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红头文件范文

2022-06-26

第一篇:卫生院红头文件范文

陇县李家河乡卫生院文件

2012年上半年公卫妇幼项目工作总结陇李卫发(2012)13号签发人:杨瑞东

上半年来,我院妇幼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和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为核心;以保障全镇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以儿童妇女健康服务为宗旨;以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服务能力为抓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现将我院上半年妇幼工作总结如下:

一、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及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卡(手册),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对辖区内的孕产妇进行摸底,按孕早、中、晚期、产褥期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及时发现高危情况,以确保母亲安全。同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筛查与管理,有效保障了孕产妇的安全。到本季度末李家河镇共有孕产妇92人,其中产妇68人,孕妇24人,建卡92人,产检92人,

农业户籍者92人,符合“农免”项目者92人,产妇68人均进行了产后访视。对所有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无孕产妇死亡。

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儿童保健重点对0—3岁儿童系统管理,儿童“四病”的防治及学龄前儿童体检工作。到本季度末全镇共有7岁以下儿童数661人,5岁以下儿童465人,3岁以下儿童362人,其中新生儿68人,均为母乳喂养,无婴幼儿死亡,无新生儿破伤风,无5岁以下儿童死亡,无出生缺陷。对所有儿童均进行健康管理。

三、妇幼项目各项工作

1、出生缺陷防治项目:到本季度末待孕妇女及孕产妇免费服用小剂量叶酸片的人数为10人,填写知情同意书者10人,随访者10人。现共发放叶酸片60瓶,无高危孕产妇服用叶酸者。

2、0-3岁儿童免费保健项目:我镇现有0-3岁儿童362人,建卡362人,发放结算单362人,系统管理360人,其中新生儿访视54人,现无高危儿。无体弱儿。

四、妇幼宣传工作

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就要把妇幼保健知识和《母婴保健法》真正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参与保健。我院利用妇女病免费普查的时机,对农村妇女开展了面对面的宣教。另一方面常年开放健康教育室,开展孕产妇保健、妇女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的干预、婴儿喂养等内容的咨询工作。共印制宣传材料4种、发放200份宣传单、

悬挂横幅3条,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20多张,办宣传版面3期。通过有效的健教活动,使健康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对整个妇幼卫生工作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健网络不健全。虽然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到位,工作落实,但村医主动性不高,村级网底薄弱,服务能力不强。基本技能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2、群众落后的思想仍然存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母婴传播疾病检查工作难度大,许多产妇及家属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叶酸发放服用率不高。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1、加强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建立以乡妇幼保健为核心的孕产妇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内流动孕产妇及儿童,及时摸清流动育龄妇女孕情,筛查高危,为她们提供与本地孕产妇相同的保健服务。

2、加强村医培训,进一步扩大宣传面,根据妇幼公共卫生项目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要加强乡、村两级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乡、村两级管理和服务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表、卡、册、牌等基础资料管理,保证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确保妇幼保健和项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李家河卫生院

2012年4月8日

李家河卫生院2012年4月8日

第二篇:乡镇卫生院班子分工文件Doc1

关于*******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院委会2014年2月1日会议研究,决定对院领导班子做了

分工,具体如下:

****院长: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财务、安全生

产、廉政建设方面工作。联系办公室、财务科、内儿科、药剂科。

****:负责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医疗、。

联系医务科、外科、妇产科、妇幼。

*****:负责总务后勤、基建、计划生育、院内感染监控、公共

卫生服务、质控、职改、宣传、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协助院长抓好干部人事、办公室工作。联系护理部。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技、环保、爱卫、消

防、农村合作医疗;联系门诊、急诊、检验科。

请各科室按上述班子分工向分管领导联系工作。

********************

2014年2月2日

第三篇:四川卫生厅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川卫办发〔2014〕297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成都市医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便捷的卫生计生服务,提高卫生计生(含中医药,下同)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民健康卡是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群众享受各项卫生计生服务的联结介质,是依托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有效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实现居民身份识别、基本健康信息存储、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对实现卫生计生信息互联互

