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2022-11-14

第一篇: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系 别 经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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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摘要:论文首先简单阐述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及信用证欺诈的现状,说明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性。其次阐明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并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分类。最后,提出了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防范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外贸经营的门槛也逐渐降低,更多的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国际贸易日益活跃,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在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现象在国际贸易货款收付中也越来越多地发生,给进出口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各有关方的防范措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 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特点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信用证欺诈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作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形式复杂,种类繁多,可以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本文对信用证欺诈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理解,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蒙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

第 2 页 共 7 页 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2、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3、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

二、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一)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既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因开证申请人破产等其它原因对抗受益人的付款要求。信用证抽象性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延伸,银行在决定是否要付款时唯一的依据就是单据,开证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合。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所负的责任是按“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欺诈的发生。

(二)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信用证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中大量投机商的存在,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来获得暴利,而不是通过诚实贸易来赚钱。

(三)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

第 3 页 共 7 页 造。基于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在印刷技术发达的今天,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以分辨的程度,不是专家很难辨认。

(四)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对于货源、市场等信息未必有足够的了解,往往需要借助中间商的帮助完成交易,中间商在经营进口业务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样中间商就可以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从两者的差价中赚取利润。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五)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知识缺乏也是信用证欺诈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一般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普通的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

三、 信用证欺诈的分类

(一)假冒信用证。

假冒信用证一般有以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随付印鉴式样是假冒的;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进口商绕过通知行将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直接寄予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二)伪造单据。

受益人不发货或发假货而以不真实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开证人以获取银行付款。这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出口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质检证明或商检证明、原产地证书等,欺诈者往往伪造其中部分甚至全部单据,使之与信用证表面一致,从而向银行结汇。因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合同、货物无关,没有保证据真实性的责任,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才发现无货可提或提取的是假货。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的共同欺诈。

如果卖方发运的货物有重大缺陷,有可能已被船长批注,提单成为不清洁提

第 4 页 共 7 页 单。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是不可能议付的。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便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保函形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诈骗收货人。

(四)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含有可能导致开证行或开证人单方面解除或撤消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亦称“软条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实质就是将不可能撤消信用证变为可撤消信用证,使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暂不生效条款;

2、FOB条件下,规定货物装载于买方指定的船只,但具体细节后告之,或不规定买方的派船时间;

3、规定检验条款,如货物出口前须经开证人派员检验合格,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明作为议付单据;

4、规定采用进口国的检验标准,由进口国出具质检证书;

5、设置不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

6、在信用证中设置相互矛盾的条款或卖方无法做到的陷阱条款。

四、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商人,此乃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因为信用证表面相符便议付,单证不符无法结汇是有其局限性的,信用证重形式、轻内容的天生弱点,使信用证易产生风险和诈骗,防微杜渐,选择诚信的交易伙伴乃治本之策。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有相当程度的经贸知识,而且必须对相关领域如海关、法律等有深入的了解,企业应当尽可能培训自己的员工,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

第 5 页 共 7 页 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四)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一种单据买卖。对于银行或进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得到付款,顺利结汇。所以对于出口方来说,能否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成为出口方是否能够顺利结汇的关键所在。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五)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做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六)认真审查信用证。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

(七)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八)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

第 6 页 共 7 页 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五、小结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致谢

在此感谢XX老师给予我的专业指导。

参考文献

书籍:[1]《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吴百福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1月

[2]《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顾民编著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3]《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 金赛波编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4]《国际结算》梁琦编著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

期刊:[5]石冬莲:信用证欺诈及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J].商场现代化 2005(9)

[6]薛静: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 中国期刊网 1008-5645(2007)03-0028-04

Fraudulent letters of credit and guard against it

Abstract:First of all papers on a simple letter of credi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use of letters of credit now, that the importance of guarding against fraud in letters of credit. This was followed by the letter of credit fraud clarify the concepts and feature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fraud, and fraud in letters of credit were classified. Finally, the letter of credit fraud for preventive measures,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on the causes, types and modes of study, in practice how to guard against fraudulent letters of credit plays an active role.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guard agai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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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张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类欺诈风险在整体信用卡经营风险中已成为最大威胁,特别是虚假申请等往往令发卡银行防不胜防。结合作者多年信用卡业务从业经验,本文对各类信用卡业务欺诈风险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欺诈交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张和竞争的日趋激烈,近期全国各地有关信用卡方面的投诉、纠纷、案件频发,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滑坡的大形势下,信用卡业务风险处于多发、高发期。目前,各类欺诈风险在整体信用卡经营风险中已成为最大威胁,特别是虚假申请等往往令发卡银行防不胜防。可以说,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总体来说,欺诈交易可分为虚假申请、未达卡、账户盗用、商户欺诈、失窃卡、伪卡、持卡人欺诈七种类型。

