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2022-08-14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银行规章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安徽省分行规章制度学习资料

财务管理部

试题部分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的凭证编号规则为(a)。 a:机构+货币+日期+顺序号 b:日期+机构+货币+顺序号 c:机构+日期+货币+顺序号 d:货币+机构+日期+顺序号

2、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日记账修改”的描述,错误的是( b )。 a:已审批或过账的日记账不能进行修改 b:所有录入项目均可进行修改 c:已提交但未审批通过的日记账无法进行修改 d:录入用户只能修改自己建立的日记账

3、关于总账系统(gls)生成的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损益明细表中5403核算码余额,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b)。

a:总账系统进行非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 b:总账系统进行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 c:总账系统与核心银行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 d:总账系统与新外币买卖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

4、不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码是(c)。 a:9131存放中央银行 b:7056存放银行同业 c: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 d:8287停办产品

5、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日记账过账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c)。 a:手工过账与系统过账 b: 核准过账与直接过账 c:单笔过账与成批过账 d:以上均不正确

6、对于单一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的单笔金额超过(b)元(含)以上的损益事项,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创建“日记账”时,应按规定逐户、逐笔在行信息“说明”栏位录入对应的客户号。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手续费收入隔日冲销账务,需要提交( )。 a:手续费收入隔日冲正申请书 b:特殊业务调整申请书 c: mje系统入账申请书 d:29990 glif文件调整交易申请书

8、下述柜员操作错误因素中,不是导致临时存欠不为零和跨系统往来不匹配类总账差异的共同因素是( ) a:交易金额错误 b:提示码选择错误 c:业务处理不同步 d:责任中心选择错误

9、暂付款项必须( ),暂收款项必须( ),严禁暂付暂收账户透支。 a:先借后贷、先贷后借 b:先贷后借、先借后贷 c:均是先收后支 d:均是先支后收

10、某日某借款企业归还300万元,其在我行贷款余额300万元,尚欠我行利息19万元和诉讼费垫款6万元,柜员办理该企业还款交易时应录入的还本金额是( )万元。 1 a:300万元 b:281万元 c:275万元 d:294万元

二、多选题(每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日记账冲销”的描述,正确的是( )。 a:未过账的日记账不可冲销 b:其他用户录入的账务可以冲销 c:已过账的日记账不可冲销 d:已冲销过的日记账不可二次冲销

2、蓝图投产后错账冲正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a:必须履行授权审批手续 b:采用金额相等、借贷相反的“蓝字冲正”记账方式

c:应由原始记账机构负责冲正操作 d:先冲销原有错误记录,再补录新的正确分录

三、判断题(请根据题意在括号内打“√”或“×”)

1、收取客户的手续费收入应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进行入账及隔日冲正。 (×)

2、暂付款项挂账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需逐笔填制入账申请。

(×) 答案部分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a

2、b

3、b

4、c

5、c

6、b

7、a

8、d

9、a

10、d

二、多选题(每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ad

2、abcd

三、判断题(请根据题意在括号内打“√”或“×”)

1、×

2、×

电子银行部

试题部分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申请企业网银服务的单一客户应填写以下(a)表格。 a、《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表1.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表)》 b、《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表2.账户及权限信息表)》 c、《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表3.集团理财服务信息表)》 d、以上表格均需填写

2、关于代收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企业客户制作批量文件时,中行账户和他行账户不能维护在一个批量文本内 b、企业客户制作批量文件时,属于中行不同一级分行的个人账户不能维护在一个批量文本内

c、企业客户制作批量文件时,属于不同银行的账户应按银行分别维护 d、企业客户制作批量文件时,中行的借记卡、活一本和普通活期账户不能维护在一个批量文本内

3、在新线中bancs link柜台使用“企业客户联动注册”交易可完成客户的哪些联动注册(a)。

a、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e-token申请及e-token绑定 b、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 c、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e-token绑定 d、基本信息、账户信息 2

4、在新线补录功能进行整合后“多笔查询”交易可以通过设置查询条件进行列表查询及明细查询,在查询明细页面可进一步进行(c)操作。 a、删除、打印 b、修改、删除 c、修改、打印 d、修改、补录

5、以下关于“web渠道与对接渠道的交易互查功能”,说法错误的是(c)。 a、企业客户申请此项服务,需同时申请web渠道网银服务、web渠道企业操作员及对接渠道网银服务、对接渠道企业对接管理员 b、在柜台签约过程中,应在企业客户注册基本信息中选择“安全等级”为“etoken” c、申请此项服务的企业客户,其对接渠道下业务交易限额以我行ca认证工具的交易限额为准×

d、在柜台签约过程中,应分别维护web渠道网银服务、企业操作员信息及对接渠道网银服务、对接管理员信息

6、同一用户一天登录验证连续(a)次无效,系统暂时冻结该客户登录功能,次日零点自动解冻或由银行有效鉴别客户身份后人工即时解锁。 a、5次 b、10次 c、15次 d、20次

7、网上银行提供的下列安全防护措施中,(c)项用于帮助用户识别假冒网站。 a、安全控件 b、专用“退出”按钮 c、预留“欢迎信息” d、交易限额设置

8、根据我行b2b网上支付方式不同,将b2b服务分为。(b)。 a、b2b普通支付服务和b2b监管支付服务 b、b2b标准支付服务和b2b监管支付服务 c、b2b标准支付服务和b2b监督支付服务 d、b2b普通支付服务和b2b监督支付服务

9、企业客户申请网上银行bocnet银企对接服务,应与我行签署以下(b)协议。 a、《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服务协议》 b、《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银企对接服务协议》 c、《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d、《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网上支付服务协议》

10、历史余额数据迁移到新系统后,网银浏览器渠道下超过(b)账户进行查询时,必须使用多账户下载的方式。

a、1个 b、100个 c、150个 d、不限账户数

11、在全国范围内一个身份证件可以申请(c)个网上银行,最多可关联( )个自己不同省份的账户。 a、1个,5个 b、2个,10个 c、1个,20个 d、2个,20个

12、开办小额结售汇的各级机构都必须设置专人(d)对前一工作日的交易进行对账。 a、每半日 b、t+2日 c、t+1日 d、每日

13、以下关于个人客户申请市场细分变更说法错误的是(d)。 a、柜员通过个人客户申请市场细分变更交易可将网银用户从个人查询版用户升级成为个人理财版用户,但不能进行市场细分降级 b、客户市场细分升级后,客户网银交易以办理市场细分升级的网点作为统计单位 c、任意一个网银已关联的借记卡/存折均可作为“验证账户”(包括借记卡、活期一本通、普通活期、定期一本通、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等存折) d、柜员刷卡/折输入客户信息,并由客户输入密码进行身份验证,交易成功后应打印个人服务凭条,此交 3 易必须复核柜员授权

14、我行网银bocnet个人理财版客户,通过(b)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a、前往柜台开通 b、在线自助开通 c、电话银行开通 d、信用卡

15、网上银行个人用户同时遗忘网上银行密码和用户名,可通过以下(c)方式进行用户名找回并重置网银密码。 a、网上银行自助找回 b、电话银行找回 c、营业网点柜台找回 d、短信找回

16、理财直付支持的银行卡类型包括( ) a、长城电子借记卡 b、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c、长城电子借记卡、中银系列信用卡 d、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中银系列信用卡

