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三十四号文件

2022-08-17

第一篇:中央三十四号文件

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法律、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本市区域开发、市政项目或者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

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站,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每年在举办上海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发布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下转第13版)

(上接第12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本市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推进区域旅游的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旅游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区(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区(点)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本市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导游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旅游区(点)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约或者登记,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或者旅游区(点)导游证。

旅行社或者旅游区(点)聘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旅馆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提供规范的服务,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馆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旅游区(点)的范围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合理划定。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停车场、公厕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旅游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审批机构和设立条件,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旅游线路走向、时间、班次和交通工具营运并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等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旅馆、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游集散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总第三十四期)

平安乡党政办主办2010年5月31日

平安乡在发展中崛起

A:平安乡2009年鉴

平安乡位于渠县北面,介于东经107°04′和北纬31°04′之间,系涌兴镇和土溪镇中间段,全乡东西直线距离最长处为4.6公里,南北直线距离最长处为4.7公里,总幅员面积21.62平方公里,折合3.24万亩。其中耕地面积0.89万亩,占总幅圆面积的27.5%。

平安乡属深浅丘陵区,地势总的趋势是西北部高,东南部低,相对高差80—100米。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类型,热量丰富,雨量较多,日照充分,雨热同季,适应多种植物生长发育。

平安乡水资源丰富,境内有水库1座,山坪塘108口,石河堤5处,溪流河沟两条,一条名为断桥河,源于稻粮村锁口丘,经木岭村、金岭村,流入涌兴镇洪坪村至巴河;另一条名为新桥沟,分别源于稻粮村龙井沟和平安村打石沟,汇聚于福安村大河坝,流入三 - 1 -

汇镇渠江河。

平安乡现辖5个行政村,32个村民小组,总户数3391户,人口12834人。

一、强农攻经,增加农民收入

平安乡系典型的农业之乡,因此,党委政府始终不渝地把粮食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切实抓在手上,通过组织措施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典型示范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有机地抓好了小春的小麦、大麦、葫豆、豌豆、洋芋等,大春的水稻、玉米、红苕、红粮、大豆等农作物栽培种植,2009年实现大春种植面积6398亩,亩产237公斤,总产量达1518吨,大春种植面积12105亩,亩产389公斤,总产达4711吨。与此同时,狠调农村产业结构,积极抓好油菜、花生、芝麻、烟叶、生姜等主要经济作物的栽培,并在福安村、平安村分别建立商品蔬菜基地50亩,在稻粮村、金岭村大种各种果树等。全乡2009年种植业面积达到6926亩,大力抓好养殖业发展,始终抓住生猪发展不放松,抓好家畜家禽的饲养,突出抓好水面养鱼,通过典型引路,龙头带动,2009年生猪出栏26300头,养殖水面417亩,组织劳务输出4000余人,创劳务收入3550万元。

全乡2009年农村经济总收入6225万元,人均纯收入达到4322元。

二、惠及百姓,兴办社会事业

认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通过加强领导,深化宣传,落实责任,全乡组建了环境整治督查组一个,专业保洁队一个,聘请保洁员6名,修建垃圾池17口,购买垃圾桶75个,硬化农户院坝10000

余平方米,同时制定了常抓不懈有效措施,确保全乡上下环境卫生长期保持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筹资100余万元,硬化乡道公路7公里;筹资360余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40万元),建设村社水泥路23公里,泥碎路10公里,全乡实现100%的村通水泥路,80%的社通水泥路,100%的社通公路;启动实施场镇居民饮用水工程,新钻日出水40吨深水井1口,改造饮水管道1000米,组织群众新打饮用卫生水井1200余口;新打沼气池300余口;整治山坪塘12口,完成渠道清瘀16千米;争取上级支持整治恢复了龙井沟水库外坝滑坡病害工程;改造了四个村及场镇的农村电网,安通了场镇及附近居民近200户的天然气;争取国家投资20余万元新建了平安乡五级汽车站,占地1000平方米;引进移动公司投资360万元,新建了移动信号接收站一座;硬化、亮化了平安街道。

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以“三村建设”为载体,以“一三三”活动为契机,通过培育木岭村、福安村试点示范后,纵深推进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一池三改”工程,着力绿化、美化、亮化、硬化农村人居环境。

