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厅安全生产责任书

2023-05-31

第一篇:营业厅安全生产责任书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支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市分行相关规定,结合支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1、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使消防工作确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员工)负责中国XXXX银行支行消防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火管理工作。

具体区域为:

3、支行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支行防火安全和防火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支行防火安全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防火安全。

4、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使员工和各类临时工树立起“安全第

一、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安全重点,定岗定人,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不留空白。

5、设立防火安全检查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配合支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6、本单位员工和临时工必须掌握防火“三懂三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懂”是指懂本岗位操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初级火灾的方法;“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会报火警119。

7、使用的电源,气源和其他火源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并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坚决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8、加强对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定期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部位进行检查,对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9、不得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库房、食堂等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冬季严禁使用电炉子等明火取暖设施取暖,对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11、架设连接电源线路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得将电源线路外露和连接不匹配的配电设施及电源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1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员工)与高新支行各执一份。

13、本责任书从2012年1月1日起至 2012年12月31日止

支行负责人(签章):

员工(签章):

第二篇:联通营业员安慰奖汇报材料 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

最近几个月,营业厅更新换代地非常厉害,前台一共8个倒班岗位,其中除了咨询区主柜,其他全业务受理区全是新人。再加上固网的合并,BSS系统新上线,每天除了应付各种各样稀奇怪怪的投诉和疑难杂症,作为一名营业厅服务经理,我感到自己就像一个陀螺,你抽一鞭子我抽一鞭子,在这样一种近乎残酷的驱动力下,我在自己的舞台上不停地旋转着,仅依靠一个微弱的重心竭尽全力维持一种危险的疲倦的平衡。

大厅当时很忙乱,我刚处理完一个投诉,那名老人大嗓门的吵闹声马上又吸引了我的注意。循声望去,这天,一名60岁上下的男性用户正大着嗓门,无比愤慨地对着一名实习营业员大骂着,我心头不由一紧,直觉想要逃得远远地。但是为了现场持续,为了营业厅的正常运作,我硬着头皮咬了咬牙,重新调整了心态,沉着地向用户走去。

还没靠拢,我就闻到了浓浓的酒气。我们耐着性子听他含含糊糊吐字不清的倾诉,在费了好大一会儿功夫后终于了解了情况:原来上个月在这名实习营业员这儿办理了转套餐。共有4个号码。它们前期都是关闭了GPRS 的,但是转成新的资费后系统化又自动把这个功能打开了。所以其中有两个号码本月已经产生了上百元的欠费,经详单查询都是用户浏览网页或玩游戏产生的费用。因此,在用户投诉到10010后,客服人员告知其因为上网功能在当月套餐生效时同时被重新打开,并由于用户自行上网产生了高额欠费不符合退费条件后,这位男子便怒气冲冲跑到营业厅找到了为他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求营业员不仅赔偿他因上网造成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欠费停机造成的这几天无可估量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缓减他激动地情绪,避免正面冲突,我被迫指示该名营业员到后台先行“休息”“回避”。时间异常缓慢地流失,在经过了苦苦的一个小时左右的解释和道歉后,用户得到了充分的发泄,我细心地

为其准备了热茶,慢慢地他好像酒醒了点,慢慢地愿意听我解释了。

终于在赠送了该用户一件礼品后,他表示了暂时愿意关注我方处理结果,不再在现场继续吵闹。

等我筋疲力尽回到后台,看见了满脸诚惶诚恐的营业员,作为工作伙伴,她平时脸上灿烂的微笑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不安和懊悔。于是我顿时放弃了责问的念头,只是问了她一个问题:你在为用户转资费时注意过前期是否有申请关闭过GPRS或是短信功能没有?

“没有”,她很诚实地回答。

“那下次记住了,记得在办理业务提交以前核实一下套餐变化,增加了哪些,删除了哪些。”

“请问,那个老头怎么处理的呢?”我终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不安地询问。

“现在工单还在10010客服部,具体处理结果要等待其查究以后。估计你的责任重大,你要做好赔偿的心理准备,同时是省份投诉,公司还会通报扣分。”我不得不很遗憾地宣布这个结果,作为值班长,我不能有效地纠正前台人员的失误,也不能保护他们受到最小程度的伤害,为此,我心里很难过,有了深深的感叹!被省份或市公司稽核通报的后果很严重,连我也会被扣分罚款,但是这些我已近无力顾及了。

