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论文

2022-04-30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呈现出投资者和基础资产多元化、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逐渐形成的特点。文章指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所在发展阶段、市场约束机制、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论文 篇1: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逻辑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部分产业出现严重过剩,库存消化期延长,现金流转速度降低,实体经济稳增长的压力加大。当企业出现现金流吃紧、抵押物估值下降等经营风险时,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使得信贷资产质量呈下降趋势,信贷投放行为也更加审慎。同时,银企信贷供需不对称使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愈加明显,在防风险和稳增长的平衡之间,进一步提高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也面临更大挑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党中央国务院深刻总结经验,指出金融的发展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5年,针对我国直接融资占比过大、企业杠杆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政府和企业都进行了直接融资大规模替代间接融资的探索和尝试,加之当时一些列改革预期的影响,促成了2015年股市的牛市。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成熟,直接融资的爆发式增长没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加之一些国际因素的影响,引发了后续资本市场动荡等一些列问题。因此,正如王松奇教授的建议,“中国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还是应以银行为主,这不仅仅是因为间接融资比重远高于直接融资比重,还因为我们的银行作为间接融资主体它们更成熟、更有效。”银行业应更多的肩负起支持实体经济的责任。

为更好的提高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2005年我国开始探索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介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模式之间的一种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把“间接融资”形成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给参与“直接融资”的投资者,不仅能有效盘活存量、提升银行业有效信贷供给能力,还有利于实现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对社会融资供给侧的创新和发展。

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货币政策进一步宽松空间有限,银行信贷投放将遇到天花板

2014年11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多次降息降准,整体上大幅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和信贷投放能力,以致今年1月M2、新增人民币贷款与社融规模大超市场预期,1月末的广义货币(M2)余额和人民币贷款余额分别达141.63万亿元96.6万亿元,引发了市场对通胀回升的关注。同期,货币宽松导致在岸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贬值约6%,直接或间接地引发我国和国际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和共振,造成了较为负面的市场预期和国际政治压力。因此,后续通过持续宽松的货币政策提振银行业信贷投放能力的政策空间将十分有限。

银行业信贷资产较多沉淀,供给能力有待释放

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受沉淀资产的影响比较明显。一是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2015年以来,中长期贷款余额在贷款余额的占比一直在56%左右,高于2008年刺激政策之前50%的占比,形成了较大的资金沉淀,今年1月份,当月中长期贷款新增1.5万亿元,余额达54.1万亿元。二是不良贷款加速暴露。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对银行的资金和资本形成较高的占用,并使银行面临更大的监管合规压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不良贷款需要按惩罚性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压力;二是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需要达到拨贷比(拨备/贷款)不低于2.5%和拨备覆盖率(拨备/不良贷款)不低于150%两个标准的较高者。银行满足上述两个指标的“临界”不良率为1.6667%,否则银行将不得不提高贷款拨备率,占用银行资金和利润。

银行新增信贷供给多被挤用,配置效率有待提升

经过前期的降息降准之后,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显著提升,但银行形成的信贷供给可能被两大“刚性需求”挤用,降低了信贷配置效率。一是币种重配带来的信贷需求。对人民币的贬值预期导致企业进行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币种重新配置,部分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内贷款来配置境外资产或用于偿付外币负债。二是企业展期贷款需求较大。在《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的推动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允许对小微企业采用续贷、年审制贷款和循环贷款等创新产品,并可自主决定将创新还款方式的范围扩大至其它类型企业的贷款,以帮助企业削减过桥贷款等不必要融资成本和满足企业贷款展期需求。上述两种贷款需求由于存在对节约汇率成本和“过桥成本”的考量,相对降低了对利率的敏感度,对其他貸款需求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同时,由于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调整和票据业务整治等因素影响,银行表外业务回归表内也使信贷规模“虚增”,因此,虽然数据上看1月份的信贷增速达到了2009年“四万亿”时期的水平,但银行的有效信贷增长对实体经济的带动作用难以达到此前的刺激水平。