17、个人网银客户查询关联账户清单交易具有三个子交易,即“(d)”。仅查询关联账户清单时,不打印交易凭证,无需取得客户签字回执。 a、1-打印当日未打印关联账户、2-查询、3-打印全部关联账户 b、1-打印当日交易账户、2-打印全部关联账户、3-查询 c、1-查询、2-打印全部关联账户、3-打印当日未打印关联账户 d、1-查询、2-打印当日未打印关联账户,3-打印全部关联账户

18、网上支付和手机支付是我行电子支付的两个不同支付渠道。两种支付可以分别独立(c)。

a、暂停和关闭 b、暂停和注销 c、开通和关闭 d、开通和注销

19、关联网银账户时,待关联账户为(b)时,不需验待关联账户的取款密码。 a、借记卡 b、信用卡 c、活期存折 d、定期存折 20、e-token到期更换的操作步骤为(d)。 i 申请新的e-token ii 将原来的e-token解除绑定 iii 注销原来的e-token iv 重新进行绑定 a、i?iii?ii?iv b、iii?i?ii?iv c、ii?i?iii?iv d、ii?iii?i?iv

二、多选题(每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网点柜员对下列哪些交易不成功情况进行落地处理(abcd) a、由于系统通信故障造成的当日网银联机转账汇款不成功交易 b、由于收款行行号填写有误或未填写造成的当日网银联机转账汇款不成功交易(包括跨行和行内转账交易)

c、由于对人民币账户进行特殊账户打标导致落地处理的交易 d、由于tpts、cfib系统与核心银行系统交易不同步等未知原因造成的网银转账汇款不成功交易

2、企业客户申请注册、修改、删除网上银行企业服务,银行柜台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是(abcd)。

a、柜员须审核客户携带的证明材料、申请表格、签署的协议是否完整、有效、合规。 b、完成柜台的签约交易后,将客户服务交易凭证留存联和申请表的客户留存联等交与客户。

c、将申请表、交易凭证银行留存联等资料随传票装订送事后监督。 d、如涉及bnms集中签约,在完成柜台的签约交易后,柜员将客户申请资料报送集中签约行。

3、以下对非本机构账户注册内容描述正确的是(abcd)。 a、非本机构账户注册和开户行核准的操作需经复核柜员实时核准后才能生效 4 b、账户核准每页显示10个,每次核准最多选择同一页的10个账户,未核准的账户不能进行任何维护

c、严禁柜员进行“先核实通过、后联系客户签章确认”的反流程违规操作 d、各银行机构应随时关注账户待核实交易队列,每日营业开始、中午11:30及营业终了前应对待核实交易队列进行查询处理。

4、客户可使用本人名下的(abc)账户类型申请注册成为我行电子银行用户。 a、长城电子借记卡 b、信用卡(包括中银系列产品及集中长城系列产品) c、储蓄类存折(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 d、长城国际卡

5、账户自助关联的待关联账户的类型包括(abd) a、借记卡 b、中银系列信用卡 c、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d、总行集中qcc

三、判断题(请根据题意在括号内打“√”或“×”)

1、为防止企业客户etoken领用风险,银行柜员应在核实bocnet企业服务的代办人身份后,要求企业代办人在柜员完成绑定交易后打印的“网上银行-企业服务签约单”(银行留存联)上注明:“已领取操作员动态口令牌etokenxx 个,编码分别为:xxx。签收人:xxx”。(√)

2、银行柜员在来账系统中应严格进行动户通知打标操作,严禁对个人账户及企业定期类存款账户进行动户通知打标操作。(√)

3、对于因“cnaps行号” 或“收款行联行号”错误联机处理失败落入人民币故障业务处理队列的转账交易,由经办柜员修改“cnaps行号” 或“收款行联行号”后再次联机处理。(√)

4、市场细分变更可以进行市场细分降级,即可以将网银用户从个人vip版用户变为个人理财版用户或个人查询版用户,个人理财版用户也可以降为个人查询版用户。(×) 5.个人网银用户通过“定期存款”功能,可以进行网银关联的本人定期账户和活期账户之间同省和跨省范围内的资金互转。(×)

答案部分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a

2、 a

3、a

4、c

5、c

6、a

7、c

8、b

9、b

10、b

11、c

12、d

13、d

14、b

15、c

16、b

17、d

18、c

19、b 20、d

二、多选题(每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

1、abcd

2、abcd

3、abcd

4、abc

5、abd

三、判断题(请根据题意在括号内打“√”或“×”)

1、√ 2 、√

3、√

4、×

5、×

法律与合规部

5篇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 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 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我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执行上级指示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三)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的;

(四)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臵突发事件的;

(五)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

(七)其它可以免予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低于一百万元的;

(二)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低于一百万元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

(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

(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二人以上死亡或一百万元以上损失责任事故的;

(四)枪支、弹药被盗(抢)或丢失的;

(五)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四小时以上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损篇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清单

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清单 1. 《辽宁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2. 《关于发送辽宁省分行网点“日清日结”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gl账户管理监控工作要求(2011年版)》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09年版)》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修订版)》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版)》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8. 《关于发送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风险提示的通知》 9. 《关于发送省、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bancs付款操作要求的通知》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11. 《票据法》

12. 《支付结算办法》

13. 《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版)》 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2010年版)》 16. 17. 18. 19.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民币对公结算热线联系查证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版)》 《关于发送核心银行系统国内结算业务各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送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重点变化及相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关于重申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通知》 2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银行询证函产品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 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暂行)》 22. 《现金管理条例》 23.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暂付暂收款项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2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特殊业务调整交易操作规程(2011年版)》 25. 《关于规范核心银行系统建卡类暂收暂付交易摘要信息录入的通知》 26. 《关于明确it蓝图投产后错账冲正要求的通知》 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单位账户交易冲正、倒推日、利息调整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9年制定,2010年修订版)》 28. 《关于进一步明确错账冲正相关要求的通知》 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交易平台手续费收入隔日冲正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9年版)》

30. 《关于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调整交易操作处理的补充说明》 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服务柜台操作规程(2011年版)》 3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服务柜台操作规程(2011年版)》 3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34.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的通知》

3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及联网核查管理办法》 36. 《aas不规范个人账户相关管理要求》 37. 38. 39. 4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tm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 《关于重新修订磁条更新业务规定及重申部分储蓄业务要求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4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 42. 《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操作规程(2011 年版)>的通知》 43. 《关于转发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管理办法

(2011年版)>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预警系统操作规程(2011年版)>的通知》 4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个人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前台操作规程(x-pad系统)》 4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版)》 4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2008年版)》 4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存管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证转账业务操作规程

(bancs行)(试行)(2010年版)》 48.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07版) 》 4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外币现金兑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9年

版)》

50. 《关于个人结售汇业务重大差错情况的通报》 51. 《核心银行系统外围配套项目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行内接口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10 年版)》 52. 《核心银行系统外围配套项目大额支付系统行内接口业务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0年版)》 53.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cfib&tpts&fxcc系统授权权限管理规定(试行)》 54. 《辽宁省分行支付清算条线柜员审批规则》 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金库现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版)》 5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

版)》

57.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58.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电子培训手册》 59. 《中国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工作管理办法》 60.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版)》

61. 《关于做好客户反洗钱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62.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版)》 6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 6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行内汇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版)》 6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重空实物管理系统现金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6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箱操作管理规定(2010年版)》 6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金库现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1年版)》 68.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现金出纳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版)》 6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运营条线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制定, 2009年修订)》 7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 71. 关于发送《网点柜面印章整合与使用方案(2011 年版)》 72. 《“双十禁”》