第三篇: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移动通信营业厅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进一步规范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人身和资金、票卡等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江苏移动营业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移动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火灾、防突发事件、保障资金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自办营业厅。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督促各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市场经营部门和财务等相关部 门,根据不同工作职责对营业厅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安全工作责任。财务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营收资金稽核管理流程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市场经营部对所属分公司的营业厅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都必须为营业厅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协助营业厅责任人组织落实本规定。

第六条 各营业厅的店长是现场安全防范的责任者,全面负责本营业厅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并明确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对营业厅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营业厅店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安全技能和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

(二)进行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布置、检查、整改、总结、考核等落实。

(三)加强对保安人员或护卫队员的执勤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厅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定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检查、整改、总结、登记上报及台帐的建立工作。

(二)协助营业厅负责人加强现场管理。每天下班后,督促检查工作现场门窗是否关闭或上锁;空调、照明、微机等设备用电是否关闭或切断电源。各项防范设施是否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除夜间警卫值守人员外,不准任何人滞留营业厅过夜。

第九条 营业厅保安或护卫队员职责:

(一)执行营业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营业厅安装的安防、消防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营业厅负责人,并协助予以处置。具体要求:

(1)保安执勤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统一着装,姿态良好,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2)在执勤中要时刻注意营业厅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防止抢劫、盗窃和火灾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3)熟练掌握营业厅内功能区位置,加强对营业时间内大厅的正常秩序的维护和疏导,协助营业厅管理人员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不得与客户发生冲突。执勤中保持高度警惕,特别要注意闲杂人员的非法活动迹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向营业厅负责人或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4)加强对营业厅的巡逻,尤其是夜间,要采取不定时的巡查。营业厅下班后和上班前的第一次巡逻特别重要,对所有出入通道和可供藏身暗处必须仔细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仓库和财会室等重要部位巡查时要特别留意。巡逻时要注意隐蔽,不得吸烟或互相交谈。

(5)执勤中发现门窗、保险箱、办公桌等被撬,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发现有可疑声、灯光,怀疑有人潜入等警情,应立即通知其它执勤人员,并向相关领导报告。本人应守候在外,直至有关人员到场一起处理。执行警卫任务,遇到犯罪分子作案时,有制止、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的责任,无拘留、关押、搜身、审讯、罚款等权力。遇到犯罪分子持有武器进行作案时,应保持镇静,设法及时报警,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口音、体型、衣着、作案工具等特征,及时启动110报警。协助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做好值勤过程中的处警工作。

(6)保安人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增强防火意识,巡逻检查时,应注意发现和排除营业厅区域内的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扑灭,一时难以扑灭,要迅速报警,并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7)要建立健全交接班及下班后进入营业厅工作人员的登记制度。 (8)完成营业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风险等级标准

第十条 根据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移动营业厅发展的规模及安全现状,现将移动营业厅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营业厅:

(一)、设在乡、镇(村庄)或商场、机关、院校、部队等企业事业内部的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等价值5000元(含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厅。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营业厅:

(一)、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价值达2万元以上的营业厅。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营业厅:

(一)、全球通品牌店、动感地带品牌体验店、24小时自助营业厅;

(二)、平均夜间存放现金、票卡、手机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营业厅。

第四章 营业厅人防、设施防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确定为一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安装视频数字监控系统,摄像头数量应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业入口、台席和库房等重点部位,营业厅监控覆盖面达90%以上,图像质量应确保清晰可靠,对营业过程相关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硬盘保留时间至少20天。同时必须联网实行远程监控。监控终端设置在各分公司综合大楼消防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监控,发现可疑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确定为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安装视频数字监控系统,摄像头数量应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业入口、台席和库房等重点部位,营业厅监控覆盖面达90%以上,图像质量应确保清晰可靠,对营业过程相关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图像资料至少7天。监控终端设置在营业后台有人可兼管的办公室或有条件的与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厅一并联网。

第十六条 确定为一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设立24小时警卫力量值勤守卫;确定为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厅必须设立营业期间警卫力量值勤守卫。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 各类风险等级的移动营业厅必须安装110防盗报警系统,并与公安联网,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根据营业厅的面积按最大可设收营台席数量布放110报警按钮线路,每个收营台席必须设置110报警按钮,并根据收营台席的变动随时调整。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

第十八条 各类风险等级的移动营业厅夜间无警卫力量值勤守卫的必须安装红外线报警设施,并与公安联网,没条件联网的必须联到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安全职能部门要建立定期对营业厅安防设施的检查和落实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五章 资金安全防范标准和管理