— 1 — 通、信息共享以及开展协同服务,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直接服务群众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完善医疗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列为信息惠民工程,要求“十二五”末,试点地区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十三五”时期,全国实现“一卡通”。

我省作为全国居民健康卡的试点地区,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既是国家的要求,深化医改的需要,也是践行群众路线,为民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需求强烈的希望“一张卡”实现跨地区、跨机构就医和实时结算问题的具体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有利于转变原有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能够有效减少重复检查和就医排队次数,缩短候诊时间,缓解“看病难、看病贵”,改善就医感受,为人民群众提供连续、高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面启动,加快推进。

二、统一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规划、规范标准、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建设原则,以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促进区域卫生平台建设,以区域卫生平台推进居民健— 2 — 康卡跨机构、跨区域应用。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医院建设和医院等级评审,通过整体规划、整合资源、重点建设、示范引导,整体推进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发放工作。

(二)总体要求。

按照原卫生部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在坚持居民健康卡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展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及应用范围。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全省所有市州启动健康卡建设工作,年内实现数据准备3000万条以上,年底,力争发放居民健康卡300万张。2015年,所有市州实现发卡,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2016年,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底,100%覆盖各市(州)及流动人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普及应用健康卡,实现全省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作用。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

(一)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基本环境建设。

要遵照国家居民健康卡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居民健康卡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和卡注册管理系统,为发行居民健

— 3 — 康卡提供必要的基本环境,支撑居民健康卡申领、制作、发行和应用等全过程记录和监管,避免重复发卡,实现跨区域持卡人认证与管理,保障卡片黑白名单动态更新与管理。各地要制定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居民持卡服务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实施细则,确保居民健康卡有序发放与应用。

(二)推行居民健康卡整体发行模式。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采取整体发行模式。即根据现有行政区划,以一个市(州)为整体,以县(市、区)为单元组织发放。以整体发卡为主,联机发卡为辅。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公安部门加快汇集区域内覆盖所有人群的个人基础数据,为整体发卡做好充分准备。居民健康卡信息以身份证信息为主索引,综合关联全员人口信息、新农合信息、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信息,经市级卡管中心核对无误后进入全省统一的卡管系统进行管理。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应用环境建设。

全省居民健康卡管理部门要建设全省居民健康卡管理信息系统,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开展协同服务提供条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注重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居民健康卡具有跨机构、跨区域的应用环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县及县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接口规范和标准,完成与省卡管系统的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卡受理、使用环境建设,引导和方便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

— 4 —

四、强化保障,促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确立居民健康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快速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建立奖励约束和通报制度,把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争先评优和项目安排挂钩,并将发放使用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日常监管考核指标。

(二)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各地要在符合国家居民健康卡建设标准和功能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居民健康卡“专属、通用、交互、开放”功能,利用银医合作、多卡合一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突破难点,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发放模式。要建立完善居民健康卡建设、管理、应用等各项制度,满足居民健康卡建设、维护与应用需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社会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会商和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积极争取支持,整合多方资源。

(三)加大投入,持续保障。

要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主导、社会参与、便民惠民、合作共赢的居民健康卡建设模式,加大居民健康卡建设经费的统筹和投入,充分调动和发挥银行等部门在资金筹措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居

— 5 — 民健康卡建设,为居民健康卡各项建设和系统运维提供持续的经费保障。要会同发展改革、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保障居民健康卡经费投入,用好管好居民健康卡专项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宣传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政策、措施、成效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持卡就医的方便、快捷和实惠。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居民健康卡建设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1.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2.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请登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信息化建设栏目下载)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

— 6 — 附件1

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居民健康卡工作,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实施健康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四川省居民人人拥有一张居民健康卡的目标。突出居民健康卡跨地区和跨机构就医、费用结算和金融服务等应用,实现就医“一卡通”。

