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大活动医疗保障
开发区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省重要领导人将于2011年11月18日对东海岛重点项目进行视察。按照上级部门指示,为保障国家、省重要领导人视察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特制订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区内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旨在认真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重大活动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确保重大活动隆重、热烈、成功地举办,保障国家、省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卫生、安全。
二、组织协调
1、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充分重视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局业务科承办事务工
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应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明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职责,由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任务;湛江市东海人民医院、东简卫生院、民安卫生院为定点医院,承担医疗保健、应急救护任务。各单位严格服从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指挥。
3、重大活动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群体中毒、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等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范事态扩大,把危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医疗救护
1、各定点医院建立预备机制,有充足的急救药品、物资等准备,确保重大活动期间医疗保健和紧急救护工作快速、及时、高效地开展。
2、重大活动期间,各卫生医疗单位安排1辆救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东海大厦)集中待命,并保证急诊通道畅通无阻。
3、根据重大活动的需要,各定点医院抽调1—3名有相当急诊和救护经验的医务人员组成救护组,随救护车到现场开展医疗保障、临时救护服务。
4、各级医疗机构认真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三个阶段的“分级救治”原则,救护组负责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定点医院负责专科治疗工作。
5、定点医院建立全院医疗专家联动机制,充实一线科室值班力量。重大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疾病或特殊需求的,确保专病专治。
6、重大活动时的紧急救护,定点医院实行优质优诊。
四、通讯联络
1、建立专线值班,加强联络协调。重大活动期间,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科、定点医院实行24小时专人或电话值班制,保证联络畅通。值班电话为: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科:;湛江市东海人民医院2965120;东简卫生院:2923555;民安卫生院:2979107。紧急救护
110、120。
2、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本方案落实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如违反本方案规定,不落实重大活动期间医疗卫生保障责任的,予以批评指正;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第二篇: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的25类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三篇:江苏省邮政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会宣传材料
一、成立目的
为缓解员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邮政企业大家庭的温暖,由省邮政工会发起成立江苏省邮政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会(以下简称保障会)。
二、参会条件
全省邮政在岗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工、退休员工,在邮政企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保障会,按规定交纳保障金,填写入会登记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保障金交纳与保障期限
1、所在单位行政补助每名会员100元,会员还需一次性交纳保障金200元。
2、会员交纳保障金后发放“互助保障卡”,作为会员身份和记录领取保障金的凭证。
3、保障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会员及所在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一律不予退回,本期结余资金全额转入下一保障期。
5、凡是调出本省邮政系统或员工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故辞退、被企业开除、停薪留职、受刑事处分等视为自然退会,其交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1、恶性肿瘤: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因两肾脏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因患严重心脏瓣膜疾病,而必须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如:二尖瓣病变,主动脉瓣病变)。
4、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搭桥术):根据冠状动脉造影的结果,选择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并安放支架、冠状动脉激光成形术,冠状动脉腔内旋切术、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重要器官移植:指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
6、会员患病虽不属于以上保障范围,保障期内住院治疗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上者。
7、在保障期内正常死亡。
五、保障金给付标准
1、会员经医院首次确诊患以上五种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1万元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内住院个人承担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者,按照住院自费部分的30%补助(精确到百元、下同);在5万元以上者,按照住院自费部分的40%补助;补助最高限额6万元。
2、会员住院,不属于以上五种重大疾病之一,保障期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者,按照自费部分的30%补助;在5万元以上者,按照住院自费部分的40%补助;补助最高限额6万元。
会员保障期内只可享受一次医疗补助。
3、会员在保障期内正常死亡的,家属可申请互助抚慰金3000元,获得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如死亡者已患上述重病获得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则死亡后不再领取互助抚慰金。
4、没有参加医保的会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比例报销医药费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者,补偿比例同上。
5、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后,酌情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负保障责任:
1、会员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2、医院诊疗失误;
3、因打架斗殴、酒后驾车造成住院治疗或死亡的;
4、自杀者。
第四篇:关于印发《会昌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的通知
会昌县卫生局
会卫字[2008]93号
关于印发《会昌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指导、规范和做好我县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重大活动参加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重大活动顺利举行,现将《会昌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会昌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
(此页无正文)
二00八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应急 重大活动 预案 通知
会昌县卫生局人秘股 2008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会昌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医疗卫生
保障工作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规范和做好我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下统称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不发生传染病疫情流行,不发生伤病员的延误救治事件,保障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全省(市、县)性政府、经贸、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活动。
本预案指导我县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参与重大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健康危害。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
(5)依法规范,措施果断。重大活动指挥机构要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建立完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
在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县卫生局成立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下设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传染病预防控制组。
部长:李光标
副部长:张义林、毕广新、欧阳华 成员:钟培兴、许庆华、赖蔚权、任永康、柳剑平、邓志成 办公室:主任:钟培兴
成员:许庆华、赖蔚权、饶良英 医疗救治组:组长:任永康 副组长:刘得青
成员:廖进春、欧阳东、邱克勤、刘连秀、宋年年、张发升 卫生监督组:组长:邓志成
