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问题的土地承包论文

2022-04-29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贷款问题的土地承包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和权利的冲突问题,即所有权冲突和剩余权冲突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下,应当走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并使农业从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分享整个社会的发展成果,实现这种剩余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是缓和农村权利冲突并由此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途径。

贷款问题的土地承包论文 篇1:

新农村报道初探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2004年来,连续五年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的新的农业和农村政策体系。

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从事“三农”报道的记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三农报道”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做好关于建设新农村的新闻报道,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每个从事“三农”报道的记者必须经常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的特殊性对新闻记者角色提出了新要求。回顾自身多年从事“三农”报道的实践,我认为新闻工作要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从事“三农”报道的记者首先要完成”角色转变。

从社会角色来讲,记者首先应该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其次才是记者,其职业行为首先应该考虑公众利益并以公众利益为最终目标。要做好新农村报道,不深入基层就无法写出生动鲜活的新闻。由于农村受众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新农村报道起到实效,对农村问题报道的记者就有更高的要求。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其中包括新闻专业素养和农业专业素养。热爱农村事业,应主动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具有揭示农村问题内在本质的动力和能力,并且具有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勇气。实现从事件的旁观者、报道者到参与者和引导者的角色转变,即成为新农村问题解决的实践者。原人民日报总编辑、著名报人范敬宜所写的《夜宿康平县两家子公社:夜无电话声,晨无堵门人》,就是一篇反映农村变化的佳作。试想范敬宜如果不是深入基层、晚上住在公社值班室,既熟悉农村状况而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敏锐的新闻敏感和政治洞察力,这样的好新闻就会从身边悄悄溜走。

记者角色转变是服务好新农村工作的需要。不管是哪一级新闻单位的记者,到了农民那里,你就具有多重角色,既是党的政策的宣传者、解读者,又是农业技术信息的传播者,是“三农”问题的报道者,还应该是农民权益的保护者。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增收问题,而解决农民增收的关键要依靠科技的进步。所以,要紧紧抓住依靠科技解决“三农”问题这一“牛鼻子”。近年来,我们在做农业报道时,加大了科技服务信息方面的报道力度。每到农业生产的关键阶段,主动采访一些农业方面的专家,对农业生产进行及时指导服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007年,淮河流域发生了50年一遇的大洪灾,给沿岸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安徽电视台《安徽新闻联播》节目除了做好各地如何开展生产自救的报道外,还专门开辟了专家谈灾后生产自救专栏,对水稻、蔬菜、畜牧、水产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访谈,及时指导农民科学救灾,节目播出后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赞誉,并赢得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充分肯定。

作为一名从事农村问题报道的记者,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应该自觉地为“三农”问题鼓与呼。你和农民打成一片,关心他们的疾苦,农民也跟你交真心,谈实话,你就会了解真实情况,能捕捉到好的选题,写出有力度、切合实际的报道。农村问题是篇大文章,我们从事农村报道的记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角色转变,发扬“三贴近”精神,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大力宣传和报道,为党的政策的落实做好舆论监督员,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记者除了要完成角色转变以外,与以往我们多年从事的“三农”报道相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报道有什么新的要求?我认为在报道视角方面也要随之发生转变。即更多地用生活视角、平民视角去报道新农村建设中的人和事。

长期以来,我国“三农”报道采用更多的是生产视角,即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了农业生产上,而对农民生活关注得相对较少。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这种报道视角需要进行转变,应该更强调传媒报道的生活视角。首先,建设新农村报道必须把握一体性,体现整体感。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方针,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也不能只取其中的几个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为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中的诸多变化,正是我们丰富的报道资源,是需要着力体现的。因此,农民的衣食住行、喜怒哀乐等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传媒报道的重点,新农村报道也就不可避免地采用生活视角。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新农村报道应采取平民视角,要以普通农民为报道对象的主体,报道就要以普通农民为报道对象。农业经纪人、“土专家”、“田秀才”是农民当中的优秀代表,对这些优秀农民的报道当然可以反映农村的发展状况,也可以激励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但那些普通农民更应该成为传媒的报道对象。因为,新农村要实现的是全面小康,只有作为农民主体的大部分普通农民的生活实现了小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取得了成功。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最期盼什么、最需要什么,农民最有话语权。所以,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自主性,是保障新农村建设成功推进的一个重要前提。传媒宣传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可能难于实现预期的目的,甚至引起农民的抵触。所以,建设新农村,农民的话语权必须得到尊重。