信贷资产在银行业的集中易形成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部门的杠杆率居高不下,由于企业部门的负债以银行业为主,一方面,在经济上行期,信贷资产带来良好的现金流导致银行利润暴增,2014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利润一直维持两位数的增长;另一方面,现金流的转移也代表着风险的转移和集中,特别是经济下行期,企业现金流出现的问题都往往在银行体系集中表现。因此,现金流在银行部门的集中也导致风险在银行部门的集中,既不利银行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的平衡发展,也不利于风险在各经济部门间的分散和释放。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目标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自2005年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其发展一直紧紧围绕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在货币政策宽松受限、存量信贷资源沉淀较高、增量信贷资源挤用较大等约束条件下,监管层从盘活存量资产、转变供给方式和实现风险分散的角度入手,推动银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提升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促进信贷投放与稳健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特定性,通过一定的政策激励和引导,能加强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信贷支持,与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形成有效配合。特别是在货币政策整体稳健的条件下,配合结构性的货币政策推进实施,促进信贷资源的精准投放。此外,一般情况下银行信贷资产投放的增加需要其负债端的存款或债券对应增加,而M2的主要组成部分即为银行的负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既缓解了银行负债端增长的压力,配合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又能促进信贷负债方与投资人的直接对接,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盘活存量资产,释放信贷供给空间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质是通过对信贷资产進行打包分层的结构化处理继而以证券的形式出售,通过严格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实现了信贷资产的出表,其对信贷空间的释放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出售资产或不良资产实际获得资金,将预期现金流转化为当期现金流,实现资金回笼,增加可贷资金。二是随着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出表,银行的资本占用减少,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一系列监管指标得到改善,增强银行经营活力。同时,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处理方式,银行回笼资金的来源是投资者,无需对企业提前收回贷款,有利于减少抽贷断贷事件发生,改善银企关系,维持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转变信贷供给方式,提高信贷供给能力

目前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的经营模式主要以持有至到期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银行经营模式从资产持有向资产交易方向转变。在出售资产的过程中,银行可以把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期限错配等方面的技术转化为可交易的产品,提高信贷业务的附加值,在利率市场化和利差不断收窄的背景下,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促进银行自身的转型发展。

实现多部门现金流和风险的再分配

目前,面对高企的存量资产,迫于业务增长和监管指标的压力,银行有通过各种类证券化产品加速信贷流转的需求,但由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大多是金融机构的线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通过各类“通道”进行的信贷资产流转规模难以统计、风险难以追踪、业务难以规范。虽然形式上实现了资产和风险的出表,但通过银行担保、银行客户投资和回购保证等方式,风险又回到了银行本身,更不必说转移出银行体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通过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对手的多元化程度,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循环传导,实现金融资产在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再平衡。

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着力点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化金融创新行为,自开始就被赋予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政策含义,其发行机构、基础资产和发行规模都有相应的政策要求,通过“盘活信贷存量,用活信贷增量”,提升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以2005年至2014年数据测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中非个人消费债权占比超过90%,远超欧美31%和10%的水平,基本与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目标相符。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引导,试点先行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由SPT(特定目的信托)发行,并允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交易,正式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大幕。

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涉及的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发行说明书》、《受托机构报告》、《信托公告》、《信用评级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

自此,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政策框架已经建立,为以后扩大规模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阶段:审慎推进,张弛有度

2008年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要求确保资产质量,确保“真实出售”,严格资本计提,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信息披露,切实防范道德与法律风险。

不过,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出于审慎考虑,原本计划进一步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度停止,直至2011年才恢复试点。2011年共试点7家机构发行了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241亿元。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从基础资产、机构准入、风险自留、信用评级、资本计提、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要求、中介服务等九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制度框架。但监管层出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对金融衍生品的审慎考虑,要求发起机构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使得银行不能有效降低资本占用,风险调整资本收益(RAROC)难以获得提升甚至出现下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银行开展证券化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简政放权,市场发力

