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之因果关系分析

2022-09-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构成条件, 但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认定因果关系, 意味这要将某一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 否则非犯罪, 因此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大多都属于结果犯, 而且一个结果的产生原因行为不仅多而且比较复杂, 各个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来判定在刑法理论界既有争论又少有专门研究, 对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对其中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进而影响到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笔者以煤矿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为视角, 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把握进行探讨并提出浅见, 以求能对大家提供认定思路。

一、在实践中就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域原因, 本人所在辖区多发生煤矿事故, 尤其是在非法开采中发生的煤矿事故, 其背后原因十分繁杂, 且涉及的部门较多,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所要查处的部门是现实中所面临的第一问题, 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来探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因果关系在理论研究上产生的分歧

刑法理论界对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对如何来认定因果关系各执一词, 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1)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 既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 同时新刑法理论中又提出“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由于渎职类犯罪的特性, 在理论上少见对此类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专题探讨, 这也导致很多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而我们办案人员在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又大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或者在是众多学者的统一观点, 这就难以给实践带来明确的指导, 同时让办案人员就如何分析和判断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 陷入了理论界的纷争中, 各种观点齐出, 导致一些案件的办理不了了之, 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 对于如何来认定因果关系, 其本身就存在复杂性

一是在渎职犯罪案件中, 对于一个危害结果, 有些渎职行为是简单的、直接的原因, 而有些渎职行为表现为复杂的、间接的原因。而对于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背后往往由多种原因行为造成, 不仅仅有渎职行为的间接因素, 还会有被害人的行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在里面。例如由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严重渎职, 致使某非法煤矿长期处于非法开采状态, 期间由于爆破员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例中造成煤矿事故且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破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在此情况下工人死亡的后果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样的危害后果是归咎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还是归咎于爆破员的违法作业行为, 这其中涉及检察院管辖罪名与公安部门管辖罪名。

二是在间接因果关系之中, 对于同一事故往往涉及多个管理部门, 如非法煤矿事故一般涉及当地煤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供电部门等, 此类部门的渎职对于事故的发生可谓都是间接因果关系, 在这些间接因果关系中如何选择侦查对象, 是任选其一, 还是将所有的原因查清之后再在其中寻找主要原因作为侦查对象, 这些问题在实际办案过程也都有一定的分歧。

由此看来, 在渎职犯罪中, 一个危害结果其背后又掺杂多种原因, 直接导致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查处

(三)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 在不同部门之间也会产生分歧

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既有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的分歧, 又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分歧。在刑法规定中对于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往往只是简单、抽象的表述, 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更明确、详细的补充, 这就缺乏实际操作性。理论界也少有对其进行专题探讨, 更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以及检察院与法院的办案人员因为自身法律素养、审视角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 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对同一个渎职行为, 不同的办案人员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甚至不同地区的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都会有本质的区别。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出现, 由于各种原因, 各地的法院判决对其他的法院难以形成制约与参考, 这种不同从根本上对如何在查办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正确把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 避开理论分歧, 树立大胆解释法律与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

办案人员要大胆的解释法律, 法学专家的论点终究只是对法律的解释, 只不过其做出的解释不违法, 且为社会大众所认同。法律的适用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 司法工作人员也有解释的权力, 而非拘泥与法学专家的观点。其观点可以作为办案人员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参考, 但要求同存异, 而不是陷入理论纷争。对于司法实物中要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 一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注重案件查办效果为出发点, 防止陷入理论争论, 而是要通过实践来丰富理论。

(二) 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来分析认定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 “条件说”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已被多数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所接受和认同。“条件说”的核心理论观点是:若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2) 。就渎职犯罪中的直接因果关系来说, 若果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 前行为就是后行为的原因行为。对与一个结果多种原因的, 任何一个原因行为的去除都不能导致结果的, 该行为就是该结果的原因行为。“条件说”的基本公式为:没有前者行为, 就没有后者结果时,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如上面所举例子, 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如果尽职尽责, 对该非法煤矿进行打击, 就不会有非法开采过程中爆破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运用“条件说”避免了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不易操作性和随意扩大、缩小刑事责任范围等缺陷, 有利于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准确、直接地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为查办渎职案件提供了便利 (3) 。

(三) 多原因因果关系中, 一原因行为未查处不影响其他原因行为的查处

在办案实践中, 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于一个结果有多重原因的, 一是要将所有有原因行为查清楚之后, 在其中确定最主要的原因行为作为查处对象。二是如果其他原因行为查不清楚, 也不能对查清楚的原因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对于多种原因行为, 其相互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互不影响, 对于已经查清楚的原因行为应该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四) 做好沟通, 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

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涉及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各个部门以及各个部门的各个办案人员对于同一个案件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做好沟通首先就是各个部门之间以及检法两院之间做好专题研究, 就其中的问题达成统一的共识,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其次就个案来说, 加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协调机制, 做好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两部门办案人员在因果关系上首先达成一致, 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侦诉的统一与合力。公诉部门在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时, 要与法官做好诉前沟通是将我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提前给法官提供参考与交流, 避免因认识的不同、角度的不同等因素, 产生无谓的争论和分歧。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以及公诉部门与法院的提前沟通不仅可以就相关问题达成统一的认识, 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同时也契合了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构成条件, 但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认定因果关系, 意味着要将某一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 否则非犯罪, 因此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大多都属于结果犯, 而且一个结果的产生原因多且复杂, 有必要进行专文探讨。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

注释

112010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浅谈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222015年柏浪涛<刑法攻略>.

332010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浅谈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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