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谈判研究论文

2022-05-01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多边贸易谈判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RTAs)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早在CATT时代就确立了其合法地位,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以规范引导此类协议的签订和发展。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CATT/WTO相关规则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多边贸易谈判研究论文 篇1:

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最新理论进展

区域贸易协议正在不断兴起,根据WTO的统计,截止2007年6月,目前有效且通知WTO的RTA数量为214个。包括已经签署和生效但未通知WTO的以及正在洽谈中的在内,预计到2010年实际有效的RTA数目将达到400个。伴随着区域主义的不断发展,近期WTO的多边贸易谈判却陷入困境,多哈回合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使得原先一直存在的“区域主义是否会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更加受到关注。学术界从Krugman(1991)的开创性论文之后,就区域主义是多边主义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从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派,一派称为巴格瓦蒂学派,认为区域主义会损害多边贸易,一派称之为Summers学派,认为区域主义会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代表性的观点是Summers以及WTO/GATT,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Winters(1996)做过一个比较全面的综述,对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做了比较细致的定义,并按照目标函数形式、模型中国家和贸易集团是否对称、国家间博弈是重复性的还是一次性的、贸易政策的制定是否考虑利益集团的游说等4个特征将相关文献进行分类,其中主要回顾了政治角度的选择替代(Levy,1997;Krishna,1998等)、不可逆投资和“潜行性区域主义”(Freund,2000;McLaren,2002)、发展中国家的改革锁定和投资吸引(Ethier,1998)、关税竞争(Richardson,1995)、贸易谈判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变化(Krugman,1991:Bond et al,1993、1996;Perroni et aI,1996;Campa et al,1996;Riezman,1999)等、国内贸易保护力量的变化(Panagafiya etal,1994;Krueger,1997;Cadot et al,1999)等角度的文献,但是由于时间年限问题,没能涉及到1996年以后的绝大部分论文,很多后来学者所研究的新的内容和角度都没有包括。本文主要根据区域主义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途径和角度进行分类,尝试对近些年国际主流杂志上关于此问题的最新研究做一个综述,重点在于Winters(1996)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新的角度和机制。

一、阻碍作用

(一)非贸易利益的获取

Perroni and Whalley(2000)认为那些包括大国和小国的非对称FTA或CU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小国会向大国支付一部分利益,从而使得大国从FTA或CU中获得的利益高于其成本,这部分利益主要是非贸易领域的,例如,NAFTA中加拿大作出的保护外国制药厂商(主要是美国)专利的承诺和墨西哥作出的加大环境保护和强化国内政策改革的承诺,以及能源价格等。欧盟也是如此。这种小国的让步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形的,但是做出让步的主要都是小国。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小国的谈判能力和国际贸易中的报复能力比较低(详细分析见Johnson,1954;Syropoulos,2002),为了能够进入大的市场和防范贸易战的损失,小国通过非贸易领域等的让步和大国建立贸易协议来获得一种保险。全球贸易冲突风险越大,则大国的价值越大,而大国则会利用这一点不断以区域贸易协议的方式来从小国获得“保险费”,从而比传统的对称性或互惠型区域贸易协议更有可能破坏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稳定性。

Limao(2007)同样认为EU和美国提供贸易特惠的核心动力是从PTA伙伴国那里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主要包括劳工标准、人权、知识产权保护、移民控制和禁毒等,甚至包括在反恐上的合作。与Perroni和Whalley(2000)不同,他将其中的有些非贸易问题一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大国和一个PTA合作国,存在会发生外溢的区域公共产品,合作国由于权重问题,导致提供的公共产品低于大国的要求,而大国可以使用关税来抑制合作国的出口,它们便可以通过PTA来内部化这些效应。如果大国稍微增加PTA产品的多边关税水平,由于贸易条件因素,并不会导致额外成本增加,并可以为合作国提供特惠,使其增加公共产品,并从中获益,但对于非PTA产品,则不存在这种效应。Karacaovali and Limbo(2008)以EU为例分析了这种非贸易利益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途径:如果EU通过特惠协议给某个国家提供某些产品的免关税市场进入的特惠,则该国在这些产品(称为PTA产品)上会比其他竞争者有关税上的优势,如果EU取消这些产品的多边关税,则会消除PTA对该国的价值,所以该国会一直反对EU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而EU为了获得该国在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也会在这些产品上放慢多边自由化的步伐。他们还指出如果PTA可以实现完全进人(即EU扩大成员国),则不会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因为EU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对特惠伙伴国的直接现金转移来抵消由于多边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特惠边际的减少。在他们的模型中,PTA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特惠关税是零,不能够继续降低,因此他们建议:在禁止PTA不可行的今天,为了最小化这种影响,应该放松对特惠关税的非负性限制,允许进口补贴,通过特惠授予国、接受国和非参与国之间合作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第三国的外部激励效应

Ornelas(2005a)认为考虑到外部国家的激励和反应,FTA依然可能会损害多边自由贸易,其基本机理是:(1)FTA外部关税降低到某个程度会提高非参与国对FTA的市场进入。却不需要减少自己的贸易壁垒,而这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必须要求的,这表明FTA的建立减少了非参与国从多边自由化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从而降低了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2)如果FTA的参与国政府更偏向于某些特殊利益,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外部关税,加强了贸易创造效应,强化了上面的机制,而非参与国在政治上偏向生产商的话,便会加剧减少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3)如果FTA的潜在国预期到这种效应,希望通过推迟FTA的建立来促使非参与国加人多边贸易协议来提高自己的利益,而非参与国则可能希望推迟多边贸易协议来促使FTA的建立,这样便形成了“消耗战”博弈,每个国家设定非合作的关税来彼此施加压力,除非非参与国作出让步,否则会一直阻碍多边自由贸易。