73. 《大连银行业从业人员柜面业务和授信业务操作五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7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0年版)》 75.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76.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印鉴册管理办法(试行)》 77. 《关于发送bancs系统投产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 78.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印鉴册管理办法(试行)》 7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暂行)》 80.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bancs系统国库经收业务操作流程》 8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个人汇出、入国际汇款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

版)》

82. 《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国际汇款业务前台操作指引(2010年版)

的通知》

83. 《关于旅行支票兑付业务账务核对的通知》 8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代理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 8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个人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 8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部账务核对实施细则》 87. 88. 89. 90.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2008年制定,2010年修订版)》 《关于明确it蓝图投产后会计凭证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重申新线非金融类交易资料装订相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核心银行系统柜员及机构信息管理操作规程(2010年版)》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柜员管控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 9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92. 《网点一日安全要求》 93.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兼职监察员派驻制度实施细则(2011年版)》 94.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操作实施细则(试行)(2012 年版)》 95.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新线atm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版)》 96. 《关于重申尾箱操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7. 《关于进一步明确错账冲正相关要求的通知》篇四:中国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0901支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员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上午8:00—11:50,下午14:00—16:50.

二、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部门经理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三、考勤处罚:

(1)上班时间1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当月累计三次迟到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2)迟到十五分钟后(含十五分钟)列为旷工。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均予下岗。 (3)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4)特殊情况者报总经理处,酌情处理。

中国银行员工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

(1)负责每天管理部门员工,认真填写《部门考核日报表》。

(2)协助并配合执行经理和其他部门的工作。

(3)轮流担任执行经理。

二、执行经理

(1)负责与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的联络与沟通。

(2)负责召开部门经理碰头会,主持员工例会。

(3)负责与各任课老师的联络,配合老师的教学工作。

(4)认真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记载对员工的奖惩情况,并及时在员工例会上向员工反馈。

三、班长

(1)负责企业对外的一切事务。

(2)负责企业内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3)认真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

四、部门经理负责各部门工作,部门职能分配表如下: (1)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完成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2)主动配合部门经理的工作,服从部门经理的管理,为部门出谋划策。

(3)积极参加部门和企业的各项活动,为团队和企业争光。

中国银行虚拟工资发放办法

一、虚拟工资构成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二、基本工资

每月,普通员工基本工资为800元,部门经理基本工资为950元, 执行经理为900元。下岗人员中重新上岗者,在试用期,无基本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绩效达到全体员工绩效的平均水平以上)者视为普通员工,次月方可恢复工资水平。

三、绩效工资

(一)奖励部分

1、全月无事假、病假、迟到、早退的员工每月视为全勤,加绩效工资30元。

2、全月工作无过失,加绩效工资30元。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上级表扬,每次加10元。(如:课堂表扬、作业表扬等。)

4、严格遵守企业卫生管理制度,成绩突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每次加20元。(如教室、宿舍、包干区卫生等。)

5、员工月度技能考核前5名者,加50元;6——10名者,加20元。(如:文字录入月考、专业课月考等)

6、积极参加团队活动,每周完成本部门团队任务,每周部门成员每人加10——50元。(如:日常清洁、大扫除、组织早自习、组织读报、组织班会等。)

7、能在自己岗位上搞创新,成绩突出的员工或部门经理,加50元(如:自发组织活动。)

8、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或代表本酒店获得荣誉的员工加薪办法: 市级竞赛一等奖加200元;二等奖加150元;三等奖加100元。

区级竞赛一等奖加150元;二等奖加100元;三等奖加50元。

校级竞赛一等奖加100分;二等奖加50元;三等奖加30元。

参加者加20元。

9、部门经理、秘书工作突出,受上级表杨,每次加20元。

10、各部门完成各种临时工作任务,受上级表杨,相关部门成员每人加10——50元。(如:搬桌子、布置考场等)

(二)需扣除部分

1、上班时间1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迟到每次扣20元;当月累计三次迟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十五分钟以上列为旷工。

2、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扣50元。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3、事假一天扣50元,病假一天扣20元。未经许可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总经理,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上交就诊病历及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如没有进行口头请假或不能提供就诊病历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由员工家长亲自与总经理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4、旷工一天扣100元。当月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予以下岗。

5、工作不认真,受到上级批评,一次扣20元。(如:上课讲话、睡觉、不带齐学习工具、不注意听讲、要求上厕所等)。

6、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批评,一次扣20元。(如:不交或迟交作业)

7、上班处理私人业务,或干扰他人正常上班,一次扣50元。(如:上课玩手机、手机 铃声响起、上课挂耳机等)

8、注重仪容仪表,体现企业形象,各部门在员工上岗前应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情况。若员工上岗期间,仪容仪表没有达到企业要求,每项每次扣50元。(如:校服不穿齐、佩戴饰物、发型不合要求等)

9、不认真完成本部门日常团队任务,受到批评,部门成员每人扣10——50元。(如:日常清洁、大扫除、组织早自习、组织读报、组织班会等。)

10、不遵守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受到批评,每次扣20元。(如教室、宿舍、包干区卫生等。)并推迟下班半小时,完成相应清洁卫生任务。

11、积极锻炼身体,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100元;全校点名批评者,每次扣50元;参加不认真者,每次扣20元。(如:课间操)并推迟下班半小时,完成当日任务。

12、尊重上级,礼貌表达自己的愿望。顶撞上级者,扣200元,并写思想汇报一篇(3000字以上)

13、爱护公共财物,损坏照价赔偿。并扣除相应工资。

14、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工作不作为,受上级批评,每次扣20元,并写思想汇报一篇(1000字以上)。三次不作为予以免职处理。

15、损坏企业形象,受到上级部门纪律处分者,予以下岗,工资归零。(如:抽烟、喝酒、打架等)篇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中银人〔2005〕576号

前 言

为建立规范、和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员工关系,保证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银行成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规范,结合中国银行实际,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共分总则、分则两个部分。总则是对中国银行员工的总体要求,以“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二十字规范为基本内容。分则是对员工的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确立员工的行为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界限。

本守则是规范中国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境内外机构的全体员工。本守则内容与境外机构当地法律冲突的,可另行作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附属机构可参照适用本守则。

本守则由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总 则

中国银行的员工,要牢记并遵守“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基本职业规范。 爱行敬业

中国银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性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中国银行员工要树立崇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爱护银行的信誉与形象、维护银行的利益、遵守银行的规范,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积极为中国银行发展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勤勉俭朴

勤勉是个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途径。中国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工作、勤于思考、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俭能养志”。俭朴不仅是理财持业之道,也是避免个人物欲膨胀的修身之道,中国银行员工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勤俭办行、勤俭办事业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客户至上

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银行坚持服务为本,客户至上。中国银行员工应以客户为中心,对客户诚恳热情、谦恭有礼,了解客户的需求,赢取客户的信任,努力提高服务技能,熟练掌握服务规范,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

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企业,诚实守信是银行员工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中国银行员工应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珍视信誉,信守承诺,做到对客户、同事、上级诚恳真挚,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以自己的端正品行弘

扬中国银行的优秀传统,维护中国银行的良好声誉。

依法合规

依法合规既是银行有效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银行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一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全体员工要共同塑造中国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牢固树立合规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合规要求,一切活动都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和界限。 分 则