2013年以来,实体经济信贷需求和银行信贷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再次使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战略部署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从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为市场主导,监管层出台一些系列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有关机构和投资者开展和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发展,并开始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注册制+备案制”,提高发起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业务常态化发展

2013年12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 》,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明确自留信用风险不得低于5%,同时自留最低档次的比例也不得低于最低档次发行规模的5%,并可采取更加灵活留存方式。相比此前的风险留存规则,银行的资本占用将显著下降,风险调整资本收益(RAROC)将显著提升,充分提高银行发起证券化的动力和效益。

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本着简政放权原则,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機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备案登记,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

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公告,符合标准的机构可以申请注册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自此,备案制和注册制的实施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步入常规化发展轨道。

扩大基础资产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2013年8月,国务院务会议决定,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确定,本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为3000亿元,加上之前剩余的1000亿元额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额度将在4000亿元额度范围内滚动发行。

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试点银行腾出的资金要用在刀刃上,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

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八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 42号),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第一、二阶段,我国共发行了55单产品,累计约1532亿元。进入第三阶段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爆发式增长,2014年发行了89单,共计3290亿元产品。2015年共发行388单,共计4056.33亿元,比上年增长44%。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之路

2008年前,我国总共发行了6单重整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规模约140亿元,每单产品的优先级证券本息均已正常兑付,并且还款时间大约在1.5年。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3至2004年,该阶段尚未出台关于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规定,个别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了准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离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第二阶段是2005至2008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政策框架下启动,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建设银行完成了首次尝试和实践。

第三阶段是2008年至2015年末,国务院明确表示进一步扩大信贷证券化试点,但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因此停滞。

第四阶段是2016年开始,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已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资格的商业银行正积极开展相关试点项目的筹备工作。

政策展望及建议

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主线,防止过度衍生化和泡沫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衍生工具,其发展不能脱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应以资金是否流入实体经济为标准,鼓励利用银行的信贷技术促进企业信贷需求与投资人金融资产配置需求的有效对接,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同时,应积极吸收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动荡的经验教训,严格控制在证券化基础上叠加衍生产品,防止信贷资产证券的交易层级复杂化和杠杆化,防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度投机并成为做空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工具。

坚持市场化发展,促进证券化产品和投资者的多元化

在推行“注册制+备案制”基础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化发展,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和基础资产范围,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的信贷资产、采取简单透明交易结构开展业务的同时,适当根据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特点,在标准化发行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差异化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减少行政干预,允许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自主选择交易场所,促进参与主体和投资者的多元化。

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业务规范性发展

从源头上积极防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注重基础资产质量,发展初期应侧重优质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双轨发展,防范银行机构因出售资产而产生的放松信贷要求、隐瞒资产质量、忽视贷后管理等道德风险。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等监管要求,防止银行间相互代持资产,规避监管要求。

积极探索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

应充分吸取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的经验教训,在探索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强化信息披露,提高相关业务的透明度,防止将“坏资产”包装成“好资产”,确保投资者及时、充分的获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基础资产的信息。同时,由于不良贷款的现金流往往依赖对抵押物的处置等第二还款来源,较不稳定,所以在发展初期,尽量使原贷款机构直接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增信和后续贷款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作者:郑金宇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论文 篇2: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

摘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呈现出投资者和基础资产多元化、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逐渐形成的特点。文章指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所在发展阶段、市场约束机制、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化;金融创新

一、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经历10年的发展,截止6月末已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5 079亿,其中,从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来共发行4 000多亿。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并且提出5 000亿的概念。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来自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来自于盘活存量,结构调整的大的背景。

1.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和基础资产多元化趋势明显。扩大试点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多元性日益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截止2014年11月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共281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132家,占47%,持有证券占比为67.5%;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共149家,占53%,持有证券占比为32.5%,较第一轮试点期间上升11.1个百分点,资产证券化促进信用风险分散转移功能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发起机构及基础资产范围也趋于多元,发起机构涵盖各类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础资产从一般企业贷款扩展到国际市场主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