一、虚假申请

指使用虚假身份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获取银行卡进行交易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性行为。当发卡行证实该卡项下有交易发生,而持卡人申明从未申领过银行卡的情况或发卡行证实持卡人提交的信息被伪造即被认定为虚假申请。

防范虚假申请的做法:

1.银行应要求推广员工亲核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资料原件及签名,以确保申请人身份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柜面受理的申请件一般风险较大,受理人员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并同申请人进行照片比对,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真实,并亲核申请资料原件后方可受理。

3.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行内自建黑名单系统等内外部系统资源,严格申请资料审查,并杜绝欺诈者多次提交虚假申请。

4.加强在征信审核环节对虚假申请的鉴别。对出现信息明显错误、个人信息资料有误或前后不一致、征信核实过程异常、身份或资料虚假等情况的,应重点审查,确定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

5.加强交易监控。对虚假申请成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典型表现,如开卡后立刻进行大额消费、频繁发生套现交易、发卡后不久便所有联系方式均无效等,应尽早进行分析核查,及时采取关卡操作、维护黑名单等措施。

6.发现同一单位或同一发卡期的多个申请人有相同的可疑用卡、还款行为,或逾期客户称从未办过卡等疑似假冒申请的,应及时对申请受理、征信审核、客户坐席服务等环节进行核查了解,及时采取关卡操作、维护黑名单、上门调查、委外及公安处理等措施。

二、未达卡

是指持卡人提交没有收到银行卡或申明未开卡(卡启用),而该卡项下发生交易,即被认定为未达卡欺诈交易。

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

1.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通常情况下,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卡片、密码函基本都是采取统一外包邮寄的方式。对个别需要自取卡片及密码函的,应要求本人领卡;对非本人领卡的,需查验、登记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加强信用卡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应要求客服坐席人员在电话开卡环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遇有人在旁提示、应答不畅通、信息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不允许将卡片进行激活,并要求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柜面进行激活。

三、账户盗用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以达到欺诈目的。

为防范此类风险,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

四、收单业务商户欺诈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

为防范该类风险,首先应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增加或变更营业内容,是否存在移机行为,有无接入可疑装置等。其次要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注意分析比较特约商户的交易频率及其变化。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五、失窃卡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性交易。发卡行在接到持卡人提交的挂失申请书、银行卡被盗的申明或电话挂失正式生效后,该卡项下发生的交易即认定为失窃卡欺诈交易。

为避免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六、伪卡

指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持卡人声明一直持有银行卡,否认进行过该卡号项下的交易或发卡机构证实从未发行的卡号账户有交易发生,即认定为伪卡欺诈。

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七、持卡人欺诈

指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

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参考文献:

[1]陈雷:国际信用卡欺诈与预防[J].中国信用卡,2004,(6):43-47.

[2]陈建:信用卡的反欺诈管理[J].中国信用卡,2005,(8):20-24.

第三篇: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论文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

一、序言

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现行信用证交易原则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原则给信用证欺诈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交易三原则为:(1)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2)信用证自治;(3)表面严格相符。任何信用证风险的出现都是因为在信用证交易中违背了这三个原则或钻了三个原则的空子。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到银行身上,由银行来履行此项义务,从而保证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货款,进口商也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及时提取货物。因其以银行信誉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所以比一般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也都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

这一付款方式并非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存在的明显局限性。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定。

信用证自治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UCP500”中所示:“就性质而言,信用汪与其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制于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方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表面严格相符原则要求信用证与单据之间一致,即所谓“单单一致”。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得付款。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形式

l、假信用证。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典型例子:我南方某市鱼网公司收到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其金额为6万美元,开汪行为标准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经过详细审证和分析,我方银行人员发现有许多疑点,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信用证仍沿用渣打银行的旧名称和旧格式。根据经验,尼日

利亚不法商人常常利用伪造信用证骗取我方货物。经过我银行结算人员与上述两家银行联系,证明该信用证是假的。

2、假货真单。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在我国发生的著名烟草案,广东和上海的有关公司共损失了500万美元。我有关公司想购买仰光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处打听烟草货源,最后找到一印度商人并签订了合同。中方以该印商为受益人开出了信用证。货到港后打开一看,里边竟是烂货。等我方追查到该商人的帐户,除少量钱外,大多转到了瑞士银行。