(三)“意大利面碗”和WTO规则的变动

该术语最早是由巴格瓦蒂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使用的,它一般指的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不统一会给自由贸易带来损害,也是巴格瓦蒂反对区域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来的学者研究对巴格瓦蒂的分析进行了扩展。Estevadeordal等人(2007)认为“意大利面碗”的核心是原产地规则,并最早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定量研究,他们调查了58个RTA的原

产地规则,结果发现,虽然原产地规则呈现出区域性收敛,但是在许多产品上还是存在广泛的差异,平均起来只有1/3的RTA会在某个给定产品上具有相同的原产地规则。

这种规则的不统一不仅仅体现在“原产地规则”上,还包括WTO规则和RTA规则的差异。Pauwelyn(2006)做了一个实例研究,他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的软木及与墨西哥的甜料争端,是NAFTA和WTO在贸易争端处理上的规则之间的冲突,他认为这种WTO国际法和区域贸易协议章程之间的差异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等法律问题。尽管作者并没有分析这种差异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但是规则的冲突和重叠无疑会影响贸易的自由化。

有些学者从WTO规则的变动分析了RTA的阻碍作用。Lloyd and MacLaren(2004)认为由于RTA中许多超越GATT/WTO的内容和规则也被纳入其中,例如乌拉圭回合中的有关服务、知识产权的规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最初都是在RTA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EU和美一加FTA,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EU和美国利用RTA的网络来形成联盟,并将它们的观点逐渐转化为WTO的新规则。这有可能会加强发达国家的力量并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使WTO的规则不利于合理的多边贸易。Davis(2006)同样指出:PTA的存在会把一些贸易争端处理从多边转向双边,交给RTA的组织机构,使得大国有更多的选择,减少了小国的谈判力量,在争端处理上可能会不利于小国,这是由于WTO的争端处理机制更透明,并且容易和具有共同看法的国家形成联盟,以平衡大国的力量。

二、促进作用

(一)多米诺效应

Baldwin(1994)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决定加入区域集团是由“反加入”和“亲加入”两种力量的平衡决定的,“亲加入”力量主要是向该集团出口的企业,“反加入”力量主要是进口竞争型企业以及非经济目标。由于集团区域一体化的深化,会对非成员国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会面临更多的歧视,另一方面无法进入一个更大市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增大,因而鼓励出口商利益集团加强对政府的游说等政治活动来推动加入区域集团,而“反加入”的力量也会上升,只要出口部门的产出高于进口部门的产出。由于政治力量与部门规模相关,从而打破原先的力量平衡,使国家加入到集团中。随着集团的扩大,非成员国的成本劣势不断上升,引发新一轮的非成员国内的“亲加入”政治活动,从而导致集团的进一步扩大,产生“多米诺”效应。Baldwin与Rich-ard(2006)进一步详细分析了打破这种力量平衡,从而加强“多米诺效应”的三个方面:一是Olson式的游说不对称性。他利用Melitz(2003)和Eaton等人(2004)发展的新新贸易理论,指出最大的和最有效率的企业出口,而小企业只在国内销售产品。互惠贸易自由化增加了大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同时,由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加强,减少了同类行业中只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小企业的利润,导致一部分企业退出,减少了该类企业的规模,而大企业会从外国市场获益来抵消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此外,国内小企业的部分退出也会带来收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分散、从关税削减中损失较小等原因,不如大企业那样更容易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而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正是影响这些具有游说优势的出口企业的利益,最终形成Olson式的”部门内特殊利益政治”的不对称性。二是母市场效应。在贸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一国加人一个区域贸易集团,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市场,产生对产品的更大的需求,根据克鲁格曼的“母市场效应”理论,会使得企业的数量增加程度超过市场需求扩大的程度,为了满足一个更大的需求和规避关税等贸易成本,其他国家的企业会转移到该区域内,从而形成投资转移和企业区位转移,对未加入的国家产生压力。即使在关税等贸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必然会恶化未加入国家企业的市场进入,也会导致企业的区位转移。三是不可逆投资。虽然McLaren(2002)和Freund(2000)认为不可逆投资与沉没成本会阻碍一个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选择,但是,Baldwin则认为当一个区域集团外国家的企业在区域集团内的一国的不可逆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并且构成企业的准租金,此时,区域集团一体化的深化会破坏准租金,因为一体化的深化意味着对非成员国投资的新的歧视,推动跨国企业游说本国加入区域集团,强化“多米诺”效应。

Egger and Larch(2008)利用1955年-2005年的面板数据对Baldwin的理论进行了经验分析,结果支持了“多米诺”效应的存在,还发现过去的PTA形成会明显引发新的PTA的建立,但同“多米诺效应”相比要小一些,已有的PTA或新建立的PTA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效应随着贸易成本增大而减小,证明了贸易转移效应是导致这种影响的重要因素。

(二)“轮轴与辐条”式扩张

虽然Baldwin认为“多米诺效应”会最终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但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其他国家可以自由加入贸易集团的假设之上,Yi(1996)和Goto and Hamada(1999)认为贸易集团的扩张由于已有参加国的反对可能会停止吸收新的成员国,从而构成了“多米诺效应”理论的挑战。Hiroshi Muku,nok和Kentaro Tachi(2006)则从“轮轴与辐条”型FTA这个角度分析了FTA是否会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他们构建了一个线性需求函数和古诺垄断竞争的三国对称模型,使用序贯扩张博弈方法,结果表明:通过新成员加入的方式无法达到多边自由贸易,但是通过“轮轴与辐条”型FTA的方式,多边自由贸易是惟一的马尔科夫完美均衡解,基本的逻辑是:如果集团已有的成员国不欢迎外部某个国家的加入,集团中的一国A会和该国签订双边贸易协议,从而使A国成为“轮轴”,其他国家成为“辐条”,由于轴心地位使得本国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并能够自由进入新的合作国的市场,从而抵消本国市场上厂商利润减少带来的负效应,而辐条国的总福利则明显下降,甚至有可能会低于没有区域贸易协议情况下的福利,所以会刺激辐条国签订“辐条一辐条”型协议,尽管轮轴国会预期到这种可能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但是短期利益依然会促使其成为轴心,此外每个国家也会签订新的贸易协议来避免成为辐条,这样增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他们据此还指出FTA在达到多边贸易自由化方面要优于CU。

