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总结免费

2022-08-10

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式,成为更好的自己。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医疗工作总结免费》,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医疗工作总结免费

俄罗斯人如何“免费医疗”

最近一条“俄罗斯实行免费医疗”的新闻在中国舆论场上成为热点。但据《环球时报》记者调查,该新闻的原始出处,《共青团真理报》6日所刊登的题为《不会出现收费医疗!》的文章中,俄卫生部长斯科沃尔佐娃只是在重申“免费医疗不会变更”。

免费医疗是俄罗斯从苏联时代继承下来的一项社会福利,在苏联时期免费医疗由国家拨款,俄罗斯时代则由基本资金来自国家拨款和劳动雇主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负责。

只不过“医疗服务将收费”的传闻在俄罗斯一直不绝于耳,而俄劳动部长又在近期提出取消失业者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这也是卫生部长此番表态的缘起。

《共青团真理报》的报道中也提及一些俄罗斯医疗方面尚有缺陷的信息,如目前全俄护理人员缺口达到30万;医护人员工资低下等。

不少俄罗斯网友在该新闻的评论页面上对“免费医疗”一词表达出不同意见,有人开玩笑说,报纸打错字了,题目中的“收费”应该改成“免费”,或者是卫生部长自己享受到了免费医疗。

俄网友拿“免费医疗”开涮是有原因的。在俄罗

斯,医药是分开的,民众虽然在门诊、急救、住院等诊疗阶段不花钱,但药品就只能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去药店购买。

有莫斯科市民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前几天感冒去医院看病,买药花费近500卢布(约合95元人民币)。不过由于俄罗斯对基础药品进行价格限制,药价也不会成为太重负担。

记者的同事曾因病去莫斯科外交医院就诊,那里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好,记者虽非俄罗斯公民,但医院除办理医疗证外均不收费,只是药品须去药店购买。此外,俄罗斯的急救车服务不但不收费,其工作效率也较高,即使在夜间,也基本能保证30分钟内到达呼救地点。

俄罗斯人在享受免费医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效率低下、设备陈旧等存在不满。

一名中国留学生曾因车祸在公立医院住院,由于缴纳过保险,所以手术费用全免,但是手术后的康复和聘请护理人员的费用是需要自理的;对于俄罗斯本国公民,待遇则与缴纳保险的中国留学生一样。

《环球时报》记者了解到,尽管那名受伤的中国留学生所住的医院已经算市内大型医院,然而其设施却十分陈旧,仅比国内的社区医院好一些。

此外曾有中国留学生患感冒去学校指定的医院看门诊,发现该门诊每天只开放4个小时,周末休息,门口排长队,各个门诊部门间相互推诿。而大病、重病手术的免费名额是有限的,有时候必须费尽“心思”才能在卫生局抢到指标。一般经济条件好的患者在大病面前会直接选择私立医院,而很多穷人则只能等待。俄罗斯医疗机构优先保证本国人就医机会,外国人看病有时需等待更长时间。

正因为公立医院有些“不靠谱”,现在私立医院越来越受到俄罗斯人的欢迎。

据《俄罗斯商业咨询报》网站报道,现在俄罗斯境内约有5.8万家非公立医疗机构,8200万公民接受过收费医疗治疗,超过全国人口的半数,而且这一数字在以每年1.6%的幅度上升,原因就是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及对公立医疗机构信任度的下降。

据记者观察,私立医院尽管收费稍高,但服务态度和医疗条件都相对好一些,这也是不少俄罗斯人选择花钱就医的原因之一。

此外,根据俄今年初开始实施的新规定,除急救外,所有强制医疗保险清单外的医疗措施和药物都需收费。这种做法无疑与俄卫生部长的表态相背离。

第二篇:俄罗斯——“免费医疗残缺的美丽”

“庆幸的是,社会医疗保障并没有因苏联解体而随之崩溃,20多年来的社会医保始终在全民免费医疗框架内,特别是普通民众因其在体制剧变、社会经济危机年代得以保持生命的延续”,这是一位已过花甲之年的维塔利对记者不久前在他家中做客时谈到对免费医疗时的感慨。

