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案例题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公司治理案例题范文

公司法_案例分析题

企业与公司法2013年10月

39.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在内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问:(1)A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不符合。国有公司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不符合。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不可兼任经理。

企业与公司法2013年1月

39、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四、青河公司曾经在2008年5月30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该笔货款本应在2008年6月15日支付。

五、青河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50万元已经有一年时间了。最终青河公司与戊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达成抵押担保协议。青河公司同意将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六、青河公司股东张某按照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100万现金,但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首次出资20%,其他部分在两年内缴清。目前离公司设立只有20个月,张某的80%出资款尚未缴清。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

(2)管理人是否可以向质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取回质押物品?

(3)青河公司与丙公司在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 (4)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

(5)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青河公司与戊公司的抵押担保? (6)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张某缴清所认缴的资本? 答:(1)、不可以。《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清河公司已经付清价款,出卖人不得取回。

(2)、可以。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3)、应该继续进行。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可以。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5)、可以。理由同(4)。 (6)、可以。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企业与公司法2012年10月

39、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各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B系法定代表人)的反对,以致股东A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以未经B、C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B、C、D、E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A的诉讼请求。 问:(1)股东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股东B、C、D、E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A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不能。因为知情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在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况下产生的。本案是对内转让。

(3):应当判决A胜诉。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

企业与公司法2012年1月

39.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

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第

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

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

三、股份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问题如下: (1)公司所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不成立。

因为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全体股东包括本人。转让出资也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而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丙不同意转让,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企业与公司法2011年10月

39、甲、乙、丙、丁四个发起人设立了宏峰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甲持有公司股份40%,乙持有公司股份30%,丙持有公司股份20%,丁持有公司股份10%。公司经营四年之后,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对外还有300万元的债务。而从事相同行业的鼎盛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得当,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鼎盛公司有意合并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对于是否接受鼎盛公司合并请求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甲、丙出席了股东会,乙、丁没有参加股东会。在宏峰公司股东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一份决议,同意与鼎盛公司合并。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份决议是否生效?为什么?

(2)假设甲、乙、丙、丁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宏峰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假设甲、乙、丙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但丁不同意合并,并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

第二篇:经济法 (公司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选择题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 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来说,其应该保证提供的章程、决议及以上签章的真实性,并应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必须将答案填在上面表格内,否则一律不得分)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1 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以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人

D、甲汽车公司散布乙汽车公司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2、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请问哪些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甲企业首先降价,产品利润为零

B、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C、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D、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事实上该奖项根本不存在

3、某百货公司销售彩电,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彩电者,一律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该广告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和佣金,在账面上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和佣金的行为是 A、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相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4、某电器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用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5、下列公用企业的行为,哪些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A、电信部门要求市话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装机电话 B、电力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电表 C、供暖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供暖设备 D、供水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水龙头

6、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衬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下列措施,请指出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衬衫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工作服,佩带丙商场标志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7、东星公司因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旺旺牌”雪饼而被当地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待处理,第二天东星公司将库存货物紧急销售到了外地,针对本案中的这一情节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如何理? A、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B、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对东星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D、对东星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广告声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2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

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超过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D、该商厦一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9、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出通知,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4000元的彩电一台 C、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批水果,由于储存不便,决定降低价格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幅度下降 D、某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另一公司的产品不如本公司

10、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某酒厂给自己的酒取名法国香槟

3 B、某宾馆宣传该宾馆煲的汤喝后长生不老

C、某商场以总统套房一晚上的住宿权(价值4999元)作为有奖销售的最高奖 D、某商场为向甲公司推销商品向甲公司的总公司的李董事长提供色情按摩

1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商业受贿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故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B、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

C、通过实施反向工程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在我国不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D、商业诽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必须是经营者本人。

12、甲酒厂生产的“年年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红”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年年康”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年年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B、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D、“年年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设计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13、以下哪些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A、商业贿赂的对象是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和对商业成交具有决定作用的重大影响的人 B、商业贿赂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

C、商业贿赂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刑法的行为

D、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1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旅店为了招徕顾客,到车站码头接客时以路近、有热水洗澡、代购车票机票船票为条件诱使顾客住宿,当承诺不到位,顾客退房时,索要“服务费”“损失费”等