(三)“战略效应”和“分配效应”

Ornelas(2005b)认为两个方面会使产生导致外部关税下降的力量:一是“战略性效应”。由于两国签订FTA协议,一国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到另一国市场中,也会获得由于该国高关税带来的保护效应,而原先这些保护只是给本国企业的,这种贸易保护的“转移”会削弱FTA参与国增加外部关

税的刺激。二是“分配效应”。假定政府容易受到要求增加贸易保护的国内厂商力量的游说,效用采取GH形式,政府使用关税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给生产商,由于FTA的签订,另一国厂商自由进入本国,增加了在本国市场上的份额,所以政府将消费者剩余转给本国厂商的能力下降,还会将其部分转给FTA合作国的厂商,从而可能会导致政府降低外部关税,提高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政府总效应。在其构建的寡头垄断竞争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中,假定成本和需求函数线性条件下,由于外部关税导致的贸易创造效应会高于贸易转移效应,会同时促进和FTA伙伴国与第三国的贸易量,从而FTA对所有方都是有利的。

(四)国外利益集团的游说

传统的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集中于对国内利益集团或投票者的分析,但Hansen and Mitchell(2000)指出外国企业对政府的游说强度和游说支出和本国企业基本相似,Gawande等人(2006)进一步指出,外国企业的游说也会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尤其是行业的关税结构。从某种意义来说,外国游说也可以看作是国内贸易保护力量的一种表现形态。Stoyanov(2009)第一个分析了FTA条件下,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对FTA参与国外部贸易壁垒的影响。他认为FTA伙伴国的利益集团在FTA建立之后,会像本国利益集团一样对政府进行贸易保护游说,会抵消甚至会大于Ornelas(2005b)所认为的效应,从而产生更高的FTA外部关税的压力。由于大部分的国家至少是一个特惠贸易协议的成员,所以贸易协议伙伴国的游说会增强FTA的贸易保护倾向并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即使WTO限制FTA设立后的外部关税提高,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关税减少,并有可能促使政府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法来加强贸易保护,而这种阻碍作用在一个大国和小国的FTA中的小国表现最为明显。

三、不确定

(一)时间动态性

Bagwell and Staiger(1997a)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的“转换期”(即一个区域贸易协议谈判到正式执行的时期)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会导致暂时性的多边自由贸易政策的倒退,在转换期内,由于非参与国预计到区域贸易协议实施以后的贸易转移作用,参与国对多边贸易伙伴的依赖程度降低,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没有改变,使得之前的形成的合作博弈均衡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多边关税水平将上升,但是当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贸易的影响已经定型以后,初始的均衡将重新出现,多边自由贸易政策将恢复,关税水平甚至有可能低于初始水平。BagwelI and Staiger(1997b)使用相似的方法,分析了关税同盟的市场力量效应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并得出相反的结论:在转换期内,关税同盟的预期会对多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蜜月”效应,多边关税水平降低,但是转换期结束后,关税水平会恢复到原先。这是由于关税同盟提升了参与国的市场力量,参与国发现采取更高的关税将有利,这是对非参与国不敢采取对峙或发动贸易战的威慑,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还没有改变,从而降低多边关税,但关税同盟实施后,市场力量已经发生作用,新的关税合作均衡将形成,多边关税将提高,并可能超过初始水平。他们同时指出,导致这种不同效应的原因在于,对非参与国来说,自由贸易区只有贸易转移效应,而关税同盟还包括市场力量效应。如果同时考虑两种效应,结果将比较模糊,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大小。

Bond等人(2001)分析了一个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入对贸易集团与第三国之间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稳定性的影响,这样便剔除了贸易谈判中市场力量的作用。构建了一个三国三产品的对称的关税同盟模型,所有的消费者具有不变替代弹性,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盟与第三国的多边协议由一个无限重复博弈过程来决定。随着集团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导致贸易转移,从而减少了第三国保持原先多边协议的吸引力并提高了违反协议的动力,为了阻止多边协议的崩溃,关税同盟必须降低其外部关税。他们指出芷Cobb-Dou出s偏好形式、初始多边协议是激励相容的等条,牛下,伴随着Kemp-Wan关税调整的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将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激励相容的,没有国家有动力来违反初始的多边协议,即不会阻碍原先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他们的模型中,决定这种激励相容性的关键因素是关税同盟内产品和第三国产品之间的消费替代弹性σ,而关税同盟的禀赋结构和相对规模则没有影响,如果σ≤1则是激励相容的,否则Kemp-Wan关税调整是不可维持的。而使用欧盟1986年数据,估计出σ为0.85,表明欧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可以通过对外部关税的Kemp-Wan调整来保持多边协议的激励相容。此时,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不会影响原先的多边贸易协议,反而会降低关税同盟的外部关税,从而促进多边自由化。此外,他们按照Grossman and Heloman(1994)的框架将同盟的共同关税由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内生决定对模型进行了扩展,在游说对称性(如同盟内各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游说是对称的、同盟内各国出口部门游说的力量是相等的、第三国内不同进口竞争部门游说的组织是相等的)的假定下,发现要保持这种激励相容可能要求同盟对外部关税作出的调整不等于Kemp-Wan关税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游说部门的相对组织程度、比较优势大小和关税同盟的相对规模来决定。此时,关税同盟的深化有可能增加多边关税水平,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为了获得和提高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条件收益会有“战略性”动力来限制成员加入,即最大的CU的规模会有一个上限。此时,CU的建立会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使用相似的模型,Yi Sang-Seung(2000)分析了FTA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分析表明:无论在哪一种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并不一定是惟一的均衡解,是否会导致和维持一个全球FTA,严重依赖于产品替代程度和国家数目,究其原因,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是由于FTA建立中潜在的“搭便车”问题:假设一开始有一个全球FTA,其中一个国家偏离自由贸易,并对未偏离的国家征收福利最大化关税,当N很大时。这种偏离的收益会大于其他国家对该国征收的关税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每个未偏离国都想搭其他国家来制裁偏离行为的便车,从而使得全球自由贸易不稳定,但是当N值较小时,偏离行为的收益较小,所以没有国家会偏离自由贸易;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原因是:虽然单个国家可能没有动力偏离自由贸易,但是存在几个国家联合构建FTA以最大化其福利,从而偏离全球自由贸易的动力,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加入到该FTA中去,也可能会自己组建新的FTA,从而形成几个FTA共存的局面。