法律保障免费医疗

强制医保人手一卡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1993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人有享受保健和医疗的权利。国立和市立卫生医疗机构依靠财政拨款、保险金和其他收入向公民免费提供医疗服务”。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的免费医疗制度,百姓到医院治病就相当于进入了“生命安全区”,既不需花钱挂号、检查,甚至住院时治疗及食宿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和强制医保基金埋单。《俄罗斯联邦宪法》、《公民保健卫生基本法》、《俄联邦公民强制医疗保险法》、《国家社会救助法》、《2013年-2015年居民健康发展纲要》等是俄罗斯公民享受免费医疗的法律基础。对于现行的医疗体制,俄罗斯人的感受像一杯鸡尾酒,味道复杂,有庆幸、也有无奈,有欣慰、也有叹息。目前,免费医疗是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组成部分之一,并且是以全民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形式来保障,也是宪法保障的免费医疗的载体。国家成立了联邦强制医保基金和84个地方强制医保基金。2012年联邦强制医保基金有7272亿卢布资金,保单持有人为1·412亿人,其中5460万为就业者,8660为非就业人员。2021年联邦拨款人均为4537·2卢布,2011年为4236·6卢布。在2009年居民保健卫生国家纲要中政府向提供免费医疗人均为4500卢布,2008年人均7600卢布。2013年为9032,5 卢布, 2014年为10294,4 卢布, 2015 年为12096,7卢布。

参与强制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有8059家,保险公司70家。所有公民自己挑选保险公司免费领取,自由选择就医医院,但居民通常是选择住地或工作地附近医院,手持一卡可跨地区全国通用,免交挂号,问诊,治疗、部分药品和住院期间食住宿等费用。强制医保免费医疗基本疾病为19种,如呼吸道疾病、泌尿系统疾病、传染病、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代谢系统紊乱、神经系统疾病、眼疾、耳疾、乳突、血液循环系统疾病、皮肤病、皮下组织疾病、骨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外伤、中毒、妊娠生产堕胎等,特殊情况治疗8种,如急救车,各种传染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等。

免费与付费的困扰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享有免费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免费医疗范畴和国家保障规划中的免费医疗项目具体由《公民保健卫生基本法》第20条确立。但因国家财政拮据,早在1996年1月13日政府就通过了第27号《关于批准医疗机构向居民提供有偿医疗服务规则》,确定那些以补充国家保障免费医疗范畴的一些其他医疗需要付费。2005年8月15日莫斯科州卫生局制定的付费医疗目录中有4000种付费项目。所以,习惯于苏联式医保的民众大为不满,一直抨击第27号,并且还将官司打到俄罗斯最高法院。2002年4月17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公民米·福尔卡纽克告政府1996年第27号有关部分医疗付费规定违宪的起诉予以驳回的决定,7月25日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支持这一决定。据当时媒体报道,起诉人说他在一家市立医院胸痛就医,当时医院依据政府第27号规定要求他自费拍X片,因考虑治病要紧,当时没有与院方理论就支付了200卢布。起诉人认为,这种行为涉及两条违反宪法,付费治病违反宪法第41条“公立医院应向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而政府有偿医疗规定违反宪法第15条,“联邦及地方任何法律法规不应违反宪法”。鉴此,起诉人提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纠正违法行为,取消政府27号规定。这一个案例反应出的问题是,免费的原则过于理想并受到付费医疗的挑战。也可以看出1993年宪法规定免费医疗原则和医疗实践有较大的反差,并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12年10月10日政府根据宪法第84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重新制定付费医疗第1006号规定。原第27号规定作废,新规定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原来7种付费情况减至4种:超出国家规定免费医保基本项目(其中包括住院治疗时单独增设医医疗岗位、超出规定药品目录、超出规定护理的和治疗范围,如使用非常规的医疗物品,保健品,专门的医疗食品等)的医疗;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匿名医疗服务;超出《居民卫生保健基本法》中国家规定的医疗项目而自行就医的;没有参加强制医保的外国人和不常住俄罗斯国内的、且没有强制医保单的俄罗斯公民。简言之,除急救外,所有强制医疗保险清单外和有特别的规定范畴外的医疗服务都需收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俄罗斯卫生部长斯克沃尔佐娃日前为了安抚社会担心情绪表态说,“俄罗斯不会将免费医疗改为付费医疗,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可在公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的宪法保证”。