二、工作内容

(一)合作银行选择。

省级合作银行及制卡商等的遴选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并委托省卫生信息中心具体实施,制定遴选方案,依法依规确定合作银行供各市州自主选择。

各市州在省上确定的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2-3家作为本地区的合作建设单位,并可根据本地情况,选定1家本地银行参与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由各市州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各相关部门

— 7 — 参与配合,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由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与本地公安部门进行数据核对(比对),主要采取从当地公安部门获取居民二代身份证基础数据和照片信息,与新农合平台、人口健康信息以及健康档案平台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数据将直接生成制卡原始数据,不一致或不完整的人员信息将重新勘误、采集,或采取现场数据采集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居民健康卡制作。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制卡商负责完成。四川省居民健康卡是在金融IC卡基础上加载而成,在满足国家卫生计生委技术规范、储存空间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满足大容量、可加载,支持金融IC应用扩展。居民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的选择由省卫生信息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由各市州居民健康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中自主选择。

经采集比对生成的原始数据上传至省居民健康卡卡管平台再次比对,然后推送回各市州居民健康卡卡管平台,生成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推送到合作银行,银行将接收到的数据进行银行卡预开卡操作,并生成银行制卡数据发送至制卡商,由制卡商完成卡片全部个人化过程,包括卡片封装印刷,个人信息写入和正式密钥写入。制卡完成后,成品卡直接提交给发卡机构。

(四)应用环境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用环境改造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统一指导、监督管理下,由各医疗卫生机构与本— 8 — 机构信息系统生产或运维提供商具体实施,与居民健康卡的制作发放同步进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要求,改造和优化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配备应用前置服务器。

居民健康卡要与新农合业务系统动态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居民健康卡发行。

我省居民健康卡采用整体发行模式。即以一个市(州)为整体,以县(市、区)为单元组织发放。各县(市、区)依托新农合中心或新组建健康卡管理机构履行工作职能。

1.整体发卡:主要针对户籍人口。各县(市、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收集本辖区所有居民信息、领取本辖区所有居民的健康卡,按照户籍所在地归类,以乡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组织发放。

2.联机发卡:主要针对流动人口、新生儿及卡遗失人群,在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银行的自助发卡机发卡,由银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将加载了金融和卫生双方主密钥的空白卡放入自助发卡机。用户持身份证现场申请居民健康卡,通过联接省级卡管理平台建立用户档案,完成居民健康卡的联机发卡。

(六)居民健康卡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全省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运行、应用、服务等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停止建设和发放银医卡(IC卡),逐步用居民健康

— 9 — 卡取代就诊卡,把居民健康卡作为唯一就医介质。

三、任务分工

(一)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全省推进居民健康卡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考评机制、督导机制。

1.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数据采集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密钥管理系统和卡注册管理系统,制定下发全省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系统与医疗卫生机构应用接口规范。

2.统一政策支持。制定居民健康卡与新农合在资金补偿、就医结算、筹资缴费、资金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出台健康卡实现预约挂号及与医院等级评审日常监管挂钩的相关规定,出台支持跨行业金融应用的配套政策。

3.统一服务流程。建立完善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制定并优化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补卡等服务流程。

4.统一选择企业。制定银行遴选方案,指导并委托省卫生信息中心在省级层面公开规范地遴选合作银行,同时,省卫生信息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我省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

5.统一管理方式。负责密钥的生成管理及安全管理,负责密钥使用和服务管理;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省级居民健康卡建设和管理经费筹措工作。

— 10 —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全省中医药机构等级评审、复评指标;组织协调居民健康卡在中医药系统的发放、应用和宣传工作;组织完成中医药机构信息系统的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

(三)市(州)卫生(计生)局(委)。

负责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建当地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和“居民健康卡受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合作银行和制卡服务商的选择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采集、比对和清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注册申请和发行工作,负责本地区卫生计生机构应用环境改造及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和管理经费的筹措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总体设计,全面启动。

