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2023-02-12

第一篇: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防范浅议

2015年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份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这一工作思路。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长期和纳税人打交道,面临的税收执法风险逐渐增多,如何防范和控制日益增多的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摆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执法风险

1、在税务登记环节中,对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中有否按规定核查;登记项目是否齐全、登记内容是否真实,有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中有没有假停业、假注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以上这些执法人员疏于核查,都会给后续征管带来损失。

2、受理申报环节中, 缺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容易漏征税款;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少数纳税人采取虚假认定、虚开多抵、瞒报收入等手段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钻政策空子骗取享受优惠。基层执法人员在在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查过程中,主观“放宽”各项优惠政策的标准,进行利益交换。

3、在日常征管过程中,有的税务检查人员为了图简便而忽视检查程序,如在检查中不主动出示检查证、不着税服、检查通知不按要求提前送达、执法文书一人送达、证据不足就提前结案等现象大量存在;文书填写、送达不规范。在使用税务文书时,存在文字表达不严密、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正确、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的要求、时间不明确等现象。在使用《送达回证》时,存在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地点、日期和时间,或没有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或见证人签字等等;检查引用的法律条款理由不充分或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最终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留下隐患。另外,政策制定的不完善、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等都使得税务执法人员承担了一定的执法风险。

二、基层执法人员产生风险的原因

1、对执法风险防范缺乏认识

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基层的税收执法人员来说如果没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就不存在较高的税收执法质量。在日常税收执法实践活动中,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风险防范存在认知上的误区。整体来看,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对有明文规定的准则有一定的执行力,并不缺乏风险防范的概念。但是多数人对不作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单纯地认为只要不发生“人情”来往就不算违反规定。

2、自身业务水平不强

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是与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

相关联的,业务水平高,则执法水平相对高。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法律政策越来越细化,税务人员不再是单一征收税款、简单的填票,而是向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发展。目前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欠缺自我完善、自觉学习的主动性,缺少紧迫感和危机意识。而且当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基层税务机关一线执法人员较为宽泛的处罚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对法律条文会产生千差万别的解读,进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出现。

3、廉政意识缺失

少数基层执法人员“放大”手中的权力,还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心理,甚至在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驱使下,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致使“人情税”、“关系税”屡见不鲜,越权执法、违规操作屡见不止。

三、基层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1、税务干部要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

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理念教育,坚持不懈地强化基层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重点突出税务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加强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中层骨干的教育和管理。善于发现、挖掘、培养先进典型,不断强化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继续加强对基层执法一线的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对法律制度不熟悉而引发税收执法风险。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同时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臵,避免因程序设臵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倡导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廉政文化理念,切实做到清廉执法、清正治税,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完善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是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尤其是事中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避免执法行为过错的发生。同时要根据基层所现状,因地制宜地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加强追究的可操作性。增强自我纠错能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自身承担的执法风险。

4、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加强考核追究力度

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认真对待和正确运用税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职责化。建立一只专业执法督察团队,在例行督察的基础上,不定期的进行巡查,从问题根源解决问题,从风险源头规避风险。将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做到有责必究、有错必查。

第二篇: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几点思考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依法治税的重任。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司法机关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如何积极应对、有效防范,及时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是各级税务机关需要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结合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现状,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谈几点思考。

一、税收执法风险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执法风险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赋予的权力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以致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或者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的或者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潜在危险。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税收执法风险特征

1.税收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中,税收执法风险是始终存在的,这种风险是税务执法主体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措施适当地减少和降低其危害程度,但无法彻底避免风险。

2.税收执法风险是现实具体的。税收执法风险既会对行政主体相对人产生不利后果,如使国家税收收入受损失、导致行政赔偿和损害纳税人财产等,又容易对执法主体造成恶劣影响,如造成税务机关的公信力下降、税务机关形象遭受损害等。这种不利影响是现实的、具体的。

3.税收执法风险主体是特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执法风险的特定主体。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在执法过程中违规执法,我们认为即是执法风险的主体。纳税人即行政相对人在在税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执法风险主体。

4.税收执法风险是可控的。税收执法风险并不是完全无法防范和控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如税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就能极大地减少风险事故的出现,实现对风险的最佳防范。

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一)税收政策制度因素导致的风险

1.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本身的缺陷和漏洞,给税收执法带来一定风险,现行税法体系中至今无税收基本法。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基本的界定,甚至一些税收专用词汇的含义都因缺乏法定规范而无法统一,而且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2.政策变化快、用语不够准确严谨和缺位的现象。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务部门出台了大量解释、补充的规范性文件,有的没有使用“法言法语”;刻意用法文件的专用结构单位即章、节、条、款、项、目的设臵与排列去设计和制作规范性文件,不够简洁明了;有的文件往往涉及既往问题,与“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原则相悖。不仅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更是无所适从,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争议。