免费的原则受到付费任意的挑战

1、目录清单中没有标明。政府颁布实施新规后,有关部门提醒居民就医前一定要明白三件事:第一,与医院签定合同。要了解和分清哪些是国家规定免费和付费项目;第二,要了解参与强制医疗保险的公立医院也有权提供自费医疗服务;第三,明晰自己的权益,如有违法就医情况,可以向强制医保基金和卫生监督总署投诉,或是向法院和检察院起诉、有权免费享用强制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律师服务。

卫生部负责人向居民解释,俄罗斯依法免费医疗不会改变,不会被有偿医疗取而代之。政府每年都制定年度国家保障免费医疗纲要,列举免费医疗的疾病种类范畴等。一方面几乎包括所有常见疾病,另一方面,全部医疗都是最基本的治疗。比如,门诊时只是常规验血免费,其他的血液检查和化验是要付费的。因为国家纲要中没有细目。所以医院说,国家规定的目录中没有的治疗就“不可能是分文不收”。2013年5月总统普京责成政府要将国家纲要进一步细化、透明。卫生部还提出,让地方纲要在医院醒目的地方做出展板列出“就医流程、免费和付费药物明细、化验检查科目、住院的时期安排”等。

2、卖排队号不合法。有一病人需要作超声波检查,医院说,如果是免费的,可安排在两周后,如是自费,现在就可以。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对此,俄罗斯卫生部长助理维·弗列克认为,这明显是错误的,是“见钱眼开”。但收费这种做法没有违反规定,是国家政策许可的。一般来讲,类似检查需要等两三天。如果是突发性疼痛,则应以急诊方式接诊、检查、化验。为了明晰免费与自费医疗,可以做一些新尝试,如新增设付费门诊室,避免出现自费患者同免费患者排队交叉现象的发生;再如实行时段分诊,如晚上,休息日接诊自费患者等。现已有一些区立医院开始尝试。如果有卖号,可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卫生监督机构投诉。

3、住院要等多久。住院难现象普遍存在。在保证必要的数量前提下,今后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水平,减少住院人数和病床位。弗列克认为,这是目前世界上一个总体发展趋势,也是当代文明国家的普通做法,因现代设备的运用,高级的医务水平,没有必要以住院治疗为重点,更多的努力是门诊医疗,而不是小病也需要住院观察治疗。

政府表示,2014年国家纲要将第一次提出免费康复治疗。患者手术治疗后恢复治疗也是免费的,可以是门诊的,也可在康复中心或是一些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此外,关于解决住院难,政府打算提出 2014年达到住院排队时限最长为一个月期的全国统一标准。

4、免费医疗服务质量需要提高。俄罗斯免费医疗门诊实行就近方便原则。国家按居住人口数量比例开设医院和按人头进行财政拨款,如在记者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内有三个公立医院,一个妇产院,一个儿童医院,一个市立综合医院。还有两个私立医院和一个私立的化验中心,药店有五个。俄罗斯医院有三种类型,一个是国家财政拨款公立医院,一种是部委属机关医院,另一个是私立医院。但按法律,居民完全有权自由选择就医地点。一年可以变更一次。如果涉及一些专科,则根据主治医生的建议安排转院,可提出几个医院以便患者自己作出选择。在俄罗斯是不可能随便想去哪一个医院就立马去就诊。这是不合实际也不正确的。如果是跨地区、跨州免费医疗,原则上是可以的,因为强制医保基金结算是全国联网。国家还规定,患者有权享受医疗律师免费服务,还有24小时投诉热线电话。2012年12月国家卫生部规定有偿医疗价格不能超过正常服务标准的20%。

