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02-28

第一篇: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0〕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作为项目(课题)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课题)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合作单位对拨入经费应遵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约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违规转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事务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签署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合作经费的承诺书,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项目(课题)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购买以及领用情况的管理,认真做好专人负责,材料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课题)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和《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有后续支出情况的,按照批准的后续支出说明使用;无后续支出情况的,结余经费在认定不需原渠道收回的前提下,应及时结题结账,转为科研预研基金。

四、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试行预算制管理。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水电费等进行分科目预算管理。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有关预算制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大发科〔2012〕5号)。

第二篇:5-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

第二条 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2017年至2020年,设立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归口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管理。

第三条 加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建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统筹使用上述两项资金,重点瞄准关系广西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

1

第四条 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其他资金按照“来源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创新开放合作等。在存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可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先盘活存量、后使用增量、不突破总量”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使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盘活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存量资金。

第六条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等参与科技创新,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全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第八条 完善投入方式。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安排、滚动使用”的原则,通过编制有关财政中期规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的方向转变;按照“先组织实施,后拨款补助”的原则,通过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将财政科技投入从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的方向转变;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增加增量资金、整合科技计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的方向转变;按照“政府与企业共担”的原则,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担保补贴2 等方式,将财政科技投入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方向转变。

第三章 改进和加强管理

第九条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简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和教学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因科研、教学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剂时,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

3 提出申请,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

第十六条 明确劳务费的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七条 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第十八条 下放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权。间接费用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条 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4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本单位青年研究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研究,相应取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基本科研业务的专项。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使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四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审计、监察、财政、科技和其他行业主

5 管部门等在内的自治区本级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的监督力量参与自治区本级科技经费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规范各类检查评审。健全完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内部管理。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人责任、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各类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2016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科技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6

7

第三篇: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支持方式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

第三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

1 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用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臵。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划管理费是指省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为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经费管理部门(省财政厅):

2

1、核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

2、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1、根据省财政厅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科技经费使用意见;

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评估);

3、下达科技项目经费;

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无偿资助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3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臵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臵费。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

4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总额控制,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由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前期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且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10%;项目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会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5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10%以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30%。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11)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

6 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7%。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项目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经费预算。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7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预算评审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十一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程序办理。

8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要体现节约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或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执行。设备费、差

9 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经审计确认后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及预算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

10 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和预算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目首期拨款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11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12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范围等规定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三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

13 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八章 绩效奖励和其他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励对象应符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2]69号)中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其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将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的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绩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利申请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投资和偿还性资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中风险投资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

14 [2009]1235号)执行,其他资助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合同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州、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229号)同时废止,如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94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和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15

第四篇: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音西煤矿科技费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

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

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

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

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

- 1 -

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

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5.用于科技成果、专利、论文奖励、科技项目劳务费、专著和论文版面费的补贴费等。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知识产权维持、更正、咨询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中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相关费用。

10.其他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科技活动等相关费用。

五、科技费用的管理

1.投入管理

(1)凡是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和项目月投入经费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工程科,工程科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月材料计划。

(2)各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台帐,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特别是低值易耗品)、设备仪器、技术图书资料等投入时,在签订材料领用单后,均必须报各项目经办人处备案,项目

经办人对各个项目科技经费投入使用做好专帐管理,并于每月18日前将备案资料报工程科,工程科审核后交矿财务部对账。

(3)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的投入由工程科牵头处理,能明确由相关单位直接列支的,由各单位直接按规定列支;无法明确的,由工程科在集中控制的费用中列支。

(4)对上级单位批准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本单位要按、按项目归集费用,填报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由工程科牵头报股份公司技术中心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基本职责

(1)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最终确定本矿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审等级及奖励金额; ②确定科技项目是否推广应用;

③确定科技投入奖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确定实施项目的投入经费;

④审定上报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⑤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逐年建立矿业工程数字图书馆。

⑥每半年召开一次技术创新专题会,对创新工作予以总结。

(2)项目及成果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①评审科技进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的标准交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②负责收集省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科技进步项目,提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进步项目;

③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④负责推广应用科技项目考察和论证,提交考察论证报告;

⑤评议科技进步先进个人。

(3)工程科主要职责

①编制矿井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制定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计划;

②参与编制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参培计划;

③建立完善科技进步项目成果台账及科技投入经费台帐;

④每三年重新编制或修改一次科技进步管理及奖励办法文件;

⑤指导、审查科技进步项目技术报告;

⑥在1月份内下发科技进步项目计划文件; ⑦负责科技报告的申报、资料整理、总结等工作; ⑧负责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考核资料的准备和申报。

(4)项目实施部门的基本职责

①负责对技术进步项目的实施工作(包含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建立项目经费台帐等),进行项目总结并列出次年科技进步项目申请计划;

②对批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完成矿级及以上单位批准立项的重大技术进步工作;

③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④确保项目经费投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⑤对股份公司及以上立项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时归集和上报认定,确保享受税收与优惠政策;

⑥严格按财务制度归集核算技术开发费,建立分项的备查帐,涉及材料、工资(含劳务费、奖励)等费用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成本管理制度,每月向工程科报送科技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1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 2 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3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 4 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 5 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 6 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7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 8 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 9 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快捷酒店客房管理制度下一篇:框架结构好还是砖混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