职务行为 1. 勤勉尽责 1.1员工应当依法、勤勉、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职务行为偏离的动机和借口。

1.2员工应当根据银行的授权范围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进行活动。 1.3在紧急迫切的情况下,如遇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为避免难以挽回的损失,员工应当先行予以合理处理,事后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以职责不明为由推诿。 2. 回避

2.1员工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对涉及到本人、亲属、朋友以及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银行贷款审批、采购、担保、资产处置、人事安排等银行活动都应当予以回避。 2.2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机会和其他利益。 2.3员工有义务向上级及时报告自己在职务履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上级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 3. 保密

3.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银行的保密规则,不得对外或对银行内部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银行秘密,发现泄密事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3.2 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将有关银行发展规划、经营管理制度、 财务资料、合同、客户情况、技术方案、业务决策、人事薪酬、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信息对外或对银行内部无关人员透露。 3.3 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将银行公文、手册、报表、记录、传真、电报、电子文档、讲话、录音、录像等银行资料对外或对银行内部无关人员展示。 3.4员工应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将涉密资料带离保存场所或办公场所,不得在处理涉密资料时留下泄密隐患。离职或离岗前必须将涉密资料原件和复制形式完整交回,不得自行保留。 3.5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标有“绝密”、“机密”、“秘密”、“中银绝密”、“中银机密”、“中银秘密”、“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密级字样的资料。 4. 廉洁

4.1员工应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索要或收取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专门服务(如房屋装修)、特权(如优先安排子女入学)以及其它个人利益或好处。 4.2业务关联方主动提供的礼品、旅行安排、食宿招待等,员工只有在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且当场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及时报告上级决定处理方式。 4.3 业务关联方按照规定给予的合法折扣、佣金或其他奖励,均属银行所有,员工在收到后应及时报告上级并上缴银行处理,否则将会被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财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4.4员工因工作需要而掌握的银行经费(包括利息等盈余)、公务信用卡、会员卡、车辆、器材、设备、办公用品等财物,不得作私人用途。 4.5凡从事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聘任、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的人员,应不循私情、坚持原则,避免接受可能影响职责的员工个人礼品和款待。 5. 诚实

5.1员工应当确保银行各项工作纪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银行档案、单据、凭证、合同、申请书、批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记录和资料。 5.2员工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欺骗性行为。

5.3 员工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依银行要求填报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按银行要求及时予以更新。 6. 兼职限制

6.1除受银行委派外,员工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6.2员工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6.3 员工不得从事非法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6.4 员工确需担任社会兼职的,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并报告银行:

对社会有益;

不属于营利性机构,如人大、政协、公立学校、学术组织、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

不领取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

不影响工作业绩或有损银行形象;

不会引发利益冲突。 7. 个人投资限制 7.1员工可在不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 实为个人投资,但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行为;

占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基金、外汇等投资活动;

其他影响本人职务履行或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 8. 维护银行利益和声誉 8.1员工有责任积极维护银行利益和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银行利益和声誉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8.2对于擅自使用银行行名、行徽、服务标识,或者假冒银行网站、电话银行等盗用我行名义的行为,员工发现后应当及时报告,经授权或批准后,按照银行统一答复口径向社会予以澄清。

8.3 员工应遵守银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专利、商标、著作权、互联网域名、商业及技术秘密、软件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9. 媒体与公共关系 9.1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以银行名义或部门、机构名义在公共媒体和网络上接受采访、发表意见、刊

登广告、发布消息。 9.2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以银行名义或部门、机构名义对外考察、谈判、授课、演讲、提供证明以及出席其他公共活动。 10. 依法合规 10.1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及银行章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规范和要求。 10.2员工应当严格遵守银行关于岗位(职位)的合规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位)协议规定的各项职责与义务。 10.3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银行相关规定,依程序履行反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避免为国家所禁止的任何交易行为提供金融服务。 10.4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贿赂及不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给予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竞争对手、合作伙伴及其工作人员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专门服务或其他有贿赂嫌疑的好处。

客户关系 11. 文明服务

11.1员工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文明优质服务。 11.2员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使用规范服务用语,不得使用服务禁忌语言。如遇客户提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要求,应予以委婉拒绝,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11.3办理业务时,员工应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不得欺骗、误导客户。 11.4员工在营业柜台岗位工作的,应认真遵守柜台服务规范,熟练掌握柜台服务方法、技能和技巧。 11.5对本行其他机构或部门来人到本人岗位办理公务的,员工均应视为客户,按银行相关规定予以接待和处理。 12. 平等待客 12.1员工不得因国籍、民族、宗教、年龄、性别、肤色、残疾、业务金额大小或任何其他方面的理由而对客户有所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歧视、刁难或其他不尊重。 12.2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本人、亲属、朋友和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优于一般客户的特殊条件和程序。 12.3 员工为本行同事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流程,除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优于一般客户的特殊条件和程序予以办理。 13. 为客户保密 13.1员工对于在业务中知悉的一切客户信息资料都要予以保密,不得向亲属、朋友、媒体或任何其他人透露,也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资料谋取个人利益。 13.2员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税务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管机构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程序和其他要求。 14. 公平竞争 14.1员工在办理业务和对外宣传推销活动中,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银行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不得对外披露其他银行存在的问题,恶意贬低竞争对手。 14.2员工不得违反银行有关定价制度的规定,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拉拢客户。 14.3员工必须坚持“授权有限”原则,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规定对客户做出有关银行服务品种、范围、利率、手续费率、汇率、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承诺。

同事关系 15. 相互尊重

15.1员工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有以下言行:

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或恐吓、威胁;

使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语;

张扬、泄露他人个人隐私;

以民族习惯、宗教禁忌、家庭背景、生理疾患等开玩笑;

挑拨离间、造谣生事、搬弄是非;

其它具有侵扰性的言行。 16. 服从领导 16.1员工应当遵循银行管理流程,服从领导。除非有充分、合法、正当的理由,员工必须接受日常工作任务分配和业务管理。 16.2 员工如果认为上级的指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修改或撤销该指示、决定的意见,上级仍坚持不改变该指示、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员工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16.3如果上级的指示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和银行规章制度,或者执行上级指示将明显会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的,员工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应及时越级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配合协调 17.1员工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应当相互协作配合,并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 17.2员工在临时性工作组织(如组、小组、办公室)工作,应当服从该组织负责人的指示。 17.3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的员工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在规定期间内答复。 17.4业务部门、岗位的员工应执行综合部门、岗位的计划,如工作进度慢于或快于计划,应及时向综合部门、岗位报告,并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17.5员工对行内监察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依职权进行的各种检查,应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日常办公

18. 出勤、休假

18.1员工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的出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18.2员工应严格遵守银行有关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或其他各类员工假期制度的规定,不得旷工。 18.3员工请假应基于真实的原因和可证明的理由,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或作出虚假的说明,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18.4员工休假应按规定申请批准并及时办理好工作交接,对因工作交接不善而导致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8.5在银行营业网点和银行资金交易、信用卡授权、安全保卫、系统维护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员工应遵守银行专门的考勤和休假规定。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1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移送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2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 4 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取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 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四)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者司法行为形成风险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的;

(十)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一)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的;

(八)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已按业务操作流程操作,但以本行现有科技手段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等其他处理;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六)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敏感类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业务主管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未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的;

(三)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的;