免费医疗虽好

国家负担过重

俄罗斯实行全国免费医疗,使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提升,有利于社会的良性稳定发展,但另一方面,它是一项不断增加的社会开支。有关数据显示,俄罗斯卫生服务开支占GDP的比例从2008年的3.5%上升到今年的4.7%。尽管国家投入较大,但民众的抱怨,医疗部门的埋怨还是不断。普京总统今年7月30日曾指出,有65%的俄罗斯人对本国的医疗体系不满意,例如公立医院太少、医护人员短缺、看病要等很久时间、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好等。而医疗部门也有着自己的无奈。医院说,国家财政拨款太少,不能弥补医院的开支缺口,在2013年国家财政预算中医疗为500亿卢布,国家的医疗拨款80%用于发放工资,20%用于医院的运转,后勤保障方面的水电暖气等支出。医疗设备落后、欠缺,更不用说更新了,这些客观因素极大影响医疗水平。医疗人员待遇偏低也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医生成长周期长,通常学习实习需要8年,可毕业后医生工资却不高。据俄罗斯报资料,2012年莫斯科医生平均工资为66270卢布(30卢布约折合1美元),医务人员为47738卢布。2013年全国医生平均工资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从29695卢布升到34358卢布。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工资制度和劳动条件规定生效,医生工资结构由原来固定工资改为绩效工资,取决于病人的数量和工作质量。新变化引发2013年2月初莫斯科、符拉迪沃斯托克等7个城市举行医务卫生系统人员示威游行。

记者日前对四名的不同年龄段对象采访时问及他们对免费医疗的看法时,他们出人意料地对免费医疗“不屑一顾”。“免费医疗是历史的遗产,其惯性仍在,但正在一点点弱化和稀释”。“是免费医疗残缺的美丽”,“若仅是有免费形式,没有优良的医疗服务有何意义呢”?

第三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免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 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 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云南农村孕产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全免费

2013年07月29日 10时02分00秒 来源:云南网

我省对农村孕产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范围内实行全免费。26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实施“妇幼健康计划”,实行“六免费、一随报、一帮扶、一监测”,并将其列入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

六免费:即我省统筹财政补助、新农合资金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对农村孕产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范围内实行全免费;对63个项目县的农村妇女“两癌” 检查实行全免费;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新婚夫妇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全免费;在自愿和知情的原则下对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实行听力筛查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全免费;对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实行全免费;对孕产妇和0至6岁儿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管理服务实行全免费。

一随报:即1岁内儿童就医费用随母亲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一帮扶:即开展省、州(市)医疗保健机构与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能力建设的对口帮扶。

一监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院出生缺陷监测。

第五篇:免费检定工作总结

农贸市场免费检定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我计量所衡器检定人员深入全市各个农贸市场,为经营者免费检测在用衡器,协助市场主办者在计量管理上建章建制。同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计量法规和计量知识。经过三年的努力,我们兴化计量所对农贸市场在用衡器免费检定工作也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扬。

今年1月到6月我所分两个工作组对全市22个农贸市场的在用衡器进行严格认真检定。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共检测在用衡器1395台,其中1369台首检合格,修理调试后1394合格,合格率高达99.92%。检测时,我们对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水鲜产品、生熟食摊位的在用衡器认真排查,为合格的衡器粘贴了江苏省农贸市场衡器检定合格证统一标签。

此次检测发现诸多问题:

1、不少在用衡器年久失修,外观破损,计量准确度超差。

2、经营者贩卖的商品与使用的衡器匹配不当,许多商家不懂得如何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3、市场主办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质监部门依法检定计量器具配合不够。

4、许多农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秤,致使短斤少两现象屡屡发生,买卖双方争端时有暴发;有的市场虽设公平秤,但无专人看管、维护,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此可以看出,要规范全市农贸市场衡器管理,虽然十分必要,但却是任重道远。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形势后感到,衡器虽小,事关民生,一定要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健康安全的和谐计量环境。我们相信只要坚持努力做,细心做,一定会做好这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老百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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