成员:曾绍遗、曹会庆、钟小松、丁锦清、吴爱文 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组长:柳剑平 副组长:王福长
成员:夏世海、王元仲、彭丽萍、曾庆生、王军、廖小玉、曾艳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部署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制订医疗卫生保障部各项工作制度。
(2)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对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分别制订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等工作方案。
(3)负责重大活动场馆和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消毒除害和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
(4)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医疗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等工作;
(6)完成重大活动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在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建立工作机制
3.1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责任和奖惩机制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在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部长负责制,下设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等小组分别负责相关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部所设的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保障部的日常工作,所有工作责任到人。重大活动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和奖惩。
3.2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报告和协调机制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定期向重大活动指挥机构报告工作,及时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3.3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方)案备案机制
医疗卫生保障部应将制定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及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控制等工作方案在举办前30天按重大活动级别分别报省、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备案。
3.4建立接待服务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承诺机制
各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等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在重大活动举办前30天,将方案和公共卫生安全承诺书等报管辖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审查后实施。 3.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与报告机制 3.5.1责任报告人
(1)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 (2)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3.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
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中毒)人数、可疑感染(中毒)人数、感染(中毒)途径、临床症状、感染(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3.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对不能排除投毒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重大活动指挥机构和有关主(承)办单位。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4主要工作措施 4.1医疗救治工作
(1)担负医疗救治任务的县人民医院应制订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工作方案,并做好医疗救治设备器材、药品和物资等储备,以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需要。
(2)县人民医院要掌握重大活动的全面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和进出通道等,在举办重大活动场馆的适当位置设置急救医疗站(点),配备足够的救护车、救护用器械及设施、药品、通讯设施和医护人员,并有醒目标志,确保通讯畅通。当场内有人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场内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需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就近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3)根据需要,在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设立医务室,派驻医疗组,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发现有食物中毒等苗头病人应立即报告,并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当接待服务单位有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需送医院救治的,呼叫“120”,立即就近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4)县人民医院作为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药品等的储备,确保急诊绿色通道畅通,预备一定数量的病床,以备收治参与重大活动的危重病人和伤员。
4.2卫生监督工作
(1)制订和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做到卫生监督制度、人员、措施和责任全部到位。
(2)按照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和《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卫生保障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对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宾馆、饭店及周边地区的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要进行综合性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对接待单位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3)县卫生监督所要组建卫生监督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主要场馆、景点、接待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在重大活动报到前一天,进驻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景点、宾馆和饭店等开展现场卫生监督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督促接待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加强卫生管理。
(4)督促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食品和饮水卫生管理、消毒除害及其他各项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4.3卫生检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与重大活动有关的食品、饮用水等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快速而准确地提供检测分析结果。
4.4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1)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传染病诊断试剂、生物制品、防治药品、消毒除害药械等的应急储备工作。
(2)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措施和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苗头,一旦在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出现传染病疫情,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
(3)指导各活动举办单位、接待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消毒除害及其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和救护设备等进行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
5.1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5.2现场保护。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事件情况和严重程度,分析发生原因。
5.3封存物品。封存可能造成事件的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等。
5.4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5.5样品检验。对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血液等进行采样,样品应立即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5.6调查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写出调查处置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医疗救治情况、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5.7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县卫生监督所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引起事件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5.8资料归档。调查处理结束2周内,承办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调查表格、卫生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资料。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