(二)对违规人员应处理未处理的;

(三)擅自将绩效工资挪作他用的。

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盗窃、私藏、截留客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利凭证的;

(三)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

(五)客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六)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的;

(七)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审核及授权职责;

(二)代客户办理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设臵柜员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

(五)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导致资金被骗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网内往来系统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预警信息或其他违规核销预警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 8 至开除处分:

(一)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利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的;

(四)明知或应知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或单位卡资金未从单位本币基本账户转入的。

(五)办理虚假验资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的;

(三)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

(五)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七)违反规定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

(八)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

(九)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保证书的;

(十)故意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客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的。 第三十条 在办理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在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离岗后现金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大额记账差错的;

(三)柜员代客户办理业务或自办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非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密码业务中,未按规定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臵业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或代客户编制、约定支付密码的;

(三)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四)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违反规定的;

(二)营业终了,未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的;

(四)未按规定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

(五)未及时上缴、销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七)撤并网点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理上缴的。

第三十五条 在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印章未入箱加锁或午休、营业终了未入库、入箱保管被盗用的;

(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

(四)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或未妥善保管结算印章被盗用的。

第三十六条

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的;

(四)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

(五)对采用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验印操作员未按规定通过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和换人复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验印操作员离柜(岗)未按规定退出电子验印系统的。

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岗位制约建立、维护印鉴库的;

(二)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规定传递、保管预留印鉴卡的;

(三)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

(四)未核对印鉴或未按规定核验印鉴的。

第三十八条

在柜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临时离职、轮休或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柜员临时离岗,未临时签退业务系统,或营业终了离岗未正式签退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柜员私自代保管客户单、折、卡等支付工具、票据、有价证券和印鉴,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换折(卡、单)、重写磁条信息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久悬未取账户转入、支取和销户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抹账、错账冲正、挂账业务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三十九条

在柜面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记账,或财务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业务分类或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统一专用账号的;

(四)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五)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11 第四十条

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空库虚增存款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出入库或调拨的;

(三)营业库款遗留库外的。

第四十一条 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

(二)库房门控未执行分管分用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三)管库员未执行双人操作的;

(四)柜员未按规定碰箱,或营业终了柜员现金箱未由本人和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核对、上锁的;

(五)在金库内办理钞票兑换的;

(六)未按规定盘库、查库的;

(七)金库岗位设臵未遵循“管库与守库相分离,管库与资金调拨及记账相分离”原则,或管库员担任ABIS库房现金账账务记账员的。

第四十二条 在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二)对账单据未能及时发出、对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的;

(三)未及时发现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银企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系统内、外账务,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账务,或系统内账务的。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或未按规定退付现金的;

(二)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日期、收款人被涂改的票据;

(三)未按规定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四)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款的;

(五)违规受理、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

(六)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七)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

(九)办理商业汇票付款业务,到期前付款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核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底卡的。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二)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三)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或未按规定办理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的;

(六)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七)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九)未妥善保管交换票据,造成丢失、损毁的。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复核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资金往来异常、差错往来账报单的;

(三)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至次日上午处理完毕的;

(五)对收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查询或办理退汇的;

(六)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

(三)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或截留手续费收入的;

(二)利用客户代收代付窃取客户资金的;

(三)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

(四)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常入账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

第五十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二)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三)通过银行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

(四)国债承销业务中,截留、挪用国债承销资金的;

(五)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行为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九)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

(十)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物黄金业务、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

(十一)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十二)开展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凭证客户签字栏,出现客户未在凭证上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私自为客户填写投保单等资料,并代为客户签名的。

第五十一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或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

(六)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保函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范围、超权限为客户开具保函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具保函的。

第五十三条 在办理现金管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为企业开立、变更、注销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

(二)工作推诿、拖延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客户资源流失或使银行利益受损的;

(三)按有关规定应该暂停或终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未及时上报管理行的,或管理行核实后未立即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

在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开展上门服务的;

(二)单人上门收款、收票据(除国际结算项下的进出口单据)的;

(三)出具虚假银行回单的;

(四)代客户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的;

(五)上门收取大额现金,车辆、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六)收回的现金未经非上门服务人员清点、确认、记账,或记账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在办理实物黄金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实施虚假调拨套取实物黄金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或实物黄金的。

15 第五十六条 在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超权限减免或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新增中间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的。

第五十七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尽职调查中未尽责,未能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或隐瞒客户真实情况,致使本行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

(二)与客户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的;

(三)违规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标准、程序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未能严格遵守风险管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指各类自营及代客本外币资金交易及投资业务,下同)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行内业务规章制度及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故意以不利于我行的非公平价格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在授权书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行内业务及风险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四)开展金融市场业务未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职责分离的。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16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灭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重要合同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托管资产划拨指令正确执行资金划转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进行托管资产资金划转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托管业务工作纪律的;

(二)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披露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托管协议、保管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损毁、丢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复核托管资产会计估值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二)与客户串通,在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情况下对外开立跟单信用证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继续经营已被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为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二)擅自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四)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五)未经总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国际结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漏报、虚报业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业务实际发生期限和金额,准确、及时申报代理行授信额度占用的;

(六)未经批准超额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与外资金融机构签订授信融资协议(含授信融资承诺)或授予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融资信用额度的;

(八)未按本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导致通讯中 断、瘫痪、报文延误等系统异常,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的;

(三)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四)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六)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未落实,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七)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或调查的;

(八)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九)违反规定提高持卡人的信用等级或信用额度的;

(十)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将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银行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活动,数额较大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调查岗与审查审批岗混岗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臵,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的。 第七十条 在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受理密码重臵或密码挂失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二)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七十二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需担保发卡的,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按规定对高风险账户进行止付或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电子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电子银行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的;

(四)采取空存现金、擅自挪用银行内部资金或客户资金等严重违规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利用自助设备盗取自助设备钞箱现金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本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被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窃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操作或使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自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的;

(四)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给客户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五)未及时上报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授意、指使或强迫经办人员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或注册客户数的;

(七)授意企业客户利用自有资金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资料,导致假冒注册事件发生并造成资金损失的;

(十)未经批准自行开办银行网站或冒用本行名义开办网站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制作、保管和发放及自助设备维护管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变更时,未履行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电子银行落地业务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虚增电子银行注册客户的;

(六)对于涉及经营非法交易活动商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发现后未及时停办的;

(七)在管理权限内获准开办农业银行网站,但使用域名不符合总行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的;

(九)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证书进行操作的;

(十)在电子银行业务受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十一)未经授权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动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擅自动用质押单证的;

(四)发放虚假贷款,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或合议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第七十八条 在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未按照“先授信、后用信”要求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七十九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MS)、“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蓄意在CMS、CRM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牟取个人私利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授信信息、审批信息、用信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管理信息、资产减值信息等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擅自修改CMS、CRM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限访问的;

(四)违反CMS、CRM管理办法要求,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的;

(六)擅自篡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八十条 在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 21 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或其他机构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四)越权访问,泄漏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四)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五)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八十二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的。

第八十三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未经有权调查部门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五)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

第八十五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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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合议会)的;

(三)贷审会(合议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五)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八十六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合议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二)贷审会(合议会)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三)未对贷审会(合议会)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四)投票前未将投票表决表的姓名进行密封,考核评价委员工作时未经贷审会(合议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贷审会(合议会)记名投票未按规定对投票结果进行保密,实行网上作业未按规定保密的。