2. 资产证券化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符合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整个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也是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和手段。首先,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释放信贷资源,降低资本消耗,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其次,證券化拓宽金融机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证券化盘活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流动性,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优化增量信贷投向,更好地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及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的改革发展。

3. 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逐渐形成。从试点情况看,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运营良好,已到期产品足额完成兑付,次级档证券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达22.9%。未到期产品运营正常,本息偿付有序开展,一般企业贷款证券化入池资产保持零不良贷款率,而同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则从0.97%上升到1.16%。资产管理能力强,投资管理能力强,贷款管理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有积极性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促进其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如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发现并改进合规管理和抵押品管理体系,通过持续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贷后管理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专业的技能并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问题

1.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过十年试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差。证券化产品交易量较少,因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和总量较小,且每一个分级证券都是作为单独券种进行流通,所以相对规模更小,导致交易量少。二是资产证券化集中于一般企业优质贷款。我国资产证券化90%是一般企业优质贷款。相比之下国外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80%、90%都不是一般企业贷款,都是消费、零售贷款,消费贷款。一般企业贷款证券化说明债券市场不够发达,这也是证券化起步阶段面临的背景决定的。同时,3年期及以下短期产品占比过高,不能较好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限投资需求。三是资产证券收益率低,产品竞争力不如银行理财产品。降息导致资产证券收益率下降,同时处于经济下行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竞争力不足。四是信用违约历史数据缺乏,影响证券化产品风险识别的有效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尚短,试点中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开展证券化,信用违约数据较少,仅依靠信用评级较难充分地揭示证券化产品风险,有待引入信用违约互换通过市场化交易揭示证券化风险。五是投资机构类型单一。目前,主要的投资者还是银行,银行互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缺乏多元投资者的参与。六是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多数银行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对其分支机构参与证券化的收益核算、业绩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分支机构拿出优质资产开展证券化的积极性不高。七是产品定价不准确,隐性担保严重,定价具有机构特征。产品定价具有机构化的特征,实际上的含义是说隐性的担保比较厉害,就显然不完全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发展的方向。

2. 证券化市场约束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降低政策方面的限制,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参与证券化主体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问题。二是银行和投资者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使银行存在逆向选择的机会,银行有动机扩大贷款风险。三是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机构能力有待加强。我国评级机构发展时间短,大多依据国外数据基础建立测算模型,将其用于国内资产信用评级,存在标准不明确、评级方法测算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国外投资者认可度较低。四是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受托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发挥核心作用,但试点以来,由于担任受托人的机构局限于信托公司、机构类型单一,以及发起银行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等原因,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未充分发挥,大多仅作为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通道。

3. 监管部门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场格局和监管体制分工下,仍需要加强分工协作和监管协调,进一步处理好市场管理和机构监管部门的关系,统一注册登记,加强信息共享,为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创造条件。一是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有待完善。经过多年试点经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随着市场发展及宏观环境的变化,相关配套政策制度还需不断完善。第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2005年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明确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可批量办理,但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系统尚不完善等原因还无法落实,一般企业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尚无统一的管理规定。第二“两个不低于”等监管政策有待调整完善。根据金融机构反映,以小微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能够释放更多信贷资源,增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但也可能因证券化“出表”而使其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下降,达不到“两个不低于”监管要求,需要适时调整监管目标。第三相关部门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二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费高。2006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表示既要对证券收相应所得税,同时证券交易提供的服务机构也要交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三是政策限制导致资产证券化动因不足。证券化没有切合资产证券化商业价值,存在资本率的限制,信贷规模限制,还有平台贷款之类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存在资产限制,如有些银行持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是外币资产,但资产池里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限制基础资产的选择等问题,最终导致资产证券化动因不足。

