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减税政策下增值税论文

2022-04-17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转型减税政策下增值税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日前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尽管该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着,当前宏观形势正在为改革创造最佳时机,抓紧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在成为共识。

转型减税政策下增值税论文 篇1:

万亿减税红利

减税成为稳增长的重点,继4000亿元个税减税红利之后,超万亿的增值税减税红利或超市场预期。

政策红利接踵而来。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长6.5%,结合一季度同比增长6.8%、二季度同比增长6.7%,核算下来,2018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6.7%。三季度GDP同比增长6.5%,是2009年一季度以来的最低值,也是2016年增速加速以来首次出现单季度同比增速比前一个季度下滑0.2个百分点的现象,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

而且,上半年金融条件偏紧的负面影响仍在显现,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尚还未充分反应,在未来一段时间增长下滑的压力仍在。在这种背景之下,政策维稳力度在不断增强,而减税、减负则成为稳增长的重点。

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暂行办法”)颁布,并向社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按照国泰君安的测算,此次专项附加扣除将为居民减税1064亿元至1538亿元。叠加个税起征点调整,本轮个税改革将为居民个人释放红利4264亿元至4738亿元红利。若以4700亿元红利为准,个税起征点和抵扣改革将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4700亿元,按边际消费倾向0.6计算,或可推高消费近3000亿元,加快消费增速近0.9个百分点,在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占GDP比重接近40%的条件下,将提升GDP增速0.4个百分点。

事实上,在经济新常态下,减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政策地位大幅上升。国外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减税在拉动投资、促进消费的同时能够降低失业率,最终帮助经济走出衰退泥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数据,2018年前三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112336亿元,增长13.2%,其中,第三季度增长8%,比二季度增速回落5.1个百分点,体现出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成效不断显现,为促进创新创业,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了良好环境。

国泰君安还认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单纯靠基建拉动经济比较困难,个税减免只是开始,预计将会有更广泛的宽松政策,其中增值税减税或超市场预期。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回答问题以及同国际工商企业界代表对话交流时,提出“下一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面临的困难挑战,我们将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增值税的税率还要继续下降”。随后,李克强总理明确表示,减税要加快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两档,研究降低增值税税率。财政部部長刘昆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我们在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

“更大规模的减税”,自然就包括大税种增值税。当前,中国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10%、6%。目前,市场猜测的三档变两档版本不一,但既然称得上“更大规模”,减税力度应是不小。

国泰君安对此表示,政府减税方式和规模既会考虑经济运行情况(如下行压力)从而逆周期调节,也会考虑长期财政可持续性问题(如当前包括隐形负债后的总债务水平、长期人口结构给社保带来的支出压力等等)。据国泰居安测算,若增值税减3个点(16%档),增值税减税红利或达1.3万亿元。
中低收入福音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修改的新个税法中,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共六项。

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无房者租房按每年9600元到1.4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每年按2.4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国泰君安表示,在细则规定上,除大病医疗的五项扣除,最大加总数额为4600元(月度)。多数项目为定额扣除(除大病医疗项),主要目的是降低税收征管负担,使得居民个人扣除计算更加高效。在住房租金项中,细则考虑了地区差异,主要为兼顾各地租金水平差异。当前定额依据,基本合理地覆盖了各项支出,对于多数地区也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且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也将随着各类民生支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从各类收入群体来看,此次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将惠及相对中低收入的群体。对于这类人群,扣除项带来的新旧税负变动来看,减税幅度较高,特别是“万元线”附近的收入群体,面临着无需缴纳个税的情况,月收入水平达到17000元的群体,减税幅度也将达到47%左右。相应高收入群体,无论从税额减负程度还是以收入水平衡量的减税幅度都小于中低收入群体。

华创证券的测算也显示,减税效应最显著的收入区间均出现在月收入10000-50000元左右,且税后收入增幅最明显均出现在月收入20000元附近。也就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对中等收入阶层减税效应最显著。

