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2022-11-21

第一篇:云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 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后果及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比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四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则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同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查验身份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予送交评审。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五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大纲、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信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监理取费、常规检测手段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以打分方式进行评估,业绩信誉一般只考虑质量体系认证、同类(同等级)工程监理业绩。涉及对投标人有歧视性待遇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资料,包括招标备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含评标的其他资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前款二项中已先行办理过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无须重复提交。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现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书面要求其改正或者依法进行处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连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按规定授标于其它投标人,原中标人还需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同样需赔偿有关损失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现前款情形,招标人应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需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招标投标双方可自行协调处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或者虽已提交书面报告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其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

(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

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

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

(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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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发布实施后,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诚信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设计有深基坑的建筑、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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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检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时,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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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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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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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四)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 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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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含1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出承诺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撤销时为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日。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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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不得偏离评标办法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五)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六)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有效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量化评分,确定有效投标人的得分排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评审;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内容,书面要求投标人及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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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三)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四)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个有效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成本的;

(八)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九)投标报价中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计算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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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十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十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未达到本办法附件中规定标准的;

(十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八)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九)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确定有效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当在宣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告知否决投标原因。如投标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材料,复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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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人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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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等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把标后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及其标后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琼建管[2012]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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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 项目的投标活动。为体现我公司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郑重承诺: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所有相关人员证件、财务状况、业绩、信用等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等情形。

二、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等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将工程款非法转入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帐户;确保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责。

三、如果我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公司同意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存在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均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同意上述承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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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综 合 评 估 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逐项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一、技术标(附件1)(30~50分),主要评审要素

(一)施工组织设计(附件1)(12~18分),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与技术措施(保障性住房项目投标时应有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含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方案);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施工总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8、劳动力安排计划;

9、工期保证措施;

10、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二)项目管理机构(附件2)(4~14分)

1、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及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岗位证书、承担的类似工程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4~8分)。

2、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6分):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一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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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诚信评价(14~18分)(附件3)主要评审因素

1、施工经验(6~10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良好行为记录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且登记在《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上的工程为准,投标时须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的《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以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的施工经验为准。

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形式、建筑类型、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层次、跨度等指标相近;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额等指标相近;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

2、纳税诚信(8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二、商务标(50~70分)主要评审因素

本办法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50%~70%(50~70分)计算,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占分值为30~35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占分值为10~18分,主要材料报价(C)占分值为10~17分。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30~35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17

③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①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

②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③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 18

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

5、

4、

3、

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 19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20

(四)商务标总得分=A+B+C

三、评审结果

(一)计算有效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二)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三)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分数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四)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1

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对有效投标人商务标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主要材料报价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本办法按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分值为70~8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分值为10~15分、主要材料报价(C)分值为10~15分计算。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主要评审因素的分值,但总报价分值所占比重不宜低于70%。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70~80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③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Pg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2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规定同上)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评审方法如下:

①将高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②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的为最优报价Py。 ③计算各评审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A:

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23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4个分部工程,再从4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

4、

3、

2、1共10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4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2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4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24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0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0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0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0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有效投标人报价总得分=A+B+C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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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附件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向项

- 1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部分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委托招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最近三年以上招标业绩的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已按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制度登记的招标师不得少于1人);

(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

(二)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 3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不招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5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而申请邀请招标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事项进行初审,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文件及《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增加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要求项目单

- 7法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按照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党政机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现象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

2.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3.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4.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

- 9事项核准申请表》。

- 11 -

第四篇: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琼府办〔2008〕46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04-11 【生效日期】2008-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琼府办〔2008〕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九)开标场地的选择;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八条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标底且要求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不低于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的业绩。施工招标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要求。)

(三)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十条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响应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为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必须选择市政或环保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招标原则上必须选择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内外评标专家库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督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具体评分细则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报省水务局审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轮的评分。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对参与项目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不准其参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参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

通知

建设工程

加入时间:2007-4-5 15:11:47 admin 点击:298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 2005 〕 222 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0—2003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 <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 的通知》豫建建〔 2005 〕 15 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 ○○ 五年十 一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 1% ~ 3% 计

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按 1% ~ 5% 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 .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风险系数。

第五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

(三)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规费(社会保险费、定额测定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参与商务标评分。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

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基准价下浮值时 [ 下浮值 = 评标基准价 X ( 1—F ) ] ,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F 值的取值范围,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各地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房屋建筑工程 6%—10%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12% 。

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

(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第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采用综合评议或综合计分作出 “ 可行 ” 和 “ 不可行 ” 认定。

对技术标 “ 可行 ” 和 “ 不可行 ” 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

数得出结论。认为技术标 “ 不可行 ” 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当技术标被认定为 “ 不可行 ” 的,其商务标不再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认定为 “ 可行 ” 的,其商务标按有效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项目、措施费项目。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 10—20 项,分析综合单价构成是否合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有效投标人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 12% 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 50% 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2 .主要材料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 5—15 项,分析材料单价构成是否合理。主要材料单价按有效投标人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12% 的材料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 50% 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3 .措施费项目按有效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以上三项中有一项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计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评标。

综合计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其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商务标的权重占 60% ,技术标的权重占 25% ,综合标的权重占 15% 。

(一)技术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

1 .主要施工办法 15 ~ 20 分 2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5 ~ 6 分 3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5 ~ 6 分 4 .劳动力安排计划 5 ~ 6 分 5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 ~ 8 分 6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 ~ 8 分 7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 ~ 8 分 8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 ~ 7 分 9 .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9 ~ 11 分

10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8 ~ 10 分 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 ~ 10 分

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 0 分。

(二)综合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 1 .项目班子的配备 70 分

( 1 )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 20 分,没有的得 10 分;

( 2 )项目经理两年内业绩、信誉、履约情况 10—15 分;

( 3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5 ~ 20 分;

( 4 )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有相关岗位证书的得 3 ~ 7 分;

( 5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历 5 ~ 8 分。

2 .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行为规范(主要指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

无不良行为的得 10 分;有不良行为(整改、整顿、降级)在整改期内的得 0 分。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准。 3 .业主考察 12 ~ 20 分

(三)商务标的评标标准:( 100 分) 1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40 分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参本办法第八条。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5 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 10—20 项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 +5% ~- 10% 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平均分,共计 25 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3 .主要材料单价 15 分

主要材料项目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 5—10 项材料,材料的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 +5% ~- 10% 范围内的单价,每项材料得平均分,共计 15 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4 .措施费报价 20 分

措施费报价按有效投标报价措施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下浮 20% 范围之内的最低措施费报价得 20 分,低于基准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得 5 分,高于得分最高报价 20% 的措施费报价为零分。

其他措施费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措施费得分 =20 - [ (投标措施费报价-最低措施费报价) ÷ 最低措施费报价 ]×100×1 。

第十二条 投标人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人综合得分 = 技术标得分 ×25% +商务标得分 ×60%+ 综合标得分 ×15% 。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 .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下(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 .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上(不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 .本办法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第十五条 各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出本市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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