3.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逐层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无形中加大了税务人员的责任,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

(二)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

1.风险意识、法治意识薄弱,政策业务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足导致执法风险。部分税务人员平时深入学习和钻研业务不够,既不精通法律法规,又不熟悉税收、会计知识;既不掌握政策,也不了解企业,在执法中经常出现程序不到位、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

2.政治思想素质不高,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导致执法风险。有些税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凭习惯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3.主观故意,心存侥幸心理导致执法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4.方法简单导致执法风险。部分税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老是以执法者自居,对纳税人颐指气使,引起纳税人不满,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增加执法风险。

(三)外部环境导致风险

1.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

2.部门配合不力增加执法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虽规定工商、银行、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务执法的义务,却未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或责任难以划分。与这些部门的协调存在一定难度,执法效果难尽人意。

3.税收环境欠佳增加执法风险。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纳税意识差,没有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执法力度难以到位。

三、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有法可依的严密性 1.加强税收立法工作。要针对发现的税制缺陷、落实中存在的文艺和税收工作的新发展、新需求,即使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建立具有强力指导性的税收法律框架,使税务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2.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重要文件应广泛深入征求基层税务人员意见,以增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3.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全面梳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废止不合理,不科学的税收政策和不可行、做不到的管理规定,避免税务人员无所适从,从制度层面尽可能的消除税收执法风险隐患。

(二)加强税务干部培训学习,着力提升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1.增强法制意识,在深化依法治税中规避风险。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它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更强调征税人依法征税、依规管理、依章办事,体现出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若有违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可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2. 不断提升责任心,在严谨工作中化解风险。强化责任意识,贯彻上级文件不出偏差,落实上级指示不打折扣,履行工作职责不走过场,确保政令畅通;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细致严谨,避免因随意性执法产生的风险。

3.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在规范操作中防范风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税收政策频繁调整,税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强化学习意识,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要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领,提高执法水平,以规范操作防范执法风险。

4.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优化纳税服务中降低风险。税收工作既是执法,也是服务。“聚财为国”是为国家服务,“执法为民”是为纳税人服务。优质的纳税服务可降低征纳矛盾发生率,从而规避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优化好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为防范基层税务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环境

1.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通过多走访纳税人,在宣传好税收政策的同时,多沟通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并及时帮扶解决,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收救济制度,从而在理解与和谐的氛围中,化解执法风险。

2.要加强与当地党政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税务部门的工作,宣传好税收政策法规,努力在依法治税方面,与工商、银行、公安、法院部门协调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提高执法效力,要加强协税护税建设,大力获取第三方信息,增强执法合力。

3.加强与法院、纪委的沟通,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和统一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要求收集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全面优化好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为防范基层税务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的环境基础。

第三篇:浅谈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夏林树

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成效,初步解决了信息安全管理靠经验开展及盲目投资的问题,为信息安全等级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但当前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笔者根据多年基层信息工作的经历,对辖内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宣传不到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是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只是通过举办一些

风险评估讲座,进行风险评估理论、方法、技术和工具等专用知识的宣传,多数单位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宣传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是基层税务机关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没有清楚的认识,往往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信息安全混在一起,没有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来抓。

三是基层税务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没有像重视信息安全工作一样,重视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期工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四是没有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纳入信息安全系统的框架中。

(二)现有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工作流程设计有欠缺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订的指标过

多,工作流程复杂且针对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风险评估时一般是根据上级机关的风险评估模板对应开展,由于上下级之间系统建设有部分不同,很多风险评估的指标难以对应。能对应上的指标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不同,也难以照搬照套上级行的风险评估指标和工作流程。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变通或简化方式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失去了严肃性、科学性,造成评估的成果失真,效果差。

(三)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缺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从基层单位的情况看,一是没有设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岗位,也没有专业评估人员。目前该岗位人员主要由信息人员担当,而绝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没有对信息人员很好地组织培训。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专业行为,信息人员难以担当从事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专业人才的角色。二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基本上是由信息部门负责组织和

实施。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涉及到全行的业务信息系统,还涉及到全行各个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仅靠信息部门进行组织协调,难以完成全面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三是信息部门既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又是安全风险的评估者,使得评估的结果不具备说服力。

(四)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具不足

一是基层行基本没有风险评估工具,只能借用上级机关的风险评估工具,而上级机关的风险评估工具也不多,多数只有漏洞扫描等简单的工具。二是针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具更是少之又少,发展滞后,很难对技术脆弱性这一块进行全面的评估或系统地分析网络与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不足。