2014年,所有市州启动健康卡建设工作。成立健康卡项目省、市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指导组,制定项目技术指南,选择合作银行和制卡商,确定合作方式、内容,做好医疗机构运行环境改造等相关准备工作。雅安、绵阳、成都、德阳、自贡、南充、攀枝花等市开始大规模数据采集,数据准备3000万条以上,年底,力争发放居民健康卡300万张。

(二)点面结合,快速推进。

2015年,所有市州实现发卡,雅安、绵阳、成都、德阳、

— 11 — 自贡、南充、攀枝花等市实现全覆盖,广元、广安、宜宾、内江、达州、遂宁、眉山、资阳等市发卡率达到40%,其余市州发卡率达到20%。90%以上医疗机构运行环境完成改造。

(三)深化应用,整体推进。

2016年,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运行环境改造完成,实现全省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90%。

(四)查漏补缺,全面覆盖。

2017年,100%覆盖各市(州)及流动人口。全省医疗机构普及应用健康卡。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居民的健康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多行业基于健康卡的多应用服务。全省居民全部使用居民健康卡就诊,并实现全省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人人使用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作用。

五、2014年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完成合作银行、制卡商等的遴选工作,确定产品选型范围。

2.召开居民健康卡工作推进会,明确2014年居民健康卡各市州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机关相关处室拟制下发支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相应配套文件和规定。

3.各市州完成合作银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的选定和协议签订。

— 12 —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开发。 5.相关市县开展发卡数据准备,包括基本信息采集、系统比对、发卡信息确认。

6.启动居民健康卡工作宣传。

(二)第二阶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居民健康卡生产制作。

2.开展医疗机构应用环境改造、SAM卡申领。 3.以县为单位整体发放居民健康卡,激活其金融功能。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拟制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居民健康卡应用接口规范》,将居民健康卡发行工作纳入对各市州卫生局年度考核目标之中;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日常监管的指标。研究制定允许居民健康卡出资银行在医疗机构开户或增设POS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充分调动银行积极性。

(二)组织保障。

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健康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居民健康卡发行管理工作,设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1.规划财务与信息处。

在委居民健康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居民健康

— 13 — 卡建设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居民健康卡建设经费,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和委机关各处室以及相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例会、通报和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对居民健康卡应用效果进行评估。

2.政策法规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纳入医改目标,研究全省医改、信息惠民和居民健康卡的相关政策,协同多部门处室研究制定支持居民健康卡在卫生行业应用的政策,与银行及其他行业共同推进金融IC多应用开展,为全面推进健康卡使用提供政策支持。

3.基层卫生处。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新农合机构参与居民健康卡的组织、发行等工作,按照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一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基层卫生机构的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研究制定以促进居民健康卡应用为目标的新农合管理措施和办法(在资金补偿、就医结算、筹资缴费、资金监管方面绑定居民健康卡),探索利用居民健康卡代扣代缴,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款垫付制,通过银行将新农合补偿款直接补到患者本人居民健康卡中。

4.妇幼健康服务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复评指标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妇幼保健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应用改造,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研究制— 14 — 定新生儿发卡具体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和措施。

5.医政医管处。

负责落实将居民健康卡应用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复评日常监管指标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完成信息系统的应用改造以及与居民健康卡的有机融合;制定并下发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自2014年起停止建设和发放银医卡(IC卡),逐步用居民健康卡取代就诊卡,把居民健康卡作为唯一的预约挂号和诊间结算的介质,并研究制定支持健康卡应用的挂号、特色服务等优惠政策。

6.宣传处。

负责全省居民健康卡建设的宣传策划,组织相关媒体动态宣传我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宣讲居民健康卡知识,让居民健康卡知识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

7.省卫生信息中心。

为全省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提供技术和服务保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委托,负责省级层面公开规范地遴选合作银行,同时,会同合作银行在这些银行原有合作企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作企业目录内,确定我省健康卡芯片生产和制卡商等合作企业。负责全省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与密钥生成,承担省级卡注册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指导市州开展居民健康卡建设和方案报批,协助市州SMA卡申领、样卡测试等,制定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的接口规范,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应用,研究健康卡应用相关技术,探索居民健康卡多行业应