B、某出租车司机故意不打开计时器,声称10元一趟,到达目的地时又称,他说的是每人10元一趟,害得乘客多掏钱

C、某餐馆在顾客订座时说好每桌500元,结账时辩称,每桌500元仅指酒菜,不包括房间费、服务费、空调费、娱乐费等

D、某个体工商户的服装成本价100元,声称“赔本大甩卖”以300元的价格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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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饮料时发现除几种名牌饮料外,其余饮料均不合格,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饮料销量急剧下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抽查结果 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即使市技术监督局存在着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只要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 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6、某卷烟厂生产了一种“黄山牌”香烟,为了打开销路,该厂在某日报上用整版篇幅登出大字广告:“经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经查,所谓“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全为捏造,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该厂利用媒体对本厂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B、该厂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构成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C、该厂虚构“专家评级”,“公证处公证”,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称权 D、该厂的行为仅构成虚假广告行为,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17、新春之际,某服装专卖店声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李某花了890元购买了西装一套,没想到一星期后,该店又做广告,再度降价,李某所购的西装价格已降到650元。该专卖店侵犯了作为消费者李某的什么权利? A、知悉真情权 B、自主选择权 C、人格尊严权 D、获得有关知识权

18、2001年3月7日,消费者赵某到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口高压锅,使用一个月未发现问题,此后,赵的朋友刘某为自己的父亲做生日,到赵家借高压锅,但刘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其双手及脸部被炸伤,其间,隔壁王婶过来窜门,正好在厨房与刘聊天,也被炸伤,下列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因高压锅是赵某所借,刘某只能向赵某要求赔偿;

B、王婶既不是高压锅的购买者,也不是高压锅的使用者,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C、刘某既可向赵某要求赔偿,也可向某电器商店要求赔偿; D、赵某可向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

19、某下雨天,刘小姐在某百货商场等人,顺便在商场闲逛,由于地面瓷砖很滑,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为“左脚髌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此系刘小姐走路不小心所致,商场没有责任

B、刘小姐没有在商场购物,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5 C、对雨天路滑商场没有警示顾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D、损害系由不可抗力造成,商场可免责。

20、某日打工妹小王逛街时,走进一个装修不错的服装店,店里服装很漂亮,也很贵,小王挑选衣服时,该店的服务员说:“小姐,我们这儿可都是牌子货,你有钱买吗?”“我先看看”,小王继续挑选,“没钱买就别摸,别把衣服摸脏了”。小王十分生气说,“请你客气点”“对你这种穷光蛋,用不着,不买马上走”,小王转身离开时,听到服务员在身后嘀咕说“穷酸样,没准是个小偷”,请问,小王作为消费者,哪些权利受到侵犯? A、自主选择权 B、知情权 C、受尊重权 D、获知权

21、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A、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 B、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

22、下列主体哪些是消费者?

A、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B、到餐馆就餐的逃犯 C、购买摇头丸的某政协委员

D、某公司老总仅为慈善目的而无偿赠送的某产品的接受者

23、一消费者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微波炉,用2个月时微波发热管损害,经该消费者要求,商场给该消费者换了另一台微波炉,但使用了半年后这一台微波炉又不能正常使用,在半年之内连续修理两次,后又出现问题。经鉴定排除了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可能。那么,对该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A、该微波炉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B、对后换的微波炉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商场必须换货 C、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退货

D、商场对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的合理费用应当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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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10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 A、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B、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 C、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

25、李某和孩子一起在某游乐场玩卡丁车,被车轴卷住衣服而摔成重伤,脑部严重受损进而精神失常,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应当赔偿什么费用? A、李某的住院费、医疗费 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C、残疾赔偿金

D、李某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26、王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电烤箱,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该怎么办?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2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确定为消费者行为的是哪些? A、某高校购买50万元的百货产品分发给教职员工; B、农民刘某买农膜为砖窑遮雨; C、某单位食堂购买50斤涪陵榨菜;

D、小波抽奖免费参加招商旅行社组织的赴黑龙江亚布力观雪景活动。

2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 支付丧葬费 B 支付死亡赔偿金

7 C、支付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某校从某生活锅炉厂购买一座生活锅炉,租给该校服务公司下属的某饭店使用,该饭店为独立于该公司的企业法人,服务公司为其主管单位,结果发现该锅炉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饭店随即与锅炉厂联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A、如果锅炉厂拒绝履行其生产者义务,饭店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锅炉厂赔偿损失、退货

B、饭店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主张学校承担责任 C、饭店和服务公司都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