(五)难以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税务机关一般采取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的方式对本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还难以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开展专业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一是国内专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公司刚刚起步,规模较小,品牌意识弱,人员流动强,安全保密等问题又没有法律进行约束,基层税务机关担心聘请第三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若管理不好可能产生泄密风险。二是评估的价格过高,基层税务机关很难承担高昂的评估费用。

(六)创新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不足

信息部门为配合业务的创新,充分利用科技为税收服务的理念,自主或外包开发了一些应用软件,为业务创新,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项目上马或验收时,往往缺少风险评估这一环节,对软件的风险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评估。

二、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认识。

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安全风险也随之提高,若仍采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势必造成很大的浪费,还难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必须站在构建更高层次的风险管理角度,加大对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员工充分认识到做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防范税收风险的最基础性工作。没有正确的信息安全风险认识,就没有正确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我们要把被动评估变成主动评估,使安全风险评估真正走到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轨道上来。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证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有据可依。二是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评估者、建设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及各自职责。三是细化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使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在

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能有效地开展。

(三)加强规划,科学制订评估标准。

基层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信息化建设的特点,将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风险判断准则制订出统一的标准,为确立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提供判断标准。一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基层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信息资产、面临的威胁、自身的脆弱性和已有的安全措施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并为这些要素各自不同的等级提供赋值方法。二是以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为原则,提供风险等级计算方法,让评估者将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善等级安全保护。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

一是整合内部人力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制订辖内统一的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通过学习弥补知识缺陷,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实行互补型培训,将评估技术按专业进行分类,组织不同的技术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支技术互补型的团队。三是合理使用社会资源,通过聘请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一个基层单位进行评估,组织辖内的评估人员积极投身其中,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积累评估工作经验,提高实际评估技术能力。四是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认证培训,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加强创新,推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税务机关面临的外来威胁大,种类多,手段多变,随着操作系统补丁日益频繁的发布,随着"零日攻击"的出现,最受黑客关注的税务行业如果仅采取常规的静态、年度风险评估,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一是扩大范围,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从运维阶段,推向信息工作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全程,全面真实地反映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二是加大频度,在成熟的信息平台上,充分使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具和计算机系统监控等自动化平台代替人工劳动,争取时时对信息系统进行风险监控,依托工具自动完成对数据的采集、整理、计算、分析和呈现。

第四篇:如何规避税务执法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时刻在接受着社会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税务执人员的执法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执法风险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慎重对待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税收政策原因。一是政策复杂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中,法律所占比例较少,大多是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税收政策。全国每年都有数千个规范性文件出台,并且这些文件的互通性不强,导致文件多、规定多,税收政策趋于复杂化,在执行过程中甚至有冲突的现象。二是一些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时会出现不是执行政策不严就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宽严相济”很难把握。三是政策传达不到位。目前许多政策出台后,就挂在网页上,组织专门的学习不够。有的既使在网上看一遍,却不用心去记,时间一长就给忘了,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偏差。

(二)外部环境客因。一是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对税收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干预了税务人员执法。对此,税务部门往往难以应对,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税法实施效力减弱,形成执法风险。三是人情关。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一些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说情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也是税务执法风险的一个成因。

(三)内部管理主因。一是部分一线的执法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深不透,不能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凭经验办事的问题,表现在有些税务人员学习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及时,知识更新不快,方法陈旧,手段落后,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增大。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致使一些税务干部在执法程序上出现偏差。三是个别税务干部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甚至随意执法、滥用职权,这是导致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四是怕惹麻烦不作为。个别人因掌握的税收知识有限,

对税收法律理解有限,明知管辖的纳税企业可能存在偷税问题,不敢进企业严查,不反映、不汇报,而是放任自由,失职渎职。五是袒护干部。个别领导一时为了单位名誉,对暴露出的既涉税收又涉税干的问题,不上报,不移送,采取自已孩子自已打的方式,自我“消化”。

二、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防范税务税务执法风险的首要问题是税务执法人员要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牢记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它直接关系到税务干部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税务人员的幸福和前途,真正使每位税务干部从思想上形成“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良好风气;在税务执法工作中自觉控制和防范风险,加强自我保护。

(二)寻求部门配合,合法转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受理移交,此条有关内容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此条,税务部门在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同时,可以灵活地对一些处理难度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进行移交,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转移了矛盾,以达到化解或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明确界定职责。税收管理员是征收单位对纳人的分户管理人员;税收稽查员是根据上级布部署进行专项稽查或对举报案件进行稽查;纳税评估员是对不正常的纳税户进行纳税检查,根据各项参数对该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各自的岗位不同,职责不同,各行其事,各司其责。二是坚持一级稽查制度,规范稽查程序,提高稽查绩效。三是制定相应办法,实行了机构及职能间的相互制约。四是要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防范执法风险。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要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育,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和加强执行力建设活动,树立为人民服务、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可能地提高执法人员