对此,国泰君安表示,此次专项附加扣除细则颁布主要有三方面意义:在原有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矩调整外,再度优化结构,减轻相对中低收入纳税人个税负担,改善居民消费能力;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促进横向公平原则,提升以家庭为单位的税负安排的重要性;推动政府各个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未来各项税收的高效征缴。
4000亿元红利

对于个税减税规模有多大,各家机构的测算并不相同,国泰君安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额测算中最大的难点在于纳税人群收入分布情况的不确定性,其依据仅有的数据信息,做出不同假设进行推算。

首先,计算个税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

2018年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回答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时,提及了个税纳税人数问题,“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2017年城镇就业人员为4.25亿人,国泰君安推算出个税调整后纳税人数将达到6400万人左右。

第二步,计算“万元”月度收入人群数量。

扣除项出现后,“万元”收入面临无需缴纳个税情况,因此,以万元收入为限,国泰君安对6400万人进行分类测算。

具体个税纳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每月万元收入为例,有房(租房)有孩子且需要赡养老人的个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纳税基數=10000-5000(免征额)-10000×20%的专项扣除(个人基本养老保险8%,医疗基本保险2%,失业保险1%加上住房公积金8%-12%,大约为20%)-专项附加扣除(房租或房贷利息1200元,1000元,800元不等;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0

无需缴纳个税群体的月收入水平最高为11600元,其中构成包括免征额5000元+专项扣除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4600元。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公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国泰君安根据部分申报数据信息,从税收申报总体人数角度,推算“万元”月收入人群——个税调整后缴纳个税人数在6400万人,若假定2017年高收入群体为940万人,万元以下群体为5460万人。

第三步,具体计算减税额。

在计算减税额的过程中,国泰君安考虑包含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租金12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共计4200元的“上限”情况。首先,大病医疗方面,中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相对降低低,因此抵扣使用有限。其次,继续教育方面,整体占比影响有限。因此,国泰君安主要考虑上述三个方面,住房项选取最大扣除数1200元。

对于5460万人的月收入万元以下群体,在附加专项扣除计入后,抵扣税收缴纳每月为90元,基于此计算可得,这类人群全年减税590亿元。

对于940万人的“高收入”群体,国泰君安分别采用10%和20%的边际税率进行测算,10%对应月收入水平为17000元,20%对应收入水平为30000元。若“高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则结果将更接近20%税档测算结果,反之则更接近10%档测算结果。

即,10%税率测算:

4200×10%×12×940万=474亿元;20%税率测算:4200×20%×12×940万=948亿元。

因此,国泰君安认为此次附加专项抵扣,合计减税1064亿至1538亿元。

同时,根据程丽华此前的透露,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以后,税收一年减少约为3200亿元。即,测算所得附加专项扣除抵扣减税额,叠加个税起征点调整的3200亿元减税额,本轮个税改革共计将减税达到4264亿元至4738亿元。

国泰君安表示,若以4700亿元红利规模为基础,按边际消费倾向0.6计算,或可推高消费近3000亿元,加快居民最终消费支出0.9个百分点,在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占比接近40%的情况下,将提升GDP增速0.4个百分点。

申万宏源的测算显示,个税减免带来的减税规模共约4322亿元,并将对宏观经济产生相应的影响。

对消费和GDP的影响。假定边际消费倾向不变,为0.7;4322亿元减税通过提高居民收入,将带来3025亿元的最终消费支出增加,将提振最终消费增速0.7个百分点,也将提振社零增速0.7个百分点,大约提振GDP增速0.5个百分点。

对财政的影响。通过减税带来居民消费增加,将间接带动企业收入增加。假设消费全部转化为企业的收入,又假设相应的平均税率在10%左右,则提振企业相关税收302.5亿元。因此,个税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净影响为3890亿元,相当于2017年税收收入的2.7%;相当于2017年公共财政收入的2.3%:将提高赤字率0.47个百分点。