D、锅炉厂应负责锅炉的更换、重新安装并承担饭店因锅炉更换而支出的费用

30、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为乙公司的展销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热水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向谁要求赔偿?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二、判断分析题(要求:必须先判断正确与否,不作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均不得分。选做4题,共计12分,多做本大题不得分)

1、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原则

2、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全方面干预

3、重庆某商家从10月1日开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的保暖内衣,引发保暖内衣价格战,多家经营者因此破产,该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某鞋厂和福彩中心联合销售彩票,规定凡是购买该鞋厂皮鞋的,一律送福利彩票一张,可参加抽奖,最高奖为轿车一辆,由福彩中心提供。该鞋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5、“买一赠一”活动中,即使赠品有瑕疵,商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赠品是消费者无偿取得的,商家不用承担作为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6、丁先生买来的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与汽车经销商根据购车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质量纠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

一、选择题(每题1分)

1、AD

2、BD

3、D

4、C

5、ABCD

6、AC

7、A

8、C

9、AD

10、ACD

11、C

12、BD

13、ABCD

14、ABCD

15、C

16、ABC

17、A

18、BD

19、C 20、AC

21、C

22、AB

23、ABCD

8

24、C

25、ABCD

26、A

27、AD

28、ABCD

29、BC 30、ABD

二、判断分析题

1、正确(1分)。理由: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2分)

2、错误(1分)。理由:经济法主张的是适度干预。(2分)

3、错误(1分)。理由:不属于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季节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分)

4、错误(1分)。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的奖项不限于经营者提供。(2分)

5、错误(1分)。理由:负义务的赠与中,消费者对赠品同样享有消费者的权利。(2分)

6、错误(1分)。理由: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且仲裁是一裁终局。(2分)

公司法

[5] 董事任职资格、董事责任制度

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现问:(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④私设小金周;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 (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理详解](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

47、 53条)。

(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

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④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 ③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④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⑤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①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①、②、③、④、⑤、⑤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4)对于这些违法活动,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应承 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是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的。例如公司可 以没收董事等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 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但公司不能越权给予这些人员行政及刑事处罚。公司对于该职的董事、监事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其职务。

(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本案中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

3、9

2、1

31、136条等规定。

10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了下列事实:

第一、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第三、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部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2007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分析: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11 (4)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为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需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退伙人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分析2 2008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邻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填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200元,

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

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分析: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分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

12 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使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案例分析3 甲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丙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遂又将该房出售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丙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丁,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戊和己,丙与戊办理了抵押登记,与己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无力偿还戊和己的债务,戊和己都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并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房屋。 分析:

1、乙能否取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能,乙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3戊和己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其能否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该房屋? 分析:

1)不能。要求甲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2)有权。办理了过户登记。

3)①戊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戊有抵押权;②不能,因为在同样的 价下,丁具有优先购买权、合法租赁权。

案例分析4 2002年12月6日,某农业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于大桥路10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10月17日,李某(甲方 拆迁方)与王某(乙方 被拆迁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住房1套,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1套。甲方负责办理新房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新房于2004年8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房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5万元。 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费0.68万元。2004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李某与王某因产权调换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实际履行合同。同年11月30日,李某将应调换给王某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夏某。并与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夏某向李某付清购房款后,李某向夏某交付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大桥路10号地段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实际由李某全面负责,工程公司在该工程上未出资,只收取李某一定的管理费。2005年9月21日,王某以工程公司、李某违约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调换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夏某,侵害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工程公司向其交付安置房屋及产权证,给付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9900元;李某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夏某空出安置房屋。李某以其不具备拆迁的主体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王某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问:

1、李某与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

2、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是否有效?

3、李某与第三人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夏某是否获得了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损失?

答案:

1、有两层关系,就工程施工而言,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就履行具体拆迁事宜时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李某受工程公司委托,与王某签署产权调换协议。

2、有效(前提需确定工程公司委托李某是否合法,符合规定)

3、夏某没有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相关产权登记法规规定,过户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不具有排他权。产权变更无效

4、按王某当时和李某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处理,但前提必须明确导致产权没有顺利调换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在哪方,按照调换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按协议上约定的条款作为依据。

案例分析5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 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案例分析6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4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

(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15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第三篇:社工案例题

