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2022-07-26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监事述职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监事:

我受监事会委托,向大会作XX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对公司XX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

XX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XX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XX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XX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XX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报告摘要》;

2、XX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XX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XX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XX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XX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代理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代理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XX年度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资产置换,也无其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本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召集人:****

时间:****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做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XX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费用途的事宜。

2、XX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按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

3、XX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认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望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问题。

4、XX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问题。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XX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XX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XX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管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意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入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公司本部收入为元,物管公司经营收入元),营业外收入元。公司净利润为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认为虽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晰,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门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入元(其中的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认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统一的问题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统一管理,使得一些部门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门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和谐。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元;东方明珠商铺2间共计平方米,投资金额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XX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XX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XX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抓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公司XX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门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状况、生产成本的控制及管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掌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6、对XX年度公司工作的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全面完整的对公司各二级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公司财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二是再次建议公司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建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大胆、公正办事,履职尽责。同时,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责任。我们将尽职尽责,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篇:国有企业兼职监事工作报告(范文)

2011年度兼职监事(职工监事)工作报告

兼职监事是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以来,在省国资委监事会的领导下,公司兼职监事本着对省国资委和公司负责的态度,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权力。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会议议程、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了有效监督,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内部控制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一、明确职责定位,切实履行职责

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011年来,按照《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安排,公司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参与了省外煤矿专项检查工作。协同监事会到各单位进行了2011年度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利用四个月时间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山西、内蒙等省外煤矿的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 1

调研。听取了省外煤矿投资基本情况,参与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形成原因,并收集了需要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归纳。二是参与了物流工作专项调研。调研了解了公司2011年物流工作总体布局情况,物流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参与了对子公司年度工作专项调研。在监事会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各子公司进行年度调研,听取了各单位2011年度工作基本情况,监督检查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各项内容,与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和座谈,并就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四是参加了年度集中检查工作。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是结合自身的本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收集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了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一年来,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兼职监事全方位参与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规范操作。报告期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做到了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发生。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年来,在积极参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同时,为提升个人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我们注重了自身能力建设。建立了学习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注重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了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了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同时,参加了监事会兼职监事培训班等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好兼职监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三、对加强兼职监事工作的建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设立兼职监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一年的企业监督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兼职监事作为监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具体思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 3

议,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帮助解决。二是把兼职监事的各项职责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兼职监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三是结合新形势、新课题,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定期组织兼职监事培训学习,提高兼职监事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三篇:企业监事会职责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 试 行 ) 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篇:独资企业章程版本(股东,董事会,监事)

外 资 企 业

有限公司

章 程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举办独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

境外法定住址: 电话: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电话: 。 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将遵

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为: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生产规模为: 年产 万吨(件), %供出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或:其中有 万美元是以等值的进口设备出资,其余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万美元由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自行筹措。

第八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或者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 1年内分 次缴清。具体缴付如下:

- 1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7)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书面委派,期满后获连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改换董事人选时,需经 名的董事通过,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2次;经 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 3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 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 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中国境内外的银行开立人 民币或外币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 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每年结算利润1次。本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 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 5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 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财产举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本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 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并报股东确认。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本公司的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 资者所有。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 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四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国政府 有关法规为准,如有不尽之处,由股东修改或补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审批部 门批准生效。本章程实行日期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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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06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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