3. 信贷资产证券化仍面临挑战。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仍将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困难。首先,基础资产估值、估值模型建立需要专业的人才及衍生品定价技术。其次,在帐务处理方面,不良资产帐面值和证券的收入之间核销会计上采取处理方式和税收政策支持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最后,不良贷款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差异性显著。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解决多回收的部分奖励分配和道德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利率市场化传导机制不完善制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连接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贷款利率和证券市场利率对应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我国虽已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但利率传导机制仍不完善,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变化不同步,当市场利率较高,投资者会因产品收益率较低而购买积极性。

三、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1. 针对监管部门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明确监管职责,防范风险。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当加强监管的协调,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在现行的框架下人行和银监会各自有相应的监管流程和分工,要明确部门间监管的分工,通过金融监管,协调布局联席会议的安排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工作顺利发展。从银监会来说要研究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约束、内控机制、信息披露等角度第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在严守风险底线前提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2)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机制的监督管理。要擴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尤其将不良资产纳入的话信息披露必须跟上脚步,信息透明是资产证券化的重特征和优势,可以保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事前要有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和收益有合理的把握,合理进行证券定价。事后对贷后管理及其相配套的管理服务进行信息披露,只要信息披露到位,投资者自担风险也就有了基础,发起人才不需要有额外负担,所以信息披露对市场各方面都有利,加强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安排。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对参与证券化主体和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起人、SPV和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信息披露评价制度,使披露义务和责任落实可追究;提高信息披露频率,由每年披露一次到每季度披露一次。

(3)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建设。法律制度配套有待完善,刚才说到操作上,比如证券化资产转让过程的非常精细的东西,比如说债务和保障,关于一些抵押处理,在债券转让过程中是不是要处理和登记,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也容易引起纠纷,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配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的担保权属的变更登记制度,另外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出表问题,一直在确认标准上还有待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明显。第二就是市场规模,提高整体的流动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上上市交易。

(4)采取税收优惠的机制措施,尽快出台有关公司贷款方面的操作细则。除了监管部门、央行给予政策支持之外。国家从财政和税收方面也需要政策支持,避免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有序推进针对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希望下一步公司贷款细则出来以后,不良贷款做证券化以后,对商业银行下一步的发展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5)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丰富投资者结构。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在交易所上市,能够扩大市场的流动性,不仅扩大规模,也扩大交易渠道,增加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数量,适当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者等非银行机构投资资产证券,降低准入门槛,丰富投资者结构。扩大基础资产范围,支持外币资产证券化。国家现阶段支持走出去,一带一路等相关政策,把资产范围扩大以后跟现代的国家的新经济政策契合。

(6)放松政策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要与整个金融市场化同步。放松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资本率、信贷规模和平台贷款之类的政策限制,同时,降低资产币种限制标准,放松外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限制,给予政策优惠。使资产证券化要与金融市场化同步,包括利率市场化同步发展。

(7)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出台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条款和行为规范。通过做市商制度,具有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

2. 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建议。

(1)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规避道德风险。产品设计中使银行利益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保证关联,每一级都有银行继续持有固定比例,不是仅仅持有落后级的部分。通过超额收益分成,让现金流回收,超额回收可以让发起行和资产管理者分享超额回收部分的利益。从法律、税务、会计角度进行配合,既要保证资产出表又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从而实现多方利益最大化。

(2)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则。2005年财政部出台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的管理规定,随后的准则、资产终止确认等准则都发生了变化。目前缺乏相对系统、统一的针对资产证券化处理的会计规定,随着我们对资产证券化需求越来越强烈,或者对这一块业务的发展需要在会计处理上做一些规定。

(3)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资产质量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或者发展的重要瓶颈,目前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无非是核销和打包,打包目前来看还是比较低的,想以时间换空间更有有效的,或者说补充地来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的问题。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积极培育和引入次级投资人。