扎实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2009年全乡新出生人口129人,政策生育率84.5%,出生率9.33‰,死亡率7.1‰,自然增长率2.17‰,奖励计生扶助对象102人,扶助资金7.344万元,投资20万元维修了计生办公楼,改善了计生办公条件。

全力推进文教卫生事业。投入资金30余万元新建了一幢占地面积887平方米,建筑面积300余平方米的综合文化大院,文化站积

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切实加强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学校现有35个教学班,56名教师,1200余名学生,校风正,学风好,老师认真育人,学生学习刻苦,近年来教师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学生毕业考试和抽考学科成绩连居片区前茅。台胞杨义富先生先后捐资200多万元建设中心小学,并设立“杨森华先生奖学金”,鼓励莘莘学子求学成才。卫生事业迅猛发展,2006年投资20余万元对乡卫生院进行了新建,占地面积220平方米,现有医务人员7人,院内设备大幅改善,群众就医方便,2009年组织群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100%,参合资金24.916万元。

竭力实施惠民工程。近年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疾苦,及时准确地把党的惠民政策送到群众手中。2009年开展财政补贴家电下乡,共补贴家电610台(件),资金12.2184万元,共补贴汽车和摩托车45辆,资金3.3138万元,共发放救灾补助资金4.6万元;五保补助资金24.12万元,最低生活低保金23.3万元,优抚补助资金32.77万元;粮食补助资金93.3297万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1.3312万元;同时实施安居工程,为6户无住房群众投资3万元,修建了住房。

三、夯实根基,提供政治保障

近年来,乡党委认真落实开展县委提出的“一三三”活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使农民得实惠,农村得发展,党政得民心。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提高乡村两级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关心党员干部的

困难和疾苦,通过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了政令畅通。

二是强化了公民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学习教育,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思想意识,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全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三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组织通过组织对党纪、政纪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研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遏制了吃喝风,杜绝了向农民乱伸手、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B:平安乡2009大事记

1、完成村社水泥路建设4.5公里,泥碎路建设10公里,实现100%的村通水泥路,80%的社通水泥路,100%的社通公路;

2、新建了平安乡文化大院一幢,占地面积887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3、安通了平安乡场镇及附近居民近200户的天然气;

4、投资20万元维修了人口和计生工作办公楼,改善了办公条件;

5、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人口和计生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6、整治了山坪塘12口;

7、新打沼气池136口;

8、新打卫生井350口;

9、福安村筹资83万元改造了农村电网;

10、党委书记何炯在全县农村公路动员大会上交流发言;

11、乡长唐海泉接受渠县电视台专访“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12、党委副书记余双全在全县学习实践活动转段大会上交流发言。

C:平安乡2009获奖情况

1、县委、县政府表彰2009绩效考核二等奖

2、县委办公室表彰2009宣传工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集体

3、县委办公室表彰2009人口和计生工作目标考核三等奖

4、县委办公室表彰2009生猪产业化发展先进乡镇

5、县委办公室表彰副乡长袁俊获2009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6、县府政务督查通报2009文物保护“优秀”乡镇

7、县政府表彰2009狂防工作先进单位

8、县政府表彰2009农村新合会工作先进单位

报:组织部叶部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办督查室、

县府办督查室、县委办信息科、县府办信息科

送:县有关部门、乡党委成员

发:各村、乡属单位

编辑:余双全校对:曹章斌(共印25份)

第三篇:三十四中学规范办学要求

安阳市第三十四中学关于规范办学实施要点

一、办学方向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务管理

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

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

三、教育教学管理

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

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

10、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和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的基本要求。教师不拖堂,不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

11、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每天在校集中学习7小时。一律不安排早、晚自习。

12、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学校因大型公共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的,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同等时间进行补课。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书面作业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13、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以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价学生,注重发展性、过程性评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自己命题的期中考试安排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随意提升考试难度。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和编排座位。

14、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育资源,不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实验班。

15、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16、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课程相关资料不得向学生收费。不得强迫学生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

四、教职工队伍管理

17、认真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教学需要合理设岗,按照岗位聘任教师。

18、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切实做到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19、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0、制定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21、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评价教师工作。不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和奖惩教师。