四、实证研究

(一)支持性的经验研究

关于“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影响的最早的实证研究是Foroutan(1998)所做的,她发现乌拉圭回合之后参与PTA的拉美国家有更低的平均多边关税水平。但由于:一方面,她没有控制其他变量,另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拉美放弃进口替代战略,实施了相当程度的单边贸易自由化,所以一般认为,她的发现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Mag,ee and Lee(200i)利用1968和1983年51个行业平均外部关税变化的51个观测值,认为EEC(European EconomicCommunity)的成立使得成员国降低了外部关税。近期比较有影响的支持性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一是Bohara等人(2004)利用1991年一1996年阿根廷的贸易和关税数据,分析在Mercosur贸易协议下,巴西(较大的FTA伙伴)的进口渗透和贸易转移对阿根廷外部关税的影响;二是Estevadeor-daI等人(2008)研究了1990年-2001年10个拉美国家的情况,发现FTA的形成促进了外部关税的减少,一国在某个部门给伙伴国的关税优惠越大,该国越可能在这个部门减少外部关税,但关税同盟的这种“关税互补”效应很小甚至没有。

(二)反对性的经验研究

Limao(2006)使用美国贸易数据发现,美国从PTA进口的产品的关税减少小于那些只从非PTA进口的相似产品的关税减少,他认为美国PTA的一个直接效应是导致PTA产品的MFN(most-favored-nation)关税高于不存在PTA时所做的合理的反事实模拟值,平均起来,一个非美国PTA国的出口商向美国出口一个PTA产品与出口相似的非PTA产品只能获得52%的利益(以价格增加来衡量),当某种产品全部是从PTA进口的或者该产品在PTA伙伴国向美国的出口中的比重很大时,这种作用更加明显。美国通过PTA还会产生间接效应,指的是美国由于PTA没有降低MFN关税,而GATT多边谈判的基石是互惠性,所以美国的多边贸易谈

Bond,Riezman and Syropoulos(2004)用类似的方法分析了FTA动态变化的影响,并强调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他们构造了一个三国模型,两个对称、相同的国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假设外部关税由每个国家在一个单期非合作的博弈条件下最大化各自国家福利来内生决定,结果发现当未参加国保持关税不变时,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会导致成员国的外部关税低于Kemp-Wan关税水平,使第三国贸易条件改善,并提高了第三国的福利。当第三国采取最优化行动时。FTA参与国外部关税的下降会提高第三国的关税,即FTA的外部关税与第三国关税是战略替代的,这是由于FTA的外部关税的增加会减少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降低了其出口的市场力量并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但是FTA内部关税和第三国的关税是战略互补的,随着FTA内部关税逐渐降低,第三国的关税将逐渐降低,所以第三国关税的变化取决于FTA是否处于“转换期”。

(二)贸易集团形成规则的差异性

Yi Sang-Seung(1996)区分了“开放型区域主义”和“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前者指只要外部某个国家遵守同盟的规则都可以自由加人该同盟,包括两种具体形式:同步行动博弈和有限期界序贯行动博弈,后者指某个国家要加入某个贸易集团必须征得所有成员国的同意。通过构建包括N个对称国家的世界模型,消费者消费一个基准品和一组差异化产品,并采用拟线性效用函数,首先,他发现一个效用最大化的CU的建立会使非参与国福利恶化,并且一个CU参与国的福利与CU的大小正相关,然后,他证明了,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是同步行动博弈的惟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同时当CU的规模不对称时,也是序贯行动博弈的惟一子博弈完美均衡解,这是由于一国会不断脱离小的CU来加入大的CU,最后形成一个全球CU,此时,CU会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CU则并不是一个稳定解,这是由于大的CU的成员判国对来自于美国的产品提供更少的关税减免,而那些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也会面临该国的更高的MFN关税,从而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Karacaova|i and Limbo(2008)使用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之间的产品水平上的关税数据,发现EU的PTA阻碍了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具体来说,EU对那些不受PTA影响的产品的平均多边关税减少的估计值是PTA产品的两倍,而EU在上世纪80年代和1995年的扩大没有明显影响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对于样本的PTA产品集来说,没有特惠条件下反事实估计出的关税应该是1.4%,而现实则是4.7%。Limao(2007)研究了通过实证数据,研究了美国通过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和Andean TradePreference Act(ATPA)两个贸易协议向加勒比地区和安第斯地区的国家提供一系列产品的单边优惠,以获取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和禁毒合作等非贸易目标上的收益,对美国相应产品的MFN关税的影响,获得了类似的结论。