一、某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主要是安置“4050”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保洁服务工作。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是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提供,另一部分是通过为社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后勤社区化服务而取得。受当前全球性金融风暴的影响,社区一些企业面临困难,影响了社区服务中心的正常经营活动。例如:社区服务中心承接的某小区的保安工作和某机床厂厂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于物业管理中心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景气,终止了保安、保洁服务协议,至使社区服务中心70余名员工面临下岗。这些下岗人员派代表向社区服务中心反映心中的不快和求职的愿望,询问有无解决的办法。假如你负责这项工作,请你写一封回信,向代表表明下一步的对策。

面对金融风暴的严重冲击,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危机,迎接挑战。第一:员工自身要认清形势,使每位员工要有危机意识,忧患意识,作好应对准备,学习一技之长,提高自身能力。第二:积极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发就业岗位。第三:依靠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和“资源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承接地区办事处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项目,安置待岗人员工作。第四:鼓励个人自主创业,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帮助创业。

二、假如你是一名社区社会工作者,你所在的社区有为数不少的待业青年,试针对这些待业青年的需求,选择一种适当的社区工作模式,并拟定一份相应的社区工作方案。

需求分析:一般情况下,青年待业的主要原因是就业观念、职业技能和就业渠道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例应该根据具体调查进行分析设计,运用地区发展模式来解决该社区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设计:

(一)工作目标

任务目标:通过地区发展,帮助该社区待业青年顺利就业,建立一套转变待业青年就业观念、培训他们的技能和促进他们顺利上岗就业的体系。

(二)实施策略

1.了解现状和需求

通过海报宣传、报名,调查问卷、个人申请以及个案访谈等方式统计待业青年人数,充分了解他们的就业观念、职业技能水平以及就业需求等信息,建立待业青年信息数据库。以社区居委会、社工、待业青年代表以及社区志愿者等人组成“待青就业”居民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分析社区青年待业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措施,形成大概的策略框架。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针对“待青就业”居民小组会议的结论,联合居委会社区精英的力量,发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开展“转变就业观念”、“当前就业形式”等内容的讲座或 1

者座谈会,另外采取个案访谈和家庭动员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转变就业观念,刺激他们的就业欲望,进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3.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上网搜索、社区相关机构劳务需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信息和就业建议等信息,收集劳动力市场需求。“待青就业”居民小组走访社区精英和相关机构,调动社区资源,利用社区拥有的专业人员和设备,开展各类相应的职业培训。培训完后,有相关证书的就要拿到,没有的就鼓励参加考试获得。如果两项都没有,可以请求权威单位或者培训单位或者居委会开技能证明。还可以向社区内外招收志愿者,协助培训。此外还可以向政府等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4.拓宽就业渠道

设置就业信息公布栏,把上网搜索、社区相关需要劳务的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信息公布出来,居委会写推荐信,积极鼓励待业青年前去面试应聘;委托社区精英人群支持和帮助待业青年就业,动员居民介绍岗位;在社会事业相关部门登记失业;对符合低保或者失业的青年要积极申请;寻找厂家建立长期人力供给关系。

5.监督改进执行进度

“待青就业”居民小组组织人员开展单位走访、调查问卷、个案访谈等和其它方式及时收集已就业青年的满意度和单位意见,对不合适或者不符合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配和“回笼”培训。对一些仍未就业的青年也要继续开展个案工作。另外检查促进待业青年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建立,必要购买失业保险等。

(三)效果评估

通过单位走访、调查问卷、个案访谈等和其它方式收集已就业青年的满意度、就业率和就业单位的评价,撰写评估报告。用文字形式将“促进待业青年就业”方法理论化和形式化,长期应用。

案例三:

某城市小区的居民被附近一个建筑工地项目严重干扰。噪音下许多居民无法集中精力,工地的长明灯使许多无法入睡。还有的人甚至产生轻微的病症,如头痛和眩晕。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者依据居民的意见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搜集了噪音的具体数据资料,与居民一起到建筑公司解决这一问题。他们最终从建筑公司得到一定经济赔偿,并且成功阻止了建筑公司的扰民行为。

问题:简要描述社会工作者在该案中采用了哪些专业方法?

本案例描述的社区行动中,社区工作者几乎运用了专业社会工作的所有主要的方法:与居民进行个案访谈,以了解居民的困扰和需求;用小组工作的形式明确核心成员的分工;用社区组织的策略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办法等,结果满意(损失方获得赔偿,阻止以后的扰民行为)。

案例四:

创建社区养老示范社区的方案

1. 目标:通过,为老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和谐社区„..