(4)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评级机构专业水平。加强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与责任的要求,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完善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工作。目前金融机构普遍的做法是不改变资产和负债的数据,或者这两个数据相等的,后期计量逐额递减,这种做法与现在的审计师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如有回购条款,一种是资产按照最大诉求承担风险。第二种是按照有选择的回购权利,按这两个原则,按剩余风险到期还款金额逐期递减,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6)丰富产品种类,引入资产证券化业务专业人才。丰富产品种类,尝试证券化新的基础资产种类,增加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数量;逐步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审慎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引入定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借鉴国外先进的定价技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技术的精确性。对现金流充分分层、设计,根据不同现金流的情况设计不同层面价格的产品。目前产品设计主要依赖于外部的专业机构,银行在这方面的能力还要培养。

参考文献:

[1] 柴瑞泽.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J].中国市场,2015,(25).

[2] 昌能,王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欧美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比较分析[J].金融研究,2009,(5).

[3] 李蕊.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经济,2015,(16).

[4] 沈沛等著.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5] 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

[6] 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經济研究,1999,(6).

[7] 许多奇,萧凯.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从美国金融信息失灵引发次贷危机谈起[A].金融法学家(第二辑)[C],2010.

[8] 易纲,郭凯.中国银行业改革思路[J].经济学(季刊),2002,(4).

致谢:本文感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课题小组的支持。

作者简介:高铭(1988-),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洛桑扎西(1984-),男,藏族,西藏维吾尔自治区拉萨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区域金融、金融发展、公司金融;高雅婷(1989-),女,汉族,北京市人,就职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管理总部,研究方向为资产证券化、上市公司投资管理。

收稿日期:2017-01-14。

作者:高铭 洛桑扎西 高雅婷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论文 篇3:

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自我国实行绿色发展以来,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新兴的绿色金融工具,其地位逐步上升。本文主要就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以及对未来监管发展的研究。

关键词: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金融

一.绿色资产证券化

绿色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垃圾处理,废水处理,清洁能源等一列绿色产业的现金流等作为基础资产,通过SPV在市面上募集资金的新型金融工具。

绿色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1.降低融资门槛,使得更多的人可以投入到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中,鼓励更多的人进行绿色产业。2.低成本融资,促进更多企业投身于绿色产业中。3.可单独列示,降低杠杆,提升投回报率,促进企业融资。

二.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及问题

1.基础资产质量风险

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不可避免地具有基础资产风险的问题。由于绿色资产证券化大多以未来实现的现金流为资产,相比于MBS融资方式就显得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例如国外以信用卡还款证券化,是以未来会收到的信用卡还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这样的证券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其基础资产来源于无数个通过信用卡借款的个人,而每个人的信用评级存在了巨大的不确定,必然会存在无力偿还或蓄意拖欠的行为。这样就导致了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提高。或者发起人故意隐瞒基础资产的风险,误导投资人做出错误决定。

2.现金流风险

当基础资产质量良好时,也难免会出现现金流风险。当企业运营中的一环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导致出现资金链中断,产生无法避免的现金流风险。尽管一般的资产证券化都会有内外部增信,但是由于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为公共事业或者生产大型制造处理等企业,需要更大量的融资,证券发行持续时间较长,虽然资产支持证券可进行交易,但持有时长过长无异于增加风险。时间越长,现金流风险就会越明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相比于融资方,投资人尤其是市场上的个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面对这样的问题,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起人对于项目的细节披露不到位,尽管交易所有所规定,但由于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刚刚起步,国家相关文件不到位,导致不同企业项目的披露文件有很大差异一是使投资者对该项目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是无法在同类型的产品中进行比较,没有准确规定下的文件几乎丧失了横向可比性。这一系列也都是我国目前绿色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主要指那些受世界范围的,或全国性的经济大环境的好坏所影响的风险。例如首先A以一项绿色资产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了证券后,B以购买A的证券作为基础资产再进行证券发行,以此类推形成一条链,A的现金流出现问题不仅仅影响了本身发行的证券,而是影响了这一条链上所有的证券。另外,一些政府的举措也会造成系统性风险。例如2008年的次贷危机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政府为了经济增长鼓励超前消费,制造出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再加上美国政府放宽对金融业的管制导致了危机的发生。可见政府在绿色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了的重要角色。

