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022-10-30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经营许可行政

许可告知单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转移

市内和跨市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管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3、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考核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产废单位要做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

5、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

7、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跨省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10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许可条件:

1、危险化学品处置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③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2、危险废物转移

①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②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③合法排污企业。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②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③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②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③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④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志和要求; ⑤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⑥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许可程序:

1、受理: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同意受理或需补齐补正;

2、审核: 对经办人所拟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现场勘验申报内容,作出审核意见;

3、审批:对拟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4、办结: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2917943 监督电话:2917940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甲、乙种)审核、发证事项名

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甲、乙种)审核、发证

办事程

1、申请;

2、窗口受理;

3、转政策法规与培训科;

4、组织专家组评审;

5、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6、上报局务会议研究审

批;

7、发证。

1、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

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

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

申报材

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立项、土地征用、建设规划等手续;

9、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爆检验合格书;

10、《营业执照》、《成

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气体充装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凭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

审批条

法律依

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承诺时

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说

不收费

收费依

表格下

载 暂无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领许可证告知书

告 知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

你单位危化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提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你单位尚未向我局提出申请,现特发告知书。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换证联系电话:83583211 监督电话:83583212

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经营单位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及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3、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按照《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再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加盖公章,所持培训证书方为有效。)(复制件);

7、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8、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加盖公章);

9、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的批发企业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承诺书;

10、如是委托办理的需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11、换证企业提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制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经营单位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篇:关于加油站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安监危化〔2005〕17号

关于加油站审批发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保障合法加油站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加大发证工作力度

根据国家局的要求,今年要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任务,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省局确定首先抓好加油站的发证工作,在保证发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发证工作进度。一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取证的符合发证条件的加油站尽快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工作。二是加快审查、审批、发证工作。今年6月30日前,所有已从事经营或竣工后即将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愈期未取证的,一律不得继续经营,若继续非法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结合实际,严格审批发证

我省加油站点多面广,危险性大,安全监管任务重,因此,必须严格审批发证。考虑到国家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1、加油站安全距离不够的,应执行国家局《关于印发2004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安监管司办[2004]162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安监管司危化函[2005]7号)有关规定,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

2、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写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注明评价员姓名和评价员资质号。安全评价报告中现场检查表应按照省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评价机构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并把整改情况详细记录在评价报告里。评价报告中必须附有加油站的现场(含加油区、油罐区等)实拍彩色照片。

3、新建、改建、扩建、易地搬迁的加油站,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由其控股的,由省局会同市(州)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社会加油站由市(州)局会同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监部门凭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加油站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进行验收,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时可不再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作为前提条件,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可作为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现场安全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验收,不得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对加油站电气系统安全检测及其避雷系统安全检测,可由有关专业检测机构承担,也可由具备相应检测技术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检测结论负责。

5、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将加油场所分为加油站和加油点,只要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条件,就应作为加油站审批发放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以加油点名义审批发放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加油站安全经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规范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关闭,拆除经营、储存设施,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通知石油公司停止供应成品油。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2份和电子版1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加油工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10、经销品名详细表;

11、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等的复印件)。

注:换证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市(州)、(区)县安监局存档。

另:

1、以上涉及原件的要对原件进行审查;

2、在换证申请表上“县监部门初审意见”表上的两处“初审人员签名”、“现场核查人员签名”后面你们站上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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