Stoyanov(2009)利用加拿大加入NAFTA前后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外国游说对加拿大多边关税的影响,结果表明,美国企业在加拿大加入NAFTA之前游说加拿大政府削减贸易壁垒,而在加入NAFTA之后则相反,平均来说,美国企业游说会增加关税0.21%,非关税壁垒1.87%,保护份额4.26%,虽然比不上加拿大国内企业的1.33%,7.31%和7.81%,但是NAFTA的建立无疑会通过外国游说影响了多边贸易自由化。

Estevadeordal等(2008)分析了为什么他们的研究和Li-mao(2006)以及Karacaovali and Limao(2005)的研究结果相反,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前者研究的是发展中国家,后者研究的是发达国家,由于前者关税较高,贸易转移的成本以及对自由化的动力要远大于后者。另一个原因在于后者分析的是由多边贸易回合导致的外部自由化,而前者分析的是单边的外部自由化。最后的原因在于特惠的目的,发达国家经常利用特惠来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而发展中国家的特惠一般是相互的,主要以贸易为目标。

五、评论与启示

可以看到,在“区域主义”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上,从克鲁格曼、巴格瓦蒂的论文直到现在,争议一直不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答案依然和Winters(1996)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知道。但是经济学家们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如评判“区域主义”的影响需要综和多种力量的影响、国内政治力量的变化是影响多边自由化的重要渠道、发展中国家的RTA的作用偏重于促进而发达国家的RTA(尤其是PTA)则偏重于阻碍,区域主义是否促进和阻碍多边主义的判断严重依赖于模型的假设前提等。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许会有更多的共识产生。

虽然经济学家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角度和方法也越来越多,但是结合已有文献,笔者认为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1)如何将贸易条件即市场力量效应和政治经济学更好的结合。(2)如何更好的衡量区域主义的影响,许多经济学家仅仅选取外部关税作为指标选,但是很明显,并不全面。(3)虽然有了一些实证分析,但相对于众多的模型研究仍显不足,还需要更多的实证分析。

中国现在也已经加入到大规模的区域主义和FTA的浪潮之中,尽管区域主义对全球多边主义的影响并不确定,但中国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应该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支持和推动WTO的关税和非关税进一步减免,反对发达国家通过FTA等形式进行非贸易领域的交换。在顺应全球FTA趋势的过程中,重点关注FTA给国内和别国行为造成的扭曲,如在FTA谈判和协议中,尽量采取全球较为统一和相对简单的原产地规则,合理限制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对FTA的影响,等。

作者:许祥云

多边贸易谈判研究论文 篇2:

“世外桃源”——RTAs在WTO多边贸易框架外的新发展

摘 要: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早在CATT时代就确立了其合法地位,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以规范引导此类协议的签订和发展。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CATT/WTO相关规则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RTAs的迅猛发展,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和经济全球化一起成为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主导因素和重要潮流。

关键词:RTAs;GATT/WTO;经济全球化

中国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面对WTO的危机,特别是多边贸易谈判受阻,成员国将大部分精力转向地区贸易交易,以作为促进贸易的替代方式。这样使本受GATY/WTO规范却没有实效的RTAs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它无论是在形式、规模、还是其内容上,已超越了传统的RTAs,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新天地。

一、RTAs与GATT/WTO

区域贸易协定也称区域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集团或区域主义,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地理上邻近的国家和地区,相互间通过契约或协定在区域内逐步消除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进而协调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超越国(地区)界的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统一经济区域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区域经济组织,在成员方之间进行分工协作,更有效地利用成员方的资源,获取国际分工的利益,促进成员方经济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自20世纪80年代起,RTAs开始迅速发展,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成员方经济联合的程度,共同调节干预的深度和一体化的日标,结合RTAs的实践,这种传统意义—卜的RTAs可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形式。如欧盟,可以说是当今最典型的RTAs。它几乎包括以上各种形式,成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一体化的组织。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以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和“10+3”为代表的一批新型的区域经济组织。它们超越了前面传统意义亡的RTAs,具有成员参与自由性,组织开放性等特点。

(一)RTAs在GATY/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地位

早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致力于成立一个多边框架下的国际贸易组织(1TO)并进行GAIT谈判之时,出于政治上的原因,不可能废除之前已存在的两百多年的关税同盟制度,特别是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建立的比卢荷关税同盟。如果禁止缔约方签订此类协定,相关国家可能不会签署关贸总协定。因此,GATT第24条为设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提出了透明度要求,以便GATT监督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为RTAs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合法制度保证。GATT/WTO对RTAs的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即1994年GATF第24条包括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为“谅解”);授权条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

1994年GATT第24条规定,“本协定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即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其成员之间给予的优惠,GATT其他缔结方不能自动获得。为防止RTAs对多边体制造成扭曲,GATT第24条对此规定实质性的必要条件:(1)对内部所有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2)贸易自出化要有合理的时间安排;(3)对外贸易壁垒在RTAs以后大体上不增加;(4)以上措施将向GATY通报并由GAIT审议。

“谅解”对GATT第24条主要修改和完善了以式,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Economic PartnerArrange—merit,简称CEPA)。