22、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班主任待遇,完善班主任奖励制度。

23、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双休日、节假日上课。

24、我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五、学生管理

25、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不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按要求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6、学校不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不在“小升初”前单独组织考试、招收录取学生。不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27、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有完善的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制度。有完善的控辍措施。有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28、按要求控制班额,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

29、《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礼仪常规等规章制度要张贴公示,并能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0、学生会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31、任何教师或处室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

32、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校园管理

33、对学校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4、校园整洁,无垃圾,无纸屑,无积水,无污染。室内干净,采光、通风符合有关要求。

35、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环境育人。有体现学校教育理念和特色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并公示于学校明显位置。

36、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校园校舍开展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

七、财务与后勤管理

37、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及时公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任何摊派。班主任不得搭车收费。

38、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重大开支实行民主决策。

39、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有校舍、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实验室、图书馆(室)以及电教、体育器材管理制度,有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等。

40、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有条件的中小学要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业教师。

41、重视档案建设,有档案室或档案柜,各类档案齐全,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查阅、借阅、保密等制度。

八、安全管理

4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4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做好法制副校长的聘请工作。

44、建立学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疏散和逃生演练。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45、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坚固、安全。发现危房及时维修,D级危房及时拆除。

4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确保食品、饮水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传染病流行。

47、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48、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附则

49、本规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50、本规范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制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51、在本《要点》中所要求的实施内容可有各个学校处室再次进行细化,并具体负责监督落实。

安阳市第三十四中学

2009年8月30日

第四篇:政务信息第三十四期(人口计生专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加大

取得七个方面显著成效

2010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统计年度出生73778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5‰;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86%;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6.02;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9.25%;较好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2010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一、加强领导,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不断增强

一是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体系投入的意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先后7次召开调度会、现场会、汇报会等会议,安排部署人口计生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调研分析、解决问题。市人大、市政协先后组成调研组,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调研。

二是综合治理不断深化。市政府每年与8个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齐抓共管。全市34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均出台了计划生育兼容政策,每个成员单位联系一个计划生育后进乡镇,并将联系乡镇的年终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市《拂晓报》坚持每月用半个版专题报道人口计生工作,已报道29期。

三是严格坚持目标考核。4月2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会议,对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五个县区、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56个市直单位和43名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工作相对后进的10个乡镇实行了“重点管理”和“重点帮助”,对8个性别比和科技工作后进乡镇进行了评先否决。

四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市计生协配备了正处级常务副会长,县级以上计生协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会入序参公全部到位。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均配备了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市769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48人。在全省药具知识竞赛中,我市代表队获得团体一等奖的好成绩;在9月24日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岗位竞赛活动中,我市荣获团体二等奖,1名选手被评为全省岗位标兵。

二、突出重点,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

一是强力落实“村为主”工作机制。县区继续坚持双月或季度对乡镇考核一次,对主要领导调度一次,对考核情况通报一次,以此推动经常性工作的开展;乡镇、村(居)继续坚持“月积分、月奖惩、季考核”的工作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各相关部门为落实“村为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对村级计生工作加大投入,确保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的全面实现。

二是完善落实管理服务制度。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3月20日,全市开展了以补救措施落实、二女户结扎、流动人口清理、孕检质量提高、乡所村室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活动。活动期间,全市共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6901例,落实二女户结扎1262例,清理流动人口12万人,孕检40万人次,760村室列入改建计划。

三是狠抓后进转化。坚持领导联系后进县、乡、村制度,集中整治后进地区。市人口计生委对人口控制水平较差的乡镇定期调度,限期整改。对迟迟不能改进后进面貌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三、标本兼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建立健全对女孩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埇桥区坚持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独女户家庭,提前10年发放奖励金,并每月增发10元;萧县加大对长效节育奖励对象的奖励力度,奖扶金增发至5000元;市经济开发区对独女户、二女户家庭女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分别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砀山县坚持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政策放弃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成员免费办理农村新农合医疗,为考取二本以上大学的二女户家庭的学生每人送上2000元的助学金。今年共发放助学金4.2万元。

二是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一年来,全市立案833件,结案837件(含去年立案未结案4件),全市性别比由2005年的135.7下降到2010年的116.02。