第二十条

营业厅的资金管理在严格执行《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收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必须落实营收款转运途中、现金夜间存放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移动营业厅每个收银台席必须配置统一的投币式保险柜,投币式保险柜的摆放位置应方便营业员的操作。可按实际需要选择省公司统谈确认厂家生产的上开口或侧开口两种类型的投币式保险柜。

第二十二条 投币式保险柜钥匙由营业员保管使用,密码由营业厅值班经理掌握,不得外泄。

第二十三条 营业员收取的每笔业务现金,凡壹佰元大票面的都应投入保险柜内。只允许在营业柜抽屉内存放不超过500元小面值的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营业员当天解款或交接班需开启保险柜时,值班经理到场操作密码,营业员回避。非清理营业现金时,应将保险柜密码打乱,严禁将钥匙插在保险柜上。

第二十五条 每个移动营业厅必须配置统一的专用保险柜至少一个,解决现金、有价卡、手机等贵重物品过夜存放的安全,专用保险柜必须固定在墙体或地面上。专用保险柜可按实际需要,选择省公司统谈的生产厂家认购专用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二级风险等级以上的营业厅必须设置专用保险柜库房或与后台办公室合并使用。库房或后台办公窗室应实行封闭管理,不应与其他单位,居民住宅等场所相连,库房不设户,非设不可必须用铁栏栅加固,铁栏杆直径应不小于16毫米,间距应小于12厘米,每50厘米应加横隔。库房或财会室应安装防盗门,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探头必须覆盖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专用保险柜密码、钥匙和库房钥匙必须有营业厅店长指定不同人员分开保管。保管人员交接库房、保险柜钥匙情况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凡出入库房的现金、有价卡及贵重物品,必须进行取用登记,每日核对库存数量,保证账款、物品相符。

第二十九条 营业厅尽量商请有业务联系的银行代收营业款,或聘用公安、银行专用的押款车进行押运。但必须签订双方合作保证资金安全的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营业厅到银行自送营收款的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每次运送营收款金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营业厅;或送交银行的路途较远,流动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各分公司必须派车并双人送款。

(二)、每次运送营收款在5万元以下的营业厅,至少由保安押运“或”双人送款。

第三十一条 营业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装卸款及运送过程中防突发事件的预案,同时必须对送款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运送款要适时变更时间、路线,避免让不法分子掌握运钞规律,对运钞人员造成危险。

第三十二条 每天营收款送交银行后的余款,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店长下班后负责收集核对,登记后存入库房专用保险柜中,双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厅必须按照规定的限额存放过夜现金。因公司促销活动或春节等重大节日银行收款人放假,过夜现金严重超额的营业厅,必须报告上级领导,零时增设夜间警卫执守人员或将过夜现金运送到有人执守的安全地方存放。

第三十四条 凡是对外租赁手机柜台的营业厅,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安全合作协议书,明确在营业厅经营必须执行《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公司不负责出租柜台的销售资金和手机保管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厅的亮化工程、电器及照明等用电设计容量要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三十六条 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三十七条 营业厅严禁移动式插座串接使用。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时要采用双护套线,禁止长期使用临时线。

第三十八条 电源开关、插座和照明电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配电箱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严禁在营业厅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等生活器具。

第四十条 加强日常营业厅的用电管理,每月必须指定专职电工对营业厅用电的设备、配电箱等进行一次维护和检查,维护检查情况必须建立登记台帐,由营业厅店长签字确认,便于整改落实。

第七章 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移动营业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分管安全专业人员要参与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没有安全职能部门验收签字,有关部门不能做工程结算。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下列条件的营业厅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分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建筑中的营业厅。

第四十三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营业厅应同时设置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第四十四条 营业厅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示;如采取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营业厅手提式灭火器按每公斤灭火器保护10个平方的标准配备。每个布放点2至4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得超过10米,应摆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是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生产的厂家的产品。灭火器上应有生产合格证,生产时间及有效使用期,并按规定时限更换。

第四十七条 消防器材要规定专人保管、维护、检查,不得随意移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各营业厅按规定配备和维护好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八条 营业厅的装修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妥善处理装修效果与使用安全的矛盾,采取阻燃或难燃性材料。避免装修将消火栓的门被装饰材料遮盖,装修完成后,消防设施要有明显标示,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营业厅内必须制定张贴《火灾处理流程图》、《火灾疏散流程图》及《防突发事件流程图》。每半年组织应急演练一次。