第八十七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同意发放需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同意发放贷审会(合议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用信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业务或擅自核批突破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信贷业务的。

第八十八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同意发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重新约期的;

(四)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条件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审批减免保证金的;

(六)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贷款的;

(七)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的。

第八十九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信贷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23 第九十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与抵(质)押人或出质人恶意串通,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的;

(四)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假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六)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销毁或隐匿、篡改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的;

(九)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以致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二)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误损毁、遗失抵(质)押有价单证和权利凭证等重要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押品现场核查、价值重估、保证人定期核保,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执行批复中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第九十二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24 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的;

(三)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影响法律效力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及时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并预警的;

(六)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造成损毁遗失,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发现风险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处理,导致风险加大的;

(九)不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决议,导致风险加大的;

(十)不执行批复中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的。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违规为本行员工发放个人贷款,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以假存单、假有价证券或假他项权证办理个人贷款的;

(三)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办理个人贷款的;

(四)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和惠农卡业务中,收受现金或索取好处的;

(二)骗取或挪用惠农卡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农户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多人承贷少数人使用或私贷公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及时识别和阻止房产、车辆虚假按揭的;

(二)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形成无效质押的;

(三)质押单证未办理止付手续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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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及时办理抵(质)押手续形成重复抵(质)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达到解抵(质)押要求,违规提前办理解抵(质)押手续的;

(六)自行审批、发放、使用贷款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

(二)未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或超出保证人担保能力发放个人贷款的;

(三)存单、保单、他项权利证明、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等抵(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的;

(四)未按制度规定,发放借款人以他人名义申请的个人贷款的;

(五)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

(六)向有逾期贷款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

(七)未按规定核实农户贷款抵(质)押物权属、真实性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八)未按规定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的;

(十)委托信息员、村干部、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农户小额贷款进行发放、收回等工作的。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在风险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指使或包庇他人瞒报风险事件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及时上报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遵循保密规定,擅自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

(五)风险水平自评价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并严重影响风险水平评价结果的;

(六)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我行风险状况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八条 在风险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风险报告系统等规定报告方式报送各类风险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接报的风险报告未按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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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标准划分风险事件等级,导致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报告,未能准确揭示和评估风险的;

(四)未按要求在风险报告系统中规范填报,对事件原因、事件金额、事件进展等相关要素填报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督办处臵要求,不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延误处臵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九条 在限额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时,对已设臵的市场风险限额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突破指令性市场风险限额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篡改客户行业属性,规避行业限额管控的;

(四)未经批准突破行业限额发放贷款的。

第一百条

在限额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市场风险限额预警条件被触发后,未及时报告的;

(二)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时,对已设臵的市场风险限额拒不执行的;

(三)突破指令性市场风险限额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未及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处臵的;

(四)未按规定明确客户行业属性并及时维护系统客户行业信息,导致行业限额管理不到位的。

第一百零一条

在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评级决策的;

(二)伪造、篡改基础信息,操纵评级的;

(三)越权或者变相越权,进行评级授权或审核认定评级业务的;

(四)评级认定后,故意修改评级结果,造成系统评级结果偏差的;

(五)未严格贯彻落实总行的评级政策,擅自修改评级标准与规则,或采用自制打分卡进行评级,导致评级结果出现系统性偏差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评级尽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成后续评级工作质量受到影响,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

(二)在评级调查环节,故意隐瞒关键风险信息,造成评级结果偏离,明显 27 低估客户风险的;

(三)没有及时核实客户行业、规模等基本信息,错用敞口进行评级,低估客户风险的;

(四)通过定性打分操纵评级,严重低估客户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发起评级,或未及时根据风险信号重新发起评级,进行评级更新,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

(六)隐瞒评级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信息,造成评级结果严重偏离的;

(七)未对明显的风险信息或行业、产业政策风险信息进行提示,或者虽然进行提示,但仍提出维持评级意见,造成评级低估客户风险的;

(八)未及时登记评级信息,导致评级信息长期失真的;

(九)未经许可,透露客户评级信息,对客户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为不符合免评级条件的客户套用免评级条款规避评级的。

第一百零三条 在信贷资产减值测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现金流预测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总行审定的信贷资产测试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一百零四条

在信贷资产减值测试(DCF)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DCF单项测试工作;

(二)DCF测试中,预期现金流及折现率的确定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DCF测试期间,贷款余额发生变化后未重新测试的;

(四)未按规定经审核认可,较上期大幅降低同一笔贷款的测试拨备率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应审核的测试事项,审核未揭示DCF测试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测试数据上报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运行数据的提取、导入程序,影响测试结果准确性的。 第一百零五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如实反映或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有权认定行认定分类形态后,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形态、入账反映的;

(三)未经有权人认定,擅自调整分类形态的;

(四)超权限、逆程序认定分类形态的。

第一百零六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28 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告分类形态变动相关事项的;

(二)审核未揭示上报材料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资产质量反映不实的;

(三)未如实反映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不实的;

(四)未按要求运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批量处理等分类相关系统的;

(五)未按规定频率进行分类发起的。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合作性存放同业、货币互存、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同业融资业务的;

(三)未经总行授权,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五)违规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的;

(六)流动性管理指标严重超标,流动性缺口持续扩大,又不及时采取降解风险措施,造成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办理本外币贷款、票据业务、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及大额外币存款等总行有明确利率授权业务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的;

(三)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贻误时机,致使本来能够及时加以有效控制的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故意隐瞒影响资产处臵价格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整体处臵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权限审批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臵不良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债权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申请终结执行的;

(五)擅自释放抵押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9

(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档案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七)内外勾结,通过假招标、假拍卖等方式人为降低资产处臵价格的;

(八)截留、挪用资产处臵收入的。

第一百一十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调查报告中对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资产现状等问题进行误导性陈述,影响处臵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授意或纵容中介机构人为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的;

(四)泄露资产处臵底价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明知存在影响资产处臵价格的风险而未按规定进行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调查不实不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评估而无正当理由未评估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 伪造档案材料或证明材料,假冒签名或伪造、变造印鉴、印章的;

(二) 方案制定中隐瞒重要处臵法律文件或掩盖重要事实,影响处臵决策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因工作不尽职,未认真分析选择资产处臵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受让方、受托人为利害关系人而未揭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处臵方案和评估报告中存在足以影响处臵决策的问题而不予揭示的;

(二)故意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 未按规定对送交的处臵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30

(二)审查后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处审会集体审议制度的;

(二)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处审会的;

(三)虚假计票、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处审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的;

(二)处审会后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处审会审议未通过的处臵项目的;

(二)审批需经处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处臵项目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处臵项目的;

(四)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处臵项目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处臵方案规定的条件或处臵价格的;

(二)未落实限制性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委托或转让不良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在抵债资产变现前,违反规定支付抵债金额高于全部债权本息的差额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在执行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租赁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租金流失或资产丢失、毁损的;

(二)对债务关联人财产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债务关联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债权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或担保人脱保的;

(二)擅自对客户实行挂账停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31

(三)违反规定接收抵债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实物资产及权益性投资等,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隐瞒债务关联人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审批,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形成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造成遗失、毁损的;

(三)对中介机构不当行为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四)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资产处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处审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的;

(二)擅自修改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的;

(三)违反系统运行规定,造成数据错误、丢失或系统运行出现重大事故,未能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较大事故的。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臵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购臵固定资产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设计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施工对现有建筑物改造、加层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2 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臵、报废车辆或更新车辆的;