对价格的影响比较小。减税通过刺激消费,理论上会影响CPI。但由于带来的消费增加仅占最终消费总量的0.7%,因而对价格的影响是比较小的。

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假设减税带来的消费增加,全部转化为企业收入,约占2017年企业收入的0.26%,相应带来工业企业盈利增速提高0.26个百分点。

华创证券测算的减税规模稍小,认为在不考虑大病医疗的情况下,减税额度在467.2亿元至637.6亿元之间;考虑到大病医疗扣除人数并不多,预计专项附加扣除减税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即,上调起征点再加上此次减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减税将接近4000亿元。

华创证券表示,三季度GDP增速下滑0.2个百分点至6.5%,第二产业增速更是创下新低,经济下行斜率加大得以确认,积极财政政策诉求明确。当前建立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基础上的积极财政政策将主要依赖预算内安排,主要手段包括减税降费、扩赤字、扩地方政府专项债。

考虑到个税方案调整后,纳税人数将显著减少,如果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预计个税纳税人数大概率将降至5000万人以下,1-2年之内个税已没有大幅减税的空间,后续减税降费的重心将回归企业。而增值税作为目前中国第一大税种,其税率级次偏多、标准税率偏高,是释放减税空间的关键。
下一个增值税

在中国17.3万亿元财政收入中,近85%是税收,这些税收大体上可以分为5大类,包含18个主要税种。当前的税制结构是以广义消费税为主的,即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2017年,广义消费税(流转税)达到71701.42亿元,占税收49.67%。

增值税则是其中当之无愧的第一大税种,即使不算进口货物增值税,国内增值税(营改增之后)为5.6万亿元,占税收的近40%。从增速来看,2017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速为11%,受营改增全面实施影响,增值税收入增速则高达38%。

中国于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这一法定税种。2012年,上海率先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截至目前,中国增值税税率经历了4次调整,当前税率分为16%、10%和6%三档。

从行业来看,目前适用于16%这一档增值税率的行业主要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等,适用于10%这一档增值税税率的行业主要有房地产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建筑、农业等,适用于6%这一档税率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金融和服务业等。

2018年以来,增值税改革的话题不断升温。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随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等文件,按照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合计减税2386.4亿元,其中,降低增值税税率5-8月4个月累计实现净减税1234.5亿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已退还1148.5亿元;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于按季申报,仅有一个月税款,实现减税3.4億元。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副司长林枫介绍,增值税改革极大激发了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以减税规模最大的制造业为例,2018年2-4月,制造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4.3%、3.8%、4.8%,增值税改革实施后的5-8月,制造业累计实现净减税近500亿元,带动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则分别达到5.2%、6.8%、7.3%、7.5%。

然而,在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同时,中国的增值税仍亟待进一步改革,其中复杂的税率结构首当其冲。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为16%、10%和6%三档,外加5%和3%两档征收率。而在国际上所有施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OECD和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都不超过3档,拉美15国、金砖5国、上海合作组织6国以及中国周边20国中,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税率都不超过2档,与之相比,中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仍比较复杂。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人士认为,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可能引发“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现象,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另外,由于多档税率之间存在的一些模糊边界问题,增值税法也难以进行明确,给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带来很大的麻烦。过于复杂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会扭曲生产和消费决策,干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不利于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为此,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应该越简单越好。

8月5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再次对“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进行工作安排。9月27日,刘昆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及“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随着有关部门工作安排的加快推进,市场上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预期逐渐升温,其中,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已经是明确的改革方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人士建议,在综合考虑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之上,三档并两档或有两种方案。

第一种,“拆中间并两头”方案。适当降低16%的标准税率,税率调整空间在16%-10%之间,保留6%的低档税率,取消10%的中间档税率。将适用10%税率的行业进行拆分,农业和民生领域等可并入到6%的低档税率,剩余的部分执行标准税率。