— 15 — 用,参与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指导和督导工作。设立“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暨密钥管理中心”(简称“健康卡管理中心”),承担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日常工作,依据居民健康卡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技术规范。

(三)措施保障。

与各市州签订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目标责任书。召开居民健康卡工作推进会议。建立居民健康卡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加大督导频度和力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定期通报、定期约谈制度,建立奖惩约束机制,有力促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四)经费保障。

参与建设的银行承担首次发卡基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卡、芯片、COS、信息采集、数据核对、密钥灌注、卡片发放、机构应用环境改造、读卡器、运行维护等费用。

省本级承担密钥管理系统、省市两级卡注册管理系统软件及省级硬件费用、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各市州负责本级卡注册管理系统硬件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 16 —

第四篇: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7‟30号

关于印发《2007-2012年广东省 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麻疹控制工作,确保如期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441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2012年广东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2007—1012年广东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一、背景

实施免疫规划是控制乃至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要策略。继人类消灭天花之后,消灭脊髓灰质炎即将成为现实。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将麻疹列为下一个拟被消除的传染病。

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极强,易引起暴发流行。麻疹病毒只有一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人感染后可产生持久的免疫力;人是唯一宿主,且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可预防。因此,消除麻疹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WHO美洲区已于2000年成功消除麻疹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WHO欧洲区、东地中海区分别提出2007年、2010年消除麻疹的目标,2005年我国所在的WHO西太平洋区所有国家承诺2012年消除麻疹,2006年11月,卫生部下发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随着麻疹疫苗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后,我省麻疹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麻疹发病率比实施计划免疫前有大幅度下降,20世纪90年代与计划免疫前的1978年相比,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均下降了95%以上,尤其是1998年实施4—7岁儿童接种麻疹疫苗后,1999年麻疹发病率降至1.32/10万的历史最低水平。近年来,由于我省对外交流频繁,流动人口较多,一些地区计划免疫工作不够落实等原因,使我省麻疹局部暴发时有发生,麻疹疫情有回升趋势。2006年全省麻疹报告病例数、发病率分别为13854例、17.2/10万,分别比2005年(11453例、14.2/10万)增长20.9%、21.1%。因此,消除麻疹是我省今后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实现我省消除麻疹的目标,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12年,全省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不包括输入病例),无本地麻疹病毒传播。通过消除麻疹工作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

(二)工作指标。

到2010年:

1、麻疹发病率比2006年下降80%以上;

2、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次接种率达到 93%以上:

3、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3%以上;

4、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5、麻疹暴发疫情调查率、血清学确诊率和病原学检测率均达到100%:

6、以地级市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100%,血清标本采集率达到80%以上;

7、建立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三级麻疹实验室网络,网络实验室达到WHO认证标准。

到2012年:

在20l0年的基础上,达到以下工作指标。

l、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

2、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策略和技术措施

(一)免疫预防。

提高人群免疫力,减少麻疹易感人群是消除麻疹的关键。国外的经验表明,要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人群麻疹免疫力应达到并保持在95%的水平。提高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是基础,可以通过加强常规免疫服务和开展麻疹强化免疫等措施实现。

1、加强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工作。

(1)确保高水平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

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控制麻疹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做好适龄儿童发现、报告、登记工作,使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程序,以县为单位麻疹疫苗2剂次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2剂次尤其是第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及时率;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保证接种质量,提高免疫成功率。

(2)做好麻疹疫苗新免疫程序过渡工作。

第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的目的是,对未接种儿童和初免失败儿童提供再一次接种的机会。适时进行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有利于提高儿童接种率和免疫成功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已将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时间由原来的4周岁调整到18~24月龄,每剂接种剂量由0.2ml改为0.5m1。各地要做好新旧免疫程序的衔接工作,在2004年和2006年麻疹疫苗查漏补种的基础上,尽快完成2~4岁儿童的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工作。