(六)擅自动用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购臵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二)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臵建设项目的;

(四)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含)以上的;或超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含)以上的;或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购臵、处臵固定资产的;

(八)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臵底价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臵固定资产,或处臵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十)违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账外账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等情况,后果严重的;

(十二)超权限批复建设项目的;

(十三)擅自将经营租赁改为以租代购的;

(十四)本行工程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突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二)挪用、套用、虚列固定资产指标的;

(三)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调换、变更项目地址及用途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在3%(含)—20%(不含)之间,且超面积在2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不含)以下,且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

33

(七)未经批准擅自实行车改的;

(八)其他超授权进行固定资产业务活动的;

(九)未如实提供各种投资及管理信息,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招投标规定;

(三)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虚假招标、投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四)无采购权限或超权限采购的;

(五)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六)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纳入供应商范围的;

(七)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八)对采购项目验收和对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未尽职责,造成质量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及其他各项资金的;

(二)隐匿各项收入,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四)通过转移资产等其他形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违规列支各项支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费用预算管理规定,造成费用下甩或突破上级行费用总额计划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34

(五)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成果严重失真的;

(六)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二)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四)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过程中,未按照核算规定准确、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影响财务报告编报及信息披露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不按照财务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核销财务损失的;

(二)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申报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给农业银行带来损失、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形成财务损失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核销的;

(二)化整为零,分次处理,超权限核销损失款项的;

(三)未进行尽职审查,导致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核销材料或泄漏核销有关商业秘密信息材料的。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选用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据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选用合同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合同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的。

3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规范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规范性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规范性审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合同在规范性上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三)对规范性审查意见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等程序,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核,在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署合同的;

(三)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有关签署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各级机构及经办人怠于行使合同重要权利、擅自放弃合同重要权利,或者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重要义务的;

(五)未按外部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登记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

(六)违反制度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

(七)未严格执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合同灭失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本行品牌、产品名称、服务标识确定前,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法律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引发侵权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重要的全行性产品名称或服务标识提请法律部门注册,造成被抢注的;

(三)以个人名义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登记本行知识产权的;

(四)在本行知识产权申报之前,擅自泄露知识产权的重要信息及其成果的;

(五)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当提交法律审查的事项未提交法律审查,致使未能识别法律风险的;

(二)提交法律审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的;

(三)法律审查人员严重失职,对能够明确提示的重大法律风险未提示、提示有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36

(一)未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换领事项的;

(二)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臵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证照保管不当,造成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诉讼案件管理中与他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隐瞒、虚构诉讼案件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越权处理诉讼案件或者聘用律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诉讼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以诉讼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义务的;

(四)为调节利润故意出具错误法律意见,致使预计负债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确认或调整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诉讼案件数据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论证、 37 征求意见或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发布实施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臵非法程序的;

(三)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口令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三)擅自修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五)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六)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信息系统密码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

(八)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

(九)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38

(十)未按规定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臵,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一)越权操作银行信息系统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导致数据无法恢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导致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未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导致日志缺失的。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大额结售汇、频繁结售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授权文书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报告或备案的;

(三)授权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

39

(四)擅自将授权文书向竞争对手泄露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参与或协助洗钱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资金交易服务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四)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或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迫检查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二)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协助检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删除检查中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致使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利用职权威胁、勒索被检查对象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检查,导致应发现重大问题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四)拒绝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影响问题整改的;

(五)对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检 40 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出具底稿,或私自撤换检查工作底稿,严重影响问题性质(定性)的;

(七)被检查方提供虚假资料,严重误导检查结果的。

第一百六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怠慢,疏于职守,未按方案要求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应移交处理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对重大违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督促和跟踪落实被检查单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风险加剧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必要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撤并机构、升降格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擅自设臵内设机构、内设单元和岗位,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三)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四)擅自突破用工总量计划,擅自招收使用人员(含境外机构当地用工),擅自从系统外调入人员或擅自接收复转军人的;

(五)擅自突破工资计划、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六)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提拔、调整人员的;

(七)未按制度要求及时、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挤占、挪用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九)违反规定账外循环工资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授权,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任免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的;

(二)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41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因工作调动、机构变动,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

(五)未经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擅自超过上级行核定职数配备干部或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超职数配备干部调整到职数内的;

(六)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和交流决定的;

(七)未按规定报上级行或监管部门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任命(聘任)干部的;

(八)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九)违反总行规定为员工办理系统内调动手续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坚持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带病上岗”等情况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在人员录用、选拔、使用、退出等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或授权操作的;

(五)对移送的违规处理决定未执行的;

(六)违反被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重要岗位竞聘、评先、晋升职务规定的;

(七)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

(八)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发放工资的;

(九)未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转递、保管档案及材料,造成档案及材料丢失的;

(十)伪造、涂改档案材料,将虚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或擅自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归入档案,造成档案失实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归档案材料归入档案,私自、指使、允许他人随意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造成档案材料缺失等后果的;

(十二)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或整改要求进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的;

42

(二)未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的;

(三)擅自调整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或离退休人员待遇的;

(四)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违规列支企业年金、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五)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和维护延误,造成重大管理风险等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行内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威胁监考人员、滋扰考场秩序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二)故意泄漏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透露或转送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的;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迟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对上一级行要求查处的案件或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六)对移送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处理不及时,处理程序不合规,或不按处理标准进行处理的;

(七)故意降低处罚标准的;

(八)引用处理规定或条款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立案的;

43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失实的;

(五)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办案或办案不力,造成追逃、追赃和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案件,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未建立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移送交接、登记台账,处臵时限,未定期反馈(移交部门)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的;

(二)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三)守库人员酒后上岗或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的;

(四)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

(五)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臵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臵枪支的;

(七)因操作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使人员伤亡的;

(八)枪支弹药被盗、丢失的。

第一百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安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途的;

(二)监控、报警等安防设施未按国家标准和总行有关规定采购安装,造成安装有盲区、报警不能联动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建立健全社会化押运监督制约机制或未严格履行监督制约机制的;

(六)未对持(管)枪人员、守库员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持(管)枪人员、守库员,未及时建议人事部门对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保卫信息系统,造成保卫信息系统数据丢失、泄密、 44 系统瘫痪的;

(八)对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报审程序而未履行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上网、玩游戏的;

(二)在守库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三)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四)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未在规定区域内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五)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押运工作有关规定操作的;

(六)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七)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八)未定期对运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留下运行隐患的;

(九)违反防暴枪管理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瞒报、迟报已遂刑事案件的;

(十一)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十二)办案不力或不配合查办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追缴赃款赃物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私自伪造、刻制行政印章的;

(二)擅自销毁或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行政印章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行政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的。

4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或者强迫他人违规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经有权领导审批自行销毁行政印章或未按规定程序对销毁行政印章进行登记的;

(三)未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造成重要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六)档案未严格按程序进行移交,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携带档案出境,或以电子形式对外传播的。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故意泄露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擅自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被海关截获,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维修或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载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发布、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瞒报、迟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由于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重要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

(五)对应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随意定密,造成不良 46 后果的。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相关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使用本行财产或使单位财产流失的;

(三)丢失房产原始档案或在房改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四)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的;

(二)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三)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毁的;

(五)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六)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库房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品的;

(八)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九)未审核车辆保险单据,致使车辆脱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