2.RTAs将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一种新制度形式。在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已经与国际政治密不可分。在美国积极南扩的同时,欧盟正在上演东扩。事实上,美国的南扩和欧盟的东扩在时间上如此巧合绝非偶然,是美欧争夺资源和市场的必然结果。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产生,标志着RTAs竞争的新形式正式拉开序幕。欧盟针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先后与墨西哥、南美共同市场及智利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美国也与欧盟的成员国(如德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在东亚,美欧也以同样的手段进行类似的竞争。1993年西雅图会议使APEC成为涵盖环太平洋地区的一个非正式区域贸易组织。这是美国防止东亚地区形成区域合作组织的一项重要举措。随后欧盟也开始寻求与该地区的合作。1999年欧盟与东南亚地区13个国家(东盟+中日韩)首次举行亚欧首脑会议,并形成了定期化机制。2004年4月17口,第六届亚欧外长会议在都柏林举行,强调了深化亚欧合作。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东亚国家对应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的重要举措,10+1或10+3都在此基础上得到发展,是东亚国家参加全球竞争的重要手段。

3.RTAs调整的范围越来越J—。近年来,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在调整范围上对WTO协议有所新突破,许多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通过RTAs得到解决。它们不但超越了传统的关税减免范围,甚至超过了现有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范围,将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投资问题、竞争政策问题和争端解决问题等都一并被纳入RTAs。一方面推进了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可能为推行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潜在的借口。

三、RTAs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对于RTAs是否有利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理论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RTAs必然导致经济的全球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力量,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试验场”,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RTAs由于其排他性和封闭性,必然有碍于实现经济的全球化,从而阻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一)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示范作用

1.促进WTO多边体制自由化进程。WTO多边贸易体制体现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贸易、透明度和公平贸易原则,而这些原则也恰恰是RTAs所追求和遵循的。RTAs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为成员实现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

2.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虽然不少人士认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应该构建一个怎样的多边贸易体制,如何重塑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些都有待理论上进行研究,实践上进行检验。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涉及的主体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不像全球多边贸易体系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起到试验作用。

3.推动WTO多边贸易谈判。由于区域组织成员对外是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的,如果某个问题在其内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到了多边谈判中就免去了许多再行妥协折中的步骤;而由于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则,区域经济组織内部的自由化程度应当比整个多边体制高,因此,区域组织成员间的谈判起点相对较高。日前WTO的一些新议题:如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核心标准、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谈判的困难重重,短时间内很难达成协议,但RTAs在这些方面的成功必将对未来多边协定的淡判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WTO自身已认为RTAs在贸易自由化方面跟自己是一致,无论RTAs如何发展,都是在为WTO多边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创造条件。

(二)RTAs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负面影响

1.RTAs的迅猛发展,必使WTO的多边贸易谈判更复杂更困难。在WTO中,以自由贸易协定而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作为一个整体来谈判。理沦亡讲,如果世界上多边贸易谈判的主体越少,谈判就越容易成功,但实际上却往往相反。在谈判方面,主要国家可能会利用RTAs来加强其在多边谈判中的立场。如果他们以RTAs为依托,形成抗衡,多边贸易谈判则难度更大。即使只有一个RTAs集团提出一项建议,而没有另外的RTAs集团抗衡,其他国家也会对该RTAs集团的做法不满,不会尽力合作。

2.RTAs“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冲击WTO的有关规则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贸易保护主义。RTAs已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巨大挑战。RTAs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天生具有歧视性,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背道而驰。在实践中,WTO秘书处研究发现,在绝大多数RTAs中并没有消除影响它们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他限制。只有个别的RTAs在农产品上削减了一切关税,即使在特惠的基础上,农产品贸易也要遵守各种各样的例外规定。RTAs对贸易集团以外的其他WTO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国内税措施可能会高于或严于地区集团成立以前的水平。另外,某些RTAs可能包含着违背WTO有关规则的内容。将RTAs凌驾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上,不仅对WTO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构成威胁,也严重侵蚀了WTO多边贸易体制。

3.区域经济组织加强了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有可能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从而延缓了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步伐。随着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新的国家关系也将随之不断更新,分化与重组,以往那种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可能由此逐步发展成为国家集团之间的贸易摩擦,双边贸易就有可能演化成为多边贸易战。由于国家集团的对外谈判能力比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能力有较大增强,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更加难以协调和解决,贸易保护主义的范围和程度也可能将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另外,如果美国提议的所谓“北大西洋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话,可能会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更大的损害,从而延缓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步伐。因为,如果这么多的发达国家建立这样一个自由贸易区,就有可能造成一个两极格局:一边是发达国家,一边是贫穷国家。南北矛盾可能由此而更加激化。

4.RTAs的急剧增加,会损害WTO多边贸易体制,甚至使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碎片化的危险。WTO成员的贸易资源是有限的,当其将注意力从WTO多边努力转向区域时,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注必然降低,造成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力不足,有可能会倒退到保护主义和重商主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具有程度不同的“贸易转移效应”,背离了比较优势原则,使得组织内外的摩擦不断,可能使得WTO成员方经常陷入贸易争端之中。

界经济格局变化的主要因素和重要潮流,二者相互作用、冲突和协调、不可替代、长期并存,成为国际经济领域的两条主线。面对经济—体化的发展,WTO必须设法使RTAs朝着更加透明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并将其纳人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必须进一步努力健全和完善WTO有关RTAs的规则,加强RTAs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示范作用,及时纠正一些WTO成员将RTAs与WTO两者对立起来(甚至采取实用主义)。加强WTO成员在RTAs实践中是否自觉地善意履行WTO义务。从长远来看,WTO成员需要通过有关WTO规则与RTAs之间关系议题的谈判,确立有关WTO和RTAs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以确保两者朝向共同目标的健康发展。

在目前这个经济全球化经过过去高速发展已处于调整阶段和RTAs正在迅猛发展的新时期,我国作为人世不久的发展中国家,为兑现已向世界作出各项承诺,我国的经贸安全形势更会面临许多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和严峻的挑战。为避免全球风险而真正受益于这个时代,仅仅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还不够,还必须在构筑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方面作出努力。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是一项基本战略,加强FFA就应该作为优先策略。只有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RTAs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才能避免被日益增加的RTAs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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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杨国华.中国加入WTO法律问题专谈[M].法律出版社,2002.