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纳税人正当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引导大家从思想深处思贪念之害,弃非分之念,怀律已之心,修从税之道,切实管住手,严禁向纳税人索要好处;管住嘴,不准接受吃请;管住腿,杜绝为自己和亲朋好友的私事,跑企业求帮助。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

一是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全方位监控管理, 实行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衡与监控,深化执法制约。二是实行责追究。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执法人员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不出错,干部不出事。三是完善执法检查机制,突出过程监控。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门负责执法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突出对执法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四是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升工作绩效。建立科学的执法绩效考核体系,正确引导执法工作方向,切实改变以收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工作主要指标的做法,结合工作实际要求,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可操作性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收政策掌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是指在开展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因为稽查执法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享有,或因其渎职、舞弊行为而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制度规定,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可能承担的各种责任大体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此外,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如果稽查人员行为过错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设定的职务犯罪与税务稽查人员较为紧密的有以下四项:(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索贿受贿罪。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和适应的难度较大;

(二)稽查活动本身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当前纳税人偷税手段日益科技化、团体化、隐蔽化,使税务稽查人员对案情的判断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的执法责任要求越来越高;

(五)税收相对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但表现形式多样,而且分布广泛,贯穿于税务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

1、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2、案件泄密。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3、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稽查部门未能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容易发生举报后交办转办流程不明晰而无法及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的纳税人未及时发放奖金等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实施环节

1、程序违法。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中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例如,不按规定报请审批擅自调取企业当年账簿资料、先调账后发《税务稽查通知书》等。

2、滥用检查权。调查取证阶段,稽查人员经常会遇到被查对象不配合检查,甚至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税法只赋予了稽查人员索取纳税资料权,此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特别是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住所一致时,能否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此时若检查权行使不当,将构成非法搜查罪。再如询问中,为取得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容易构成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使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

(三)审理环节

1、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事实。其次,有的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但如果制定的取证要求过高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只能草草结案。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错误。在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上,为尽量规避行政诉讼的风险,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对税法的偷税行为进行限制性的解释,尽可能不认定被查对象偷税;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税收政策不明晰或者政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审理部门未能和税政部门建立职责明确的日常协作机制,往往因不能得到正式的税收政策解释而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在运用罚款上的自由裁量权时,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

3、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虽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发案数在逐年增长,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是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有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审理人员的素质、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地方政府的干预、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处理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等。

(四)执行环节

1、程序违法。在处罚文书送达上,一些稽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

2、未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由于在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些行为都将构成玩忽职守。

3、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或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纳税人缴清有关税费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停止或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以上行为都将构成滥用职权。

(五)共性风险

除了以上四个环节特有的风险外,还有一些环节具有共性的风险,也就是在整个稽查工作中都普遍存在的风险,如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违反回避制度、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的风险。

四、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措施

稽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不能控制的,稽查人员只有在取证、处理处罚等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准备应诉的危机意识开展工作,才会最大程度的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一)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使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其次要从技能着手,加强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稽查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是防范和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途径。

1、选案环节

(1)健全稽查选案管理办法,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选案应遵循“先评估后检查”和“公开选案”的原则,对于选案所采用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公开。

(2)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

2、实施环节

(1)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2)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建立理由说明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

3、审理环节

(1)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

(2)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执行环节

(1)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在追缴欠税过程中,为防止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

(三)把稽查复查落到实处,从内部强化稽查质量检查

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是督促税务稽查人员提高税务稽查质量,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途径。每年,本级稽查局和上级局都会组织对查结案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包括案卷复查和延伸检查。当前,该种强制性的交叉检查关键是应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发挥对稽查质量检查、监督的作用。对复查出来的问题应当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四)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加强稽查外部监督

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与税务稽查人员接触最密切的就是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可以从多个方面引发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外部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可以通过制作廉政公约和稽查廉政监督卡来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除了加强纳税人的监督,还需畅通其他外部监督渠道,构建起全方位的税务稽查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一是通过在社会上广泛聘请兼职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实行案件公告,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三是在稽查各个环节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促进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针对税收政策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作为基层税务稽查部门,虽然没有修改完善的权力,但可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用舆论的造势推动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

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七)强化宣传,做好行政协调,构筑稽查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稽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这不仅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稽查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稽查,创建和谐稽查,才能有效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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