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司出具证明

2022-07-10

第一篇:法院公司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郑州中院 周建祥 杨学飞 发布时间:2011-06-03 08:42:08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当事人经常居住在该派出所辖区。但根据在办案过程中调查的情况,此类证明部分存在内容不真实的情况。由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使得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增加了一些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笔者经深入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也往往不能了解本辖区内每一个公民是否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二是基于对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信任,在它们出具了经常居住地证明后,公安机关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三是碍于情面,当事人的户籍地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公安干警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经常打交道,在当事人或其亲属请求下,出具了证明;四是明知当事人不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居住,违法违纪出具证明。根据在工作中的统计情况,前三种情况占了大多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办案法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往往会最终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办案法官也要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因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就不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或不认真审查。

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综合、全面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调查。

三是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此类证明存在虚假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管理。鉴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往往会最后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相关干警的教育,使之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第二篇: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一】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三】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月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xx年x月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

(仅供参考)

街道办事处:

经我单位核查, 社区, 楼 单元 号业主 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物业费及相关费用都已按时缴纳,无拖欠行为(物业费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同时,该业主在社区内没有违法建筑,并对上述房屋内承重结构没有改变或破坏。

特此证明。

业主签字确认:

(单位项目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公司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出生,于年月日与省市区街道居民结婚,同志系初婚、初育,婚前无收抱养子女现象。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责任人签字盖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

XXXXXXXXX公司公章

年月日

第五篇: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天河区国税局办税指引

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应提交资料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一)》一式三份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收款方开具的请款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分次付款提供)

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付利息的,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提供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

5.营业税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征税的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免税的提供免税文件)

6.预提所得税完税证(复印件)

二、申请条件

1.与外方签订非贸易类合同而支付有关费用,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中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的企业。

2.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税后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向境外的外国企业。

4.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股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和其他收入的外国企业

上述对外支付额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

三、注意事项

1.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

四、办理流程:纳税人带齐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先在排队机点击相应业务的排队号,然后到指定窗口受理。在办理期限的最后一天到办理服务厅领取批复。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注:1.此指引仅供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参考使用,不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依据。如本资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2.2008年9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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