第五十条 营业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培训,营业厅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熟练掌握灭火、疏散、防突发事件等流程,遇到紧急情况按照有关流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营业厅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等情况,营业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应按照应急防范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保护好现场。

第五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负责,违反本《规定》,造成盗窃等各类刑事案件、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公司以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三条 各市分公司可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惩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责任承担的法律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以及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其他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超经营范围经营;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抽逃注册资本的;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据此,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清算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公司清算完结后,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才真正终止。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吊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另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9〕第307号答复:“被吊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吊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予公司的股东。即使在公司被吊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吊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吊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之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同,其清算主体(即全体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同。

1、因注册资金不实被吊销营业执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撤销登记,则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之债权人自然可要求股东承担注册资本不实的责任,股东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法》也有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种情况股东的责任与注册资本不实一样,在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对于前一种情形,公司成立后未开业,则表明其未从事商业活动,自然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对于后一种情形,营业执照吊销后,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自行停止前公司所欠债务,如债权人诉至法院,则应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4、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对此种情况,由于公司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因此不存在股东逃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的问题。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对其清算而私分公司财产,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清偿。

5、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公司不参加年检,多为故意为之,有的是因为从事违法行为或公司欠缺有效继续存在的法定条件,有的是因负债较多,故意不参加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进而逃避债务。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对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不年检的,应注意其有无私分公司财产等情况,如果存在则债权人可就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根据《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中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则表明营业执照为假,其法人资格根本不存在,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求偿。其中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公司而言,其行为并未侵犯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应要求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此来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上述清算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外乎一定限度内的清偿责任和清算责任两种,对前者如拒绝清偿可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对后者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应的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有学者指出,就立法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再允许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但不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法人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显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法人的经营资格、法人资格集于一体,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双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法人进行年检,主要是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

3 企业法人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并不能认为是将这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并不导致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其停止的只是清算行为之外的行为,如经营行为,企业的清算行为仍要进行。因此,不应因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完全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也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最高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以复函的形式确认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地位,确认了清算主体在诉讼中应承担清算责任。但对于诉讼主体、清算主体的确定以及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则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缺乏可操作性。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完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清算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法人清算情况以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诉讼主体。有人认为,凡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企业清算组为被告;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债权人以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确定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凡企业法人能组织清算而不组织清算,或者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单独起诉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企业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

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曹士兵 整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针对此问题,2000年1月26日经济庭庭务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

一、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

4 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企业歇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如因歇业被注销,负有清理责任的主体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资不抵债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企业实际处于歇业状态,但登记主管机关并未收缴其营业执照,没有注销该企业,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名义上继续存续,该企业应当对其所欠债务负责。此时,企业法人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企业实际已经歇业了很长时间,有的已被登记机关注销,有的未被注销,企业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职工早已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清理。这种状态下,债权人如果起诉企业的开办者、企业的股东,是否应予准许?庭务会讨论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停止清理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负责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起诉应诉。企业歇业无疑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无疑义。因此,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以下称清算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至于是否可以起诉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则取决于企业的开办者、股东是否为清算主体。这个问题在下面还要集中谈到。

综上所述,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1、企业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2、企业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偿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3、企业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撤销企业是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于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企业成立有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当然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如没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在这一诉讼问题上应当与企业歇业是一致的。

讨论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5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必然是企业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因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如主管部门)为 诉讼主体。

四、清算主体

如上所述,企业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因此,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确定其清算主体成为诉讼的关键。依照世界各国通例,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是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经7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61条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

6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均可以起诉应诉。

5、股东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并不是全体股东都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义务。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清算主体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再加上起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全股东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因此诉讼问题是个难题。针对这个问题,庭务会讨论中认为,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董事会由公司的主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国外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第74条)中也多规定董事会是清算主体,负有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在“逾期下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指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如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以上讨讼的只是针对诉讼主体,即当事人怎么列的问题,至于人民法院如何裁判,清算主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在以后讨讼中集中涉及、解决。

第五篇:收费营业厅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个营业员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的控制、防范措施;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柜台内;

三、营业人员要熟记就近公安机关的值班电话号码,会熟练地使用报警设备;

四、营业时大额现金锁入保险柜,有价卡必须锁入保险柜,钥匙要拔下,密码要打乱;当日营业帐款要及时上交银行;

五、营业员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火源、熄灭火种;必须将抽屉、保险柜全部落锁,钥匙随身携带;必须将有关技防设施置于布防状态;必须锁好营业厅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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