2. 具体措施:

了解社区老年人状况和需求

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以日间照料室

拓展为老服务内容,如牵线搭桥联系社区内企业、单位承担养老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的信息网络化建设,保证信息通畅

培育一支养老队伍,有偿的,无偿的,亲情的等等

开展“孝德文化”教育,以家庭节、合唱节等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在社区服务中,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区工作方法和个案及小组工作方法是常用的三种大专业方法,一般会根据服务目标来选择具体的方法。

1、运用社会工作研究方法,深入调查了解居民的问题与需求。了解居民的现实问题和需求,是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前提,也是提高服务效率的保障。而居民的现实问题和需求,可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科学方法才能准确了解,从而为服务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2、运用社区工作方法,整和社区内外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群体服务,会面临人群结构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多样性,要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发现、挖掘、调配和利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基本能力。

3、运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社区居民作为一个群体有着共同的需求,同时每一个居民在面对剧烈变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时,又有其个别化的需求,社区针对两种不同需求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往往被社区社工用来满足居民情感生活、心理安抚 、家庭调适、社交等方面的需求。

运用社区工作方法,整和社区内外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群体服务,会面临人群结构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多样性,要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发现、挖掘、调配和利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基本能力。

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协助口岸党委、口岸委为社区居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二、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各项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发放到户。

四、开展对辖区内优扶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等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五、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六、组织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

七、定期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和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情况。

八、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按上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九、定期组织辖区党团员、文明家庭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社区有至少占社区总人口3%以上的志愿者队伍,为孤、老、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条件成熟的社区可建立应急服务体系,对居民急需的水、电、燃气、房屋修缮和突发病人送医院等提供应急服务。

十、组织辖区内有一技之长的无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协调各类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微利有偿的家政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

十一、为辖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系列配套的养老服务。

第四篇: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1 1. 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

2. 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3. 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 答案要点:

1.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式。

2. (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3)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M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入。

3. 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四)材料分析题:

材料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五)材料分析题:

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观点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 答案要点:

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 观点

1、

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和 2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

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答案要点:

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

3 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

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李慧娟法官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

(七)案例分析题: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时年36岁的江苏高淳县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接到目击者报警的高淳县110,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查验被碾男子已死亡,男子约30至40岁。附近一家企业的工人向警方证实,死者是流浪汉,精神似乎不正常。事发后,高淳县警方在《南京日报》上登出了“认尸启事”,却一直无人前来认尸。警方依据相关规定作了尸检、DNA检测后,将尸体送高淳县民政局下属的火葬场火化,并很快作出事故结论。警方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等,因此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尽管及时出来了,但在最后涉及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数额时,因李某不接受警方认定的赔偿数额而无法处理,如何维护流浪汉的权利成了一道难题。

2006年4月19日,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称,自己有权为遭受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有代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为死者索赔。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三个小时,由于争议太大,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2012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问题:

1、如何看待高淳县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行为?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15条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相关规定?

4、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的看法。 答案要点:

1、高淳县民政局维权行为的启动就代表公权的介入,它为死者赢得了一个说话的机会。私益权利人缺位时,国家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为其谋求权利的保障,它可以不是结果上的,但它必须具备这样的过程。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能够明晰案件中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规定:2004年人权入宪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司法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对特定主体的权利给予保护

宪政意义上的人权不但在宪法和法律上要求承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要求在法律和制度设置上要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法律手段,特别是在公民实现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自由受阻时,可以运用预先设置的现实救济制度来排解障碍。

3、司法救济机制最根本的就是诉权和诉讼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诉权和诉讼权利就是最具有手段意义的人权,也就可以说是实质上的人权。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诉权,即要让有理无钱的公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和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要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4、从各国的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上来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有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之分。宪法不仅要宣誓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政府权力,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宪法基本法条理解:

1、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请对该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3)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谈谈你的理解。

(1)该条文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这种独立具有几个限制: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摆脱党的监督和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干涉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综上,我国法院审判独立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实际上很难做到独立。宪法这种规定与法治和人权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存在很大差距,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来解决。

3、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

5 票一权,该项内容在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因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4、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阐明这项宪法原则的含义和在我国的具体内容。

(1)该条宪法修正案以明确的条文承认我国宪法坚持法治原则。

(2)所谓法治原则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我国宪法在序言和各章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谈谈你的理解。 (1)这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二,宪法明确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三,宪法还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7、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谈谈你的理解。