(3)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

建立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254号)要求,将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预防控制传染病管理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强人员培训,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未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3、做好特殊人群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管理力度,制订相应的对策,采取多种预防接种服务形式,提高适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粤西、粤东和粤北要抓好边远山区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外流返乡儿童的入册和麻疹疫苗接种及补种工作;对边远贫困地区儿童要采取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方式;接种单位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珠江三角洲要抓好流动儿童的麻疹疫苗预防接种,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保证其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加强对新入学大中专学生、集体生活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麻疹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评价,及时做好相应人群的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

4、适时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短期内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阻断麻疹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包括初始强化免疫和后续强化免疫。初始强化免疫是指根据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后续强化免疫是指初始强化免疫结束后,每隔3~5年,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

(1)初始强化免疫。

目前初始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主要是8月龄~14岁所有儿童。以市为单位,近5年年平均麻疹发病率高于5/10万的地方,或虽然发病率为1/10万~5/10万,但14岁以下儿童麻疹病例占70%以上的地方,要根据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免疫接种情况和本地麻疹控制实际情况,适时对8月龄~14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初始强化免疫活动。

(2)后续强化免疫。

开展过初始强化免疫的地市,可根据当地免疫规划工作状况、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和消除麻疹工作进程,确定是否开展后续强化免疫。后续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一般为8月龄~4岁所有儿童。

5、定期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要将查漏补种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补充工作内容,及时发现零剂次免疫和未全程接种的儿童,并予以补种。近年来,流动人口占麻疹发病的50%以上的地区要定期(半年1次)开展8月龄~14岁儿童“扫荡式"麻疹疫苗查漏补种;适龄儿童的麻疹疫苗抽查接种率低于90%的地区应组织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查漏补种重点地区:(1)免疫规划常规工作薄弱地区;(2)流动人口相对密集的镇、街道或村、居委;(3)民办学校;(4)近年来麻疹病例增多并发生过麻疹暴发的镇、街道或村、居委。

(二)监测管理。

开展麻疹监测的目的是了解麻疹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做好常规报告工作。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个别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

如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加强流行病学监测。

各地应积极开展疑似麻疹病例(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监测,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进行实验室诊断。发生麻疹暴发时应重点做好疫情的监测。

(1)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应负责采集合格血标本(“合格血标本”指在患者出疹后4~28天内采集,血标本无明显溶血现象,无污染,分离的血清量大于0.5ml,标本冷藏运输(4.8℃)或冷冻保存(-20℃)。上述条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则为“不合格血标本”。3天内采集的血清标本,如麻疹IgM阴性,需在7~10天后采集第2份血标本。),填写标本送检表;血标本分离血清后应放置4℃冷藏,并及时将血标本或血清送达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就诊的病例由调查人员负责采集血标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将血清(冷藏条件下)和标本送检表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血清学实验室。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应按相关要求采集患者出疹早期鼻咽拭子、尿液或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2)病例调查和个案管理。

应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人员在开展个案调查时,同时应对患者居住地或活动地进行调查,搜索其它病例,了解麻疹病毒传播情况。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收集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并应按有关要求将调查资料通过网络逐级报告,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3)主动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社区)预防保健组织的专业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以发现漏报的疑似麻疹病例。

3、建立和完善麻疹实验室网络。

(1)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网络的建立。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网络由省、市(地)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组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组织开展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市级实验室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负责血清标本的检测。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合格,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

市级(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麻疹IgM检测,对麻疹抗体阴性的标本应进行风疹IgM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学检测应在收到标本后3天内完成,按规定逐级报告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3)病原学检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收到鼻咽拭子等标本,应及时进行麻疹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

(4)健康人群抗体水平和免疫成功率监测。

各地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消除麻疹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健康人群的麻疹免疫水平和麻疹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以评价人群免疫状况和免疫效果。