3、假单据欺诈。“UCP5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该不负责”。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信用i止高度自治原则,要么出具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要么内外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骗取外汇,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转移,逃避制裁。同时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未上船货物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l98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温州4个钢材合同。该集团对外挂两块牌子:一是钢铁贸易公司;另一是船运公司,利用这两个公司的名义伪造提单及其它单据,骗取温州方案值达l400万美兀。

4、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受益人对此条款不易执行或执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比如: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装运日期、装运指示等必须由开证行随后通知或改下、确认;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商检机构或开证申请人指定代表签字的检验证或收货收据;以开证行取得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等作为信用证生效或开证行的付款条件;诸如此类的陷阱信用证往往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使卖方老是处于被动地位。举一例子:国内某公司与美方签订了一项花岗石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美元,美方在合同签订后第16天开立了信用证,但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进行”。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方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行保汪金260万美圆,但后来一直未收到开证行的装运通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该保证金也无法收回。“软条款”信用汪诈骗不在于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通过设置“陷阱”,使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签字不符等理由遭开证行拒付。但货物或预付金、保证金已落入对方之手。

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主要有:(1)与开证行不法职员勾结,隐瞒真相,获得信任后让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2)勾结开证行经办人员,以假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骗取银行给付信用证约定的款项;(3)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受益人与通知行;(4)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然后凭其作担保骗取银行货款。典型案例:在1993年美籍华人李卓明,以引资为诱饵,与湖北省农行两名工作人员相勾结。该农行开立了200份以巴拿马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总面值一亿美元,然后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向受益人贷款,使我国蒙受了重大损失。因为开证行的参与,此类诈骗潜在的危害性大,而且不易防范,骗局在得手前不易识破。

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这种诈骗诱使银行陷入某种交易,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三、开证行倒闭破产的风险

在我国大陆,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很强大,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

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然,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很多。所以,特别在经济危机,国内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整顿。比如重庆某钢铁进出口公司,l995年3月10日与香港渝丰贸易公司签订方钢出口合同。3月18日,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向重钢开出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载明开证行为香港国商银行,支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6月3日交深圳远大航运公司承运,重钢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之后,重钢向中行重庆分行作了出口押汇,取得货款,而重庆分行向香港国商银行索偿时,发现该行被香港政府强令停止,重庆分行只好收回了全套单据向重钢行使追索权。

四、结束语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警惕:(1)银行从诈骗的方式人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签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2)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有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运货物)等。只要各方齐心协力,不急功近利、不委曲求全,共同营造和谐的贸易环境,是能够把信用让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

第四篇: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然而在各种信用证欺诈中,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欺诈比较普遍,且极大的危害着银行的信誉及利益,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而对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制裁迫在眉睫,本文以法律和金融两方面对这种欺诈方式的原因、方式与适用法律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防范与救济的措施。

作者:陈曦

指导教师:吴晓明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银行 贸易融资 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之时即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IBSA统计,在国际骗案中,29%是银行成为受害者,”①且近几年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

一、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一)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

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某种情况下也即为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很多不法目的往往在信用证的运转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银行

发生于1998年震惊全国的“泰明诈骗案”即为一例,被告彭海生彭海怀在1992—1997年间在深圳香港两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均为其所实际操纵,并在1996—1997年间,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购买事实,并伪造各种单证,到有关银行骗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6970多万美元,之后拿到信用证贴现款项后逃之夭夭,造成开证行垫付,扣除开证时的保证金515万多美金,开证行损失5754万美元。显然这类欺诈的特点是开证人交纳差额保证金,并在没有任何基础交易的背景下欺诈开证行开证后,“利用国内开证行一般不审单,只问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的制度漏洞”②, 将提示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的权利把握在手中,顺理成章的将开证行的垫款或议付行的付款或其他银行的融资款项送到与自己合谋或实际为自己控制的受益人手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2、开立远期信用证

一些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真实目的是套汇、逃汇、非法融资,这些行为不像前一种所述的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而是一些基于其他目的的不法行为,虽然主观上并没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故意,但客观上也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如“银行为无贸易背景的汇入款结汇、出具核销专用联,受到处罚的风险”③, 以及开立假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开证行所承担的融资的风险。