要站在农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运用辩证思维,注意报道平衡和中立立场,多用平民语言,使农民易于理解、乐于接受。

要做好新时期的新农村报道,当前要抓住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环节,选准热点、难点,才能更好地为宣传新农村建设服务。要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增收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增收问题始终是我们“三农”报道的主线,要突出宣传中央关于“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报道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措施,对增收思路、增收方法及增收保障机制等问题进行重点系列报道,对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体现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涌现的新事物、致富新经验和新典型给予极大关注。要通过对产业、就业结构的调整,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报道,引导农民由单纯的生产者变为经营者,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才能使农业实现现代化转变。

二、农产品安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已成为当今世界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面对有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及严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要报道有关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科学标准地使用化学投入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农民树立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重点报道标准化生产,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纳入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的轨道。

三、土地问题。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我们在报道中要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认识高度,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施标准化,使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违法乱占乱征农民耕地的,要从正反两面给予突出宣传,深入报道,并且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服务问题。农业税取消后,各地涌现了一批乡镇干部从过去“催粮、催款”,到现在为农民开展“一站式”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媒体应该在报道地方政府转化思维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功能上做文章,为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做好舆论宣传员和监督员。

五、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的发展等都急需大量资金支持,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把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向“三农”,而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从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却保留了吸储功能,只吸储不放贷的邮政储蓄还占据了大片农村金融市场。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以来,每年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均在2000亿元以上。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的最现实也是最关键的方面之一。我们在报道目前金融体制存在的弊端的同时,积极报道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还对农业保险给予了舆论支持,唤起全社会对农村金融失血现象的关注,呼吁尽快改革和创新农村的金融体制,彻底扭转金融机构的离农倾向。

六、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问题。中央对今后增加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发展经费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积极宣传报道其意义,监督政策落实,要揭示农村全面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发展。通过报道,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的思想、先进的文化和先进实用科技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生产,文明消费,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农”问题是篇大文章,像粮食和农资的价格问题、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问题、农村的医疗和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农村教育负担等问题,都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和报道的。只要新闻媒体真正带着感情去从事“三农”新闻宣传工作,关注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创造,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时期“三农”宣传工作,新农村报道就能迈上一个新台阶,开创出新局面。

(作者单位:淮北电视台)

作者:宗兆宣

贷款问题的土地承包论文 篇2:

抓住要害破解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和权利的冲突问题,即所有权冲突和剩余权冲突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下,应当走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并使农业从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分享整个社会的发展成果,实现这种剩余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是缓和农村权利冲突并由此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途径。

三农问题是权利冲突问题

三农问题简察。农业乏力、农村落后和农民贫困的现状令人揪心,特别是因收入微薄、自然灾害和牲畜瘟疫不断使农民闲置土地而走出农村成为农民工,村落中鸡犬相闻的繁华景象正成为历史的记忆。我们看到的是农村水利工程和其它基础设施因年久失修而不堪重负,为短期经济效益而种植桉树和转基因农作物来替代原有植被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频繁在农村肆虐。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权利冲突问题。一方面,从所有权冲突层面来看,用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集体化的生产方式后,个人治理替代了集体治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替代了计划化,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水利和其它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成了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悲剧,谁来维护农村的公共物品呢?为追求经济效益,有些村镇可以将其转让、出卖给私人牟利,正像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贱卖或赠送给管理层而让工人下岗。农村广泛存在的透支土壤再生能力的现实正不断上演土地这一公共物品的悲剧,当大规模的生态灾难降临时,其实是所有权冲突已经到了无法缓和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剩余权冲突的层面来看,农产品因其生产的非高技术性和普遍性而不具有与工业品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农产品被贱卖成为常态,这是世界的普遍规律,农民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剩余,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农产品的补贴政策。民以食为天,如果不是农业的巨大贡献,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何在?因此,如果让农产品直接参与商品的市场竞争,这对农民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确保农民增收而参与分配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导致的“公有物悲剧”;二是农产品与非农产品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对剩余的分享的“不公平悲剧”;三是国内无补贴的农产品与国外有补贴的传统农产品之间和国内传统农产品与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之间竞争而导致的“价格与技术竞争现期悲剧”;四是农民的短期权利与长远权利冲突而形成的“远期悲剧”,这种“远期悲剧”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农民追求自身现期收益与通过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追求长远收益的冲突,第二种形式是农民通过种植转基因农产品追求短期的产量与理性对待转基因保持农产品种态的稳定性和生态的安全性而追求农业安全这一长远利益的冲突,这些冲突可以归纳为农村所有权和剩余权的现期冲突和长远冲突问题。