此方案的优点是形成高低两档税率,税率结构比较简洁。缺点是部分10%的服务行业税率上调,税负可能会上升,标准税率波动的幅度比较大,减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大。

第二种,“中低档合并”方案。16%的标准税率小幅下降,降幅为1个百分点至2个百分点,10%中间档税率和6%低档税率合并,合并后的税率调整空间在10%-6%之间。

此方案的优点是标准税率波动的幅度比较小,减税对财政冲击不大。缺点是金融和生活服务等行业税负可能会上升。为此,可考虑将购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餐饮服务、旅客交通服务以及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人士认为,三档并两档的做法将会降低制造业和部分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负,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首先,有利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对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优化,可以降低不同企业适用多档税率引发的差距,以达到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的效果,减少“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现象,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其次,有利于降低征管和遵从成本。优化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会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也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顺应增值税的中性特征,顺畅增值税抵扣链条,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再次,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下调增值税收入规模,在税收总量平衡略有下降的基础上更精准地、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结构性减税,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改善民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目前,中国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间接税占比偏高。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降低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使增值税收入规模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流转税所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三档并两档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将会减轻制造业税收负担和弱化低收入阶层的累退性,也将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扩大消费,三档并两档的减税红利最终将有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红利或超万亿元

国泰君安表示,增值税改革要考虑到减税空间。而从总量上看,中国减税空间有多大取决于政府愿意把表内赤字增加多少。短期支出是刚性的,中国一般公共财政现在基本上可以说是“吃饭”财政,并不含很多资本支出项目,很难在没有大改革的情况下显著削减支出。因此,减税的结果就是赤字的上升。

国泰君安认为,政府是否明显减税,既会考虑经济运行情况(如下行压力)从而逆周期调节,也会考虑长期中国财政可持续性问题(如当前包括隐形负债后的总债务水平、长期人口结构给社保带来的支出压力等等)。在这样的限制下,政策灵活度受到限制,中国预算赤字率可能会提高到3.0%-3.5%区间(2018年为2.7%),若按3.5%赤字率来计算,预算赤字可能增加接近1万亿元。即,其他不变的情况下,中国减税的空间最高是1万亿元左右。

申万宏源则预计,2018年全年将实际实现赤字305亿元,较预算高出约7000亿元。而2018年可以动用的财政空间在1.4万亿元以上,在弥补了实际缺口和赤字缺口之外,极端情况下年内仍有至少7000亿元的减税空间。

假设2019年的实际财政赤字规模为4.37万亿元;赤字率提升至3%,意味着预算赤字将达到296万亿元。实际赤字高出预算赤字14万亿元。而2019年可用于补充实际赤字和预算赤字缺口的规模约为2万亿元。这意味着,2019年仍然有6000亿元的减税空间,再加上2019年个税调整带来的4322亿元减税规模,理论上2019年可以实现l万亿元的减税,约占2019年GDP的1%。

在考虑了上述减税空间,国泰君安探讨了未来增值税三档并两档的三种可能路径,减税力度由弱到强。

路径一:16%调降15%,10%与6%并档,并统一调降至5%;路径二:16%调降13%,10%与6%并档,并统一调降至5%;路径三:16%与10%并档,6%调降至5%。

根据国泰君安的测算,在第一种路径下,10%与6%合并,并统一调降至5%,16%调降15%,可减少增值税额9233亿元;第二种路径,10%与6%合并,并统一调降至5%,16%调降13%,可以减少增值税额13298亿元;第三种路径,16%与10%并档,6%调降至5%,可减少增值税额13770亿元。

国泰君安认为,对于增值税并档与调降的上述三种路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量层面。总体减税额的力度上,第一种路径减税额小于路径二与路径三。若考虑10%并6%的方案,16%税率的调降方式决定了整体减税额度的体量。因此,若考虑当前财政收支压力,第一种方案从总量角度来看实施的可能性最大。

