们过往的实务经验,在21号令建立的老核准机制下,中国私募及主权基金的境外投资项目仍然是适用了与各类法人投资主体一致的核准机制。

七、再投资审批一定程度放开

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对于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法人投资主体“通过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再投资项目”),21号令并未豁免其获得项目核准的义务。

从我们过去的实务经验来看,再投资项目的境内项目核准问题给不少大型中国企业(尤其是央企)带来困扰。这些企业很多已经在境外(如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且有关海外公司已经成长为拥有大量资产的当地公司。但由于21号令的适用范围明确包括这些当地公司的再投资项目,因此,即使这些投资并不涉及境内的资金换汇出境,他们的母公司仍需要完成境内的核准流程。

与21号令不同的是, 9号令仅要求“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进行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虽然如此,由于再投资项目往往涉及母公司担保或通过境内银行提供融资,因此预计9号令下仍然会有不少再投资项目需要完成境内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八、保留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21号令及其后的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须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

9号令保留了该制度的所有核心原则,包括对“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规定(即,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以及国家发改委出具确认函的时限(即,对于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只是将适用的项目金额提高到3亿美元及以上。 根据市场的一致看法,设立前期信息报送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国投资者竞购同一资产(最终导致国家承担增加的投资成本)。因此,尽管国家发改委从未有明确的官方表态,市场一直普遍认为国家发改委只会对一个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出具一份确认函,并形象称之为“路条”。9号令仍然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从近期市场发生的相关交易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发改委会在新的核准备案机制下更加严格执行“单一路条”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适用核准的项目,9号令并未要求企业在申请核准时需要提交确认函(21号令下对此有明确要求)。但是,对于“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企业,9号令规定,“国家发改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我们的看法是,真正足以对有关企业形成威慑的,恐怕还是违反相关规定后可能在发改委所留下的“违规记录”,从而有可能对相关项目在交易后期从国家发改委获得备案或核准证书造成负面影响。

九、前期费用支付的突破

根据21号令的规定,“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根据其后颁布的配套外汇法规,有关前期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5%。从交易的实务来看,各地外汇局通常对此采取非常保守的做法,一般要求相关的企业先拿到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才能进行前期费用出境的外汇申请,而且对换汇金额有严格的限制。

9号令对上述限制有所突破,规定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可以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参照9号令中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单独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仍然会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无疑,该项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十、核准及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及项目变更

根据9号令,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如果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视情况(核准或备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 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 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

● 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十一、未依法核准或备案的责任结语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与21号令相比,9号令至少在形式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违反核准、备案或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对于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改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对于未依法进行核准或备案,或未按核准或备案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同时,9号令强调,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二、结语

9号令确立了发改委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大幅下放备案管理权限,并极大的简化了备案程序。这些积极的变化无疑将有利于解决境内审批程序与境外交易时间表之间的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境内审批给境外交易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从而给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带来极大便利。

然而,对于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新的核准和备案制度仍然保留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即“路条”)的要求。其次,中国企业的海外公司进行特定的再投资项目仍然需要考虑境内相关发改委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同时,对于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各级发改委仍然享有斟酌权。因此,相关的改革并不彻底,仍然会给中国企业在境外的交易(尤其是竞争性投标)带来不确定性,而中国投资者仍然需要考虑将获得有关的核准和备案作为实施交易的先决条件。

第三篇:C1505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 )备案。

A. 交易所

B. 最高人民法院

C. 中国证监会

D. 财政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 )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A. 1

B. 2

C. 3

D. 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 )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A. 3

B. 6

C. 12

D. 24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的机构为( )。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基金业协会

C.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D. 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下列内容属于负面清单的有( )。

A.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B.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C.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D. 典当行

E. 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您的答案:A,C,D,B,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下列规则属于债券市场自律规则的有( )。

A.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B.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C.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D.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E.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您的答案:B,A,D,C,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应当独立。(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第四篇:消防验收及备案文件范文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工程必须提供);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3.消防备案工程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日内到窗口进行备案;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有规划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基础、水电、消防等平面、剖面的报批图);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备案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活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消防设计备案号;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及日期;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7.设计、施工、监理、检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验收意见书;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13、备案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3-

1、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居住、公共建筑工程); 13-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若有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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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梯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若有电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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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市管工程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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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验反馈通知单;

13-

6、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居住、公共建筑工程);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16、竣工标志牌。

注:

1、所建工程若涉及则需提供相应资料;提交复印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存放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2、自评报告须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及总监注册章,评估报告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及总监注册章。

各阶段监督资料归档目录

1、桩基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施工单位桩基验收自评报告 ②监理单位桩基验收评估报告 ③桩基验收监督通知单

④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⑤桩基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⑥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⑦监督工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⑧持力层验收记录

2、深基坑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验收监督通知单 ②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③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④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评估表 ⑤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⑥监督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3、天然地基工程应提供以下文件 ①验收监督通知单

②天然基础地基验槽记录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④验槽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4、基础工程应提供以下文件 ①验收监督通知单 ②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③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④验收小组对板厚及实体外观检查记录 ⑤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⑥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报告(三项检测) 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⑦监督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5、主体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验收监督通知单 ②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③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④验收小组对板厚及实体外观检查记录 ⑤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⑥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报告(五项检测) ⑦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⑧监督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⑨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6、(幕墙、网架、钢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应①提交以下文件 ②验收监督通知单 ③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④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⑤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⑦监督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⑧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⑨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7、节能分部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施工单位节能保温分部验收自评报告 ②监理单位节能保温分部验收评估报告 ③建设单位节能保温分部验收报告

④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B.0.1) ⑥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检测报告

⑦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⑧外窗(门)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无节能三性、有节能七性试验) ⑨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⑩武汉市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⑾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8、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验收监督通知单 ②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③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④设计单位评估报告 ⑤勘察单位评估报告 ⑥建设单位竣工报告

⑦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⑧监督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 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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