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随迁入户资料

2022-10-21

第一篇:深圳市随迁入户资料

深圳市随迁入户资料

夫妻团聚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

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光明三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篇:深圳随迁入户

深圳随迁入户 深圳随迁入户,夫妻随迁入深圳户口

申请条件(以申请日为准):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非深圳市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随迁,父母投靠子女随迁入深圳户口

申请条件: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注:老人一方已迁入本市,另一方申请迁入必须按照夫妻随迁的条件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与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与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随迁,子女随迁父母的情形

一种情况是,子女在父母入深户后出生的: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父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市),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小孩在内地尚未入户,可以申请随父母补报出生入户。

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申请方式: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由派出所受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办结时限: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55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办理之后:

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另一种情况是,子女在父母入深户之前出生的,办理时没有随迁过来,后面再办随迁的: 申请条件:

1、该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8周岁,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2、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3、全面审核后认为该子女户口曾因合理理由当年未随同父(母)迁入,现须投靠登记为深圳常住户口的父(母);

4、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按照规定应当并户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上旁注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

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第三篇:2012年深圳市夫妻随迁入户大全

2012年深圳市夫妻随迁入户(妻随夫,妻外省集体户口,夫深户)攻略

我们的情况是:我是江西省集体户籍,户口挂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我丈夫是罗湖区户籍,有房产,有一个小孩,小孩子是2010年出生跟随父亲入户深籍,我们夫妻结婚三年多,满足深圳夫妻随迁入户政策。

罗湖区的入户政策要求办理的部门是区公安分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接受办理申请,需要的资料如下: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我们是在2012年2月份去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入户手续,以上四项材料,实际上最难办的是第3项和第4项,以下详细说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1.首先到拟迁入地户籍所在社区(即我老公的户籍社区)办理,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的资料是: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结婚证;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由于我们的情况是男再婚女初婚,我们的孩子属于政策内第一胎,所以需要检验男方的原婚育情况);

出生证;

准生证(有的地方叫计划生育服务证,我当时孩子是在深圳出生,所以当时办的就是计划生育证);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和我老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有的地方是村和镇)出具的<<二级婚育证明>>(由于我向社区工作人员解释我这几年生活和工作一直都在深圳,住在老公的住所,孩子也在深圳生的,也办理了深圳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所以这两个证都免了,在后来向街道办计生科申办的时候同样说明也免了这两个证,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和办事程序);

罗湖计生中心出具的查环查孕报告单(注意,这里要求必须是在罗湖计生中心检查后出具的报告,其他地方的不行。由于我一直未上环也不愿意遭这种罪,所以觉得这一关肯定是过不了了,和老公商量,要不找人来冒名顶替自己去作检查或者是报称自己有禁忌证不宜上环,要医生开一张证明也可以过关,可是当我们去到罗湖计生中心,发现这两种构想都无法实现,检查的环节非常严格,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而且开的报告单上还有当事人现场拍的照片,而且照片是和报告单一起打印出来的,所以找人顶替根本就不可能,再就是要医生开医生证明也不容易,除非有熟人关系,否则报称的禁忌证需要在它们中心检查属实以后医生才会开证明,所以最终本人只是得到了一张未上环未孕的报告单)。

在社区审核材料的时候,工作人员就本人未上环的事情不同意盖章,后来我据理力争,广东省的有关法规也是要求计划生育的首选是上环,但并非是必选,后来有一位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同意我的诉求,给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盖了一个章,只收了查环查孕报告单的复印件,告诉我们可以凭此到街道办去继续办理申请了。

2.其次是到街道办的计生部门申请计划生育证明。

带上上述在社区申办时的一样的材料和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到街道办相关部门递交资料,基本上社区审核过以后,只要资料没漏,工作人员通过电脑联网核实资料的真实性无误以后,收取所有复印件以及查环查孕报告单原件,现场会打印发放计划生育证明,里面用途一栏注明”随迁”。

二.无业证明的办理

实际上就是回老家户籍所在地劳动局(现在有的叫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方可能处理的部门不同)申办一本<<就业失业情况登记证件>>,绿色封面。

取得计划生育证明和失业证明后,与其它材料一起去罗湖区公安分局办理手续就可以了,至于其他的一些注意事项网上说得很详细了,我不再重复,希望此资料能对不熟悉流程的朋友提供一点帮助。

第四篇:深圳随迁入户指南2012版本

深圳随迁入户指南最新版本,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3日

一、随迁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户口迁入我市已满三周年,另一方是市外户籍居民;

(二)夫妻合法登记结婚且已满三周年;

(三)申请人户口性质不明或属非农业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政策;

(五)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随迁。申请人 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在高中以下(含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或省内户籍申请人同一户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均可一同申请随迁;

(六)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七)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不满十六周岁未办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随迁收养子女除外;

(六)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七)非农业或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劳动年龄段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或其下属主管业务部门十二月内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八)随迁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子女的,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高中以下(包括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注明学校总机或校办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盖章复印件1份)。随迁本省户籍高校正式在读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九)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须提供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并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提供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2、随迁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另分别提供加盖福利院公章的入院审批表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儿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随迁自行捡拾的弃(婴)童的,另提供加盖原籍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三、收费标准 :4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坪山六区的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

3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户可由监护人代办,但涉及收养、双胞胎等较特殊情况时,未成年人应到场并现场摄像。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备注:可先填写网上受理表,再到派出所办理。 (非必要) 受理地址:http://203.91.43.52:8081/Default.aspx

五、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办理准迁,如当年入户指标使用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六、受理状态查询

网址:http://203.91.43.52:8081/Search.aspx

七、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第五篇:2006年深圳随迁入户须知

一、夫妻随迁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分居满两年;

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夫妻随迁同时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老人随子女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身边无子女。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老人及所投靠子女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2、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在深圳的房产证明。

三、子女随父母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子女(含成年子女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在校证明。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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