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办理流程

2022-07-13

第一篇:工伤案件办理流程

工伤案件操作流程

为了便于规范、及时、便捷地处理工伤事故案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总结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先明确与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冲突)。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六、民事诉讼

一、二审程序(略,参照我所民事诉讼程序规程办理)。

一、提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15、没有特殊情况,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后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不服的,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7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欲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如需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伤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等级

医疗补助金 24月 22月 20月 18月 16月 14月 12月 10月 8月 6月 就业补助金 90% 85% 80% 75%

28 月 24 月 20 月 16 月 12 8 月 月

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赔偿协议》,与工伤待遇比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企业专管员凭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等级提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次鉴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差。

5、每月20日后,工伤保险打印一次性待遇的《待遇明细》、《汇总表》报财务,财务根据工伤审核信息,生成报盘,报道银行。

6、企业专管员或本人于次月1-10号持《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领取存折(一般是中山交行,友谊商城对过)。

六、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支付

1、企业专管员需提供工伤人员的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提供急诊病志。

3、异地治疗的需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

4、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审批表。

5、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

6、工(退)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

7、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8、无伤残等级,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

9、企业专管员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及工伤审核窗口审核过的医疗费收据、处方、《城镇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领取支票。

七、工伤人员异地转诊就医管理程序

1、申报资料

工伤职工本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大连市三级医院转诊单(需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单位报告并签署意见。

2、审核办理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异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首先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三级医院转诊单(需经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医保中心工伤部审核后,建立异地转诊就医档案并将企业和工伤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第二篇:工伤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或个人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办理时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第三篇: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与工伤部门或工作单位经办人联系。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申请单位或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一、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需提交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设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 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 申请材料:

1.所属社保工伤部门开具《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申请书》及复印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程序: 由所属社保工伤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并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 时限:60天内。 费用:300元申请一次

二、首次伤残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参保由单位申请盖章。

程序: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处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劳鉴办)办理手续。

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首次鉴定) 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天。

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单位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报送到设区社保中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该费用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办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以上由设区社保中心对证明材料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三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程序:

1、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

2、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深圳市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受理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四、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

办理时间:每月申报时间为21日之后办理,报销费用于次月月底打入申请单位帐户中,员工可根据医院费用到所属单位进行报销 1. 到工伤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 《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 个人申请;

5.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 6. 原始发票; 7. 门诊处方及病历本; 8 .医院费用总清单; 9. 工伤职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10. 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篇: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

工伤保险申请和报销的流程

一、如未开户的项目部,请于当月十号前来江苏建工石家庄分公司办公室处拷取工伤录入软件资料(自带U盘),把工人信息按软件要求十号前录完后,拿到分公司,盖章。

工人录入信息:工资(≥1369元),身份证号,年龄[>60周岁和<16周岁的不能录入]每人每月≥13.69元。单位名称(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项目部)

二、当月十号后到桥西区社保局办理开户手续,二十号社保局封系统。(地址附下)以后每次交费在二十号以后。

三、发生工伤事故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桥西区社保局领取工伤事故快报表。同时到石家庄分公司办公室处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材料,办理完后把材料拿到分公司办公室盖章。

四、快报后一个月内把相关材料拿到桥西区劳动局申请鉴定,办理鉴定手续。(地址和电话附下)

五、按照桥西区社保局要求和规定的药品种类报销,去社保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否则无法报销。

六、人员减少时,在分公司处领取人员减少表。并且在每次工人过年放假前,把所有人员的工伤保险都取消,来年重新开始缴费。

注:桥西区社保局电话:薛女士:031183039795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大街与支农路交叉口物流楼四楼)

桥西区劳动局:电话:曹科长 88606590 劳动科

地址:桥西区政府内四楼劳动科

江苏建工办公室:8716279813513212003

第五篇:沈阳工伤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工伤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一、 工伤认定 认定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认定申请说明

3、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4、 证明人情况说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5、 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发生30日内办理)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首诊相关病例及诊断书原件复印件

二、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地点:辽大对面的市局)

1、 首次报销前需先到分局工伤科申报审核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一份,首次报销需要带原件)

3、 门诊病例、交钱的票据,有用药的要有用药明细,三者一一对应(如住院要有用药清单)

4、 单位养老保险编码、个人养老保险编码

5、 市局会对药品及治疗费用一一审核,丙类药品、5元以上的挂号费不能报销

6、 审核完成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能报销的费用)

7、 核定表盖公章、填写《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盖财务章,首次报销需要盖单位开户行账号章,到分局工伤窗口送材料

8、 工伤员工在职期间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均可报销

三、 伤残等级鉴定

1、 病情稳定后(一年之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 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加盖公章、粘贴工伤员工一寸照片、被鉴定人签字

3、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4、 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病例材料、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尽量为近期检查的)等

6、 周

一、周二收材料

7、 收取材料当天窗口会打印《工伤鉴定受理通知单》,职工按照通知单上的时间及医院要求进行检查

8、 一个月后的周三周四,按照通知单上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果

四、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鉴定结果出来后,带鉴定结论原件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到市局审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2、 审核完成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3、 核定表盖公章、填写《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盖财务章,首次报销需要盖单位开户行账号章,到分局工伤窗口送材料

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办理)

1、 员工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财务附件记账凭证)支付标准:辽人社发[2010]483号文件(盖公章)

4、 工伤认定决定书

5、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通知单

6、 鉴定结论

7、 以上材料到市局核定

8、 审核完成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9、 核定表盖公章、填写《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盖财务章,首次报销需要盖单位开户行账号章,到分局工伤窗口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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