(二)利用贸易融资对银行进行欺诈

在骗取信用证之基础上,欺诈者往往利用融资方式以达到从银行诈取款项的目的,如果利用差额保证金骗取信用证是欺诈银行的准备过程,则贸易融资即为欺诈银行的实现过程。在各种贸易融资方式中,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往往是骗子最为热衷的欺诈银行的方式也是银行所承担被欺诈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

1、利用银行的信用证打包放款业务进行欺诈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其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金融行为,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融资风险往往就是不法分子的目的所在,比如,在无贸易背景且开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被用来进行打包放款,则打包放款银行所抵押的不过是废纸一张,欺诈者在拿到融资款项时其欺诈银行的目的就已达到了,而利用伪造、变造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

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欺诈银行,也是银行所面对的比较严重的欺诈风险。出口押汇(Outward Bill Credit)又叫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货权的购买货权单据的行为。通常出口商出具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押权”④, 因而不同与议付,一旦信用证遭到拒付,银行可根据质押书主张债权及质押权。这种制度也同样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欺诈人以骗取出口押汇行的款项为目的,因而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都会遭到拒付,而当银行开始着手处理申请出口押汇人质押的各种单据和货物时,会发现这些货物的价值根本无法偿清押汇融资数额,而申请押汇人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申请破产,因而,出口押汇也是通常欺诈银行的手段之一。

3、利用其他贸易融资方式欺诈银行

其他贸易融资方式包括进口押汇(Inward Bill)、票据贴现(Discounting)、银行远期保函等,都可能被对银行财产有非份之想的不法之徒所利用进而达到欺诈银行的目的。融资本身就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被欺诈者利用,从根本上说,一旦所开立的信用证是基于差额保证金的担保开立的,则无疑对银行来说,其欺诈风险是巨大的致命的。同时,如果因信用证抵押提供融资的融资行与开证行为不同的银行,融资行可以通过向开证行追索而将欺诈风险转移给开证行,则最终欺诈风险仍由开证行承担。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欺诈银行的方式欺诈银行

欺诈人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直接向银行申请议付、融资等,一旦银行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上当受骗,也得承担损失。

二、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原因

(一)一般原因

1、 像所有可能发生的信用证欺诈一样,信用证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原则是银行在信用证流转过程中被欺诈的基本原因,根据UCP500所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只要信用证规定与所有单据表面相符的责任,即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有义务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这些规定的银行的义务,给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 银行自身的财力也是吸引骗子们进行欺诈的原因,众所周知,一般商家,企业的财力当然无法和银行的财力相提并论,如果冒同样的风险进行信用证诈骗,骗子们从银行骗取的资金数额往往是从其他贸易商人们处骗取的金额所望尘莫及的,因而也同样促使了银行被欺诈的可能性。

3、 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一旦发生欺诈,无论银行自身是否有过失,无论欺诈既遂或未遂,款项追回与否,款项的数额多少,都会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因而,很多银行在被骗之后往往“家丑不可外扬”,心甘吃哑巴亏,因而其他银行失去了因此而得到警示的机会。

4、 涉外因素也是造成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遭到诈骗的原因,因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同、银行成立的法律标准不同,所以,我国银行很难确认国外的合作银行的成立是否正规,其资信是否令人信服,由于对国外的交易银行的不了解也极有可能造成欺诈,尤其是交易双方或受益人与当地的银行合谋进行欺诈。

5、 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因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一旦发生了信用证诈骗,必然导致国际诉讼,因而也需要解决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引渡等问题,给信用证诈骗引发的诉讼带来诸多复杂因素和不便,使信用证诈骗更为猖獗。

6、 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是银行成为受害者的原因之一,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广泛的应用与成熟,及对信用证欺诈有效的打击与研究,使多数人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过多的注意到软条款、预借、倒签提单等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上,而针对这些买卖双方中或船方等相关当事人中发生的欺诈进行学术研讨等途径的出的防范措施,较防范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措施更为完善成熟,银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意识不够浓厚,尤其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对银行的欺诈常常让银行防不胜防。

7、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对法律及外贸方面的知识不足,也常常让骗子们得逞。

(二)特殊原因

1、 差额保证金的大量存在。这是银行负担风险的最根本原因,开证行以其银行信用而取代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承诺在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议付或者垫款,是基于开证人在开证行提供的开证担保金、抵押物为基础的,但是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客户,很多银行开立差额担保信用证,即开证人所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金额而权凭一定的受信额度开出的多于甚至远远多于开证保证金金额的信用证,因而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保证金根本无法与欺诈人欺诈的款项相比,这就从根本上引发了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被欺诈的可能性。