二是行业结构层面。路径一与路径二在理想情况下,对于终端消费者利好更为直接,路径三对于主体制造业利好更加充分。10%并6%的调整更多体现从服务支撑性行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通信等)入手,降低企业与居民负担,16%税档变动则更倾向于直接对制造业主体进行减负。因此,若从惠及制造业主体角度来看,路径二与路径三的效益将大于路径一。

国泰君安认为,结合中国减税空间的计算,第一种方案(即5%和15%)最有可能被选中,获益较多的是服务业。不过,市场可能最希望第三种方案,制造业能够获益更多。整体而言,三种路径的利好方向与信号意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会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增厚企业利润,如果减税进程能够推进,无疑是市场的一粒定心丸。

国金证券表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加入只影响产品价格,且产品供求不发生变化,那么增值税对企业盈利不产生影响。但在实际中,增值税率的增减导致终端商品价格的升降,或对产品需求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上下游产业的税负转嫁能力差异也会导致增值税调整对不同企业盈利产生不同的影响;增值税调整还将对企业现金流产生影响,同时对附加费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盈利产生间接影响。

国金证券基于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数据,根据3342家上市公司财报中税金及附加的明细数据,估算了增值税减税在不同情境下对上市公司的总体影响:假设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并两档(16%、6%),上市公司将少缴纳812亿元增值税,占利润总额的2.0%;如果在此基础上税率再下调1%(15%、5%),上市公司少缴纳1880亿元增值税,占利润总额的4.6%。其中,公用事业、建筑、地产、交通、通信、采掘和计算机等行业受益较为明显。

国泰君安表示,增值税减税整体而言对偏下游行业利润改善更为显著,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终端消费者对于部分终端行业产品的含稅价格敏感性不足,下游行业价格调整滞后或调整幅度有限,使得消费者利益被占取。二是就全行业整体而言,部分行业的定价方式为成本加成定价或某些行业受到价格管控,一些行业内部细分领域复杂,因此,整体向下游议价能力有限。

作者:王新赫

转型减税政策下增值税论文 篇2:

增值税转型方案上报 减税性改革有望突破

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日前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尽管该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着,当前宏观形势正在为改革创造最佳时机,抓紧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在成为共识。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得增值税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并加快推动中国税收立法进程是一个更大的命题。

全面转型有望

据了解,新方案更多参考了此前不久实施的《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试点内容:建议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

而此前的说法是,出于稳妥考虑,将要推出的增值税全面转型下一步方案,将很可能首先遵循现行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增量抵扣方案,但同时会考虑在全行业推行。

实际上,从2004年下半年东北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来,改革方案的调试修改一直都在进行。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当时采取的是“增量抵扣”方式,改革试点领域也限定在八大行业。

同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东北税改的关键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将“增量抵扣”方式转变为“全额抵扣”。2005年,试点方案又从“全额抵扣”再度转为“增量抵扣”。

东北试点启动后,如何向全国推进成为焦点。而决策部门当时更倾向于三大方案的利弊权衡。

其一,仿照东北模式,分阶段按照产业序列向全国推进,首先可以选择东北试点的六大行业,然后再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其二,同样仿照东北模式,按照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

其三,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应尽快将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减少改革成本,在全国推开时可以采取限定抵扣范围(新增机器设备)、实行增量抵扣等过渡性措施。就是所谓的“一步到位”。

而具体实践进程显然是对上述方案综合协调的结果:继东北老工业基地后,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两大顾虑渐行渐远

种种迹象表明,增值税转型加速向全国推开,已经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前不久,财政部有关人士提出,在下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财政部将“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改革既是最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如是说。

刘尚希的根据在于,增值税运行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迫切需要改革,当前是增值税改革的良好时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他担心,随着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负面影响在扩大,尤其是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没有增值税的改革,转换发展方式的进程就会被延长,由此付出的经济增长代价就会更大。

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便一直被“千呼万唤”。而之所以迟迟无法推出,两大顾虑始终横亘其间:担心会引发宏观经济过热,担心会过多影响到财政收入。