(5)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

各级麻疹实验室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麻疹实验室认证标准,合理配置相应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能考核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现场认证,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4、开展麻疹疫情的预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应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制定和部署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三)暴发疫情控制。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在10天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麻疹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现5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麻疹病例时,可视为暴发疫情。麻疹暴发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核实疫情,明确诊断。

县级以上调查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开展相关调查,结合病人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等进行初步诊断。采集现症病人的血清标本,及时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明确诊断。

2、开展病例调查与搜索。

当发生麻疹暴发,对每1例麻疹病例都应进行调查。麻疹流病学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当地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状况、居住环境、人口流动等内容。同时对当地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3、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当发生麻疹暴发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居住地周围的易感人群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应根据麻疹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当地免疫状况等,确定应急接种范围和接种对象,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应急接种的实施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加强疫情监测。

要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厂矿、大型施工工地等集体单位疫情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到相关单位核查晨检记录或出勤记录,及时了解因病缺课、缺勤或医疗机构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疫情蔓延。

5、做好疫点消毒及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托幼机构、学校、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接种麻疹疫苗。

(四)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

1、对麻疹病例进行在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应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和体征,要立即报告。

对无麻疹疫苗免疫史的密切接触者3天内应接种麻疹疫苗,可预防发病或减轻临床症状;有条件者6天内可注射免疫球蛋白,4周后再接种麻疹疫苗。

(五)预防医院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收治麻疹患者的医院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认真落实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六)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风疹与麻疹流行病学特征相似,临床不易鉴别。风疹的发病增加麻疹监测和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在开展消除麻疹活动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七)开展健康教育。

要把麻疹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预防接种日和其它公众聚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方法,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消除麻疹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达到本行动计划所要求的目标和工作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疹工作,成立消除麻疹领导小组,将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在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的同时,将消除麻疹增加的疫苗及注射器购置经费、工作经费和冷链装备补充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消除麻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建设、广电、科技、公安、人口计生、宗教、民委、疫苗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消除麻疹有关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强化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麻疹疫苗;指导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工作规范(试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协调其它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做好消除麻疹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配备基层防保人员,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社区保健单位和乡村卫生院(室)从事免疫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逐级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麻疹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麻疹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疑似麻疹病例诊断报告、标本采集、医疗救治、感染控制等工作。

(四)开展消除麻疹的应用性研究。

各地应针对消除麻疹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包括流行特征、免疫策略、免疫效果评估、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督导和评价

各地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每年要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定期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考核、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省卫生厅将对各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行动计划△

通知

抄送: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教育厅,各地级以

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日印发

校对:疾控处

(共印60份)

第五篇: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

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1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 )和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0号)的精神,在总结评价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在去年白银、平凉市开展白血病、先心病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推行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等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以后结合基金收支、临床路径制定等情况,继续扩大重大疾病病种数。

(二)定点救治医院

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收治能力,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省级医院作为重大疾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以后随着各级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准入,逐步增加其定点救治的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范围(含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及相应的定点救治

2 医院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3.患者须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4.患者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二)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内,重大疾病患者因非规定的重大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1.依据卫生部临床路经诊断治疗方案及近年医药费用水平,确定各重大疾病病种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

3 准)。

2.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

各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2。 3.重大疾病患者付费。以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项目计费)为基数,重大疾病患者按30%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4.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5.特例。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支付。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证件不齐的重大疾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与年龄的证明),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身份与实际年龄,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执行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进行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两份《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3),签字、签科室公章后,交医院农合办。院农合办审核盖章(一份留存,一份在结算时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大疾病患者的①《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支付的费用。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省卫生厅确定重大疾病范围、定

5 点救治医院、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实际年龄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路经进行诊疗和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三)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按病种分别累计,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

6 金外,省卫生厅依法依规给予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五)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即:2011年7月30日前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联系人:蒋雪萍 0931-4818074 附件:

1.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2.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各病种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

3.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主题词:农村卫生 重大疾病 救治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

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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