如何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的前提下,走合作化生产经营的道路,并使农业从国民经济基础和命脉的高度来分享我国经济的发展成果。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化生产经营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前提。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剩余作为资本积累为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现在的生产承包经营奠定了水利和其他农业公共设施基础,因此,集体化并非没有效率,而是集体化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农村的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能够实现分配的公平,因为社会主义农村实行按劳分配,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集体保障,如果在农村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那结果一定是按资分配,那是资本之间的公平,与农民没有关系。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2010年的西南大旱几乎暂时性地将这种农民在出卖劳动力和自主经营之间的选择逼近了绝境,因此我们在看到生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个体积极性上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集体积极性的沉灭带来的灾难性后果,那就是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将会使个体积极性无处发挥。随着水利、生态和环境等“公地悲剧”的不断加剧,自然灾害不会只是个案而是普遍性的存在,这种农民的集体“下岗”是不是能让我们重新审视并探索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法治化机制呢?

农村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和腐败控制的制度化。首先,应该坚持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原则,将生产资料和农民的个人生活资料区别开来,并允许农民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

其次,采取鼓励和帮助农民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政策,通过像华西村这样的集体化生产经营的典型示范作用使农民自愿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并开展以村集体为单位的经济竞赛。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采取原来已经存在的合作社形式。也可以考虑采取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货币和劳动力权折算成股权(劳动力权可以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是折算成股权还是直接享受工资待遇),采取不断积累扩大和有效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股份制经营企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可以在国家指导范围内由农民以民主方式决定。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可以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民主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

再次,国家应当为合作社或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无偿资金援助和优惠贷款,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难问题。

第四,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面的腐败问题和部分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劳动者的怠工问题可以通过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化管理和集体主义教育来解决。农村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层的贡献存在相当大的度量成本,其腐败问题则存在相当大的发现成本,因此,应当在客观方面建立对他们所做贡献的适当奖励制度并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及民主监督增大腐败的成本进行强制性解决,而该腐败问题的主观方面则需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的方式剔除其内心对腐败的诱致性,如学习党的先进性理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方针政策,经常性开展向雷峰、孔繁森和王进喜等党的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使其做讲道德、守法纪、爱学习和能干事的带头人。坚决反对和根除农村的“黄、赌、毒”等腐朽因素和铲除一切黑社会组织。

农业参与剩余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及制度建设

 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制度。农业为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贡献过大量资金和劳动力,至今仍然以农民工的形式廉价地向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人力资源,且农业将永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应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这也是对过去工业向农业提取资金的还债,是对近30年改革开放重视GDP计量而轻视农业水利

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债,是对农民工这种廉价劳动力的补偿,是将农村建成稳固的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的必要。

一方面,国家应当在集体化合作下对农村的水利建设提供无偿资金帮助,建设一个全国性的水利网络系统工程。在建设水利网络系统工程中,应当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保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将现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如限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和禁止桉树的种植,保持生态平衡来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另一方面,应当帮助农村继续改善交通、住宅、学校和文化中心等基础设施,逐步将免费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水平。此外,建立对农村水、土壤和空气及其污染情况的调研、监控和保护制度,避免农村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如果农村遭受了严重的污染,那中国的环境和生态就将全面崩溃。