2、 开立信用证和进行贸易融资两种金融行为的独立。开证申请人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是对开证行造成极大欺诈风险的手段,作为开证行,很容易会发现其风险,所以通常利用对开证行申请贸易融资的欺诈手段通常不会得逞,而对于融资行来说,融资行并不能了解其风险的存在,申请融资者当然也不会主动告知融资行信用证是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即便融资行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往往认为事不关己,即便发生了欺诈或者破产,融资行也可以从开证行处得到赔偿,而如果没有欺诈发生,融资当然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因而这种对融资行有利无弊的贸易融资,银行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种开证行开证与融资行融资的两个相互独立的金融体系加大了银行被欺诈的风险。

三、 对利用信用证对银行进行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 银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银行适用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绝付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办法止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各国国际司法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该原则首创于美国1941年的Sztein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并且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控制了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尤其是控制了受益人对开证人的欺诈,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在必要的条件下,银行也可以基于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尤其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乃至与第三方银行合谋欺诈银行时,申请止付令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原因如下:

1、 银行申请止付令的可能性:

(1) 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开证行与买方是担保关系,与卖方是信用证保证关系,一旦有欺诈发生且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银行有权申请止付令。

(2)银行适用欺诈例外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范围,原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5—114规定,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范围包括单据中的欺诈(document is forged or fraudulent)和基础交易的欺诈(a fraud in the transaction),在买卖双方合谋欺诈银行的情况下,其开出的信用证和单据多数情况是既无陷阱条款,也无不符点,可以称得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套单据,表面上似乎不构成单据中的欺诈,但是,此类欺诈多数为无贸易背景的欺诈,换句话说就是骗开信用证的欺诈,其开证过程是非法的,即信用证本身也是非法的,因而满足“票据中的欺诈”范围;另外,如果此类欺诈多为以无贸易背景为基础的,本人认为,所谓无贸易背景,并非完全的没有任何基础贸易,而是带有不合法特征的贸易,因而必然带有欺诈性,符合“交易中的欺诈”的范围。

(3)银行申请止付令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条件,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应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欺诈必须源于单据或者由受益人针对开证人或申请人做出,第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对银行的欺诈符合该条件。

(4)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案例Discount Records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and another,该案中卖方欺诈性地将毫无价值的货物运送给买方,买方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付止付令,但是“法院认为,如果支付是源于银行的资金,则原告不能控告”,而“否定了买方有此种能力”,⑤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资金的来源,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

2、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性。银行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开证行时,开证行则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开证行所收到的单证是相符的,也就是说开证行负有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付款,则受到欺诈,付出的款项很有可能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而不付款,则违反了其负有的法律义务,极有可能遭到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权利人的起诉,且会影响到其商业信誉,因而,在银行负有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银行应当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排除付款义务。适用欺诈例外的案例:1998年,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想某银行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单据,同时申请出口押汇,后银行对该套单据仔细审核确认其提单伪造属于诈骗,于是不同意押汇并将单据以不符点为由提交开证行,五金矿产公司收到退单后否认诈骗并提出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并非实质性不符,拒付理由不成立,而要起诉该银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在银行提出拒付之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则不会被恶人先告状,而将诈骗扼杀于预谋之中。

一些学者认为,UCP500只是商业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开证行享有拒付权,在自身利益被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直接行使拒付权,但是本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在一些情况下,的确银行可以享有拒付权,可以排除UCP500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就以确定排除的,而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当然不会排除银行的付款效力,所以如果并未排除UCP500的法律效力,开证行就负有在单证一致下的付款义务,这也是金融法制化的体现。

(二) 金融方面的防范补救

1、在开证行开立差额保证金的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差额保证金开立”,以提示其他银行其风险的存在,并且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如果要对该信用证进行融资,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否则,其贸易融资风险由融资行承担。这样加强开证行与融资行之间的联系,保障贸易融资的确实可行性。

2、用证中加付电索条款,电索条款,即带电汇条款的即期信用证,出口地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电汇付款。

3、 为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客户经理跟踪调查装船、制单、寄单过程,以保障贸易、融资的安全,如果客户经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为保障融资安全,应对申请各种融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融资的资信审查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审查。

5、 对差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严格控制层层审批,从根本上控制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并设立“警戒线”制度,即对申请开立差额信用证的企业进行商誉定位,并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总开证金额,抵押担保金额,以及其比例等多个信息数字综合确定一个对银行造成威胁的综合指数,作为“警戒线”,如果超过该综合指数,则需跟踪整个信用证及款项的流转过程。