[12]龙文懋.全球化与经济安全[M].湖南人民出版杜,2003.

(编校:薛平)

作者:夏志红

多边贸易谈判研究论文 篇3:

“中国不是最后阻拦者”

《商务周刊》:谈判7年来,您觉得多哈回合取得的最主要成果是什么?

王晓东:多哈回合谈判于2001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启动,有150多个成员参与,涉及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标识、渔业补贴和贸易便利化等20多个议题。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虽然谈判还没有最终结束,但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例如在农业方面,多哈回合谈判结果将削减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超过50%,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关税约36%左右;发达国家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将被削减70%以上;农业出口补贴将于2013年全部取消;将不迟于2008年底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农产品免关税免配额待遇。在工业品关税方面,WTO成员已经同意采用一个相同的公式进行关税的削减,取代以往多边贸易谈判所采取的平均削减方式,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可以真正的实现削减高关税、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多哈回合关税削减的幅度也远高于乌拉圭回合,根据测算,发达成员工业品将平均削减60%,发展中成员平均削减50%以上。此外,通过本轮谈判,发达成员的关税约束水平将提高到100%,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除外)提高到99.7%,这将大大提高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另外,发达成员将对最不发达国家97%以上的出口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待遇。在服务贸易的谈判,将进一步扩大主要成员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提高开放水平;反倾销领域的多边规则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关于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等领域新的多边规则。这些都是多哈回合谈判迄今已经取得的谈判成果,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结束谈判,使这些谈判成果能够落到实处。

《商务周刊》:目前多哈回合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对比,与上一轮的乌拉圭回合时有哪些变化?

王晓东:首先,比较乌拉圭回合而言,参与本轮谈判的成员更多了,这主要是由于自1995年以来,有许多发展中成员陆续加入到了世贸组织里来,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新鲜血液。由于新成员的加入,参加本轮谈判的WTO成员达到了153个。

第二,在本轮谈判中,我们听到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声音,看到他们更加积极有效的提出自己的主张,争取自身的权益。他们的谈判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点比乌拉圭回合谈判更加突出。发达成员主导谈判的局面已经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如印度、巴西、南非和中国,在谈判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而一些立场相近的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则根据不同的议题和地域划分组成谈判集团,用一个声音对外谈判,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谈判地位和力量。 例如在农产品方面的G20和G33,在工业品方面有非洲国家联盟African Group、NAMA11、非加太的ACP、弱小国家经济体的SVE,还有新加入成员国RAMs。

这种局面的出现反映出全球化形势下发展中国家贸易地位及影响力的扩大,而WTO谈判中的力量对比变化也体现出全球力量格局的变化。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地位的提升,可以预期他们将争取多边贸易谈判中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也会趋于多样。

《商务周刊》:有哪些因素增加了多哈回合谈判的难度?

王晓东:首先,本轮谈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议题多,涉及20个谈判议题,在150多个成员间协调这么多个问题的立场,采用协商一致和“一揽子”谈判的原则,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成员间根据立场、地理地域形成的谈判团体越来越多。例如农业谈判中的三十三国集团(G33)、二十国集团(G20)、棉花四国(COTTON4);工业品谈判中的十一国集团 (NAMA11)、低约束水平集团、新加入成员集团、弱小和脆弱经济体集团,非加太国家集团等等。这些集团的建立一方面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力量,但在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谈判的难度和时间。

第三、主要成员国的政治周期因素。美国大选、欧盟换轮主席国、印度明年的大选,这些都会影响了谈判进程。同时在多哈回合谈判的这7年中,主要国家谈判代表的轮换对谈判的连续性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外,区域贸易协定的大量出现也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较大冲击。近年来,一些国家将谈判的重心和力量转移至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对于多边谈判的投入减少,这也增加了多哈谈判的难度。

《商务周刊》:这次中国为什么会进入核心的G7,对谈判走势有何影响?

王晓东: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WTO部长级会议的核心层谈判,与总干事拉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在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也为中国参与到WTO的核心决策圈提供了必要条件。

首先,中国是世界上第三大贸易出口国和进口国,中国的贸易量比巴西、印度和澳大利亚大得多,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及工业品出口大国和进口市场,许多谈判议题的解决离开中国的参与是不行的。其次,中国积极参与了新一轮谈判,在一些重要议题上的立场具有代表性。例如,在农业谈判中,中国是G33集团的最主要成员之一,主张维护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发展权益。在工业品谈判中,中国也是重要的出口国和进口市场,是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间的主要桥梁。

事实上,GATT/WTO“核心成员”的组成是在不断变化中的,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世界政治经济力量格局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核心谈判方是QUAD,由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组成。而在本轮谈判中,坎昆会议后出现了新的四方集团,称为G4,即美国、欧盟、印度和巴西,两个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体现了南北平衡。日本和加拿大的淡出及印度和巴西的崛起,体现出新兴国家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在多边谈判中影响力的此消彼长。我们也可以看出,贸易量的大小并不是决定一个成员是否能进入WTO核心决策圈的唯一指标,而谈判的参与度、影响力更为重要,也就是“软实力”。