三.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完善加强

1.健全市场规范及管理体系

作为绿色资产证券化的新兴国家,首先要要求政府设置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备条令,规范披露要求。这样及能做到市场上的项目统一管理,也使得投资人有据可依,可以对不同的项目进行有效的辨别,弥补或者填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规范市场不仅要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和监管,还需要对第三方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要求政府出台相应的监管条例,设置监管机构。第三方机构SPV通常为各个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有利于在绿色资产项目面市之前就核查其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第一道屏障。再有对于是否是绿色资产的认定及鉴别也极为重要。因為国家对于绿色资产证券化的投入补助较大,难免有浑水摸鱼之辈或者鱼龙混杂,质量不足的绿色资产,所以更需要进行逐步筛查鉴别。对于那些通过审查并且在市面上出售证券的绿色资产,要对其资金流进行监控,对其经营定期检查。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市场规范和对各级的监督管理的现状进行改善,加大重视程度,尽快拿出一套完备的管理监督体系,也让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有法可循。

2.政府的补助政策

我国作为新兴的绿色资产证券化国家并且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国家,想要靠企业自身一点点由起步走向成熟,必然是艰苦卓绝的道路,所以需要政府在及时准确地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项目投入补助扶持政策。给予它们补助扶持政策一是有利于让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起到领头的作用,先行发展,给出更大的动力。二是对于那些符合要求的有心而力不足的中小型企业,给予它们补助扶持,更有利于推动我国整体走向绿色发展的道路,因为毕竟中小型企业才是占中国市场的大多数。推动他们进行绿色发展是我国实行绿色发展的最大助力。例如政府可以给出财政优惠,对其税收进行优惠,或者降低利率等直接减少企业支付的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对绿色资产证券化进行担保或者投资方法,提高其外部增信。最后可以通过降低其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的方法,使得更多企业有进行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机会等等。总之,在我国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政府补助扶持政策必不可少。

3.加强个人及企业对于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以增加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

在我国不仅绿色资产证券化是新兴产业,而且环保产业的发展时间也并不长,另外还有相当大的地区无法真正做到环保生产,绿色发展。而绿色资产证券化则需要建立在国民具有更强的环保意识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提高国民及企业的环保意识,增加环保投入,把绿色资产是证券化的概念注入在投资者心中,首要是企业的领导者心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进而发展环保产业,推出了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促进投资者愿意投资于市场上的绿色资产证券,同时必然发展了我国的绿色资产是证券化。本文认为这也是我国走好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必经之路。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都关注环保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自然也会蓬勃发展,成为资产证券化的主力。

4.完善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目前的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一是我国国民缺乏足够的经验以应对各种的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甄选出优质的产品。二是投资者只能通过发起人发表的一些报告和文件作为甄选产品的参考,一旦其中掺有水分,有可能使投资人蒙受损失。就需要我们的发起人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和标准去拟定报告和相关文件,要对所融资的项目概括详尽,内容全面真实。我国也应针对披露的准确公正性出台相关文件,以进行严加监管审查,尽可能地去完善信息不对称给投资人所带来的危害。

四.结语

我国作为绿色资产是证券化的新兴国家,目前发展的重点应侧重于通过严格的检查与监管降低基础资产与现金流风险,提高政府补助及优惠政策,提高人民对绿色环保产业的认知,加强对与信息披露完成真实程度的监管,以保证投资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朱晋,李永坤.绿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及金融机构介入模式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7(10)

2.洪艳蓉.绿色债券运作机制的国际规则与启示[J].法学,2017(2)

3.马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05)

作者:赵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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