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聚餐四川

2022-10-04

第一篇:农村群体性聚餐四川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承担宴请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够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期间隔的蔬菜;尽量不吃过夜食物;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证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5、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村 委 会(盖章)主办者(签字):

承办厨师(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农村自办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作50人以上农村群体性聚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乡厨应持有《“乡厨”从业辅导证》、《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方能从事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制作。

二、举、承办双方应负责现场制作聚餐食品安全的组织管理,承办方应对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乡厨或团队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足够接待能力的设施设备,严禁超范围、超能力承接宴席。

三、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不得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能食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其及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尽量不提供隔夜菜,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四、宴请期间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有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或团队卫生。

五、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参与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宴请食品加工。

六、应共同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操作指导规范》,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并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七、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一份。

举 办 方 负责人:

承办厨师(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

委会)盖章

(村 (居)

第三篇: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

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监管

第三条 农村举办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1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农村举办10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1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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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

第六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聚餐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制度。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七条 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八条 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要求持有健康等相关证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村(居)对本辖区内乡村群众举办的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要明确群体性聚餐审核及现场指导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政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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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聚餐申报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主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事主和具有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办厨师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就餐者提供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控制及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宴席举办者、村委会、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迅速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主举办50人以上聚餐不按本办法申报登记而擅自操办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主和承办厨师承担事故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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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瞒报、谎报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

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

第一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一条 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得靠近粪坑、猪圈、垃圾堆放场、有毒有害企业等开放性污染源。

第二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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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如临时搭建宴席厨房,要保证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建有顶盖、围栏),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五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六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八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直接取用河水、井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

第二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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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条 宴席外购的熟制食品要当日采购,存放在保洁的容器中备用。

第十一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三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三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四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五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十六条 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50克以上用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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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24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十七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九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县(镇、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四篇: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 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什么是集体聚餐?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是谁?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注意的事项: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后期工作中,我们将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加大对流动厨师的培训力度,以此来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确实需要举办集体聚餐的,要合理控制集体聚餐参与人数,选择聘请食品安全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卫生、安全。

第五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须知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村委会申报登记,经村委会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二、宴请户和操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2、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不吃四季豆、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

3、到正规的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

4、食品加工使用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标准的井水,不使用沟水或被污染的水源清洗食物,避免发生水源性食品安全事故。

5、保持食物加工场所的卫生,消除厨房内外环境污染源,厨具生、熟分开,厨具、餐具认真清洗消毒,加工蔬菜前认真清洗,设置必要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止有害微生物污染食品。

6、无冷藏或再加工措施的熟食成品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不吃不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7、加强厨房和食物储藏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保管鼠药、农药,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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