粮食安全和补贴制度。粮食安全事关中国的全局,如果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国出现粮食危机,一个可能的结果是,我们的国家安全将失去根本依托,他国可能将粮食作为武器来要挟中国,从而使国家主权和独立遭受挑战和风险,因此,建立粮食安全制度和粮食补贴制度已非常紧迫。

粮食安全制度。粮食安全主要是指粮食生物性特征和产量的相对稳定,且粮食产量随着人口增长而实现同步增长的状态,其制度保障主要包括粮食新物种(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的管理制度、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和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等方面。国家应加强对粮食新物种(包括转基因粮食物种)的管理并使其制度化,应将对新物种(转基因物种)的研究与其运用推广严格区别开来,对于粮食新物种的引进、运用和推广要非常谨慎,应当将这些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在世界就该物种的安全性达成共识并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之前,一切以运用和推广粮食新物种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我们必须看到,如果一个粮食新物种的运用推广导致普遍性的生理不适应甚至是变异和生态破坏,那将是不可逆转的巨大灾难。应加强对粮食和蔬菜等各种农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检测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保障餐桌安全。我国已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应当严格执行,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并应建立国家传统粮食种子储备制度,主要是建立小麦、水稻、玉米和蔬菜的传统种子储备制度,以应对各种可能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

粮食补贴制度。我国已基本建立粮食补贴制度,应坚定执行该制度并考虑适当提高补贴的标准,采用粮食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补贴办法,对于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农民减产损失可主要由国家承担,进一步加强对于市场的粮食价格进行国家保护价调节,使粮食生产处在补贴和保护价的双重保护下,稳步实现粮食的增产增收。因土壤肥力下降导致的生态失衡应引起足够重视,在粮食产量稳定的基础上,可考虑建立有计划的休耕制度,由国家对休耕地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使土壤恢复其肥力和效益。

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提高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的认识。我国为引进外资而对外资实行了一系列超国民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品牌化而提高农业的竞争力,笔者认为可以对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进行大力扶持。

首先,从必要性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缺乏效率,难以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农民被束缚在自家地上,要实现农业的产业升级必须走集体化生产经营的道路,从而使农业实现规模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整合和品牌化的战略整合,提升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农业实现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其次,从可行性来加工的工业水平,且已形成全国性的市场体系,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通畅,这为农业产业升级提供了实现的条件。再次,从统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相互关系来看,现在城市和农村的交通和通讯网络为农民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从业选择提供了条件,这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淘汰“血汗工厂”和“黑心工厂”等落后生产方式,形成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在农村和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相互衔接,缩小因资本过于集中于城市而导致的城乡差距,当农村和城市差距不断缩小,农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内需不断扩大,就可以改变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发展模式,减少落后产能,降低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从而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化扶持制度的建设,应由国家对生态保护区和农业区作出合理规划,江河上游农村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进行小范围的农业种植,中下游农村则以发展农业种植为主,同时加强生态保护。江河上游农村因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林和水草种植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而导致的剩余生产减少可以由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应在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提高生产效率。大中型农机的购置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补为主,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组织支付为补充,小型农机的购置则可由集体统一购置为主,个体购置为补充,从而建立大中小型农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化体系;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核心技术的研发由国家承担或由国家买断专利免费给农村使用,建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与加工的分工;扶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销售,在农村完善小城镇农贸市场网络,在城市完善农贸市场网络,并使这两个市场网络实现对接而形成统一的农贸市场网络,并进一步实现农贸市场网络与大型综合超市的对接。减免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交易税收;加大对农村吸纳人才的政策倾斜,建立鼓励各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去农村就业的制度;国家加强对外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反倾销、反补贴。

中国农村的问题实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解决农村权利冲突不能通过土地私有化而任由资本在农村扩张来实现。基于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既富有效率,又体现公平,因此,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实行集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并使农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国民经济的剩余分配,通过这种生产和分配格局的法治化,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的权利冲突问题,实现农村的科学发展。