(四)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

(五)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

(六)私自占用单位财产、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伪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47

(八)违反规定借用本行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十)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后果严重的;

(十一)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的;

(十二)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

(十三)利用本行名义、场所、印章、凭证、便签、员工身份等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违规担保活动的;

(十四)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十五)组织民间借贷或充当资金中介,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倒买、倒卖票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八)未经单位审批,私自出国(境)的;

(十九)不服从岗位调动或工作调整,经书面通知后仍未到岗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

(五)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的;

(六)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的;

48

(八)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牟取利益的;

(九)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的;

(十)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

(十一)未按规定拨交、上解及使用工会经费的;

(十二)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

(十三)利用职权,报销本人承担费用的。

(十四)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

(十五)充当资金中介或组织民间借贷活动的;

(十六)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提供担保、帮助客户还贷等,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利用本人个人账户或借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员工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借款给有业务关系的客户,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未按规定实施业务外包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窃取、泄露、出卖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将备用金、绩效工资等单位资金直接或间接存入员工账户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将客户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存入员工本人或其控制其他账户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参股、兼职、任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二十五)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酒后或醉酒驾车等,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十六)犯罪情节轻微,被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客户利益、故意刁难客户或多次被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无偿借用、占用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车辆的;

(三)参与违规形成案件的;

(四)袒护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

(五)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利用媒体或网络恶意传播损害农行声誉和形象的言论、消息,或制造 49 散布本行负面新闻损害农行形象的;

(七)因履职、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风险信息等本行负面新闻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征信管理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参与非法组织、非法集会、非法串联或非法传销等活动的;

(十一)擅自参加公开演讲或各类新闻宣传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把本人个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借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其他经济组织参股、兼职、任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帮助客户还贷,掩盖贷款真实形态的;

(四)违反规定与他人发生大额、频繁等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五)违规控制、保管或使用客户账户、POS机具、电话转账宝等支付工具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交办任务影响工作的;

(七)在本行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业务外包管理的;

(九)未经单位审批,私自办理并持有出国(境)证照或私自办理签证(签注)的;

(十)私自持有其他国家或中国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绿卡)的;

(十一)擅自更改因公出访时间、路线等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行受到司法机关或银行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移送程序

50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近期,我积极认真的参加了我行组织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集中学习,同时利用业余时间重点学习了《规定》中涉及自身岗位的相关章节。下面我就学习的内容谈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其次,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

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相关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只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能够熟练地用运。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

再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系统的学习,联系工作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管理;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最后,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农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

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第四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计

划 ....................................... 5 第三章 起

草 ....................................... 6 第四章 审

查 ....................................... 9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 10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 12 第七章 附

则 ...................................... 1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 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 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 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需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制度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构相关部门及辖内下级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维护管理;

(三)承担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解释执行职责;

(四)监督、评价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我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或审计发现存在规章制度缺失;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

(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

(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

(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1月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向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请审查。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归集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按照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内部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各部门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该计划与否的审查意见。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状况的掌握情况作出补充计划。

第十二条 完成计划审查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编制本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报请本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下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结合本级机构实际情况,拟定本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各类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是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管理层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草拟规章制度前,应重点就规章制度规范的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二)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监管规定和要求;

(三)收集同业可参考资料,或对同业进行调研,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

(四)收集行内与该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协调现有规章制度和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关系;

(五)收集分支机构关于制度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六)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七)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

相关论证情况和过程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说明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正文应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格式依次编写,正文最高格式层级不能低于“条”。

正文的编、章、节、条用“第×编”、“第×章”、“第×节”、“第×条”分别表示,采用中文数字连续顺序号表示;正文的“条”下设“款”,款下设“项”和“目”,“款”不编号,“项”用中文数字加双括号依次编号,“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在制度名称后加注制度发布的年份版本号,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制度公布后修订时,制度版本号应调整,调整为“× ×年修订版)。

修订制度(包括个别条款的修订、增加、废止等)时,制度主办部门应调整制度版本。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或暂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范围试点试用。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命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或暂行,2014年版)”。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或暂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或暂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督促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限期完成修订。

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后,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与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风险控制措施、需要注意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征求意见时,除征求意见稿外,应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与本行现行有效其他相关制度及制度体系相衔接且协调一致;

(二)规章制度的内控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管理措施和流程 是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三)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在流程设计方面、质量记录运用方面、管控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安排、语言规范等是否符合内部制度管理规范;

(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性,规章制度起草程序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予以吸收和反馈;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稿。制度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度起草部门应在完成行内审批后将规章制度提交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再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将规章制度提交审批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载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别由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审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其议事规则审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行行长负责审批总行部门起草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其审批的规章制度。

本行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管理层各委员会根据本行行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层各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按其议事规则进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权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总行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经行长或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分行管理层负责审批本级行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必须以行发文的形式公布。 规章制度行级发文字号的使用按照本行公文管理的要求执行。

规章制度公布时应标明规章制度版本,规定使用要求和规章制度公开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标明密级并控制公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文版规章制度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下级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上一年度本级机构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级机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上级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上级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评估实行年度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其归口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本级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并根据评估结论拟定规章制度修订、废止或制定新规章制度的计划。

一级分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辖内机构规章制度评估情况。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还应在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对规章制度进行随时评估,及时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检查意见、审计部门审计意见及外部监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起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或制定新制度,并保存好处理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规章制度问题,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性质上根本冲突;

(二)规章制度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上根本冲突;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总体上不合理,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且无修改必要;

(四)规章制度所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已不存在;

(五)规章制度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事实上已被其他规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级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级行要求下级行废止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修订规章制度参照制定程序进行,按照原审批层次进行审批。

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程序适用前述规定。

修订规章制度应使用行发文形式。

修订规章制度的发文应明确指出被修改的规章制度名称、条款以及修改后的条款,并重新颁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废止规章制度应经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规章制度制定的审批层级进行审批。

废止规章制度应使用行发文形式。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可在规章制度附则以专门条款废止相关现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托法律合规系统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数据库,实现规章制度的电子化共享。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数据库,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四十三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的,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61)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1.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图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xx起草说明

3.规章制度审查送审表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感想

近期,分行组织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的学习,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我对农行各种业务的规章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危险性有了深刻认识,使刚刚参加银行工作不久的我深刻的感受到合规经营对于银行稳健经营、对于员工个人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

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后,我部门按照支行部署,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集中学习相关章节,针对其中一些处理办法,结合工作中实际的例子,大家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同时,为加深印象,我自觉抄写了与自己岗位相关的章节。通过集中学习、讨论,我对《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与相关处罚措施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确了各个岗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对我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到违规经营,案件高发的危害性。前一段时间,我省发生的一起涉及多家银行的重大伪造金融票证案再一次向我们敲响警钟,内控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再一次摆在我们眼前。作为一名银行基层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时刻将合规经营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从自身做起,杜绝违规行为的出现。为更好的领会此次学习的精神,贯彻此次学习的要求,我要从以下三点做起:

一、提高思想素质,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

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社会的复杂性和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的认识。每天从自己的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坚持合规办事,杜绝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等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规章制度的擦边球,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二、加强规章制度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各项规章制度也处在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面对不断变化着的规章制度,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制度规章、操作方法和业务指引的学习与更新,做到规章制度时时新、日日新。

三、树立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

作为一名农行人,应本着对社会、对股东、对单位、对领导和同事、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衡量工作内外的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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