由于G4在随后的谈判中未能就主要谈判议题发挥引领作用,其构成也遭到了外界的质疑。因为日本积极要求加入其中,后期短暂出现了G4+日本的格局。但日本的加入也让整体结构失衡了。在农业问题方面,欧盟和印度处于守势,美国和巴西是出口和主要进攻方,而日本也是农业保护国,形成了3:2的局面。于是美国便积极提议农业出口大国澳大利亚加入,这样又重回到3:3的平衡格局。这就是G6。事实上,这框架并不固定,有时开G6的会,有时开G4的会,各组合有时也是变化的,这次就加入中国组成了G7。

能够跻身核心谈判圈,对于中国无疑是有利的。在这次谈判中,中国展现了灵活性,发挥了桥梁作用,也提出一些建设性方案。陈德铭部长积极进行了斡旋,中方显示的务实态度、诚意和灵活性,得到了与会部长的高度评价。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有其复杂的政治因素,和个别成员的国内政治密切相关。谈判中,任何成员都需要捍卫自身的核心利益,每个成员都有权说不,这很正常。但是,中国并不是这次谈判中最后的阻拦者。

《商务周刊》:在本次会议期间,拉米先生付出了哪些努力?

王晓东:作为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谈判期间,拉米先生每天不仅主持G7绿屋会议,还要主持35国小型部长级会议,每天上午还需要主持贸易谈判委员会(TNC)的全会,向其他100多个成员进行通报,工作强度是非常大的,他每天的睡眠时间只有2-3个小时。作为一位61岁的老人,他体力和精力异乎常人。主持这种高强度的谈判在体力和智力上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你不仅需要听所有部长的发言,一分钟不能走神,记录每个人的发言要点,进行归纳总结;你还要引导会议讨论,化解矛盾冲突,协调立场,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论是谈判全局问题还是某个农业或工业品谈判的技术细节,都需要他恰当把握分寸。

总干事的职责是谈判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他本身并没有谈判权,但他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协调者,保持中立的地位,在众多议题上协调立场对立的各谈判方,难度可想而知。拉米先生为此付出了很多,各国对他的信任来自他的知识,他对所有议题的熟悉程度,也来自他的公正性。这三年中,他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所有的谈判议题,几乎没有任何节假日,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同时每天的跑步和马拉松训练也保证了他有超常的毅力和体力来应对谈判的压力。

从个人的精神来说,他非常坚定,锲而不舍。即使在谈判的低谷,在几乎所有人都对谈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也从未放弃,仍说我们可以再尝试一下,还有希望。拉米先生坚定地相信,这一轮回合谈判对世界经济是有好处的,对帮助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益是有好处的,对改变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存在的不合理规则是有好处的。这是他信念的支撑。

事实上,他为此次部长级会议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在内心也为最坏结果做了准备,但当最后没达成一致,他还是真情流露了,和许多部长一样,眼里满是泪水。

《商务周刊》:近年来,除了金砖四国以外,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对自由贸易的反对声似乎更多了,是不是他们从自由贸易中的获益在递减?

王晓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在许多国家确实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声音,一些国家内受到冲击的产业和政治力量也对贸易自由化进程提出了批评、质疑和反对。这是一个事实,需要我们密切注意。WTO所倡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世界的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建并维系一个稳定、开放、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使参与其中的各国受益。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受益多少、先后可能并不均等,也很难量化。一个国家能否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受益,不是贸易这一个因素所决定的,它涉及到这个国家的政治稳定、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多边贸易协定只是为各国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平台,如何利用这个平台,能否抓住市场准入机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则要看各国的自身努力。

在一个时间段内,我们很难准确地量化一个成员从自由贸易中的获益增减,也不宜就此轻下结论。发达成员可能逐步失去在劳工密集产业上的竞争优势,而仍然维持在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制造业上的领先,并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增加收益。这种国家不同产业竞争力的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是不断变化中的。一些中小发展中成员,在某些具体出口产品上确实在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但我们不应简单将此归咎于自由贸易,而更应该在提高产品竞争力、改善本国宏观政策环境方面寻求突破。

《商务周刊》:那您是如何看待贸易优惠侵蚀的问题?

王晓东:贸易侵蚀是本轮谈判出现的新概念、新问题。所谓贸易侵蚀,是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与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签订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所获得的既得利益,由于多边贸易谈判的最惠国关税削减而受到损害。举个例子,美国目前与许多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贸易安排 (AGOA),根据这一协定,美国给予上述非洲国家对美出口免关税待遇,而其他国家则需要按照最惠国关税向美出口(例如美国目前许多服装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为15%)。因此,非洲国家相对于中国、印度、巴基斯坦等服装出口国多享受15%的关税优惠,这有利于他们对美出口。但一旦多哈回合谈判的结束,美国的纺织品关税将被削减至6%左右,那么非洲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关税优惠幅度被大大缩小了。正因如此,许多较落后的非洲国家要求美国和欧盟减缓他们的关税削减步伐,以期获得更长的过渡期。而其他向美欧出口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种做法变相给予发达成员更长的过渡期,同时也与多边贸易谈判最惠国待遇的精神相违背。目前就这一问题的谈判已基本结束。考虑到那些贫穷非洲国家出口结构的单一性和对美欧市场的依赖,其他发展中国家显示了灵活性,同意美欧在对部分纺织品、渔产品的关税削减方面获得10年左右的过渡期;另一方面,非洲国家也在产品范围上表现出了自我克制。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新的南南矛盾,也暴露了多边贸易谈判与双边优惠安排日益明显的冲突。多边贸易谈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石受到了挑战,可能对未来的多边贸易体制走向产生影响。而我个人认为,关税上的优惠只能提供暂时的竞争优势,并非长久之计,为确保市场份额,非洲国家更应从根本上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并逐步实现出口产品和市场的多元化。但这需要一段时间。

作者:吴金勇 周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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