如今,中国宏观经济正逐渐步入调整期。而4年多地方试点经验表明,既定方案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远小于预期。

有数据显示,2004年7月至2007年底,辽宁省共为试点企业办理抵退税额91.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其中地方分摊25%,约为22.9亿元,平均每年不过6.5亿元,这一数字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法光在接受采访时则指出,对于税制改革,既要静态算账,也要动态算账。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减收,一方面可以迅速转化成企业利润,带来2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会推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提高效益,税基也就随之扩大。

事实上,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增长的逐步放缓,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在冲高回落。选择在财政收入达到历史巅峰时刻加快推进以减税为特征的增值税转型,可谓恰逢其时。

增值税立法:更大的命题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效应并非其唯一效用,转型本身,也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

增值税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实行,被誉为“优良税种”。之所以优良,是因为增值税有三个明显的优点:其一是全覆盖,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全部行业;其二是全链条,不论任何行业都执行增值税,这个链条是完整的,比如从开矿开始,一直到形成最终商品卖到消费者手中,这个链条都是不断的,环环紧扣;其三,是全抵扣,正是因为全链条,把前一个链条已经纳过的税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环节该交的税收,增值就纳税,不增值就不纳税,多增值就多纳税,少增值就少纳税,实现税负公平。

这三个条件,构成增值税税负公平的基本条件。

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1400多万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多万是一般纳税人,其余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中,商业的税率是4%,工业是6%,相当于比例税,增值税发票不能互相抵扣。

同时,现行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在商品领域,劳务领域仍是传统的营业税,这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问题仍旧没有解决。

刘尚希教授分析指出,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解决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就显得十分迫切,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弱化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不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而增值税的迟迟不能完善,甚至已经大大延缓了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

时至今日,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显得十分薄弱。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外,中国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

而作为税收法律体系母法、统领法的《税收基本法》,虽然先后在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上被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都没有完成立法。

“为什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差距太大,还不具备建立基本法的条件。占税收收入50%的增值税都没有立法,你立个基本法有什么用?你怎么立?如果立了基本法之后,20年之内都达不到基本法的要求,这个法岂不成了开玩笑?”有财税法专家如是说。

该专家指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收入25%左右。只有增值税上升到立法层次,二者相加占中国税收的80%上下,加上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已经出台并在不断修改完善,税收基本法的建立才会比较顺理成章。

而增值税立法,首先要能够自圆其说,要能够说清楚增值税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特征、征收的基本前提条件等一系列问题。

转型减税政策下增值税论文 篇3:

增值税税率下降对高校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摘 要:近年来,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大规模减税,对各行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高校作为终端消费者,购进的货物、服务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相关成本,增值税税率下降引起合同金额的变动对高校承担的成本产生了影响。文章以高校施工合同为对象,对其计价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税前工程造价不变、价税合计金额随增值税税率同步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调整方法及公式,并进行实例说明,提出降低高校合同工程造价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高校施工合同;工程造价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4.169

1 引言

税收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每次税收制度改革都为助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收体制也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增值税作为税收体系中占比最大的税种,我国先后进行了全面“营改增”、简并税率、调低税率等多项改革。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的税率由17%降为16%,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税率由11%降为10%,2019年继续调减税率,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中的16%、10%分别降为13%、9%。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逐级转嫁,由最终环节的消费者承担。文章以高校施工合同为研究对象,作为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末端的“消费主体”,因增值税税率下降对其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建议。

2 增值税税率下降影响高校成本的机制

高校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主要包括横向科研收入、测试费收入、鉴定费收入、对外住宿服务收入、场地租金收入等。除此之外,财政拨款属于非应税收入,学费、住宿费、利息等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教辅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因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为减轻税负,会选择对横向科研技术服务与咨询费、测试费、鉴定费等应税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高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占比极小的对外住宿服务等一般计税项目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计入相关成本。