四、探索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迈出新步伐

一是加强流动人口双向协作工作。11月份,与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二是加大考核力度。市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专项考核办法,对全市10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其结果纳入全年考核总分。三是深入推进示范街道创建工作。继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被命名省级计划生育工作示范街道之后,目前埇桥区三里湾、东关、西关、道东街道办事处已通过省级计划生育工作示范街道验收。

五、以人为本,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快。全市100个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中,年底前已建成标准化服务机构97个,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投资总额约6244万元。二是质量控制工作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及时调整充实了科技专家委员会成员,不断强化对基层技术服务机构行政监管力度;市级出台了考核方案,将质量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是强化宣传培训工作。年初组织系统内200多名计生干部队伍分两批赴南京人口干部学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泗县大庄镇计生协秘书长李培英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后,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追授为“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号召全市上下开展向其学习活动。二

是做好社会抚养费调控工作。目前,全市按季度共上缴497.6万元,作为人口奖励基金,全部列入“其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科目经费。三是做好计生信访工作。全年市人口计生委共受理各县区信访127件,同比下降7.98%;通过12356阳光计生热线,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政策服务达5000多人次。四是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全市共投入400多万元加强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乡级人口信息室和数字化服务站所建设。目前,5个县区人口计生委、10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数字化管理,5个县级服务站和30%的乡镇服务所已装备了高标准的信息化管理设备。

七、“惠民”优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扎实做好“三项制度”落实工作。今年全市共确认奖扶对象8327名,发放奖扶金623.436万元;确认特扶对象451人,发放奖扶金52.44万元;确认长效节育奖励对象4160人,发放奖励金1248万元。二是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率不断提高。今年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率达到93.87%。三是计生系列保险有序开展。与中国人寿宿州分公司联合开展“爱传万家工程”阶段性推动活动,期间共代办保险6735例,代收保费673500元。四是扎实开展生育关怀活动。春节期间,全市共慰问生育关怀对象1397户,发放慰问金294525元。

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市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挑战:一是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少数干部存在盲目乐观和怕苦畏难思想;三是受第三次生育高峰的惯性作用和政策性生育的影响,新一轮生育高峰已经来临。从今年起,我市生育旺盛期妇女已从持续10年的下降趋势转向上升趋势,在未来五年,生育旺盛期妇女比“十一五”多7万多人,20-24周岁的育龄妇女年增加近1万人;符合省《条例》再生一孩条件的对象逐年增加,尤其是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生育年龄,政策性生育二孩开始大幅度增加。

二、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一是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2010年,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9.8%,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依然偏高,将影响未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三是人口素质不高,人才资源短缺。全市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仅占2.38%,婴儿死亡率2‰左右,新生儿缺陷发生率2‰左右,家庭和社会负担沉重。四是劳动适龄人口多,就业压力大。

三、流动人口服务工作亟待加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人口机械变动逐步成为影响区域性人口变动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市流动人口达到120万。流动人口的就业、子女受教育、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亟待加强。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不能较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人才队伍数量和各类人才比例低于省人口计生系统平均水平。计生干部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问题还没有根本的解决。

五、与人口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体系尚未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体制亟待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不足,与省目标要求差距明显。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已制约了人口计生委职能的履行。其突出表现在部分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机构设备不全或陈旧;农村计生手术免费配套经费投入缺口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不能全部到位,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011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主要工作目标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5‰以内,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86%以上,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在2010年基础上稳步下降。市确保进入皖北地区前3名。泗县、萧县确保进入皖北县先进行列,砀山县、灵壁县、埇桥区力争进入皖北县先进行列。主要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继续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全面完成人口目标计划