6、 对信用证严格审核,包括审核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单据条款,所列货币的审核。

7、 对关系银行的严格审核,包括政治审核(是否属于我国往来国家的银行),开证行性质审核,开证行的资信审核。

(三) 各国各种贸易监管机构定期信息公布与交流。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的查询并帮助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一些资信不好的国外银行的名单,以帮助银行避免欺诈风险。

(四) 行政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禁止打击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

2、在银行国际结算部设立“风险控制科”,专人专门对于各种有可能对银行造成风险的信用证进行控制或跟踪,目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处有这个科室,有待推广。

3、建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的银行管理监督机构,承担保障银行安全的职责,在银行收到大额的信用证开立或融资时,可以申请该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审查,或者对银行的资金或者贸易进行跟踪,并且监管银行的各个信用证交易环节是否合法,以保障银行的安全。笔者很高兴这个提议可以和最近刚刚召开的“两大”建立“银监会”的决议相一致。

四、 救济措施

(一) 金融方面

1、 议付行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对特定信用证交易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

2、 结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方式或其他款项等民事财产保全的方式,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3、 国际信用证纠纷仲裁中心寻求帮助(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etter of Credit Arbitrational Inc)。

(二) 对以银行为诈骗对象的信用证诈骗的调整的法律体系

1、刑法。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对银行的信用证欺诈,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数额上都足以构成此罪,因而刑法是控制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法律之一。

2、民事诉讼法。“从国内近几年来裁决信用证诈骗成立并冻结或撤消信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各案例来看,大多有一个通病—没有把信用证的开证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实质上使开证行对外索偿的权利被撤消了。开证行没有列入诉讼主体之列,显然被剥夺了抗辩权。”⑦,因而,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将开证行的诉讼地位明确下来,并加以保护。

3、民法中的各种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用来救济银行诈骗。

4、 金融法。在融资情况下,可以由金融法来控制对银行的欺诈。

5、建立一套类似国际投资担保的担保机制,以从银行因国际结算业务收取的一定收益抽出一小部分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担保风险基金,承保因信用证欺诈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而形成国际贸易结算保险制度,如果银行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可以从该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赔偿,这种机制可以建立在各国主要信用证业务银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担保公约”,加以确立,其承保范围可不限于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L/C Fraud to the Bank Abstract: The L/C fraud is a crime of inviolence which severely suppres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fter all, the L/C fraud with the bank as the target which threaten the reputation and profits of bank is very pervasive, hence taking the preca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s the arrows on the bow. This dissertation is mainly about the reasons, systems and the law applied to the L/C fraud with bank as target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finance, and then give some measures of precaution and counteract.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bank financing of trading the L/C of non-trade

(作者:陈曦 生于1982年2月 现为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法学2000级学生 主要学习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成功防范信用卡申请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13年XX月,银行卡中心接到了某网点提交的一份信用卡申请表。在审核过程中,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号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为男士,接手机的是一位女士,该女士先称申请人不在,马上又说回来了,一男士接电话后,我调查人员与其核对信息,女士在旁边不断提示相关信息,调查人员立即警觉起来,请申请人说出出生日期,女士仍在一旁提示。调查人果断判断出此男士并非申请人本人并戳穿,男士并不辩解。我中心即用专业手段将此身份证号锁定,避免用此证件再次申请信用卡,成功堵截了一起欺诈申请信用卡的诈骗案件,避免了我行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二、案例分析

事后用申请人身份证号查询,发现系统中另一手机号,拨打仍为一女士接听,综上情况分析,很可能是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欺诈办卡的案件。该案例的成功防范,主要得益于调查员工作认真细致,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从这一起诈骗案件中,也暴露了信用卡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受理人在受理过程中没有按照受理流程操作,没有执行申请人亲见亲签制度,或没有仔细核对公安系统中的影像资料来确认申请人本人申请。

三、案例启示

(一)规范受理流程,严把发卡第一关。受理信用卡申请的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申领人与公安身份系统影像资料,严把发卡第一关,确保申领人身份的真实。

(二)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组织员工学习了解信用卡欺诈申请的典型案例,积累相关经验,应对当前复杂的信用卡欺诈形式。

(三)建立、完善 “灰名单”共享信息库。信息库力求搜集资料全面,包括证件号、单位名称、电话号、手机号等,更新及时,使用方便,资源共享。通过“灰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不法份子再次办卡,连续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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