对于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的长期合同,因合同签订时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税率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这类合同最终的合同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动。高校作为终端的消费者,价税合计金额全部计入成本,增值税税率下降引起合同金额的变动对高校最终承担的成本产生了影响。增值税税率下降产生的税收红利,在增值税的流转过程中逐级传導和分配,理论上仅对终端消费者造成影响,不会对产业链中端的企业产生影响。实际上,高校享受减税收益大小取决于合同的计价模式及高校与上游企业的议价能力。

3 增值税税率下降对高校施工合同成本的影响

高校签订的施工合同通常实施时间较长,跨越增值税税率调整期,这类合同在2019—2021年逐步进入结算阶段。

3.1 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

高校的施工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以工程量乘以税前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出各项费用。“营改增”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及2019年增值税税率下降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同步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将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将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施工合同的税前工程造价不受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调整后的税前综合单价决定,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跟随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增值税税率同步调整。所以,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不变,增值税税率下降,价税合计金额同步下降,高校可享受全部的减税收益,降低基建项目成本。

3.2 增值税税率下降后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调整方法

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的施工合同,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时间段,开具的发票的税率不一致,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税率不能直接按结算时的增值税税率计取,税前工程造价应按已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和对应的税率分段调整,具体公式如下所示:

P1=T1×(1+11%)+T2×(1+10%)+(T0-T1-T2)×(1+9%)

式中:P1:工程造价;T0:已审定的税前工程造价;T1: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前金额合计数;T2: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前金额合计数。

3.3 实例分析

以某高校新建科教楼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6年11月,合同金额为87070781.16元,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3月,结算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经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后的税前工程造价为78125683.68元。增值税税率下降后,科教楼主体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过程如表1所示。

增值税税率下降后,结合结算前已开票金额的情况,调整后工程造价为85603194.50元,若增值税税率不调整,仍为工程招标时的税率11%,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86719508.88元(78125683.68元×1.11),增值税税率下降产生减税收益111.63万元,该基建项目建设成本减少111.63万元。

4 增值税税率下降后降低高校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可见,增值税税率下降对施工合同金额产生影响,降低了科教楼建设成本111.63万元,当高校施工合同较多、投资金额较大时,累计节约的成本可达数百万甚至上千萬元,高校必须重视增值税税率下降对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影响,解决在降低成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1 降低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部分高校及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厘清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与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之间的关系,对工程造价相关政策的变化敏感性不足,工程造价中的税金与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中的税金没有全部对应,部分高校无法完全享受增值税税率下降带来的减税收益。

4.2 降低高校基建项目成本的应对方案

(1)加强对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高校需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理解增值税税率下降对高校成本的重要性,及时对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争取减税收益、降低建设成本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2)对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合同进行梳理。高校应及时对跨增值税税率调整期的合同进行梳理,可由财务部门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各类合同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税率清单,做好对合同金额进行调整的准备工作。

(3)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对涉税事项进行说明。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不是增值税改革的终点,为了减轻各行业税负,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并继续下降将是未来的改革趋势。为了维护高校在未来增值税改革中的利益,可在合同中增加涉税条款:本合同签订时合同金额P,包括不含税价格T,税金Y ,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若增值税税率调整,价税合计金额同步调整。

5 结语

2019年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过紧日子”的要求,教育部要求高校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优化支出结构,以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把“过紧日子”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刀刃上。在这样的要求下,高校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应在国家减税降负的过程中,贯彻“过紧日子”的理念,不仅对施工合同工程造价,还有其他大型科研设备购置合同、中大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都应努力提高自身议价能力,积极争取减税收益,以降低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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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金项目课题“新形势下我校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的对策研究——以新校区建设为例”(项目编号:2020QNB05)。

[作者简介]彭佳(1989—),女,湖北荆州人,中级会计师,硕士;周琛(1989—),女,湖北天门人,硕士;谢鹭湘(1970—),女,湖北武汉人,高级会计师。

作者:彭佳 周琛 谢鹭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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