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变更范文

2022-06-06

第一篇:设计文件变更范文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百步亭花园五期三号地块百步雅庭(二期)20

9、210号楼工程共有设计变更15项,其中涉及结构,需进行图纸审查的有 3 项

参建单位签证

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签字) : : :

第二篇: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

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建筑标准;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4)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含门窗、幕墙面积)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6)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0.000标高改变超过300mm;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5、热能动力专业

(1)改变动力站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置。

(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6、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

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七条 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备案凭证、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又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且已交付施工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该情况后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技术复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已建工程实物,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技术复核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复核报告的相关内容对建筑工程进行整改,整改方式可采取拆除、加固、补强或其他办法,整改结果必须满足安全和必要的使用功能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监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设单位持行政处罚和技术复核相关文件(包括整改情况报告及监理、监督机构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篇:公路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索赔培训内容 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

一、与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3】50号); 《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豫公路工【2013】522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2007年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 《河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豫交工【2009】12号、41号)

二、定义、分类

工程变更

(一)、定义

工程变更(EC, Engineering Change ),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

(二)、 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自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七)全线主要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豫交文【2014】28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豫公路工【2013】522号不包含此)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豫公路工 【2013】522号不包含此)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主体), 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以上(豫交文【2014】28号)。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工程变更条件、原则(豫交文【2014】28号)

1、原设计存在以下问题的。 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遗、碰、缺;

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变更。

3、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局部变更。

4、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合理要求,可按规定对原进行变更。

建设工程索赔

(一)、定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 分类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我觉得以上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有无,本来索赔时具有相对性,反索赔是被要求索赔方对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所作出的反击行为(个人观点)。

(三)、索赔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四)索陪条件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①网络分析法 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 ②比例分析法 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 ③其他方法 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工期. (2).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①总费用法 又成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用

②分项法 按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可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索赔费用.

五、索赔原则

索赔处理的原则:

①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③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索赔技巧

9 用例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A、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B、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C、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A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B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C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D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E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F关于变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索赔或拒绝;

G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H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A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三、干线公路中的设计变更、索赔管理的程序 设计变更程序

豫公路工【2013】522号对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程序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审查,业主审定和报批的程序。根据变更批复,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设计变更令。

2、属于改变、补充、完善原设计内容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否则无效。属于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变更,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凡是必须先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然后再逐级上报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一般设计变更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等项目法人自行审批,变更由项目部或业主代表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变更设计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实施。

4、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首先需申报方案(或建议),设计单位签署,再逐级签署,批复。(如需要,出变更图纸)。申报方案得到批复后,待施工完毕,再逐级详细申报工程量和单价,直至业主批复。

一、变更的分类上报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复杂的、需重新出图的的变更,由施工单位集齐证明材料(变更前图纸、变更理由、影像资料、会议纪要、试验资料等)后行文,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后,总监办行文上报筹建处。获得筹建处变更批文和后附图纸后,直接从工程变更报告程序开始履行变更程序。

2、现场发生的技术、工艺简单的、有成功处理经验,且不需变更图纸就能实施的变更,由项目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驻地办、总监办现场解决,以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可在集齐《工地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支撑材料后,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审核后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行文上报筹建处。申报的材料除《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外,其余的材料都是一式八份。

3、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如当地对于涵洞、通道净宽、净高、角度及地方路改移等变更,施工单位应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由当地高指办上报筹建处,首先由地方科同高指办沟通,沟通后确需变更的,由总工办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履行变更程序。

4、涉及图纸错漏、清单缺项的变更,原则上在施工单位进场图纸答疑阶段解决,并汇入零号清单。未能及时汇入的变更,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原图纸复印件,在图上标明相关错漏,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审核后,对是否原图纸、图纸错漏情况签认并加盖公章,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行文上报筹建处。

5、永久征地界不足问题由施工单位上报具体情况,由驻地办、总监办复核后上报筹建处。

6、一个变更方案要一次上报完整,杜绝二次变更。

索赔管理的程序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四、变更、索赔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承包商,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根本任务、现实意义。

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干扰等索取投标价格以外的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附加成本开支。

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地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在国内,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二)、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所以,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索赔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靠花言巧语不行,靠胡搅蛮缠不行,靠不正当手段更不行。

索赔成功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只能来源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好,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

学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项目部每个专业、每个部门都应认真学习。 在工程开工前应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条件,“三通一平”情况,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水、电价格是否过预算价?地下水位的高度,土质状况,是否有障碍物等。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互相交流,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

在图纸会审中应认真做好施工图会审纪要,因为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都分,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施工中应及时进行预测性分析,发现可能发生索赔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遇到灾害性气候、发现地下障碍物、软基础或文物;以及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等外部环境影响等。

业主要求变更施工项目的局部尺寸及数量或调整施工材料、更改施工工艺等。

停水、停电超过原合同规定时限;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延缓施工或造成工程返工、窝工、增加工程量等等。以上这些事项均是提出索赔的充分理由,都不能轻易放过。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劳动力及工机具计划,也是工程索赔的依据。

(三)、正确处理好同业主与监理的关系

变更、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索赔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承包商索赔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态度。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树立良好的信誉。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因此,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诚信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树立品牌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比如,施工现场次序井然,场容整洁;项目经理做到有令即行,有令即止。

总之,要搞好相互关系,保持友好合作的气氛,互相信任。对业主或监理的过失,承包商应表示理解和同情,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和理解。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

第四篇:股东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股东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一、公司变更股东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原股东会决议;

4.新股东会决议;

5.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章程修正案;

8.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由于股东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11.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领域投资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有关证明文件;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第五篇:变更索赔应注意收集的相关文件

一、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合同;

2、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函件。

二、国家及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文件

1、国家颁布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如发改委颁发的铁路运价文件等;

2、铁总或原铁道部颁发的文件:如经规院发布的材料调差文件、定额、变更文件、变更设计文件等。

三、地方政府文件:

1、沈阳、新民市政府征地拆迁文件,铁建办要求增加道路、设施的文件,税收文件,环境保护文件等;

2、省政府文件,如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

四、铁路局及京沈客专辽宁公司文件:

1、沈阳铁路局对施工材料、质量改变要求等;

2、客专辽宁公司对施组的批复,变更设计通知单,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或费用等。

五、设计院、监理下发文件:

1、设计院施工图及补充施工图纸,工程数量勘误等;

2、监理站文件,尤其是增加工程量或工程费用的文件等。

六、消防、环保及产权单位验收文件

1、消防、环保单位下发的增加施工措施及提高要求等;

2、产权单位文件:铁路、公路或其他部门要求提高标准、增加功能、增加数量等。

七、技术规范、标准调整文件。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世界环境日是范文下一篇:世界经典美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