6 (1)该序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 (2)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之法律,具有最高性。 (3)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不同于普通法律之处表现在:

第一,在内容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第二,在效力方面,宪法相比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8、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请解释这一宪法规定。

(1)该条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它有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

(4)在法律地位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在权力机关系统中,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系统中,它居于最高地位。

9、现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款的理解。

(1)该项条文表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并就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3)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总理担负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组阁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总理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国务院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第三,总理拥有全面领导权,即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就其负责工作向总理负责;第四,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即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决定,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五,总理拥有签署权,即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文的理解。

(1)该宪法条文明确承认并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有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与修改之前的宪法规定相比,2004年修改之后的这一条文以私有财产权取代所有权,极大地扩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且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增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2)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应当遵守三项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依法补偿原则

(3)该条文包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性条款、限制性条款和补偿条款,这三个条款构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完整保护。

第五篇:国贸案例题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货物交付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7 通知卖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该案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乙公司,甲无需赔偿。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承运人划分,由此,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一次,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按照惯例,FOB条件下卖方不负责租船定仓和保险,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租船定仓或投保,但纯属“代办”,如卖方未能完成委托,买方不得因此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消合同。所以,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考虑到长远利益:

1、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2、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3、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4、干不了的事别乱答应人家。按照惯例,FOB条件下卖方不负责租船定仓和保险,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租船定仓或投保,但纯属“代办”,如卖方未能完成委托,买方不得因此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消合同。所以,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考虑到长远利益:

1、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2、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3、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4、干不了的事别乱答应人家。

英国商人“柑桔”案例:

英国商人向加拿大购买柑桔,按FOB 术语成交。美国出口商从中阻挠,导致英国商人无法租到冷藏船,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接货,致使柑桔在出口港口长时间放置变质而造成损失。虽然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英商,但英国商人因未及时派船而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加拿大出口商的损失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CIF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当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洋葱交易品质争议案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公司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宜人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收货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按本例情况买方一般没有这个权利。除非双方已约定按到岸品质(即到达买方时的品质作为最后交货品质依据)买卖,或者买方能证明货物在装运时品质有内在缺陷,否则按CIF惯例,卖方不负此项责任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合同不是标准的CIF合同,但一旦双方签订了这种合同,只能按此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申请人:某国工具公司(买方)

被申请人:中国某省机电进出口公司(卖方)

案情:买卖双方于1994年11月签订售货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雄狮牌铸钢锄头一批。签约后,买方向卖方开出了与合同总金额相同的信用证。卖方如期发出货物。买方因检验发现该锄头为铸铁制品,属于卖方违约而拒收货物。 仲裁申请:

买方向卖方索赔,要求卖方赔偿已付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和已支付的运费、检验费。 卖方认为货物与样品无异,不予赔偿。

法律的适用:因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适用的法律。由于卖方为中国公司,买方在仲裁申请中援引中国法律,卖方未提出异议,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质量要求:本案合同中第一条“货物名称”注明为雄狮牌铸钢锄头,故卖方主张不予成立。

仲裁庭裁决:鉴于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合同约定,卖方应赔偿买方已付的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和已支付的运费、检验费。货物由卖方处理。本案仲裁费由卖方承担70%,买方承担30%。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后经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时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的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我方是否应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第1款:

卖方应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才明显表示出来。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l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支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没有留存样品,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本案焦点是:(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2)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1.本案从合同的条款来看,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但是,卖方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货物,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做法,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3 .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的结果是品质相差较大,不论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挑选,都要负品质不符的责任。因而,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自己没有留存复样,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4.此案包含如下几点教训: (1)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有关工作人员对凭样品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此一举。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承担了本可不承担的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

(2)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3)对可能发生的品质争议,合同中应有仲裁条款。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以致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种失误不可能不造成损失。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不能。首先不能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付货款,因为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开立,只要在交单期内,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其次也不能以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无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获得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 请问:(1)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2)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3)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

(1)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合理。因为造成A商无法按时装运的原因是B商晚开证导致的。

(2)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会遇到麻烦。因为没有开证行的修改书,信用证修改无效。A商按照预期修改后的信用证发货,而开证行仍按原证审单,必然会遇到单证不符的问题,使A商遭遇拒付风险。 (3)B商电报同意延期,并不使信用证修改生效。A商只有收到开证行的修改书才等同于信用证修改生效。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面临开证行不同意修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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