(作者为江苏省射阳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作者:刘运新

贷款问题的土地承包论文 篇3: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摘 要 中国农地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而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流转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现代农业的建设。尽管近四十年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己经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始终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保守和滞后,钳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的发展。要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完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内涵及特点

1、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既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征用,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上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

2、法律特点

(1)流转主体的特定性。流转主体的特定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流转主体的特定性;二是受让主体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另一方面,受让主体也应具有特定性,即受让主体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

(2)流转客体的特定性和法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限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农村中的宅基地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还不能作为流转的对象。

(3)流转范围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农地经营仍是农民基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来源。因此,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二)土地承包流转的形式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有关“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第49条有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将农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农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集体支付出让金。其出一让程序可概括为: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或计划,确定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根据土地资产评估资料,确定基准地价,进而确定出让金标准;签定合同,发放土地使用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是农地产权人将农地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农地产权是可以分割的量,它可以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农地租赁就是农地权利人把一定年限的农地经营权给予承租农户,并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它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在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在立法层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对流转还是设置了许多的限制条件。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不充分的流转,是不彻底的流转。这导致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从而制约、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有效地解放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1、流转主体的限制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受让的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受让主体的身份要求必然造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封闭性,阻碍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自由转让,也不能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

2、流转范围封闭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列举了几种方式,但每一种方式都实际上或明确地或实质地限定了流转的范围:(1)互换,要求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2)转让,要求受让方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出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间。(4)转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受让方的范围,但以往颁布的法律法规却一直将其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3、流转程序不完善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不健全,公示、公信力不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流转使用权的,却未对其公示方式作出规定。

而对于公示根本就没有提起。这违背了登记公示是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基本原则的理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人是集体,集体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土地所有人是否应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颇有争论的话题,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1、集体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当事人,这是建立清晰地土地权属关系,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对独立物权地位的要求。无论从建立清晰地土地权属要求,还是集体的非民事主体性质,集体均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在实践中,有的集体往往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如搞所谓的“反租倒包”流转形式,这实际上是集体以一种不恰当的身份介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予以禁止。

2、从物权法的角度,占有权对所有权是负有义务的,不能说独立物权,就可以无视所有权的存在。相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人是义务人,其所负的义务不是一般地对所有权的尊重,而是直接贯穿于其占有和经营土地的过程之中,具有特定性。从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有序,朝着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民土地收益的逐步提高,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的方向发展。一家一户自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分散性、随意性,难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应有土地所有人的参与。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经土地所有人同意,是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土地所有权所负的特定义务之一,也应成为法定义务之一。

(二)建立灵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现行法律已经承认了一些流转方式,但是对于抵押、继承、出典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关于抵押,我认为,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外,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允许抵押。

(1)在传统民法中,只有可以流通的不动产才能设定抵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某些动产、不动产物权的价值或所包含的价值往往超过一般不动产,且对社会经济运行、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由于这些类型的财产被过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他们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中所占比例极大,如果不允许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很难实现扩大再生产,尤其在前一年收成不好的情况下,甚至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无论以哪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允许其进行抵押,与其可转让性也是一致的。豍凡是允许转让的土地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押,不承认抵押就是不承认转让。

(三)土地流失中的公示公信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是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互换和转让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土地权利变动的效力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其互换和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其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没有办理登记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权利的享有应予以登记,农户通过承包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根据自愿原则所签订的流转合同仅产生债权的效力,受让方所取得的使用农地的权利为债权。双方可根据该流转合同,在相对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登记,则受让方取得的使用农地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不仅可以之对抗流转方的侵害,还可以之对抗来自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应根据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方式规定其具有不同的效力。

四、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广大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关系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并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是,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受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农村法制环境的影响很大,在一定时期内,我们的理想与现实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也有诸多问题需要制订司法解释、修订现行法律来解决,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任重道远。所以目前我们要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一方面,完备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扩大流转主体,界定流转方式,规范流转程序,建立一个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另一方面要控制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农民相互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此外还要规范农民自身的承包经营行为,这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豍吴玉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建议[J]. 政法论丛, 2005:3.

(作者单位:厦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林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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