6.1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有关预案,并提请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重大活动安排:
(1)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非典”,人禽流感临床确诊病例时;
(2)发生鼠疫、“非典”、人禽流感输入性或疑似病例,且接触范围较大时;
(3)发生霍乱疫情暴发,并波及三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4)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流行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全国或者毗邻县(市)出现重大疫情,经论证需要停止大型活动;
(6)上级明确要求停止大型活动时。
6.2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有关预案,建议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单项活动安排:
(1)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接触范围局限时;
(2)发生霍乱疫情,并波及两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3)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暴发或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时,立即采取防控措施,并密切监视事件的发展:
(1)周边县(市)发现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疫情可能输入本县时;
(2)发生霍乱病例,局限在一个接待服务单位且未发生二代病例; (3)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局部暴发或者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总结和奖惩
重大活动结束后,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对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同时根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追究制的规定,对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加强领导明确参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和责任,建立“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
8.2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与能力的建设与管理。
8.3经费保障。县卫生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申请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本着勤俭节约、积极兼容、保证重点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分别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8.4物资保障。县重大活动医疗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器材、药品、快递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的储备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局要根据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同财政、经贸委等部门一起调用有关储备物资,在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5培训和演练。县卫生局要按照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协同和实战能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婺源县疾控中心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
婺源县疾控中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规范和做好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下统称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传染病疫情流行,不发生伤病员的延误救治事件,不发生重要对象医疗保健工作不到位的事件,保障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由县举(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参与重大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健康危害。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各级卫生医疗部门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
2 工作机制
2.1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与报告机制
2.1.1 责任报告人
(1)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
(2)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2.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
我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中毒)人数、可疑感染(中毒)人数、感染(中毒)途径、临床症状、感染(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对不能排除投毒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3 主要工作措施
3.1 卫生检测工作
制定重大活动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做好与重大活动有关的食品、饮用水等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快速而准确地提供检测分析结果。
3.2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1)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传染病诊断试剂、生物制品、防治药品、消毒除害药械等的应急储备工作。
(2)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措施和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苗头,一旦在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出现传染病疫情,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
(3)比赛场馆、接待单位的卫生管理。督促各比赛场馆、接待单
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食品和饮水卫生管理、消毒除害及其他各项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制订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任务、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有关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等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应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活动期间,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分别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1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4.2 现场保护。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事件情况和严重程度,分析发生原因。
4.3 封存物品。封存可能造成事件的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等。
4.4 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4.5 样品检验。对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血液等进行采样,样品应立即送
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4.6 调查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写出调查处置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医疗救治情况、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4.7 资料归档。调查处理结束后2周内,承办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调查表格、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资料。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
5.1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工作预案,并提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重大活动安排:
(1)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非典”、人禽流感临床确诊病例时;
(2)发生鼠疫、“非典”、人禽流感输入性或疑似病例,且接触范围较大时;
(3)发生霍乱疫情暴发,并波及三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4)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流行或者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全国或者毗邻省(市、县)出现重大疫情,经论证需要停止大型活动;
(6)上级明确要求停止大型活动时。
5.2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工作预案,建议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单项活动安排:
(1)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接触范围局限时;
(2)发生霍乱疫情,并波及两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3)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暴发或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立即采取防控措施,并密切监视事件的进展:
(1)周边省(市、县)发现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疫情有可能输入本县时;
(2)发生霍乱病例,局限在一个接待服务单位且未发生二代病例;
(3)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局部暴发或者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