一是坚持把控制计划外出生作为农村地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扎实开展规范化孕检服务活动;认真贯彻“六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村为主”工作机制;要抓好后进转化。坚持实行市领导联系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联系乡镇、县区领导联系行政村制度,对人口计生工作滞后地方实行重点帮助、重点指导、重点督查的“三重管理”。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解决人口问题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求实导向,改革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加强对基层平时工作的考评,努力体现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数据共享。三是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市人口信息中心装备建设,建成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二、进一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继续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全面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深入贯彻“六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政策导向、孕情监测、打击“两非”、实名登记、区域协作”等各项工作举措,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深化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实施B超实名登记制度,继续加大对“两非”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继续推行双向协作,确保实现 “一盘棋”目标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觉接受驻地社区计生工作管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上报各种信息。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不断拓展区域协作发展空间,强化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通过搭建网络化平台,建立联运协作机制,大力加强信息沟通、管理、互动、协作配合,实现区域“一盘棋”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强化规范运作,确保实现计生优质服务提质提速

一是继续抓好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全市未开工的机构要尽快开工建设,并确保力

争于2011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正在建设的机构要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装修品位,确保于2011年3月底前投入使用。大力开展村级服务室标准化建设,力争2011年8月底前,全市90%以上的村室达到标准化要求。二是切实抓好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功能发挥工作。县站要配备专用微机,能够查询、录入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信息、避孕节育信息;建立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信息库,每月对怀孕人员和出生病残儿的家庭等重点人群开展咨询、访视等特色服务;要建立服务站日常管理系统,实现科室间服务信息共享,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认真创建计划生育特色优质服务品牌。省里已配备生殖保健设备的泗县、萧县、埇桥区站和部分乡镇服务所,要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创建计划生育特色优质技术服务品牌,努力探索和实践切实可行的生殖保健服务。

五、进一步开展便民维权,继续推进阳光计生行动,确保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人口计生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常效机制,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切实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进一步强化政策推动,继续完善利益导向,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保障福利水平提高

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三项制度”。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争取提高奖励标准。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努力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保险体系。积极开展生育关怀对象联系及慰问活动。切实做好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使用工作,不断完善长效救助机制。要继续做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惠民政策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继续推动子女就学,家庭就医,扶贫开发,农业开发,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七、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继续加大财力支撑,确保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水平提升

大力抓好人口计生队伍的管理、使用和培训工作,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严格考核评比,实行优胜劣汰,在全系统形成创优争先氛围;要妥善解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问题,使竞争上岗人员有编制,分流人员有着落;要进一步做好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为重点的“两风”建设,创建学习型、效能型、廉洁型、和谐型机关。推动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分级投入到位,以市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率先增长带动各级财政加大投入,不断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2010年人口计生主要工作大事记

1.3月23日,市人口计生委被评为全市2009年度政务公开优秀单位;

2.4月21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

3.4月30日,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市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4.5月17日,我市制发加快推进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5.6月1日,市“0557-12356”人口计生阳光服务热线开通;

6.7月17日,我市召开人口计生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7.7月27日,我市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

8.7月30日,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大练兵知识竞赛举行;

9.8月9日,泗县人口计生好干部李培英同志以身殉职;

10.8月26日,我市召开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场会;

11.9月25日,我市隆重开展纪念计生《公开信》发表30周年活动。

第五篇:我国民族宗教知识政策三十四要点

一、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二、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内容

1.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5.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三、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

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被正式写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工作报告。

四、民族工作的主题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阐述。

五、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和主线 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六、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七、我国民族工作的生命线

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基石的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政策,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生命线。

八、开展民族工作的四个坚持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九、开展民族工作增强四个认同和四种意识的思想

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四种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

十、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开思想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十

一、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坚持的四个不动摇

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 必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

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 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

十二、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六个毫不动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2010年9月在与省部级领导干部民族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强调指出,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做到六个毫不动摇: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为民族地区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二是毫不动摇地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提升民族地区经济整体实力;三是毫不动摇地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各族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日子;四是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努力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五是毫不动摇地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能力出众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六是毫不动摇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觉维护安定有序的大好局面。

十三、党中央处理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概括为五个始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2010年9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民族工作专题研讨会上的动员讲话中,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处理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概括为五个始终:一是始终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主题;二是始终切实遵循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个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三是始终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一重要思想;四是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五是始终牢牢抓住发展这一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十四、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规定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十五、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的规定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肉。

1.凡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和少数民族儿童学生寄宿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3.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4.建立清真食堂和设立清真灶,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民族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同时对已经建立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要严格把关,采取措施继续办好,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十

六、关于禁止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规定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十七、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方法

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

国家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国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依法处理。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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